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军辉
摘 要: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混业经营的一种模式,是我国目前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现实合法选择,本文在对其概念和优劣势分析的基础上,比较了国内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与路径,指出未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与路径应选择“美国模式”即渐进式、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模式,实现路径可采用行政整合和市场并购。
关键词:金融控股;制度优势;风险传染;发展模式与路径
一、引言
在经济金融化、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混业经营的一种模式,在经济金融领域呈现出日益强大的竞争力,这种竞争力所依托的是其制度优势和组织优势,即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和抵御风险等。由于在金融管理体制方面,只有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在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的品牌示范效应下,各地方政府纷纷步上海国际、天津泰达、重庆渝富之后尘,试图整合其区域内的金融组织,掀起了一股“金融控股公司热”。《金融十二五规划》指出:“引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明确综合经营战略,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高综合经营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深化改革,办成真正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什么是“真正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可见,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和路径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基本概念与理论框架
本文认为,除了根据巴塞尔银监会对金控公司的定义,在我国,能真正称得上金融控股的,必须包含对一家银行的控制性持股。因为我国的金融格局是以银行为主,银行的网络和发展模式较为成熟完整,其他金融业态受到政策性限制很多,发展时断时续。金融控股之所以发生,有其内在发展要求,最根本的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而带来效益的提升:一是规模经济。由于金融资产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因此将金融资源内部化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一方面,整合后的各金融子公司能够在保持原有服务质量和产量的条件下大幅度减少人力物力投入,通过节约成本达到规模经济的目的。另一方面,如果保持原有人力物力投入不变,在原有产量下,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将形成过剩的资源能力,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增加业务子单元和金融创新将这部分过剩的资源能力转化为新的金融产出,从而实现规模经济。二是协同效应或称互补效应,或简单地说是“搭便车”。集团内的相似产品可以复制或通过业务互补,避免重复开发新产品带来的高昂的研发费用;金融控股公司合并的各方可以互相利用各自的销售渠道,增加销售额。
也有学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所谓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可能是理论的虚拟。更多的是:
1.内部交易带来风险传染。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要通过内部交易实现,内部交易代替市场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内部交易会带来风险传递,比如银行子公司通过集团内的证券子公司将部分银行存款投入到证券市场,一旦证券方面发生风险,会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又比如今年6月份银行发生的流动性危机,导致股市大跌,信托和公募基金也发生相应危机,形成危机的共振效应;另外,金融控股公司内的一个子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引发信心危机。
2.金融寡头的出现不利于我国整体金融市场的结构转变和效率提升。我国金融业以大银行为主的格局一直没有大的改变,金融市场的竞争不充分由来已久,金融机构的僵化程度较高,“大而不倒”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将加剧垄断,更进一步地抑制金融业的竞争,甚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攫取垄断利润,对实体经济压榨,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
三、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与路径
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概括起来有三种:
一是全能银行模式。源于德国。即所谓“单一法人、多块牌照、多种业务”,以单一商业银行为法人主体,下设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部门,各部门经营不同的金融业务,业务类型几乎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有的还投资控股实业。全能银行最大的缺陷是各金融子业之间没有防火墙,容易导致风险传染。
二是经营型金融控股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联邦国家。即所谓“多个法人、多块牌照、多种业务”。母公司本身经营自己的业务,如银行、保险或证券。下设子公司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设立子公司开展保险、证券等。保险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银行、证券等业务。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有防火墙。
三是纯粹性金融控股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是“多个法人、多块牌照、多种业务”。母公司不从事金融业务,只是单纯的股权管理,下面的各控股子公司分别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各金融子公司之间有防火墙。
从世界各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演进路径来看,大致沿着:原始的混业经营—严格的分业经营—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混业经营路径变迁。由于经济发展阶段、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和经济金融基础条件的不同,各国在金融业经营模式和路径选择上体现了差异性和多样性。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之一,其在各国的产生发展演进路径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较为典型的是如下两种:
一是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渐进式、诱致性制度变迁路径。1929年10月,美国金融危机爆发,股市狂泄,银行破产,美国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禁止商业银行承销公司证券或从事经纪商的活动或从事保险及其他被认为具有风险的非银行业务,同时该法还禁止投资银行从事商业银行的业务。自此,美国实行了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分业经营制度满足了国家稳定金融秩序的目的,但损害了金融机构的效率。为了增加收益和适应市场发展需求,美国的银行利用法律的“漏洞”,发明了银行控股公司来扩大经营区域,控股非“主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来向证券业渗透。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与监管机构的博弈,加之监管机构不断放松管制,对法律法规不断修改,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不断孕育发展,到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彻底废除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建立了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主要实現形式的金融混业经营制度。
二是英国、日本金融“大爆炸”式、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1986年,英国进行了金融大爆炸(BigBang)改革,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全面摧垮了本土及英联邦国家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促进了商人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的融合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1998年4月日本通过了《金融改革一揽子法案》,其主要模式是推行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主要模式的金融混业经营制度。被称为“日本版”金融大爆炸。政府通过强制性制度供给来确立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发展,是此种模式的特点。
四、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与路径的展望
本文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路径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整合。在中央金控和地方金控的组建过程中常常看到政府的影子;一种是市场并购,由于我国近几年几乎停止了新设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因此绝大多数有金融控股战略的企业多选择市场并购。
國际金融业的“混业-分业-再混业”的演进路径应了我国的一句古话“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也符合事物发展否定之否定、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规律与路径。笔者认为:我国金融混业的模式将走“美国式道路”:在制度选择上,将是渐进式和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在载体选择上,将主要是纯粹型和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路径选择上,将主要是市场化并购。
1.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渐进式、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模式契合我国金融业的历史与现实,应该成为我国推进金融混业经营的良好的制度标本。我国整体经济改革推行的是渐进式而不是“休克式”,金融体制改革也不例外。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特别是股票市场存在很多问题。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竞争力不强,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不高。这些都决定了我国不能采用英国、日本“金融大爆炸”的方式,而应采用渐进式。
2.金融混业的潮流不可阻挡,“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将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方向,与全能银行相比,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之间相对独立,能够实施“风险隔离”,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是我国金融混业的较好模式选择。
(1)鼓励纯粹型(管理型)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混业探索,鼓励中央金控、地方金控探索风险防火墙的有效设置、不同金融业务的协同、差异化的薪酬体系的设计,包括“383”改革方案所提出的“金股”等创新型股权设计,以改变官僚化倾向,提高国际竞争力。对于产业集团如房地产公司组建金融控股,如最近万科控股徽商银行,应持谨慎态度。因为其融资定位为维持主业而牺牲金融业务是产业集团的最大缺陷,也是其最大风险所在,从亚洲金融危机、美国次贷危机及我国“德隆事件”都有深刻教训。没有风险控制,金融控股的效率无从谈起;金融控股公司一旦出问题,对社会的震荡巨大。笔者认为,应该在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控股公司法》颁布后,才可以鼓励产业集团的进入。
(2)以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为未来全能化金融控股公司的主导。采用经营型金融控股的模式,即银行母公司控股非银行子公司的形式。
(3)以市场化为原则,培育非银行金融企业发展成专业化金融控股公司。鼓励这些企业在发展自己原有核心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核心业务相关的其他金融业务,进一步提升管理能力,发展成专业化的金融控股公司。
3.如同美、英等典型国家选择并购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路径一样,我国的大部分金融控股公司都选择在国际国内市场进行并购,如最近广州越秀集团并购廖创兴银行。根据《2013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截至2012年末,我国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城市商业银行144家、农村商业银行337家、农村合作银行147家、农村信用社1927家、村镇银行876家(开业800家、筹建76家),证券公司114家、期货公司161家、基金公司77家、保险机构164家,这些金融企业管理经营水平参差不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购提供了好的标的。并购可以节约时间成本,同时,监管部门也对并购持鼓励态度,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予以认可。作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行政整合是传统的办法,也不宜一概排斥,因为地方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往往是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牵头,进行股权整合,共同产生一个“老子”(控股公司)。当然,最主要的还是要靠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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