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超两次者不宜寄养未成年人 应该辩证地看待
未成年人的寄养问题必须非常谨慎对待。这些原本稚嫩的孩子在经历了重大变故后都会变得敏感和脆弱。据《新闻晚高峰》报道,南京在江苏率先出台了《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评估标准》,其中明确提出:寄养困境儿童的家庭,“主要照料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2次;本次婚姻应持续满2年;夫妻及家人不争吵打架。” 评估标准的出台,引发了网络热议。中国之声在微博和微信平台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有六成的网友表示反对。
《现代快报》发表评论认为,当地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但采取“离异两次”的“限制规定”却是不必要的。家庭寄养的性质完全区别于法律规定的收养(领养)行为。在国外,家庭寄养被广泛应用,其程序简便、寄养方式灵活,“周末寄养”“假期寄养”等模式日益成为主流。为了可能被寄养儿童的未来和幸福,为了扩大社会温暖和社会关爱,少一些人为障碍、多一些理解,多一些以儿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制度设计,家庭寄养才能更健康发展。因此一些地方根本不必要的“离异两次不得寄养”的标准还是取消为好。
《法制日报》则持相反看法,他们认为,设置寄养家庭门槛并非陋规。探索寄养家庭这种新型养育模式,对留守儿童、父母失能家庭儿童等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无裨益。将离异不能超过两次、婚姻应持续满两年、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设置为寄养门槛反而是切合实际的,是对寄养家庭和被寄养未成年人双方均有利的标准。要求离异不超过两次不是歧视性规定。从法理上讲,所谓歧视性规定应指对公众享有某项权利设置不恰当、不适宜、不科学的准入门槛,限制部分群体行使该项权利。成为寄养家庭并非公众权利,而是以申请为前提的义务承担,并且寄养家庭显然应担负更多照料、关爱、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要求该家庭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并不过分。要是不问条件、不设门槛、谁想领养就领养,这才是对渴望更多关爱的未成年人的不负责任。善待儿童尤其是困境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邻居关系、经济条件、社会工作、身心健康、教育水平方面对寄养家庭提出一定要求并不为过。唯有如此,才能让欠缺关爱的困境儿童通过假期寄养、临时寄养、阶段性寄养得到抚慰,换回缺失的父母关怀与家庭温暖。
中国教育新闻网则跳出寄养门槛的思路发表了评论,他们认为困境儿童寄养不能一寄了之。对寄养家庭设置门槛,是满足或基本满足困境未成年人生活需要的前提。民政部门还要落实上门回访,看看孩子们过得好不好,如果评估不达标,将取消寄养,防止寄养家庭不负责任,或面对孩子实际状况后,对抚养照顾孩子出现消极反悔心理。可以说无论是否取消门槛,这个思路都值得考虑加入到管理办法中去。
“主要照料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2次”可以考虑修改成“主要照料人离异次数不宜超过2次”。一字之差能解决很多观点分歧。对离异的规定既能体现政府的谨慎态度和出发点,同时也能保护部分离异次数较多家庭奉献爱心的机会。从辩证的角度来看,离异次数少的家庭相对能提供给寄养未成年人更多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