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车祸为何多家埋单

2015-06-29 14:41孟祥林
检察风云 2015年13期
关键词:登峰交强险驾车

孟祥林

借好友爱车出行酿事故

1992年11月出生在内丘县的厉登峰,母亲是国企退休工人,父亲在国外打工,家境不错。上大学时,小厉常坐同学家的豪车外出,没多久,聪明的小厉便自学成才掌握了驾驶技术。小厉多次要求父母买车,但因父母不出钱,小厉的要求化成了“泡影”。

平日,热心肠的小厉常帮同事王顺华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加之两人年龄相仿,很快成了无话不说的好友。

2014年十一长假前夕,小厉听说王顺华不准备远游便说:“哥,假期你不出门的话,我想跟女友开车走亲戚,到时借你家的车用呗!”

“行,来开吧!”前年,小王的母亲花费13万买来一辆丰田轿车,小王经常开着上下班。几天前,小厉还借车练手。这次小厉又借车,小王还是很豪爽地答应了。

10月4日,天气晴朗。一大早,厉登峰便驾车奔驰在去往女友亲戚家的乡间公路上,一辆辆大车飞速从小厉的车旁驶过。小厉和女友一边听着欢快地音乐,一边聊天,显得十分惬意。突然,前边的面包车减速停车,小厉赶紧急刹车,但因车速过快躲闪不及,撞在面包车的尾部。这辆丰田车雾灯玻璃罩被撞碎了,保险杠大约有20厘米的漆也被划破,面包车后侧被撞瘪了一大块。好在不很严重,厉登峰赔给对方600元,才算了事。

风头还没出反而撞坏了小王家的车,小厉心情很郁闷,决定后天中午请王顺华吃饭道歉。

王顺华听到消息后虽然嘴上没说啥,但很不高兴。车是小王妈妈的,她心痛之余,忽然想起这辆车的“交强险”已过期,保险公司不能理赔损失了。于是,她决定赶紧补缴保险费,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酒驾撞死人后“逃”回家

2014年10月6日一大早,小王妈妈放下手里的活,专程来保险公司为爱车补缴交强险。这天虽是休息日,但人很多。上午九点半,小王妈妈拿出765元交给工作人员并在保险单上签了名字。

谁也不会想到,一场夺命的车祸正在悄悄袭来。这天中午,王顺华驾车如约来到一家酒店。此刻,小厉跟女友已在雅间等候多时。三人点了四个小菜,小王和小厉还喝了一瓶山庄老酒。酒足饭饱之后已是下午三点,三个年轻人又兴致勃勃地来到一家KTV唱歌。整个下午三个人陶醉在歌声里直到21时30分吃过晚饭才分手。小厉豪爽地结账后,对小王说:“哥,车我先开走,明天修一下。”

小王将车钥匙递给了满脸通红的小厉。见女友上了车,小厉熟练地一踩油门,瞬间消失在小王的视野中。将女友送回家后,小厉驾车行进到解放路与朝阳街交叉口时,眼前突然闪现出一个过马路的白发老人。小厉本能地急刹车,但是车撞在老人身上。小厉急忙跳下车,下意识地搀扶起倒地的老人。可任凭他怎样呼喊,老人却没有任何反应……小厉顿时惊慌失措,赶紧上了车朝家的方向驶去。

厉登峰吓得魂魄不附体,他跌跌撞撞地一进家门,见妈妈正在看电视,满脸惊慌并带着哭腔说:“妈,我开车撞伤了过马路的老头……”

“儿子,报警了没有?你怎么回来的?”小厉妈妈意识到儿子闯下大祸。20分钟后,他们赶到车祸现场,只见倒地老人的身边围满了群众,两个交警正忙碌地处理事故。小厉母子见状,“扑通”一声,双双跪在交警和死者面前,恳请宽恕和谅解儿子的过失。遗憾的是,这名老人经医院抢救后终因伤势过重而离开人世。

2014年10月7日,长假还没有结束,厉登峰即被内丘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随后查明:案发时,厉登峰血液乙醇含量为188.45mg/100ml,系无证驾车。内丘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厉登峰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死者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一周后,内丘县公安局对厉登峰变更为刑事拘留。10月22日,内丘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了厉登峰。

谁该为酿成的车祸埋单

被害人亲属不仅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肇事司机刑事责任,还提出31.2万元民事赔偿。

看到自家车撞死了人,好友“住”进看守所,王顺华内心更是焦急可又无能为力。令他始料不及的是,自己也被卷进这场纠纷中:被害人家属要他负连带责任。小王感到冤枉:“我不知道厉登峰没有驾驶证,而且喝完酒后他主动要求修车……本是他撞坏的车,理所应当由他修理。这场车祸与我无关!”

2014年12月10日上午,内丘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公诉人与辩护人针对“厉登峰开车撞伤老人后,既不报案也不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驾车离开现场”是否属于逃逸问题,展开激烈辩论。而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被害人损失”,辩护人与出庭應诉的保险公司代理人之间也展开一番唇枪舌战。

法庭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厉登峰低下头,表示认罪。但是,辩护人对于“驾车逃逸行为”辩称:厉登峰因手机欠费而误认为无法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才开车回到家,并在事发后20分钟内与母亲一起赶到现场,向交警和死者下跪认罪,这种行为不是逃逸而是自首。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厉登峰撞人后驾车回家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而且还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被害人损失,理由是:“一是这起事故发生在10月6日晚上10时20分,不在保险期间内。肇事车主是在10月6日上午9时58分缴费,但按我公司规定,‘保险合同是第二天凌晨后生效’,所以,该车保险期间为2014年10月7日零时至2015年10月6日;二是肇事司机系无证醉酒驾车、并逃逸,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三是案发后,投保户未及时向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出险情况。”

坐在公诉人对面的小王妈妈委屈地说:“案发晚上,我听说我家车出事后第一时间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当时,我儿子在身边可以作证。”

对于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观点,辩护人情绪激动、言语犀利地反击:这份保险合同“零时生效”属于格式条款,是“霸王”条款,应认定无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是所有车主必须投保的一种险种,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2009年3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交强险在投保时即时生效。所以,车主于10月6日9时58分补缴保费,保险公司不能拖延承保!

在质证环节,检察官出示了案发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死者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法官问及被告人是否有异议,被告人厉登峰表示认同。在最后陈述时,厉登峰痛哭流涕,懊悔不已,恳请法官从轻处理。

鉴于这起交通肇事案在当地产生较大影响,且案情复杂,合议庭决定择日公开宣判。

庭下,王顺华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维权。几经交涉后,王顺华与受害方家属签下调解协议:由王顺华承担此次事故的20%民事责任,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4万元。在法官主持下,厉登峰与被害人亲属也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厉登峰赔偿经济损失15.2万元。

最终,法院评议后认为:“被告人厉登峰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在母亲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于自首;保险公司采用‘x年x月x日零时起生效’的格式条款,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精神,该条款无效,应按出具保单时间即时生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22条规定,保险公司能够免责的仅是交通事故损失由驾驶人故意造成的这一种法定事由,而被告人厉登峰无证酒驾行为属于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理赔被害人损失。”

2014年12月26日,内丘县法院判决:厉登峰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理赔被害人亲属损失12万元。宣判后,保险公司、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等当事人均无上诉。

2015年3月,保险公司承担了12万元赔偿责任。至此,这起交通肇事案画上了句号。

(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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