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舟
古人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人生之堤一旦与贪婪结合便会崩溃,一发不可收拾。2014年,海南教育系统发生了官场“地震”,海南教育系统腐败案已有10余名被告人相继被法院定罪判刑(本刊2015年第八期曾以《清水衙门里的腐败案》为题,对这起系列案进行过深度报道)。但这些案件主犯定罪判刑,并不意味着这起腐败系列案尘埃落定。看着这些腐败分子落马,一些贪官惶惶不可终日,犹如惊弓之鸟。昌江县教育局长符军就是其中一例。在检察机关办理这起系列案中,一个偶然的机会需要符军配合调查,没想到心虚的符军不打自招……
海南西部昌江县教育局长符军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教育系统基建工程建设、设备采购、食堂承包等事项中,为七家企业及20人承接业务和获取工程项目款,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贿赂高达505万元,同时,还有216万元款项无法说明来源。
此案经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侦查终结,并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4月1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符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庭审结束后,对被告人符军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一本本厚厚的案卷,密密麻麻的白纸黑字,真实地记载了符军在基建工程学校设备采购、食堂承包等事项中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敛财的全过程。
一般调查成了他投案良机
2014年春夏之交,海南教育系统发生了官场“地震”,当地媒体连续披露了海南华侨中学原校长曾纪宁、后任校长王继源、副校长史昌涛,海口市美兰区教育局局长谢式文、海口职工秀英子弟学校原校长张建平等10多件教育系统腐败案。这些案件,都与教育系统基建工程、设备采购、学校食堂承包密切联系。
时任海南省昌江县教育局局长的符军看着一篇篇教育系统贪官落马的报道,禁不住心烦意乱,如坐针毡。他惊奇地发现,教育系统一个个落马贪官的犯罪事实,受贿领域、手段、渠道、收贿款的细节与自己收好处费的情况有惊人的相似。他不敢往下想,越想越后怕,不知哪天会东窗事发。
那阵子,符军办公室的电话铃响了,他不敢接,遇到纪检、检察院的熟人躲着走,看到街上的警车,也会刺痛他的心。是坐等被抓?还是投案自首?他犹豫过,徘徊过,总之,符军的思想斗争非常激烈。
恰在此时,他担心害怕的事情发生了。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干警在查办一起校长受贿案时,发现挂靠江苏殴玛教学用品有限公司的推销员时某曾向一学校校长行贿。同时,查出时某承接过昌江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装备采购项目。
这事引起了办案干警的高度警觉,时某是否有向昌江县教育系统的官员行贿,一些官员是否存在受贿问题,成了办案干警心中的疑团。
经海南省检察院二分院领导批准,决定向昌江县教育局领导了解摸底。
是年7月3日这天,办案人员通知符军到二分院接受一般性调查。符军接到通知精神高度紧张,豆大的汗珠滚落下来,他像惊弓之鸟。心想是祸定是祸,终究躲不过。在前往检察院的路上,符军想了很多,若是检察院掌握了自己受贿的线索,就会采取传唤或传讯的方式,可能是发现了别人受贿问题,向自己调查了解。无论如何,难逃一劫,与其被动被逼交代,不如投案自首争取主动。
符军想了一路,终于理清了思绪,当他走进二分院反贪局接待室时,没等办案人员说话,他便先开口了:“我就是你们通知来接受调查的昌江县教育局局长符军,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向检察院交代我的受贿问题,真心悔罪。”
此情此景,令办案人员感到意外,原本是通知符军来接受一般性调查,没料到符军就是涉嫌受贿的犯罪人员。
“你既然是来投案的,就将你受贿的前因后果,时间地点,受贿数额,给你送钱的具体单位人员一件一件地回想清楚,交代清楚。不要隐瞒,不要遗漏。”办案人员严肃认真地告诉他。
弃暗投明 交代罪行走正途
“来检察院的路上,我的心情很复杂,不知道以后的路会怎样,不管怎么说,我想好了要横下心来走投案这条路,走进检察院的那一刻,我坦然了,好像是一种解脱,我决心要认罪悔过。”符军一番感慨后,开始交代他所犯罪行。
“江苏欧玛教学用品有限公司挂靠的供应商时某,我帮他承接了昌江县教育系统很多项目,为了让我尽快审批项目并拨付款项,在我家中分别于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送给我现金10万元;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送给我现金10万元;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送给我现金12万元,共计32万元。我收钱后都及时拨付了购教学设备款。”
“2012年至2014年,我担任昌江县教育局局长期间,方志年是做电教设备的老板。方志年在昌江县教育系统做了很多项目,其中一些项目需要通过教育局拨款,教育局拨款需要我审批。方志军为了让我帮忙审批,在我家中分别于2012年7月初的一天送给我现金27万元,2013年8月下旬的一天送给我现金23万元,共计65万元。我收钱后都及时拨付了工程款。”
……
就这样,符军整整交代了一天,他交代了27次收受贿款的犯罪事实。
符军对自己每次收受贿赂款,借权敛财的行为都记在心上,他交代完问题后,反复说着一句话:“该交代的都交代了,我请求检察院早些结案,我早些服刑改造,重新做人。”
办案人员根据符军所交代的涉嫌受贿犯罪事实,进行归纳整理,结果显示:符军受贿行为都是在昌江县教育系统基建工程建设、教育设备采购、幼儿园食堂承包,中、小学校服装定制等事项过程中,为七家公司、企业以及时某等20人承接业务和获取工程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公司、企业及个人钱款共计505万元。
办案人员明白,有供无证不能定罪,要将此案办成铁案,必须迅速获取行贿人及相关证人的口供,固定相关证据。为此,海南检察二分院反贪部门兵分两路,一路深入昌江县教育局及符军涉案单位侦查取证,另一路则是迅速查找证人及行贿人员,核实固定相关证据。
不料,符军被检察机关通知接受调查的消息不胫而走。一些证人及行贿人害怕了,他们都想给自己留条后路,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极力想摆脱关系。
办案人员去调查时,有的人一见面就先发制人,连连说:“对不起,没时间,我们不了解情况,请别来找麻烦。”有的人一听是办案人员要了解情况,竟关闭手机;还有些人紧闭大门,把办案人员拒之门外;有的躲出去不见办案人员。
由于调查取证没有强制性措施可施,加之,证人法律意识的淡薄,调查取证大量工作,花在了做证人的思想工作上。
针对证人的心理,办案人员从国家法律讲到公民义务,从打击行贿受贿犯罪讲到反贪腐的国家大政方针,从惩治害群之马讲到保护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循循善诱,入情入理,精诚所至,终于叩开了证人的心扉。随着涉案证人口供的获取,获取行贿人供述便成了当务之急。
仅有证人的口供是不够的,行贿人的供述是定罪的关键证据。为尽快扭转取证的被动面面,办案人员及时传唤了行贿人。
“立即传唤行贿人方志年!”反贪局长一声令下,办案人员几经周折,最终将行贿人方志年传唤到案。
方志年供认,他是做电教设备销售和维修生意的,2012年至2014年间,他通过挂靠淮安市星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昌江县教育局签订电教设备采购合同,期间,为了让昌江县教育局长符军帮助他顺利拿到设备款项,先后三次到符军家,一共送给符军现金65万元。他每次送给符军钱之后都可以顺利拿到设备款。
紧接着,行贿人李恒被传唤到案。
李恒供认,他通过东方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包承接了昌江县海尾镇中心幼儿园附属配套设备、马烈镇中心学校教师周转房宿舍等工程的建设,加固维修。为感谢符军给他项目做,并及时拨付工程款,先后五次到符军家中,送给符军61万元……
机关算尽 狂敛财钱交人管
常言道,鱼为诱惑而吞钩,人为贪婪而落网。当权力被金钱诱惑的时候,掌权者未必都能意识到,也许符军就是这样。然而,说到底,外因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符军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还由于他自身的贪欲,是贪欲演化为行动。
办案人员寻着符军所交代行贿人的踪迹,对每一笔受贿证据全部扎死。随着案件进展,该是追查赃款去向的时候了。
再次提审符军!原来,曾几何时,符军收受20多人送的贿赂款,但他原本就用不着这些钱,他怕被人发现,自己家里及办公室都不敢存放。为了保管好这些不义之财,符军背负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整天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
最终,他机关算尽,想出存放赃款的万全之策。将受贿款交给他的亲戚保管,用时再取。不料,案发后,他亲戚为他保管的700余万元赃款,成了他受贿犯罪的铁证。
紧接着,办案人员为防止赃款转移,对符军所供为其保管赃款人员迅速展开调查取证追赃工作。
证人陈某供称:符军是她的姐夫,符军让她代为保管的钱一共有118万元。符军给她这些钱时一再说,这些钱是别人送的,所以他自己不方便保管,交给她代为保管,其中,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符军在家交给她40万元,2014年1月初的一天,符军在她家交给她24万元。2014年3月的一天,符军在她家又交给她34万元。
符军的弟媳韩某的证言证实,符军是她丈夫的哥哥。符军让她代为保管的钱一共有603万元。其中,她将78万元存在自己个人银行账户上,现金4万元放在家中,521万元存在她哥哥韩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符军给她这些钱时表示,这些钱是别人送的交由她保管。
符军的妻子陈某这样说:符军平时将工资、奖金交由她保管,共计31万元,其中,存入邮政储蓄银行23万元,海南农村信用社8万元。符军被捕之后,她才知道韩某代符军保管了603万元,陈某代符军保管了118万元,符军平时将合法收入交由她保管,符军没有做生意,没有那么多钱,韩某、陈某代为保管的钱应该是别人送给符军的。
符军的儿子述称:他虽然与父亲生活在一起,但经济上是独立的,从2009年开始,父亲没有给过他钱花,他也没有给过父亲钱。父亲被捕之后,他才知道韩某代父亲保管603万元,陈某代父亲保管了118万元,父亲平时将合法收入交由他母亲保管,父亲没有做生意,没有那么多钱,韩某、陈某代为保管的钱应该是别人送给父亲的。
退赃悔罪 人生之堤溃于贪
令办案人员欣喜的是符军的亲戚韩某、陈某不但爽快地供认为符军保管钱的事实,并按照符军要求将保管的全部赃款721万元如数交给了检察机关。
符军投案,并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还让他亲戚上缴了代他保管的721万元非法收入。办案人员屈指一算,他交代的受贿次数及数额是505万元,他对多出216万元是说不清也道不明,只能依法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侦查终结后,2014年11月18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符军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符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符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符军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但他和他的辩护人认为,符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应定为自首,且全部退还赃款,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军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达505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差额达216万元。被告人符军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定自首情节;到案后全部退还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综上,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符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一审宣判后,符军表示服判不上诉。庭审结束后,他对办案检察官说,痛定思痛,深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作为一名教育界的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只有这样,我们党才能长期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才能真正取信于民。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由于自己一时的贪心,一时的贪婪,一时糊涂,收下了不该收的巨额好处费,对此,我感到非常后悔,我知道是由于自己的贪心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我痛苦万分,一切都已无法挽回。我只有坦诚地向办案机关交代问题,退出不义之财,争得一个赎罪的机会。”
此案虽已尘埃落定,但给人们留下一些思考。应该说,一些领导干部的贪财型犯罪,无一不是深思熟虑后的故意犯罪。之所以“深思熟虑”后还会实施犯罪,通常都是因为侥幸心理作祟,就是“也许没事”这样一种想法改变了一个人的命运。符军就是怀着“也许没事”的侥幸心理,在贪婪的泥坑中越陷越深,最终不能自拔。
对此,除强化对教育领域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外,还要严格规范权力的运行,构筑预防领导干部腐败的制度防线,形成权力良性运行机制,做到以法治权,以民治权,以权治权。防止公共权力为己所用就显得非常必要。因此,要针对教育领域那些容易产生腐败的权力领域和环节,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和创新,围绕人权、财权、物权运行的关键环节,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一批批贪官纷纷落马,很多贪官除了贪污、受贿以外,还有连他们自己也说不清楚来源的家庭财产,而且数额远远超过其贪污、受贿的数额,符军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一个靠工资收入的教育系统官员,怎么会连自己的财产来源都说不清呢?也许一是有些贪官贪污、受贿的时间长,笔数多,很难一笔笔都记清楚从何而来;二是这几年的贪官与以前的贪官不同,历经多次反腐风暴,已有“抗药性”,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知道贪污、受贿的金额交代了多了会被判重刑。不如装糊涂,说“不记得”、“不清楚”,司法机关就会将他那些贪污、受贿来的财产列入“来源不明”,他就可得到从轻发落。
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意是为了更好地惩处腐败,但因“巨额”不封顶,即便上亿元,最高刑罚也只是五年有期徒刑,其造成的后果是贪官们的“不明来源财产”在涉案金额中占一定比例。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已被斥之为贪官的一块“减罪牌”,有违设立此罪的初衷。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