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丽洁
幾亿年来的进化过程中,生物保存了功能和结构;有些基因和蛋白质经过复制,出现小差异,能执行新的功能。新物种或新现象,往往来自旧的基本单位出现全新的组合方式;大自然的复杂度,是由少数的基本单位组成的。
看上去并不相关的生物之间,转基因之所以可行,正是因为所有活的生物都有相同的DNA编码、相同的蛋白质合成、相同的许多基本生命机能。因此,表面上看起来也许很不相同的生物,实际上非常相似,至少在分子层面而言非常相似。对所有生物而言,相似性大于相异性,这也是看似完全不同的生物之间,能够转基因的原因之一。
基因并不独属于它的生物来源。因此,并没有所谓的“番茄基因”或“细菌基因”。大部分品种只是因为有很小比例的基因不同而相异,即使番茄和细菌,尺度差异这么大,也都拥有很多共同的基因——因为番茄和细菌曾经有过共同的祖先。
担心 DNA作怪
食物中早就含有各式各样的基因,这些基因源自肉类、蔬菜水果,甚至昆虫、病毒、细菌等。经过消化后,食物中的 DNA就会分解成为腺嘌呤、鸟嘌呤、胞嘧啶、胸腺嘧啶——也就是组成 DNA的四种碱基。消化系统中的唾液腺、胰脏、小肠均有分泌物可分解DNA,胃酸则从腺嘌呤和鸟嘌呤下手,破解整个分子的作用。但是这些分解并非百分之百完成,这就让反对转基因食物者拿到把柄,认为可能导致“水平基因转移”,亦即吃下基因会改变人的基因。
真是这样吗
有些科学家宣称:检测到一些DNA会逃离消化道,进入血液系统。但细究之下,发现他们使用非常高浓度的 DNA进行实验,这在实际中是不可能发生的;这些科学家若非刻意误导,就是疏忽。例如,德国科隆大学遗传研究所的德夫勒(Walter Doerfler)团队,研究食物中的基因在大鼠体内的流动情况,他们的确发现一些DNA会逃离消化道,进入血液系统。他们所用的材料其实来自“嗜菌体M13”,但这是天然基因,而非转基因;他们发现大鼠体内到处都有其DNA。这结果让人担心转基因食物中的外来基因也会到处跑。
其实,该团队喂食大鼠的是50微克的“嗜菌体M13”DNA分子(1微克等于百万分之一克),而非50微克的转基因大豆DNA,两者相比,其值相差约15万倍(嗜菌体M13有6400碱基对,大豆DNA有10亿碱基对)。如果要公平比较(正确的实验),就必须喂大鼠吃15万倍的大豆DNA,可检测的浓度才会相当。但是大鼠并不吃纯DNA(大豆的主要成分是淀粉和蛋白质),那大鼠就得吃下非常非常多的大豆,这是不太可能的事。
另外,在2003年,英国“环境、食物、田野事务”部的部长报告指出:“德夫勒并不在研究转基因,而是研究所有吃下的基因。”亦即,在血液系统中找到食物DNA,并不值得惊讶。
人类进化的过程中,一直吃下各种食物,各式人物嗜食各式食物——动植物之外,当然也包括各种菌类等“异乡异气、异国风味”,因此,我们的身体一直暴露在各式外来基因中。
自有人类以来,一直在进食基因,并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食物基因可进入人体细胞。
——马尔科姆(Alan Malcolm),英国生物研究所执行长
转基因产品是否需要标示
通常支持转基因产品需要标示者,包括有机农夫与环保人士,主要论点是认为民众有权知道食物内含,不应信任大公司。反对标示者则说,民众对标示的认知有如风险警告(就像香烟),标示会煽动消费者对转基因的敌意,也会增加食物费用。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采取的做法是:不要求标示是否为转基因产品,就像不要求标示“在培植某种粮食作物时,采用何种传统培育技术”一样。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当然也接到过民众陈情,要求转基因食品应标示,告知消费者这种食品是转基因产品。但是该局倒是很坚定地认为,并不存在要求标示的科学根据或法律依据。美国医学会也赞同这种观点(2012年)。另外,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也顾虑到:若要标示,那就必须确实执行,这将带给监管机构庞大的人力财力负担;既然转基因产品无害,何必多此一举。
不过,如果基因的改变实质改变了食品的成分,则这些改变就必须反映于食品的标示上,包括营养成分(例如油酸、氨基酸或赖氨酸的含量更高或更低),或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特性、营养价值的储藏和烹饪方式等。例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针对“转基因大豆的豆油油酸含量,与传统大豆的豆油油酸含量大不相同”时,就建议出品的公司为这种油贴出反映这种变化的新标示。如果转基因食品中含有某种过去未曾发现的过敏原,而该局认为只要标示注明,便足以保证这种食品的安全性,则该局就会要求在这种食品的标示上,注明含这一过敏原。
在国际转基因作物市场上,欧盟比美国保守得多,也常拒绝美国转基因物质的销售。有人说,“台面下”的原因是欧盟的基因科技输给美国。另外,欧盟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标示政策,系以“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之后详述)作为依据,在预警原则的思考下,转基因技术被运用于食品的生产制造,即已经对环境与人类健康带来风险。这种思考方式不同于“实质等同”原则——将转基因食品与相类似的传统食品实质等同的部分,视为无安全性顾虑。
欧盟对于转基因产品还有一个“追溯原则”(traceability):举凡转基因加工品或再加工品,不论是否能够检出所含的DNA或蛋白质成分,皆需标示为转基因产品。
我们整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转基因食品标示制度如下:
(1)美国:如果转基因食品的成分与营养,与原来的食品实质上不等同,就必须标示;若实质等同,则可以自愿标示,唯须遵守2001年1月17日公告的规范。
(2)欧盟:自1998年起即规定,所有转基因食品均须标示。其后,欧盟又补充规定自2000年4月起,食品内含超过1%转基因成分的加工食品,亦须标示。
(3)澳大利亚与新西兰:2000年12月7日公告强制标示规范,一年后实施,采取1%的容许量。
(4)日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采取5%的容许量,30类指定的食品中若含有转基因成分,就须标示。不过,对于检验科技无法检测出新基因或蛋白质成分的精制加工食品(油与酱油),则不在管制之列。
事实上,欧洲的转基因法规直到1990年代,仍然比美国的相关法规宽松。一个转折点是1996年美国首度出口的转基因大豆,包含2%的转基因成分,欧洲商会与食物零售业者要求区分转基因与非转基因产品。1998年,欧盟暂停新批准,要求所有转基因食物可追溯其源头、并且转基因含量多于0.9%时,就要标示;但是在2006年,世界贸易组织认为,欧盟的该项要求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2012年,欧盟批准了48种转基因生物,其标准是由欧洲食品安全署评估的,包含四种分类:安全、自由选择、标示、可追溯性。但是这次的批准有一个保障条款:各会员国若有“正当理由”(认为可能伤人或伤害环境),就可禁止输入。
栏目主持人: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