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卫群
财产税对居民消费的影响*
——基于财产税负的测算
席卫群
财产税作为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居民消费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客观评价财产税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本文重新界定了居民财产税税负口径,并利用资金流量表统计方法测算了我国居民财产税负,得出“财产税对居民财富选择,进而对居民消费产生了一定影响”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论文从兼顾税收长期效应角度出发,提出构建财产税的建议。
居民消费 财产税 税收效应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年均增长率9.75%①,但是从需求结构看,经济增长对投资的依赖程度偏高,尚未形成以消费拉动为主的增长特征。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1978-1990年间的经济增长中,消费增长贡献率均值为62.9%,1990-2000年下降到56.6%;2000-2003年间,消费需求对GDP的又下降到48.75%,2003年降至历史低点35.79%,之后开始有所回升,到2011年达到近期高点56.5%。与此同时,投资增长贡献率在前3个时期从30.3%上升到36.1%,进而上升到46.3%,2003年达到63.21%的高点,之后有所回落,2011年为47.7%。尽管2012、2013年我国消费率的增长出现了一些可喜的变化,但“投资驱动型增长”的特征仍然非常突出,最终消费率仍处于历史低位,消费率1978年为62.1%,1995年为58.1%,2005年为52.9%,2009年为48%,2011年为49.1%,2012年为49.5%,2013年为49.8%。造成最终消费低迷的原因主要是居民消费率长期不振。1978年居民消费率为48.79%,80年代基本都在50%左右波动,但90年代以后,逐年下降,2011年降至35.42%,2012年为35.99%,2013年36.15%,比1978年下降了12.64个百分点,而政府消费率却基本保持13%的态势。
与此同时,投资率比重呈逐渐上升态势,1978年为38.2%,1995年为40.3%,2005年为41.6%,2009年为47.7%,2011年为48.31%,2012年47.7%,2013年为47.8%。尤其在金融危机对净出口率产生明显冲击后,投资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
图1 我国消费趋势
这种格局的存在,一方面使得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后劲不足,经济增长不得不更多地依靠投资需求和出口需求拉动,尤其是投资需求;另一方面也使得我国居民消费水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提高,影响了国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因此,只有把投资建立在消费市场的有效需求之上,才能有效拉动内需的扩大。为此,“十二五”规划和党的十八大都提出必须坚持扩大内需的战略,其中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提高居民消费率是政策的着眼点。
作为宏观调控的工具,灵活有效的税收政策是刺激消费需求、解决当前消费不足和经济增长乏力问题的有力举措。财产税作为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居民消费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近年来相应调整了财产税有关政策以扩大内需。有一些学者也运用不同研究方法探讨财产税对居民消费的效果。徐全红(2013)基于1994-2010年数据,利用协整分析方法分析发现,短期内房产交易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对居民消费影响不显著,长期内房产交易所得税占比每增加1%,居民消费率就减少0.32%。但是储德银、闫伟(2012)通过建立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分析认为财产税对居民消费有促进作用。人均财产税每增加1%,居民消费支出平均增加0.1271个百分点。此外,还有学者通过定性分析也认为财产税对居民消费有影响,因此建议开征不动产税(物业税)以及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等调整收入分配,调动和发挥消费潜力(谭韵,2009;贾康,2010;王华,2012)。
但需要指出的是,徐全红(2013),储德银、闫伟(2012)所分析的财产税口径广泛,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而这些财产税的纳税主体是企业和单位,而非居民②,因此,他们简单地将财产税取对数分析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是不够科学的。为此,本文试图重新确定居民财产税的口径,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对居民消费的影响。
在我国居民消费中,城镇居民消费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根据1989-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发现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居民消费支出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回归结果表明:当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1元时,将有0.708253元用于消费,即边际消费倾向为0.708253③。因此,较之于生命周期消费理论,凯恩斯的消费绝对收入假说可能更符合我国的消费情况。
基于这一前提,假设我国居民收入仅用于当前消费或储蓄以用于未来消费。在这种假设下,征收财产税后,财产所有者的净收益减少,净收益的下降使得通过储蓄积累的财产相对于当前的消费变得更加昂贵,理性消费者会增加当前消费,减少储蓄,于是在购买财产和当期消费之间产生替代效应。根据图2可知,在征收财产税前的均衡点D1上,居民消费C1商品为OC11,储蓄C2为OC21。政府对居民拥有或转让的财产收益征收财产税后,由于储蓄相对于当前消费变得昂贵,居民的收入预算线由AB变为BD,并与无差异曲线U2相切于D3点,在新的均衡点D3上,纳税人的当前消费和储蓄分别为OC13和OC23。相比征收财产税前,当前消费增加了C13-C11,而储蓄减少了C21-C23。
但同时也还需指出的是,财产税不仅产生替代效应,可能还会产生收入效应。由于征收了财产税,居民为了保证可支配的财产收益不减少,反而增加储蓄购买更多的财产,此时储蓄增加到C22,消费则增加到C12,因此C22-C23为收入效应,替代效应是C12-C11,总效应是C21-C23。
图2 财产税对居民消费的作用机制财产税对居民消费的效应分析
由于《中国税务统计年鉴》只有分企业类型的税收数据,并无直接的居民税收数据,因此,用《中国税务统计年鉴》中企业类型的“个体经营”代替居民口径进行数据的整理,统计出2000-2011年居民财产税和财产涉及的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数据,具体见表1、表2。
表1 2000-2012年居民财产税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税务统计年鉴》。
①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统一征收房产税。
②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统一征收车船税。
③我国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但统计年鉴中缺乏2008年以前数据。
④另外财产交易过程中还涉及印花税和契税,但由于《中国税务统计年鉴》缺乏这两个税种的专门统计,因此表中不含契税和印花税。
表2 2000-2012年居民财产涉及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①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税务统计年鉴》。
①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因此,表中数据不能狭义地理解为个人承担的税收。正好也与表1口径一致。
②—表示统计年鉴没有进一步细分数据。
首先,按目前通行做法,将居民财产税除以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出一般大家所认为的财产税负。为此还需掌握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由于统计年鉴并无直接数据,本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实物交易资金流量表计算得到2000-2009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即再分配收入)④,具体见表3。通过计算,我们发现居民财产税占可支配收入比重微乎其微,即使把居民财产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包含进来,税负率也非常低,2008年最高也只有0.63,具体见表3.10。不过需注意的是,2000-2007年财产税占居民可支配收入比在0.04%-0.06%之间,到2008年时猛增到0.51%,之所以出现明显拐点,原因在于车辆购置税在2008年才有数据。因此,基于以上数据是很难得出财产税对居民消费有明显影响的结论的。再者,居民可支配收入包括的收入形式很多,有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居民将可支配收入中的大部分用于消费外,剩下的通过储蓄等方式形成居民财富,因此用居民财产税除以居民可支配收入反映财产税负是不准确的,准确的居民财产税负应是财产税除以财产价值。
表3 资金流量表中居民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收入比重⑤
资料来源:1993-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
表4 2000-2012年居民财产涉及税收占可支配收入比 单位:%
由于《中国统计年鉴》同样没有直接的居民财产价值数据,因此本文利用统计年鉴金融交易的资金流量表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2000-2012年间,我国居民财富包括存款、国债、股票以及固定资产形成总额。其中固定资产形成总额(即房产、车辆)占居民财富的比重超过1/3强,最低是2008年的34%,最高为2005年的54%(见图3)。表1、表2反映的都是居民房产、车辆的相关税收,因此准确的财产税负应为财产税除以居民固定资产形成总额,具体见表5。
图3 居民2000-2012年财富构成
资料来源:2001-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
表5 2000-2012年居民财产税负
根据表5数据,我们发现居民财产税负不再是可有可无,虽然总体的税负(包括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仍然不高,2010年最高为5.03%,但与表4相比,税负提高了5-6倍,足以对人们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图3所示,财产税负的趋势正好与固定资产的比重趋势基本呈反向关系。从2006年开始人们拥有的固定资产比重开始下降,2008年固定资产形成总额/总储蓄的比重最低,为33.56%,反之储蓄大幅度增长⑥,2009年后有所提高,2011、2012年分别为46.13%、45.92%;与此相对应的是,财产税负从2006年开始有明显提高,2008年达到4.69%,2009年调整了相关财产的税收政策后税负有所回落,2010年后有所回调,而对应的居民固定资产形成总额占总储蓄的比重则有所提高。
图4 2000-2012年居民财产税负和固定资产比重
综上所述,我国的财产税对人们财富选择的确产生了一定影响。当财产税负提高时,人们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购买房产和车辆的动力;当财产税负降低时,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人们购买财产(主要是房产)的动力。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用于积累的财富发生变化,人们的消费行为也随之改变。
由于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是房地产,其次是储蓄,股票比重很低。因此,构建财产税主要就是在房地产上做文章。尽管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不少促进消费的税收政策,但应急性特点比较明显,缺乏长期效应的考虑。以“新国五条”的符合条件转让住房落实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例,2013年3月1日,国务院下达“国五条”细则,要求依法严格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⑦。“国五条”实际是重申不要按评估价的1%征个人所得税,而要按转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没想到却一石惊起千层浪。由于反响太大,除了北京出台实施条例落实“国五条”细则外,其他地方实际都未执行新政策,但税收政策的短期效应却暴露无遗。因此,如果要发挥财产税对居民消费的长期效应,应立足长远,重新构建财产税。
(一)改革房地产税,增加房产的保有成本,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着手进行房地产税改革当推2003年底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之后,国家选择一些城市进行物业税空转,但由于物业税改革力度过大,空转试点几年后,调整了房地产税改革力度,由物业税改成对个人自有住房进行房产税征收试点,并选择上海和重庆两市进行不同方案的试点。但是经过一段时间运行,人们普遍认为试点的房产税对房地产市场影响有限,房产税对房价并没有明显的调控作用。
从理论上来讲,房产税的全面推广首先需要解决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问题。房地产税的功能从理论上来说可归纳为:筹集财政收入、调节财富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宏观调控等。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学者之间的争议较大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本文认为,房地产税的定位应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实施变化。短期内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应以支付能力为指导,功能定位于“发挥调节作用”,确定收入分配调节为主,保护土地资源和引导地方政府行为为辅的目标;中长期我国房地产税应以受益论为指导,功能定位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确定完善地方税制,为地方筹集财政收入为主,调节收入分配为辅的目标。
为此,我国房地产税应分步改革,实现渐进式制度变迁,通过设计合理的房地产税改革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赢。近期要做的主要是做好基础性工作,根据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加快立法建设,明确改革方向,在定位于收入功能基础上合并现行的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构建新的税收制度,构建起全国性的房屋产权登记系统,同时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房屋价值评估机构,为房地产税的开征创造条件。考虑到改革的艰辛,建议分两步走,短期内改造现有的房产税;长期内,将房产税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合并打造成新的房地产税。
与此同时,稳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少政策变化对人们行为影响的波动程度。
(二)做好基础工作,探索遗产和赠与税,减少储蓄意愿,刺激消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私人拥有财产不断扩大,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但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存在两个突出难点:一是纳税人在思想上一时难以真正接受,故而会产生一些抵触情绪。二是从我国目前的居民收入情况来看,大多数个人可支配收入还较低,涉及的遗产税税源还仅是很少部分,而各种制度的配合不完善以及征管水平的局限又会导致征管成本上升。这样,最终的结果可能是税收收入低,征收费用高。基于上述原因以及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主要目的在于完善我国税制,因此,遗产税的设置原则应重点突出“公平原则、区别原则和简便原则”,不宜过分强调“收入原则”;赠与税的设置原则应重点强调“配合原则”,同样不应过分注重“收入原则”。通过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降低高收入者积累财富的积极性,减少贫富差距,提高总消费水平。因此,现阶段应做好开征遗产税的前期工作,如建立健全公民的死亡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与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以及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完善个人财产公证制度和相关法律,尽早为遗产和赠与税的开征创造条件。
①裴长洪:《对未来经济发展取向和增长理念的若干分析》,《经济学动态》2013年第2期。
②2011年1月28日,上海和重庆进行房产税试点,有部分个人承担了房产税。
③席卫群:《社会保险缴款对居民消费产生了“挤出效应”吗?》,《学海》2012年第2期。
④目前中国统计年鉴实物交易资金流量表只有1992-2009年数据。
⑤本文为了反映税收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忽略国内外部门间的经常性转移,因此认为再分配收入总额等于初次分配总收入,与资金流量表有微小出入。
⑥2007年8月15日起,储蓄存款利息减按5%征收利息所得税;从2008年10月9日起,免征利息所得税,刺激了存款储蓄的增加,因此短期内也对财富构成产生了影响。
⑦2006年规定个人住房满5年且为唯一住房转让所得免征个税,其他住房要征个税,如果房屋原值难以核定,允许地方核定征收。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在执行该政策时基本上都按房屋卖价或评估价的1%征税。
1.储德银、闫伟:《税收政策与居民消费需求——基于结构效应视角的新思考》,《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2年第3期。
2.贾康:《合理促进消费的财税政策与机制创新》,《税务研究》2010年第1期。
3.谭韵:《刺激居民消费的财税政策选择》,《税务研究》2009年第1期。
4.王华:《促进消费需求扩大的财税政策取向》,《税务研究》2012年第12期。
5.徐全红:《我国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影响的实证分析》,《财政研究》2013年第2期。
6.岳树民:《运用财政税收政策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税务研究》2009年第1期。
〔责任编辑:曹小春〕
*本文受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建立扩大居民消费需求长效机制的税收政策研究”(项目号:11BJY126)、江西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我国房地产改革路径及其制度建设研究”和江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基金支持。
席卫群,江西财经大学财税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xiweiqun@163.com。江西南昌,33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