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江++杨奇光
国内最大的中文字幕发布平台射手网近日宣布关停。同时,另一知名影视字幕网站人人影视也对外宣称,网站将清除无版权资源链接,暂时关闭。“射手网和人人影视关闭”的消息成为了社会舆论焦点,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的统计,此事发生后的一周内,所引发的媒体报道量共计2578次。
看英美剧、看日本动漫早已成为不少人的业余爱好,字幕组因帮助普通观众跨越语言障碍而受到剧迷们的称赞。然而,字幕组网站因片源的版权问题常年在“灰色地带”游走。近年来,我国对版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于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着这样的规定: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目前,国内视频网站竞争激烈,许多网站不惜花费重金引进正版海外电视剧,以射手网、人人影视为代表的字幕组网站显然损害了相关方的利益。实际情况更加复杂,一些视频网站会在未经字幕组许可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字幕组的工作成果,从而引发版权争端之上的翻译权之争。也有分析认为,包括字幕组网站的关闭和官方版权管理的加强终将为视频网站带来发展良机。
本期热点访谈邀请专家学者,以“字幕组网站关闭”这一话题为切入点,共同关注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问题,并针对国外视频内容的引进、版权交易模式和互联网共享精神等具体问题展开讨论。
本期的四位访谈对象是:
李 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 积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姚欢庆 中同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姚克枫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常江:您认为国内存在的大量民间字幕组网站是否存在侵权问题?若存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背景资料】
字幕组大多由民间自发组成,工作方式类似于“众筹”,带有明显的“草根”特色。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以海外周播剧为例,每当有新剧集上线,字幕组要在第一时间到国外网站上下载片源和英文字幕,然后进行分工听译、制作特效、校对字幕、压制视频、检查全集,最后发布成品。以翻译一集45分钟的剧为例,大概需要10个人共同参与,国内观众最快只要等上几个小时便可下载到对应的中文字幕。
中国江苏网的一篇报道梳理了字幕组在中国的发展过程:
2000年——2001年,随着美剧在国内的初步传播,许多爱好者在论坛相互交流学习,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字幕组的初级形态。
2002年开始,美剧《老友记》的爱好者,通过网络,建起了“F6论坛”,“F6论坛”也因此成为美剧字幕组的开端。
2003年——2004年,随着互联网和宽带的发展,字幕组不断壮大。
2006年,美剧《越狱》在国内大热,这一现象引起了美国《纽约时报》的关注,他们在《打破文化屏蔽的中国字幕组》的报道中,采访了国内风软字幕组领军人“泰的”。这一报道使得国内媒体也开始关注起字幕组。从此,中国字幕组被认为进入了黄金时代。
2009年,包括多家知名字幕论坛在内的500多家试听网站因“无证上岗”,被叫停。
2010年下半年,人人影视服务器被没收,原因是涉嫌版权问题。后来有网友捐款,重新购置服务器,网站复活。
2014年10月,人人影视被美国电影协会点名,被列入了一份全球性的音像盗版调查报告。
2014年1 1月22日,人人影视宣布暂时关闭位于内地的服务器网站,随后知名字幕下载网站射手网关闭。
李琛:我对事实没有调查过,只能从理论上回答。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前提下,如果字幕组网站只提供字幕而不包含影像,则涉及翻译权,如果附带影视图像,则还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张积:我们注意到,国内最大的电影中文字幕发布平台射手网,于2014年11月24日宣布关闭。而比它早两天,另一家创建于2004年的规模颇大的影视字幕网站人人影视也宣布暂时关闭。射手网与关闭一事相关的文字,见于标题为“断舍离”的页面,其中有其网站站长沈晟留下的几句告白:“我希望射手网所具有的价值,就是能令更多人跨越国家的樊篱,了解世界上不同的文化。如果这个网站有帮到人,我就已经很满足了。但是,需要射手网的时代已经走开了。”沈站长在略带感伤的文字中,特别肯定了其网站的文化价值,不过没有提及关闭网站的原因。人人影视也只是说到将要清理网站内容,同样并未交待其暂时关闭的原因。那么,它们为什么被关闭?我认为主要与整顿视频市场秩序,保护影视作品版权有关。
我国翻译外国影视作品并供给网民分享的民间字幕组,大致出现于新世纪之初。到2005年,由于美剧《越狱》登陆国内网站,迅即掀起收视热潮,于是中文字幕组更是大受网民的青睐。随后,民间的此类字幕组沛然兴起。当然,此后网上版权秩序的数度整顿,也使一些字幕组难逃陨落的命运。射手网和人人影视则较为幸运,都挺过了十多年的岁月。不过,现在也终于走到终点,闭门谢客了。应该说,国内这些字幕组网站确实存在侵犯版权的行为。具体来说,一是侵犯了版权所有人所享有的翻译权,二是侵犯了版权所有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早在1992年便已加入了保护国际版权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2001年又加入了WTO。这就意味着,对于两个公约和WTO成员国成员作品的版权,我国必须履行保护职责。那么,像翻译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两项财产版权,自然都属于欧美等国版权法最基本的保护对象,我国理应提供保护。
所谓翻泽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按规定,如果要翻译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须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呵,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通俗地说,将享有版权的作品上传于网上是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在此并不存在合理使用(指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既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又无需支付报酬)的空间。按规定,他人向网络上上传一个作者的作品,须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要支付报酬。包括射手网和人人影视在内的民间字幕组及相关网站,其翻译与上传作品的行为,显然没有得到合法的授权。
姚欢庆:在没有经过影片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翻译字幕并在网上流传的行为,在中国著作权法的语境下,一定是构成侵权的:翻译行为在著作权意义上构成作品的演绎,进入著作财产权中翻译权的控制范围。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翻译并传播的行为必然侵犯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当然,如果个人只是翻译,没有传播,那么属于著作权法第24条第一项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字幕组网站的实际做法,字幕组网站并非简单翻译字幕而已,往往还要制作时间轴并将字幕嵌入到电影、电视剧中间,然后进入传播渠道。因此字幕组网站背后往往意味着电影本身未经许可的传播行为。这种传播行为当然构成更严重的侵权。
姚克枫:曾经被网友们热捧的字幕组大神们为什么会突然间退出江湖?我认为主要存在两点原因,版权风险和市场原因,最重要的是版权风险。
射手网和人人影视相继选择关闭,我们可以看到,其在公告中都显示其关闭是迫于版权压力,即政府部门对于版权的监管。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如果有关部门要求射手网和人人影视关闭网站,在合法性上没有任何问题。
字幕组一般是在国外录制或者从网络上下截获得片源,然后将其翻译并在第一时间发布到网站上,供广大网友观看或下载。因此,我们可以确定字幕组的主要行为是对于国外影视作品的翻译行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翻译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性权利,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同时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字幕组要经过相关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才能够进行相关翻译。但实际上,字幕组的翻译并没有获得许可。
也许广大网友会认为,字幕组的行为基本是非盈利行为,同时字幕组也会在翻译作品上注明:“本作品仅供个人交流学习,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等字样,那么,字幕组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即《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显然字幕组的行为并非如此,字幕组是在网站进行公开传播,无形中会增加网站的流量,也会为观看下载的网站带来商业利益,根本不构成“合理使用”,因此,字幕组在未经影视作品权利人许可且不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下,显然侵犯了对原影视作品权利人的翻译权,即使非盈利性使用也应认定侵权。另外,字幕组将其翻译内容通过相关网站传播,也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于字幕组网站普遍没有获得影视作品版权方的授权,其私自根据影片对白制作中文字幕并向互联网不特定用户公开分享带字幕的影视作品,尽管字幕组网站基本不向用户收费,但该行为在法律层面仍然很难适用《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同外影视剧播放中,还会有字幕组加的一些水印或者小广告,也侵犯了影视作品原始权利人享有的改编权等权利。
实践中,因为版权方基本把主要精力放在打击对影片内容即片源的盗版上,再加上字幕组成员通常是以网名进行相关署名,难以将行为明确到具体个人,所以字幕组网站的涉嫌盗版行为长期不受责任追究,并一直游走于灰色地带且逐渐发展壮大。但由于近两年我们国家的行政、司法机关对版权的保护力度明显加大,对任何涉嫌侵犯版权的行为都予以严格的审查以及处罚,留给字幕组网站群体的生存空间已经越来越小,这也直接导致了其黯淡退场。
其次就是市场问题。近两年,随着正版视频网站的迅速崛起,大型视频网站通过洽淡,向国外版权方购买大量正版热门影视作品版权并进行播放。无论影视作品的更新速度还是字幕精准度以及清晰度,已经完全赶上甚至超越了字幕组网站分享的影视作品。而且,正版视频网站的影视作品更容易被网友搜索到,大部分不需要注册、下载即可以直接免费在线高清观看。正版视频网站的种种优点让字幕组网站的生存空间再次变小,这也间接导致了字幕组网站的生命萎缩。
常江:艾瑞咨询报告显示,2014年前三季中国在线视频市场规模约17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近一倍。为了进一步争夺市场,许多网站开始大规模引进正版英美影视剧。在您看来,字幕组网站纷纷关闭会将对视频网站引进正版国外影视内容产生怎样的影响?
【背景资料】
字幕组网站的关闭直指版权问题。近年来,我国的版权政策不断收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多次要求强化对网络剧、微电影等视听节目的内容审核及节目播出机构准入管理。《新金融观察》这样评价政策的收紧,“此次政府加大对盗版内容网站的集中清理,将利于正规视频网站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
李琛:未经许可而传播作品的字幕组网站与正版市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关闭盗播网站有利于鼓励网站引入正版,为正版化提供市场驱动力。
张积: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所发布的第34次调查报告,截至201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其中手机网民达5.27亿。如此庞大的网民与手机网民规模,为视频网站营造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带来了诱人的商机。当然,以侵权方式求得生存机会的字幕组网站的存存,毫无疑问会引起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并自然恶性挤压那些通过版权贸易获得国外影视作品播放权的视频网站的生存空间;而字幕组网站纷纷关闭,意味着网络视频市场的有序化和商业环境的公平化开始出现。这个新的氛围的来临,将对网络视频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将会使业主对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树立起更加坚定的信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妨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施的严重障碍。它损害了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与严肃性,动摇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信念,一定程度上会加剧社会秩序的混乱。既然民间字幕组网站的翻译与传播行为都不具有正当性,那就应当依法取缔。唯有如此,才能彰显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公众也才会从这种严肃法律的实际行动中,感知法律的神圣地位和无上权威,坚定尊重和信仰法律的信念。
其次,将会促进业主更加自觉地履行版权法的规定,推动网络视频化法治化局面早日出现。版权法为国际间文化产品的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履行我国政府所签订的双边与多边版权公约,是促进国际文化交流的根本保证,也是塑造我国国家形象和维护国家尊严的重要手段。放任字幕组网站的侵权行为,必然会出现负面的示范效应,从而带来消蚀业主履行版权法自觉性和加剧网络视频秩序乱象的后果。关闭字幕组网站,有利于彰显版权法的神圣地位,昭示网络视频市场守法经营的不二法门,提高业主履行版权法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第三,将会激发业主引进外国优秀影视作品的积极性。随着政府对网络视频市场的清理整顿,有理由相信,它必将为这个市场汇聚更多的资金和更多优秀的人才,同时也将引起这个市场更加激烈的竞争。那么,竞争致胜的法宝究竟是什么?从长远来看,根本的东西还在于作品的质量。随着作品消费者审美能力与情趣的不断提高,蕴含着真善美价值的各类优秀影视作品,自会显示风行草偃的力量,高标于领袖群伦的位置。那些能够引进优秀作品的业主们,虽然会付出高昂的经济对价,但是也一定能够换来满意的市场回报和品牌赞誉。因此,选择和引进优秀影视作品以满足市场需要,将会成为业主们更加理性的考虑和主动的抉择。
姚欢庆:个人认为会产生几个方面的影响:笫一,正如前面所述,字幕组网站往往并不仅仅是字幕的的翻译和传播,同时还涉及到影片的传播。因此随着字幕组网站的关闭,必然会对视频网站引进正版国外影视内容产生积极影响。大量因为语言问题无法直接观看国外影片的观众肯定回归正版视频网站,这些网站出于引流的需要,会有更大意愿引进正版影视内容。第二,当然也要看到,第一点的乐观情绪需要结合中国对于引进国外影视作品的管制程度来考虑。如果园外影视作品的引进在内容上要受到很大管制的话,那么字幕组网站的关闭与视频网站引进正版内容的正相关就不容易建立起来。
姚克枫:字幕组网站伴随着一代人的回忆,虽然其纷纷关闭不免会让网友们有些伤感,但是从新媒体行业发展以及版权的保护和规范层面来看,我认为这是一个良性的现象。随着国内版权市场的逐渐规范,以前充斥着盗版、不按套路出牌、恶意竞争、混乱不堪的视频网站已经退出历史舞台,而目前比如优酷、土豆这种大型视频网站正版化高,受众广。市场现在逐渐都已经变成了“正规军”按照一定市场规则争夺份额的战场。国外版权方在授权国内视频网站影视作品时,也会更加的透明和公平。
总体而言,字幕组的关闭将对于以海外剧为品牌内容的正规视频网站有明显利好作用,因为会有相当一部分无法观看下载字幕组影视的用户会转向正规视频网站,给正规视频网站带来进一步的流量。
今年,广电总局对于美剧相继实施“封禁令”和“限外令”,在2015年海外剧引进窗口滞后期约半年,而且规定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播出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也就是说网友将不能同步追美剧。广电总局对于海外剧的管理将更加趋于规范化和严格化,网友收看包括美剧、韩剧等在内的境外剧的渠道将会变窄,内容也不再会像过去一样丰富。
所以,由于用户的增多和引进海外剧配额的限制,未来也会有越来越多的正规视频网站将布局海外影视剧板块,并会加剧行业竞争,也许会导致海外剧版权费用水涨船高。
常江:据《人民日报》的报道,如今一部顶级电视连续剧的网络版权要价7000万元至8000万元,一部顶级综艺节目则要两三亿元,版权贸易价格的攀升是互联网领域盗版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吗?为什么?
【背景资料】
《人民日报》的一篇报道写到,随着中国视频网站的崛起,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影视剧的网络版权价格如同坐上了飞机直冲云霄。如今一部顶级电视连续剧的网络版权要价7000万元至8000万元;一部顶级综艺节目则要两三亿元。疯涨的影视剧版权价格使人们明白了“版权值钱” 其实,版权一直都很值钱。但在一个缺乏严格的版权保护的国家里,版权不值钱。存中国政府持续不断地打击侵权盗版之下,中国的版权保护大环境发生了令人惊叹的变化,版权的价值因而凸显了出来。据统计,仅2013年中国就查处了侵权盗版出版物案件3567起,查处违法违规网站1万余家,关掉了其中的上千家盗版网站。
版权价值的凸显也使版权的全产业链开发成为现实。今年8月,盛大文学成功拍卖网络文学的手机游戏改编权,在尝到甜头后,盛大文学又在9月举办网络文学影视版权交易会,与内6家影视和演艺机构签订了作品改编的协议,总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盛大文学公司董事长邱文友对《人民日报》记者表示,2014年公司的版权收入会超过去年全年收入的4倍以上,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传统的卖字为生的收入。
在字幕组方面,《新京报》用“转正”一词来描述拥有版权的视频网站与字幕组的合作。文章列举了字幕组“转正”的一些例子:优酷与“诸神字幕组”合作过两部动漫;乐视网的日剧与“日菁字幕组”合作;爱奇艺《来自星星的你》的字幕由“凤凰天使韩剧社”制作。
李琛:无法得出这个结论。也有可能因果关系是倒过来的,盗版严重是版权许可费高昂的原因。因为一旦作品首次合法地在网络上传播后,权利人就无法再控制作品的非法传播,后续市场开发几乎不可能,所以只能在首次交易中把价格提高。
张积:现代版权制度把尊重作者的创作视为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从而给予强有力的保护。因为,只有作者的权益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护,才能保证各类优秀作品源源不断地创作出来,从而满足文化消费者的精神需要。对作者来说,因他们创作了作品,便自然地享有对其作品控制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作品的消费者来说,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也自当成为现代社会所应遵守的一种习惯。在已经建立起版权保护制度的社会中,那种“甘吃免费午餐”的想法和行为,是不合时宜的。
当然,尊重版权的理想状态并非一下子能够形成。欧美国家也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才走向今天的法治社会。至于说到盗版和消费盗版作品的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并非单单由版权贸易价格攀升一个原因所致。总起来观其大者,它既有经济上的原因,也有法律管理上的原因,还有思想观念上的原因。可以说,是诸多原因共同作用而带来盗版的结果。
从经济上来看,作品的正途引进基本上都是版权贸易的结果。如果这属于商业行为,则意味着这些作品的消费者只有在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以后才可以获得欣赏的机会。在这种情形下,假如没有其他渠道,那么消费者只能在付费去欣赏与不去欣赏两个选项中作出选择。如果这时存在盗版作品的消费渠道,而获得盗版又非常便利,且并无任何风险,那么会出现怎样的后果是不难想象的。对于那些收入并不丰厚,熟于电脑操作技巧,而又酷爱海外影视作品的年轻消费者来说,既然网上有大量免费作品存在,哪何苦而不观呢?这样一来,通过支付高额费用购买影视作品版权的视频网站,自然敌不过以盗版为生的网站,其业务必将日陷萎顿。时日一久,恶性循环,网络视频领域的盗版现象也必然会日趋猖獗,形成蔓延之势。
从法律管理上来看,自从1990年《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以来,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版权法律保护制度。几十年来,我国政府在版权法的宣传与实施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实践。针对盗版行为的打击活动,长期以来一直不断。但是,互联网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它的空间超出了国界,它的容量迥异于传统媒介,它的技术日新月异,它的用户数以亿兆。因此,对网络盗版的查处、打击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尽管我国法律对互联网包括盗版在内的各种不法传播活动严格禁限,反复清理整顿,但实际状况实难尽如人意。
从思想观念来看,人们认识版权的地位与对待版权的态度,其实与大家认识、对待私有财产权具有一定的联系。换句话说,它牵涉到人们内心深处的“公私观”。对公、私的态度,不论旧中国的旧道德,还是新中国的新道德,尽管其内涵不尽相同,但共同的地方值得注意,即都把“公”字摆在“私”字的前头。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对民众的教育特别强调公而忘私、大公无私、先集体后个人。这种普遍的道德意识折射到各类出版物或其他形式的作品上,则专瞩其公共性,进而强调作品在塑造人的灵魂和满足人的精神需要上的价值。至于作者所应享有的财产权利,在一般民众的深层意识中往往是被忽略的。这样的思想意识,即使在版权法律制度被广泛实施的今天,也仍然为相当多的民众所坚持。受到这种思想意识的影响,有的人便自觉不自觉地会对版权法律制度产生抵触的情绪,也有的人并不认为消费盗版作品有什么不妥。这是一种潜在的社会意识,它的流行具有深厚的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否认它的存在,否认它对盗版消费的影响,是不客观的。
姚欢庆:个人理解这不应该是主要原因:首先,早期的视频网站提供的国外影视作品基本都是盗版,当时这些作品的著作权贸易价格并不很高。随着我国著作权执法的加强以及资本市场对于互联网产业的青眯,视频网站开始大规模引进正版内容。而各大视频网站竞相引进国外影视内容导致了恶性竞争下的著作权贸易价格猛涨。可见著作权贸易价格的猛涨并非盗版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其次,国家对影视作品引进的限制以及影视作品小众市场的存在更有可能是互联网领域盗版现象严重的原因:1.国内法律法规对于引进国外影视作品有内容等方面的限制,使得一些作品无法引进,这部分作品就很自然地进入到了盗版市场。2.有相当一部分影视作品属于小众作,视视频网站出于资源分配考虑,不愿意引进,这部分内容也会进入盗版市场。从这个角度米说,维尔福软件公司( Valve Software)创始人加布·纽维尔(Gabe Newell)的表述非常经典:“我们对于盗版问题有一个根本误解,其实盗版本质上是一个服务问题,而不是一个价格问题。”
姚克枫:近些年,广电总局、工信部等连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格规范网络内容,并对盗版网站进行了严厉打击。各视频网站都在加速推进正版化,视频网站从用户竞争进入了内容竞争的时代。内容竞争时代,版权是核心。目前,视频网站获得正版视频内容的方式有限,最普遍的做法是直接向内容制造商购买视频版权,正版化加速推进直接带来了版权采购价格的成倍上涨,甚至脱离了理性范围。
实际上,目前还存在很多不理性行为,更有一些版权方如同早年的二手房卖主,坐地起价,甚至有的版权方将影视剧节目出售给某个网站后,但看到其他方出价更高,就撕毁协议,转而出售给出价更高的卖家,而且这种行为已经有很多起。
例如即将播出的姜文作为导师的《造梦者》电视节目,此前优酷与版权方之一的元纯传媒就《造梦者》达成了独家合作,版权费高达七千八百万,就在优酷已开始着手就“造梦者”项目开展大规模的招商引资时,元纯传媒竟然撕毁合同,另行和出高价的爱奇艺网站又达成了合作,将独家权利出售给爱奇艺,甚至爱奇艺的CEO在丌新闻发布会中称,这种节目,加钱也要抢过来。
恰是这种不理性、不道德的行为导致版权价格的一再攀升,导致“一女二嫁”(同一版权内容卖两次)的现象频繁出现,往往价格更高者才可能抢到剧,这就造就了行业内的版权价格坐地起价的现象。
目前视频网站都在进行正版化,比起前几年可以说已经有很大改观,而与此同时正版影视作品的授权价格则体现为每年的高涨造成的。虽然互联网领域确实依然存在盗版,但并非仅仅因为版权价格的高涨,而实际上,对于社会热炒的热门影视剧或节目,很少有盗版现象
常江: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概念始终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您认为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与传统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应该采用不同的标准吗?为什么?
【背景资料】
相较于传统的版权问题,互联网时代的版权问题表现的更加多样,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前不久“今日头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事件。据《文汇报》报道,2014年6月,“今日头条”获得了来自国际知名风险投资机构的1亿美元融资,但是,融资消息公布后,“今日头条”随即陷入了版权纠纷的麻烦当中,其涉嫌侵犯传统媒体著作权一事引发社会舆论强烈关注 。国家版权局根据权利人的投诉和反映,依法对“今日头条”涉嫌侵权案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权利人投诉的部分新闻作品及相关图片均由该网站存储和传播,而非链接跳转方式,构成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此次字幕组网站关闭所反映出的侵权问题,《法制晚报》评论道,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将国外的电影,打着翻译字幕供国人学习需要之名,行发展白已产业之实,是典型的“借鸡下蛋”,在权利人的触角还未伸过来之际,暂时安个;当权利人将我国作为其产业领地时,以知识产权维权的名义,来收拾相关搭便车者,是必然的结局
《经济日报》的一篇评论指出,现代社会,版权在文化的创造、交流、传播以及价值实现方面意义非凡,这一观点已成为社会的广泛共识
李琛:互联网是一种技术,法律直接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而非技术。技术对社会关系的影响未必都是根本性的。到日前为止,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并未从根本上颠覆版权法的基本原则。当然,有些具体的规则要适应技术的发展。事实上,从活字印刷、复印机、留声机、无线电到瓦联网,技术一直在发展,但版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相对稳定的。
张积:起源于英同的现代版权保护制度,其保护对象经历了逐步扩大的过程。最初,它的保护对象仪限于印刷出版物。后来,渐次扩大到表演、唱片、电影、电视和计算机软件。互联网诞生以后,也被纳入到它的保护范围之中。表面看来,版权法律的适应性很强,容纳空间很大,似乎略作调整,便可以将不同时代新技术条件下所产生的新的媒介形态及作品形式囊括进去,给予法律的保护。客观地说,依托于互联网时代以前的各种媒介所呈现的作品,与这样一套版权法律还是适配的。其原因在于,这些作品的介质相对来说是静止的,各介质之间的转换是较为困难的,受众对这些媒介所呈现的作品的任意利用是不容易实现的,而作品的利用也将受到地域范围的一些限制。因此,现代版权法律制度不论是积极地发挥其保护作者权益的功能,还是消极地发挥其打击侵权的作用,总体来讲都是较为适应的。
互联网则不同,它是一种全新的媒介。国际瓦联,突破了地域与国别的界限;文字、声音、图像、数据交互作用,实现了多媒体的有机融合;异常丰富的内容,提供了充盈的创作资源;便捷的操作规程,贴近了终端与用户的距离;灵便的互动方式,模糊了作者与用户之间的界限;环境的虚拟性,增加了侵权追责的难度;而新生代的网民,更秉持着迥别于父辈的独特的版权信仰。这些特色,造成互联网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所蕴含的潜台词是:版权法律用于保护传统作品形式是适用的,而用它调整所见于互联网的版权关系,有些力不从心。
那么,调整互联网版权关系、维护网络作品版权的出路在哪里?或许,按照完全不同于传统作品形式的保护思路,紧紧扣住互联网的特点,制定一套真正可行的保护规范,值得立法机关一试。
姚欢庆: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确实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但是总体而言是加强著作权人的权利,而非削弱著作权人的权利。这里面存在各种力量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博弈。由于作为作品使用者的普通消费者,其处在一盘散沙的状态,无法形成强有力的政治和经济博弈能力,根本无法抵抗著作权人在立法上的游说,因此实际造成的局面就是各国的立法越来越给与著作权人以更强的保护。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一方面,著作权人的作品得到了更大的传播;另一方面,著作权人还获得了更多全新的财产权利。因此,未来如何构建数字及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尽可能建立一个区别于传统媒体时代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这个制度应当在作者获得足够激励的基础上,让公众获得更多的接触作品和利用作品的机会。
姚克枫:网络由于其开放性,其传播范围难以确定的特点。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也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所以,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与传统版权保护应有所不同。
互联网时代的新媒体行业和传统媒体行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行业,不论是运营模式还是业务发展方向,都显现出截然不同的特性。所以,我认为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与传统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应该采用不同的标准。在互联网时代,应该多考虑一些新出现的情况,比如说视频网站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临界标准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可操作性等。互联网提高了作品的传播效率,为著作权人带来更多的利润。但对于著作权保护而言,互联网无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了著作权作品的广泛传播,一方面也为侵权行为人实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但如果一味追究网站的侵权责任也将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所以,我国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等内容。例如,传统媒体时代,电视台如果播放一个电视节目没有获得过版权方授权,那么这个播放行为就一定是侵权行为,电视台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要求互联网时代的视频网站对其网站存在的所有视频进行审查其是否获得授权,那么这个要求从可操作性来说是明显不可能实现的。在一个视频分亭网站中,如果几千万甚至上亿个视频中有一个视频涉嫌侵权,那么到底是否应该让视频网站承担侵权责任就有待商榷了。
比起传统媒体,新媒体时代还有很多其他的已经出现甚至尚未出现的新情况需要我们来进行综合考量。所以在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的同时,如何保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规范的灵活性和及时更新,需要我们根据网络的特点予以规范。
常江:在传统媒体时代,公众需要为自己的文化消费付出实际的经济成本;而互联网的使用者往往抵触为版权付费,有人甚至认为版权保护会影响互联网的分享精神和文化生命力。“版权保护”与“分享精神”之间存在矛盾吗?两者关系如何?
【背景资料】
互联网的分享精神被誉为是互联网发展的原动力。比如美国的几个学生希望用Email分享照片,结果因为邮件太大屡次发送不了,于是才决定要建立一个视频分享网站的,这就是Youtube的产生原因。
然而在分享精神的引导下,版权的边界似乎在变得模糊。早在2011年,十三月唱片公司携李志、周云蓬、川子等27位原创音乐人曾向百度公司发出律师函,就百度MP3侵权索赔685万元,这一事件号称史上个人维权抱团人数最多的一次一。同在2011年,中国文著协、盛大文学、磨铁图书发布针对百度文库的联合声明,称百度文库对自己的公然侵权盗版行为毫不收敛。
2014年12月,国家版权局对外通报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第三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情况,其种代表性案件包括:黑龙江“第一教育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上海“射手网”侵犯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案;江西陈某某通过网络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案;辽宁大连一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案;广东“宽松网”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案;广东“懒人听书”网涉嫌侵犯金庸作品著作权案等等。
李琛: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分享精神”是一个含混的概念,不清楚“分享”的对象是什么无沦如何,分享的对象不能是他人的权利。可以“分享(传播)”的是作品。活字印刷、复印机都可以用来“分享”作品,这不是互联网特有的功能恰恰是凶为作品的传播很方便,作品传播有市场利益,才需要版权法调整这种利益。如果作品无法“分享”,就不需要版权了。权利的本性就是专有的,不可能“分享权利”,所以版权保护与所谓的“分享精神”之间没有关系。
张积:在版权制度下,版权是作者创作作品和传播者传播作品而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赋予权利人这样的权利,在于尊重作者的人格,尊重作者的劳动付出,激发其创作热情,从而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来满足社会的需要。他人分享作者的作品,使用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自然也应当对付出劳动的作者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个义务,除了尊重作者的人格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之外,还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是实现个人权利与义务平衡的需要,也是法律所要求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具体表现。那种只讲究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认识与行为,与现代法治观念是根本相悖的。如果从这样的观点来看问题,那么“版权保护”与“分享精神”之间并不存在多少矛盾,它们表现为对立统一的关系。
当然,要保持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需要发挥版权所有人和作品消费者两方面的积极性及一方面,前者在主张权利的时候,不要忽略了消费者的利益,而耍努力尽最大可能满足公共利益,如扩大作品合理使用和作品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另一方面,后者在消费作品时,也要养成尊重版权所有人财产权利的意识,按照法定的要求自觉付费。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的局面。必须要承认,在我国这样一个法治传统欠缺的发展中国家,要实现这种理想局面的路程是不平坦的,过程也必定是漫长的。当然,只要各级政府积极作为,大力改善法律环境,社会大众的法律观念、道德素养和精神追求得到普遍提高,普通民众的经济收人也得到稳步的增长,那么这种局面的实现还是大有希望的。
姚欢庆:严格来说,著作权保护与分享精神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冲突,两者是从不同的方面表达了知识的性质:要求提供著作权保护是就知识的增量而言;分享精神则是就存量知识的利用而言。一方面,法律给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是为了刺激更多的人从事创作,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作品。另一方面,由于知识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在不考虑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让更多的人分享和利用知识有助于知识价值的实现。所以,著作权保护与分享精神必须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下共存,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努力在两者之间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在不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的前提下,努力让更多的社会公众能够获取和利用知识。
姚克枫:版权保护和分享精神之间并不存在矛盾,相反,他们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如前面问题所述,我认为目前网友们抵触付费并不是一个不可转变的观念。只是由于我国版权保护起步较晚等因素造成的一种使用习惯。互联网社会的精髓就在利用互联网这一新鲜事物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的互联分享,通过分享来产生传统社会不会产生的知识文化等各领域的化学作用,从而使社会呈指数级的飞速发展。当然,版权保护代表了私有利益,而资源共享则代表了公共利益,版权专有性与资源共享二者之间确实是存在冲突的,随着网络等新技术的应用,作品的发表不再依赖出版商,普通用户都可以轻易通过互联网很快就能进行广泛传播。在这种技术条件下,版权人的权益也受到威胁,但随着版权保护标准不断提高,信息资源的公共利益空间也受到挤压,虽然存在冲突,但冲突并不意味着矛盾,法律可以在版权利益和资源共享中去寻求平衡。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可以针对网络作品的特有性质,在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应扩大传统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范围,在严格保护著作权人精神性权利的前提下,适当限制网络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权利,扩大合理使用的权利范围。另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约定了避风港原则等条款,这些都是在“版权保护”与“分享精神”发生利益冲突时,寻求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