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庆安事件看警察权

2015-07-01 10:14阮传胜
检察风云 2015年12期
关键词:庆安行使权威

阮传胜

近段时间以来,黑龙江庆安事件成为舆论的热点。就这起枪击事件本身来说,无劳动能力、多年访民、患精神病的妻子、老母、一对子女以及一名持枪警察,种种标签以及社会公众对事件的质疑,共同促成了巨大的舆论旋涡。而警察权的属性、警察权的权威及其规范是这起事件中背后的核心问题。

警察权运作程度,是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关于警察权,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言:“警察权作为一种保安权力,它通过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和控制来营造市民社会的稳定和外部秩序。”警察权,亦称警察权力,一般是指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实施的国家强制力量。它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其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程度,是国家法治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警察权具有以下属性:国家意志性、法定性、特殊强制性。

警察权的国家意志性是指其权力的来源和权力作用的后果均归属于国家权力,其性质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国家权力就其内容而言包括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等等。警察权是政府所具备的一项基本权力,是维护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手段之一。作为国家权力分工的一种具体类型,其主体是国家警察机关,只能由警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其他机关不能行使警察权。

警察权的法定性是指警察权必须依法取得,并在法定范围内行使,不能越权和滥用权力。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警察,不管其国家体制和政权性质如何,承担治安行政管理、维护治安秩序以及预防、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其最基本的职责。

同时,警察权也具有特殊的强制性。警察权在其行使的过程中,难免常常以命令、指挥等形式实施,其效力的发生也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警察权的强制性是一种直接强制,不需要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力量,而由警察机关直接施加于相对人身上的一种特殊强制。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被实施警察权力的对象只能服从的义务,有关机关也有协助的职责。警察权的特殊强制性还表现为,其还包括一系列其他国家权力中所不具有的特殊的技术侦查手段。在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时,还有紧急处置权、优先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权等,并可采取封锁地域、管制交通等手段。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警察根据法律授权,随时可以作出决定,并且无须经过批准、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必须服从。

警察权体现了国家意志的权威

警察权的权威是由警察权的属性决定的。警察权由民众通过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具有合法的来源。正是法律的权威保障了警察执法的权威,也体现了国家意志的权威。同时,警察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职责,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公民有服从、支持、配合警察执法的法定义务。事实上,当公民拒绝或者蔑视、干扰警察的执法活动时,其针对的已不是警察个人,而是警察所代表的国家的法律权威。

不可否认,近年来,我国警察执法环境恶化的问题日益突出,表现为公民不服从、不配合、对抗、暴力对抗,甚至是聚众暴力对抗警察执法的现象增多。

警察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国家法律的权威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警察的权威予以体现。暴力袭警行为,是对国家权威的公然挑战。1982年,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乔治·凯林在《破窗:警察和邻里安全》一文中提出的“破窗理论”指出:“如果社区中有一栋楼的一扇窗户遭到破坏而无人修理,肇事者就会误认为整栋建筑都无人管理,从而得到可以任意进行破坏的某种暗示,犯罪就会滋生。”“破窗理论”也说明暴力袭警行为具有引领、教唆作用。暴力袭警行为不仅是对国家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公然挑衅,而且具有引领、教唆作用

暴力袭警行为也容易造成大众对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利保障能力的怀疑。袭警事件频发又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就容易造成公众对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及组织合法权益能力的怀疑。在这种情况下,私力救济就会盛行,而现代法治国家实行公力救济、禁止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将导致违法犯罪案件的增多和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紊乱。

世界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对警察执行公务给予了较大的法律保障。在英国,根据相关警察法的规定,警察完全有权就某一罪行对任何人进行讯问。《英国警察法》也明确规定,任何人在接受警察的讯问时,不得作虚伪回答或提供导致警察发生错误的陈述,若发生此类情况,被讯问者就会因为导致警察浪费警力而构成伪证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警察的执法行为,多数发达国家对使用“合法暴力”给予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旦警察亮明身份,你的举动只要让警察认为有袭击的可能,警察就可开枪。奥地利的刑罚中没有死刑,但若犯罪分子暴力反抗,就有可能被警察当场打死,而且是合理合法的。

警察权需要保持权威性,但也要防止其被滥用

当然,警察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力,也需要规范与约束。警察权不能“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而应当被置于法治之下。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现代世界各国均将使用合法暴力的权力赋予了警察,以及其他一些执法者。我们之所以不惧怕他们拥有暴力,甚至还全方位训练他们娴熟使用暴力的能力,乃是因为:我们知道他们的行为受到制约、受到控制,这种制约、控制,具体体现在执法程序上。警察,以及其他一些执法者做事,必须符合程序、恪守程序正义。如果没有了程序正义,警察与其他执法者都失去了存在合理性,甚至与普通暴力集团没有区别。

基于此,世界各国赋予警察的权力是有限度的权力,警察执法活动必须遵守依法执法原则,警察组织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自1997年以来,我国法治化进程明显加快,先后修改或制定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重新对警察权作了必要的制约和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基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要求,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搜集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刑讯逼供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警察权的规范还包括防止在社会管理中滥用警力。个别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甚至将维护社会稳定单一理解为,通过警力压制或防止“刁民”闹事。在错误思维观念下,面对表现形式比较激烈的公民的利益表达或群体性事件,他们往往轻率地滥用警力,高压维稳。结果是,不仅无助于矛盾化解,反而造成警民对立、干群对立,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破坏政府形象,容易导致社会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加速社会基础秩序和社会价值体系的失范。

保障警察权与对其加以制约、规范是一个统一体。警察权基于其属性需要保障其权威,但为了防止其被滥用,也必须得到制约与规范。在庆安事件发生后,社会公众对其给予高度的关注,主要是基于对警察权的行使的规范性的关注。这既是正当的,也是必需的。

破解警察权行使中枪械使用的现实困境

随着黑龙江庆安事件官方调查结果、视频的公布,对于事件的讨论与质疑尽管渐趋缓和,但是下列问题还是需要总结的:

其一,警察权的权威是需要全社会呵护的。对于警察权,当然要加以规范与限制,但维护其应有的权威,也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基本内涵。

其二,需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对警察权行使过程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疑问。庆安事件之所以被发酵与质疑,与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基层政府较长时间没有及时回应舆论与社会公众对警察权行使过程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质疑不无关系。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与质疑,也是维护警察权权威的组成部分。

其三,需要破解警察权行使中枪械使用的现实困境。一方面要从制度、立法及操作层面进一步完善民警依法用枪的制度规范,减少争议点,消除空白点,让民警依法用枪时用得明白、用得放心;另一方面要对执法产生的不确定后果建立相应的机制,减少社会非理性舆论对于民警正常执法行为的干扰和压制。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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