对做好基层饲料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2015-07-05 16:43李巨民
河北农业 2015年4期
关键词:经营者法规养殖场

李巨民

对做好基层饲料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李巨民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肉、蛋、奶已成为人们餐桌上必需的食品,带动了畜牧养殖业的发展,而作为为养殖动物提供“食品”的饲料工业,也随之兴起、发展并日趋成熟。近几年,国家连续出台了许多涉及饲料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如何落实好这些法规和规章,做好饲料管理工作,做为一名从事饲料管理的基层工作者,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抓起,开展工作:

一、搞好饲料管理体系建设是做好饲料管理工作的基础

要做好饲料管理工作,必须要建立一支过硬的执法队伍。做为饲料执法工作者,首先要具备政治素质,执法者在工作中代表着国家形象,言谈举止必须要符合一个执法人员的形象,才能得到被执法对象的理解和支持;其次要熟练撑握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通执法工作程序;再者对饲料生产技术、饲料工业发展的新动态、饲料行业的新技术等相关业务知识也要熟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执法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对饲料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隐患和趋向违法但尚未违法的行为及时纠正,防范于未然,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力浪费;对违法行为也能根据情节轻重量度执法,防止执法过错的发生。

饲料管理体系中,有另一支管理队伍是必不可缺的,那就是饲料行业的自律组织—饲料行业协会,饲料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和特点,积极引导和协助饲料行业协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吸纳在当地有威望、有能力、懂业务、守法规的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场(户)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加入到协会的领导岗位,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法规和技术培训,引导广大会员主动学法、守法,依法生产、经营和养殖,及时将管理经验、技术知识传授给会员,服务于会员,及时向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困难和合理述求,以利管理部门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

建设好两支队伍,才能保证在饲料管理工作中坚持执法和服务的双措并举,促进饲料管理工作有紊开展。

二、抓好饲料质量监测体系建设,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是饲料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做好此项工作,就必须构筑一套完整的饲料质量监测体系。

饲料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建设能够保证本行政区域开展饲料质量监督工作的饲料监督检测机构,并积极协助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和质量认可。有了监测能力的保证,才能根据本行政区域工作需要,制定饲料监督抽查计划,对区域内饲料质量进行监督。

其次应抓好行政区域内饲料生产企业检化验室建设。目前,饲料生产企业都有了本厂的检化验室,但有些企业依然存在问题:一是检测设备陈旧或技术性能落后,检测数据不准确甚至不能检测;二是企业检化验员技术能力不足,无法保证检测工作的开展;三是个别企业对检化验工作不重视,甚至对原料和成品不开展检验工作。这就要求管理部门要经常对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不能使用的检测设备要求企业立即更换;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检化验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或更换;对不开展检化验工作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只有建全和完善了企业检化验室,使企业主动做好原料和成品的检化验工作,同时依托监督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饲料质量监测体系,才能有效的保证饲料产品质量,防止因饲料质量引发的养殖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注重法规宣传,树立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管理意识

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于2012年正式实施后,《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生产许可条件》、《标签》标准等相关的法规文件相继出台和实施,这就要求饲料管理部门在对法规做到充分学习和理解的同时,采取组织培训、发放明白纸、村集广播、广告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大力宣传,力使广大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场(户)应是我们告知和宣传的第一人,要让他们首先理解和撑握相关法规,严格遵守法规,主动树立防范意识,减少和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应重点提出的是,2004年国家取消了经营许可的审批,经营行为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管理,给当时的饲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个别经营者出现了对管理部门的不配合和抵触情绪,直至现在个别饲料管理工作人员仍对经营者处于消极管理状态,这是不对的,饲料管理部门在加强对工作人员培训的同时,更应加强对经营者的法规宣传,在法定的经营条件、技术人员要求、查验制度、记录制度等规定上要求他们严格遵守。

只有管理部门加大法规宣传,坚持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管理意识,才能使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场(户)充分理解法规要求,主动学法、守法,减少和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记录制度,推进档案化管理

现行饲料法律法规对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场(户)都有严格的记录制度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饲料质量和违法行为的可逆源性,这是对守法者的保护,也是对违法者的约束。但个别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场(户)对记录制度仍未完全理解,依然存在不认真记录或不记录的问题。这就需要饲料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依法要求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场(户)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生产企业必须要做好原料接收、生产、检验化验、产品留样、销售等相关记录,特别是2015年7月1日《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将正式施实,管理部门应从现在着手,加大宣传、适当树点带面,要求企业按《规范》规定规范生产行为,建立更全面的记录;经营者要严格坚持产品查验制度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做到产品进货可逆源,销售可追宗;养殖场(户)要做好饲料进货和使用记录,保证饲料产品的可逆源性。

饲料管理部门的执法和管理更要进行记录和档案化管理,做到执法检查工作笔笔有记录、事事能看见,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场(户)要建立企业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对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做到了如指掌,对其动态发展做到心中有数。

五、教育与执法相结合,保证饲料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饲料执法是保证饲料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分轻别重,区别对待,对无主观意识违法、情节轻微且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依法做出适当的处罚裁决;但对严重违法行为如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产品质量不合格、无证生产、制假售假、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假冒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等严重违法行为则决不能迁悉姑就,必须依法从重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同时,要加强与工商、公安、质监等执法部门的执法合作,合力打击饲料违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对不法分子的震慑,起到杀一警百的作用,保证饲料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昌黎县畜牧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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