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资本视阈下苗医药文化传承人的法律保障

2015-06-29 21:26廖晓语
法制博览 2015年6期
关键词:文化资本传承人法律保障

摘要:苗医药文化是我国重要的国家财富,其长期以来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来传递、延续和发展的,因此,传承人是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但由于苗医药文化思想甚少被主流文化所理解、接纳以及非物质文化传承人保护制度中呈现出的弊端,苗医药文化传承人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在现有保护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文化资本化思想提供了法律保障的另一个维度,通过对苗医药文化资本化的可能性探索和实现路径探讨,可为苗医药文化传承人法律保障的完善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关键词:文化资本;苗医药文化;传承人;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廖晓语(1982-),女,汉族,四川遂宁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民族医药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29-04

一种文化传承制度的建立,或者一种文化产业的推广,其根基都需附着于商品流通最基本的要素——市场,政策的有形之手影响着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主观能动性,培养着消费习性;市场的无形之手作用于资源配置的原始状态,最终由消费来对其进行选择。因此,文化的传承、传播者及制度推广措施的制定者,必须将其传承、推广措施置于资本市场之下加以考量与检视,使其根植于资本观念的活水源头,方能触发旺盛的生命力。苗医药文化是苗族人民世代所流传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其历史悠久,又是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加以传承,这种传承方式使其一度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遭遇困境;苗医药文化包括大量非物质形态文化,其传承形式并非是静态的、物质的,而是活态的,以传承人为主体发挥能动作用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传承人的活动对苗医药文化的继承、弘扬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苗医药传承人现状

一般认为,非遗传承人包括代表性传承人和普通传承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那些全面“充分地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技艺和技能,被社会公认至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公认的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杰出代表。大体上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完整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者具有某项特殊技能的人员,二是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者。而普通传承人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的所有成员,这些传承人约定俗成地"无意识地传承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也被称为普通传承人。本文所讨论的是广义上传承人,既包括代表性传承人,也包括普通传承人。

目前,我国已相当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相关部门对苗医药传承人的保护主要在于促进其社会性传承,即由行政部门、立法机构、社会团体通过各种行为对传承干预和支持。社会性传承主要由相关机构通过采取法律、技术、行政、财政等力量支持或保障自然传承活动的实现,如建立传承人保障制度,提供相应的生活待遇和社会待遇,为其带徒授业、创作成果、展示技能等创造条件,促进苗医药文化的传承。根据我国所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在传承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上,具体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每年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需要,利用行政资源和手段,通过对传承人的普查、记录和整理,建立档案和名录,最大限度地避免重要和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消失,为子孙后代留下文化的基因和血脉;其次,在资金保障上,拨付资金扶持帮助传承人的传承活动,例如提供经费支持,提供相应生活待遇和社会待遇,提供项目资金资助传承人对苗医药文化的抢救、整理和传播。此外,政府在苗医药文化传承人的宣传、引导上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通过大众传媒、舆论工具大力宣传传承人的成果,积极维护并创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文化环境、社区环境和公众环境。

这些政策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传承人制度的执行现状

(一)制度缺乏执行的土壤,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自2011年颁布以来,已实施4年,目前的执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了一纸空文。单从条文上看,许多规定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但与我国实际农村土壤脱离严重。中国传统村落的特征是“空巢化”、“空心化”,村民依靠种地收入难以为继,而继承苗医药文化也很难立刻取得令人满意的收入,甚至难以养家糊口,因此年青人的选择是纷纷离开村庄外出打工,无心传承。即使政策上给予代表性传承人经济上的优待,但进入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的已是较有名望的专家,而普通学徒不能得到相同待遇,待遇低下没有保障。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监督机制,代表性传承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了许多传承上的便利条件及经济支持,但其实施结果正如我国全国政协委员、省戏剧家协会副主席侯露在两会上提出的,在各地踊跃的“申遗热”下掩盖着强烈的功利主义,非遗项目重申报、轻传承,有“传承人”,无“承接人”。“正因为有了保护经费,非遗项目成为了‘唐僧肉,一方面伸手向上要钱,另一方面漠视传承的现象又十分严重。”其根本原因是非遗保护经费的使用缺乏监督,存在不少漏洞。“有些地方政府只伸手要国家的非遗保护经费,该由地方政府配套的经费不支付。有些地方基层部门则将非遗保护经费挪作它用。每年这笔非遗保护经费用在何处,有何成效,是一笔糊涂账。”

(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中的客观性难以保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与《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25条等都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条件:首先,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应当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为基础,因为列入各级非遗保护名录的项目,都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和突出的代表性,同时也征询了各方意见,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第二,代表性传承人一定要在该非遗项目上有影响,宁缺毋滥,否则就失去了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性,使认定活动违背了初衷。第三,代表性传承人要授徒传道,尽到传承的义务。第四,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必须以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为前提,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组建非遗专家委员会,并对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做出详细规定,以增强认定工作的权威性和社会性。第五,政府的认定必须征求群众意见,特别要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对传承人认定的有效参与,征求他们对传承人认定的意见。

实践中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虽未全面完成,但在一些地方已出现了因认定不公而产生的矛盾,其主要原因是组成专家委员会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未完全了解当地情况,由此确定出来的代表性传承人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认定传承人上存在一些行政权力的滥用等。纵观国际传承人保护实践工作,韩国在传承人的认定方面也采取类似的政策,近年来,韩国屡屡出现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有者(在韩国非遗传承人被称为无形文化财保有者)认证资格被撤回的消息。如2006年,大学教授、时任某国会议员的妹妹被认证为无形文化财伽耶琴散调保有者时,就有反对者质疑称,这一认证受到了政治因素影响。2015年1月,韩国文化财厅撤回对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有者——彩画漆匠李义植的认证资格。此前曾有消息称:“担任审查委员的4名专家中只有一名的专业与‘漆相关,而李义植的技法为日式技法。”该消息在韩国国内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媒体认为,此次李义植的认证资格被撤回,与这一争议不无关系。

2011年,为确保无形文化财保有者资格认证的透明公开、客观正确,韩国文化财厅曾在认证程序中引入新规,具体包括避免审查者个人主观意识判断、具体考察被审核者的实际能力、确保指标精细化等。李义植的认证资格是依据新规的流程和要求评选出来的,却还是在被认证后不久就遭到质疑,甚至被撤回。对此,韩国工艺艺术家协会会长表示,为了制定新的认证规则,相关部门召开了各类听证会、进行模拟认证,花费了长达两年的时间,然而,新规却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可以称得上是时间与金钱的浪费。

综上所述,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传承人进行确认和支持,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固有的缺陷。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所面临的艰难濒危状况、以及抢救保护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无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政府行为的合理性质疑,行政权力的滥用致使传承人发展不良影响,也是政府自身所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要建立传承人保护的长效机制,不能单单依赖行政手段,而应结合市场的力量,鼓励文化市场的发展,以制度来建立、引导市场对苗医药文化的接纳,以市场无形之手和政府有形之手来共同形成苗医药文化传承人保护的长效机制。

三、文化资本与苗医药文化传承人保护

文化资本概念提出的初衷是为消解文化与资本或者说市场的对立面,说明两者是可以相互转换的。而现代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广泛探索的是文化与资本的在特定场所中转换的可行性及转换路径。在保护苗医药文化传承者的问题上,政府的行政保护只能解一时之困,只有将苗医药文化遗产引进市场序列,由市场来保持其生命力,让其传承人从市场中获得利益,才能破解传承人传承活动的困境,激发传承人的积极性。同时,还应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商业化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变味,对其传承产生不可挽回的破坏。这就要探索苗医药文化遗产与资本转化之间的合理路径,并依靠政府政策及资助,以制度形式确立合理的市场化运作长效机制。

(一)文化资本的主要观点

文化资本是法国文化社会学家布迪厄的理论术语,这个概念不仅描述文化与资本二者之间的关系,而且用来表示本身即作为一种资本形式的文化。布迪厄认为任何文化与其发源场所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并反映出不同场所内各行动者的地位,是一种原则和分类标准。布迪厄将任何与文化及文化活动有关的有形及无形资产称为文化资本,除了不能进行定量化操作外,其仍然具有与金钱、物质财富等经济资本十分相似的特征。

1.资本与习性

文化资本中的习性指的是各种既持久存在、又可变更的、开放的性情系统,是对外部世界的判断图式和感知图式。习性受生活背景的强烈影响,早年的生活经验驱使其形成,并经由教育系统的强化或者调节而不同。习性概念偏重于刻画行为主体的心理和身体方面,是一种带有强烈社会性质的主观意识。习性构建了行为主体寻求自身社会位置感的模式,该模式又不断地影响塑造着习性。人们在消费习性上表现出不同的嗜好和品位,正是与他们拥有文化资本的差异相对应的,是行为主体文化资本积累的结果。

苗医药文化起源于苗族人民生产和生活实践。苗族生活在药物资源十分丰富的地区,又因苗族药医不分的特点(苗医师同时也是药师),在贵州各苗族聚居区,认药、采药、用药和种药已成为传统民俗,几乎每个苗族人都能认识掌握几种甚至几十种药物治疗方法,有些地方家家户户庭前屋后也种植一些常用药物,形成人们应用草药极为普遍的习性。这样的习性决定了他们在治病求医方面会优先选择苗医苗药。而在远离苗乡的地方,由于苗医缺乏理论基础,其文化也不为城市人所知,人们认为应当接受现代西医或中医的正规治疗,而苗药土方不会有作用。但对知名的苗药成方制剂,如咳速停、仙灵古葆胶囊等,消费者仍然会购买。这种习性差异正是因消费群体接受文化的不同所导致的。

2.文化资本与消费方式

文化本身是一种符号,作为文化消费主体需要具有理解和解读的能力。消费可看成文化交流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一个文化译码或者解码的过程,文化解码能力的具备是产生消费意愿的先决条件。只有当一个人拥有了解读文化的能力,能以特定代码对文化产品进行编码,才能看到这种文化产品所展现出的特定意义和旨趣。可见,消费主体是在具有相应的文化能力的基础上进行特定方式的文化消费的,消费主体的消费习性、嗜好、品位极大地影响着他的文化解码能力,构建了他的文化鉴赏观和价值观。因而,不同的消费主体因文化能力的不同在消费方式上存在很大差异。

苗医药文化资源资本化的过程,实际是民族文化传播与扩大影响的过程。文化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转移的时候,文化资本本身所蕴涵的隐性价值和符号意义被消费者认识和接受,才能影响消费方式的选择。“巫医合一”是苗医药文化发展历史中的一种特殊历史现象,是由于苗族特殊的历史造成的,说明了苗族医药在形成及发展过程中,脱离巫术的不彻底性和复杂性,虽然巫术思想是苗医药文化中不科学的一环,但并未影响其精华,这是由于苗族医药已深深扎根于山区的群众之中,又有几千年的实践经验作为基础的缘故,因此不能以此作为怀疑否定苗医药文化的理由,但由于很多人对此不了解,加上苗族中至今仍有个别人利用巫术行医骗人,因而使很多人对苗医药文化产生误解,影响了文化被正统文化所接受。

综上所述,消费习性与消费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选择文化消费的方向,因此,通过政策来调节和引导上述选择,可从市场上引导特定的文化传承的复兴。而该文化是否能转换为资本或者是否具有可转换的路径,是文化资本理论在传承上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

(二)苗医药非物质文化与资本的转换可能性

文化资本提出的目的在于消解文化和利益的对立性,破除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狭隘性和局限性,苗医药文化有着深厚的积淀和丰富多元的表现形式,在保护、挖掘和传承上,值得进一步开发利用。

1.苗医药文化资源具有收益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文化消费是重要的消费形式。苗族医药民族文化,不仅在医学上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由于其具备较强的异质性、地方性、也能够为文化消费者提供特别的体验,越来越受到文化消费者的关注,如苗族传统的养生之法草本沐足、草本热敷、精油推拿(精油刮痧)、穴位揉搓(牛角拔罐),苗族草茶等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喜爱。民族医药文化如果通过与市场的更紧密联合,适当市场化的产品开发和运作,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为传承人带来更为可观的收益。苗医药文化中崇尚的“天人合一”理念,有助于倡导生态文明、和谐社会的价值观。同时,对于城市消费者来说,尊重和欣赏苗医药文化的过程,也是获得生态环境教育的机会,苗医药文化能够为现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思路借鉴,为更广泛的区域实现人地和谐发展提供思路拓展。

2.苗医药文化资源能够实现积累和增值

在文化产业化繁荣发展时代,苗医药文化能够被开发成养生产品及旅游商品,商品通过市场交易产生经济增长,而这部分经济价值将会逐步增多和积累,用于新的投资,实现新的经济增长,民族文化资本化的过程,正是吸引外界投资投入当地的过程,这样,民族文化资源就顺利进入了资本不断积累的良性循环轨道,能够为当地村民带来更大经济收益,进而提升当地人的文化自信。

四、文化资本视阈下苗医药文化传承人法律保障的思考

本文基于这样的认识:现有苗医药文化传承人的保护主要以行政保护为主,长此以往,传承活动过于依赖行政力量,将会失去其生机与活力。因此,可考虑以文化资本的观点为出发点,以保障传承人的经济利益作为支撑,以市场需求作为传承的活力之源,以传承人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作为政策引导的前提,思考苗医药文化传承人法律保护的长效机制。

(一)实体文化资源实现的法律保障

1.苗医药文化的产品化法律保障

实体文化资本的实现主要是指苗医药文化的产品化,苗医药文化具有使用价值与非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观赏、学习、体验、娱乐等多方面需求,苗医药文化的物质文化部分能够直接感知,能够治病救人,而非物质文化需要通过一定的实物载体才能实现消费。因此,苗医药文化价值实现之前,需要对苗医药文化进行包装、开发、形成产品或商品,实现游客的消费和购买,以此实现其货币化价值。苗医药文化存在于苗族村寨村民日常治疗疾病及养生的每一个角度,是村民的生活方式,甚至苗寨村民本身也是苗医药文化的一部分,是文化的重要载体。未经任何加工的文化本身可能可以成为旅行者的欣赏对象,但并未形成一种产品,不能因此获得收益,因此苗医药文化资源资本转化的第一步是将苗医药文化用一种合适的方式和恰当的载体包装成产品,被城市消费者所了解和接受。

促进苗医药文化的产品化,首先,需要从政府层面提供相应的税收激励政策,对苗医药文化产品给予税收优惠,引导和激励传承人进行文化产品的创新和开发,加大对传承人经济利益的保护。其次,应通过创新融资贷款模式解决传承人在将苗医药文化产品化过程中会遭遇的资金短缺问题,可通过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文化产品的特性及盈利模式创设针对小规模文化产品开发的贷款产品,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以鼓励苗医药文化的产品化。

2.消费习性和消费方式的引导

韩国和日本传统文化推行获得巨大成功的关键之一在于广大民众有强烈的文化自觉意识,这种自觉意识的形成与政府对传统文化的重视是分不开的。近年来,日本人开始越来越注意传统文化的保护,以保护“和服”文化为例,就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和装振兴议员联盟”,联盟的议员在参加国会活动时,通过身穿和服来表现对传统服装的传承意识。此外,还以专门的节日来强化文化意识,将每年的11月15日定为“和装节”。这种传承思想还被引入到教育层面,2002年,日本文部科学省决定在初中进行和服教育,让青少年们了解传统文化,培养他们的社会礼节意识。在韩国,自“文化立国”的战略提出后,先后颁布多项政策促进文化产业事业的发展,成立了各种行业协会,具体负责协调每个行业的发展,设立多个专项基金,如文艺振兴基金、文化产业振兴基金、广播发展基金、电影振兴基金等。在首都首尔设立众多博物馆宣扬传统文化,如民俗博物馆、地球村民俗博物馆、丝绸刺绣博物馆、韩国钱币博物馆、农业博物馆、泡菜博物馆、瓮器民俗博物馆等,博物馆全面陈列了韩国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衣食住行、婚丧、祭祀、娱乐等各种民俗场景和实物。韩国结合本国和其他周边国家地区传统文化中的共同特点,利用自身的文化和地理优势,以现代传媒为平台,巧妙地多方位地传扬了自身的传统文化,产生了有着世界范围内的巨大影响,为韩国带来了旅游、文化产业等一系列商机,成功地引导了消费习性及消费方式。

我国苗医药文化消费习性和消费方式的引导,需要从制度上加以重视。首先,应颁布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定扶持计划,设立专项基金,经费可用于对文化传承进行有影响力宣传的书籍介绍、音像制作、网络资源传播等;其次,可鼓励地方设立苗医药文化节,通过举办节日大型活动来传承和宣扬苗医药文化,加深了苗医药文化与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特别是加强普通民众对苗医药文化的了解和接受。

(二)虚体文化资本实现的法律保障

苗医药文化的传承,是虚体化形态文化资本获得的过程,目的在于提升传承人个体对文化资本的占有量以及提高苗医药文化被主流文化中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苗医药文化的传播包括师徒相传与学校教育两种方式。师徒传授是村民从代表性传承人或从生活中获得的苗医药文化知识及文化信仰等,这些文化信仰与知识成为苗医药文化特征的核心构成物,也是传承人重要的文化资本。但对于现有村寨的大多数当地村民来说,其苗医药文化知识的继承和传播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由于在少年时期教育保障机制的匮乏或者所受高等教育的缺乏,习得的苗医药文化知识高于对主流文化的占有量。对主流文化占有相对偏少制约了村民对自身苗医药文化的理论阐释能力和开发能力,自身没有意识到苗医药文化本身所蕴涵的巨大价值,不具备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的能力。如果将两者结合,让苗族村寨村民在家庭教育与社区教育中潜移默化的接受苗医药文化,在学校教育中获得主流知识体系文化,将会提高民族旅游村寨村民的虚体文化资本占有量。二是由于地域局限中的个人阅历与能力的发展限制,导致村民缺乏由思想信念、意识形态、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生活态度所构成的,并由个人的经历与阅历的自我生产形成的价值观体系。在对企业家精神的研究中,发现这些价值观体系制约着企业家对资源、技术、制度等要素的选择,这类同于经济增长学说中的文化因素影响论,基于此,传承人在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中,除了获得生存能力,还应该掌握文化生产能力。具体文化生产能力的培养包括对参与苗医药文化开发决策的能力的培养,市场信息收集处理能力的培养,文化资源整合营销能力的培养。因此,除了掌握苗医药文化知识外,应从制度上提供传承人学习全国统一的文化知识体系中的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知识的机会。这部分教育资源的获得需要对教育追加投资,在村寨落后的经济状态下,需要政府投入经费,为传承人培训、教育提供政策支持。

(三)文化资本运营管理的法律保障

由于苗医药文化是由普通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人共同传承,在利益分配和保障上不应只考虑代表性传承人的利益,这需要加强文化资本的运营管理,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成立传承人协会,建立传承人分配制度

在苗医药文化产业开发的过程中,可以将传承人的分配方式给予制度化的认定,建立传承人协会,代理传承人与政府、企业与消费者的合作和协商,充分保护每一位传承人的利益,提高传承人的积极性。

2.建立传承人利益保障监督管理机制

在传承人可获得经济利益的保障下,各方传承人对各自的利益诉求更高,彼此间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也可能引发行政权力的滥用。因此,在苗医药文化资本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政府建立协调各方的利益分享机制,对传承人是否进行可持续化的传承活动应建立评估机制,对利益分配及资金到位情况应监管机制,对传承人及相关行政机关加强监督和约束,推动文化保护和传承,现实文化传承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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