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管理中侵犯学生权利现象的思考和对策

2015-06-18 15:00毛晶晶
亚太教育 2015年14期
关键词:基本权利

毛晶晶

摘  要:学校与学生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关系,既包括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又包括主体间的平等关系。在传统的中小学管理中更加突出外部管理的约束,忽视学生的基本权利和自我管理能力,出现了许多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本文在对中小学教育管理中侵权现象进行分析,探究解决侵权现象,建立法治管理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中小学管理;基本权利;法治管理

一、中小学教育管理中的侵权现象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基础教育法》等对于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以及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属于特别权力关系,学校和学生之间不是平等自愿的,其权利义务是不对等。同时,学校还通过制定内部规则来惩罚和约束学生,这就形成一种明显的上下级的层级管理模式,一种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学校制定一系列的规则来剥夺和限制学生的权利。在中小学教育管理中的学生侵权现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隐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在中小学的教育管理中却存在需要侵犯学生隐私权的现象。例如,在中小学的教育中常存在班主任要求学生每周上交日记的现象,以对学生的写作进行指导。日记是一个人关于个人生活的一个记录,只有经过本人的同意才能阅读,教师的这种管理方式显然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是一个人的一种重要的品质,是人生的一种重要的追求,但是在中小学管理中为了约束学生的行为,常常制定一些伤害学生人格尊严的惩罚手段。例如,对于没有完成作业或者犯了错误的学生,学校常常让学生在课间操或者放学的时间,让学生站在教室外面或者操场中间,这严重伤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二)侵犯学生的健康权。学生的健康包括身心健康,侵犯学生身心健康的现象在中小学的教育管理中屡见不鲜。一方面,虽然新课程理念在不断地改变着教职工的教育理念,但是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在中小学教育中仍然经常出现。近些年新闻中有关教师体罚、谩骂学生的报道,仍然在引发人们对教育管理的思考。另一方面,学生的休息权在中小学教育中仍然受到侵犯。目前,许多中小学仍然保证着学生早晨六点上早自习,然后进行早餐,学生早上五点多得起床,而晚上学校又在规定自习的基础上加自习,虽然在名义上采用的是自愿的原则,但是因为由教师的辅导和监督,成为一种“被强迫”行为,这就使得学生的休息时间完全达不到中小学生所需要的时间。

(三)学生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监督机制是学校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中小学的教育管理中却基本上没有这一机制。学生在学校管理中受到的权利侵犯,没有一定的上报、投诉机制,学生在不接受学校的处罚时,学生理应有请求重新审查的权利,但是这套机制基本上没有。在中小学中,学生与教师、行政管理人员的争吵、动手,很多是由于没有程序性权利导致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是学生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权利是实体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根据相关法律,中小学生拥有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等程序权利,学校在学生的管理中很少关注学生的程序性权利,使得学校对于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罚不符合法律规范。

二、中小学教育管理中侵犯学生权利现象的解决对策

(一)强化中小学教育管理中的理论指导。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属于特殊权力关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关系,学校一方面需要一些约束机制来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又需要将学生看成平等的个体,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那在学校管理的事物中哪些应该作为行政管理的关系,学生处于服从的地位,哪些应该作为民事关系,学生处于平等的地位。德育一些学者提出“重要性理论”,对学校教育管理提出了理论指导。在学校管理中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的事项,无论是干预行政还是服务行政,都要以立法的形式而不能让各学校以内部规则自行决定,包括招生权、学籍管理权、奖惩权等;学校的普通管理事务,如作息时间、课程设置、宿舍管理、成绩评定等,可以在法律授权之外制定一些内部管理规定。

(二)提高学校管理者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在传统的中小学管理中注重学校的外部管理对学生的约束,忽视学生的基本权利和自身管理,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小学生的民主和法治意识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学生的主体性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考虑因素,这就需要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的法治意识,摒弃“官本位”的管理思想,推行民主、人本化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服务。同时,要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计划。学校可以通过开设一些法治课程,引导学校管理者进行学习;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深化学校教育管理者对法律法规内涵的理解;组织法律法规知识的讨论会、知识竞赛等促进学校管理者法律知识的内化和吸收。只有在理解法律本质和内涵的基础上,才能结合本校的特征,在尊重学生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制定内部管理章程,使中小学管理注入法制管理的理念,更加规范和合理。

(三)中小学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学生主体的作用。学校教育管理的主体是学生,学校管理要注入法制化管理理念,必须发挥学生主体的作用。学校管理制度的建立要明确学生的基本需求是什么,这些内容只有学生自身最为清楚,因此要让学生代表充分参与教育管理对策的制定,促进对学生的有效管理。

综上所述,目前中小学教育管理模式中存在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程序权利和健康权的一些制度和行为,需要在人性化法制化的指导下,增加管理者的法制意识,提高中小学教育管理的公平性和服务性。

参考文献:

[1]白平则.论学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实现与保障[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4,12:27-30.

[2]姜楠.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侵权问题探析[D].广西师范大学,2006.

[3]魏红卫,陈刚.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高校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的构建[J].中国电力教育,2008,15:158-159.

(作者单位:浙江庆元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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