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关系

2016-02-02 15:47刁翔宇
法制博览 2016年28期
关键词:基本权利行使宪法

刁翔宇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关系

刁翔宇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在宪法上公民个人针对国家所提出来的积极或消极主张,自由则是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从定义上讲,自由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不受限制的权利,那么它作为一种权利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有什么样关系呢?

公民;基本权利;自由;关系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是公民在宪法上的权利,而且是最为基本的权利,它不仅包括不受政府侵犯的消极权利,也同样包括要求政府为一定行为的积极权利。

(一)基本权利的概念

由于“基本”一词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因此在确定基本权利的概念时必然会带有很强的地域特色和时代印记。《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基本权利是“个人拥有的较为重要的权利;人们认为,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容侵犯或剥夺。……随着洛克个人主义学说的兴起,基本权利问题日益突出,引人关注。此后,基本权利被称为天赋人权,因而又常被称为人权”。[1]从上述定义来看,基本权利只包含了消极权利一方面,即权利不受政府或他人的侵犯或剥夺,并没有包含现代意义上的积极权利。笔者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国家的历史背景、法律传统和现有制度等因素影响决定了哪些权利是最为基本和不可或缺的,是需要写进宪法并受宪法所保护的,没有这些基本权利则导致其他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权利的特征

第一,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基本权利是宪法文本所规定的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上所保障的权利,其时效与地域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

第二,基本权利是个人权利。“基本”一词表明基本权利的享有者只能是个人。

第三,基本权利是公民个人对国家的要求。“宪法基本权利之规定,是完全针对国家之性质,而非针对人民之性质。”[2]

第四,基本权利是公民个人要求国家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包括权利免受国家侵犯(国家不作为)和国家必须给予权利保障(国家作为)。

二、自由的相关概述

在法的众多价值之中,自由主义法学将自由作为最高价值,他们认为自由价值的地位要高于正义、平等和秩序,抑或说自由价值的实现就等同于平等、正义和秩序的实现。那么,自由到底是什么呢,我们能否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呢?

在罗马法中,自由的定义是“凡得以实现其意志之权力而不为法律所禁止者是为自由。”这种自由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积极的自由,即“从事......的自由”;第二,消极的自由,即不受他人的干预和限制。作为积极的自由而言,在行使这种自由时不是没有限制的,如果没有限制的话,就会出现个体行使自由的时候会随意干扰他人行使自由之状态,这样的话,最终还是会导致整个社会的不自由。作为消极的自由而言,当一个人有能力获得某种东西并获得时候,这个人就是自由的;当一个人因为别人的阻碍而不能获得某种东西时,那么他就是不自由的。为了更高等级的价值,人们必须牺牲一定的自由,而这种牺牲最终也会归结于为了自由自身。没有自由的牺牲就不会产生一种和谐的社会组合,而这种和谐的社会组合正是自由最大化实现的必要条件。[3]古典自由主义主张通过法律对自由进行限制从而来达到自由本身的最大化。那么,这种限制应当在控制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是最为适宜的呢?笔者认为,这种限制不能触犯到个体应当存有的神圣不可侵犯、最低限度的自由领域,对于这些领域任何权威都是不能涉足的。若这个最低限度的领域都受到了侵犯,那么作为个体是毫无自由而言的。

三、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关系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之间既有共同之处,即两者都是为了保障个人更加全面健康的发展,但两者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予以直接规定的,而自由则是法的一个基本价值。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基本权利是手段,自由是目的

自由是法律的目的之一,这点早已为法学家们所认同。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法律是以自由为目的的,旨在保护和扩大自由。自由是需要法律来加以保障的,而法律尤其是宪法则是通过设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来保障公民的自由。要想保证自由不被侵犯,则需要通过设定基本权利的方式来界定自由的范围及其边界。一方面,通过设定基本权利保障公民个人在行使自己自由的时候不要去侵犯他人的自由;另一方面,当他人行使自由的时候侵犯到自己的自由之时要勇于拿起宪法所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与之相对抗。

宪法之所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乃是为实现公民的自由。如果立法者设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公民行使自由相冲突的话,则必然违反了立法的本意;如果立法者设立的公民基本义务阻碍了自由的行使,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化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了法律的根据和保障。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为自由提供途径于实现方式

在自由的“大家庭”中,不同种类的自由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冲突而导致自由难以实现。

如公民的游行示威自由与公民的正常生活自由之间就会产生冲突,如果游行示威利用交通道路进行的话,那么必然会影响到其他公民利公共交通的自由。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出现了公民游行示威的自由与公民正常生活的自由或利用交通工具的自由之间的矛盾。在自由发生冲突而难以调和时,可通过宪法设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方式来为自由间的冲突的解决提供最佳解决机制。

公民基本权利的设定不仅是为自由的实现提供方式和途径,同时基本权利的设定也是为了防止自由被滥用的可能。如果公民滥用自由,则会妨碍其他公民自由的行使。任何自由都是以无害于他人,无害于其他自由为前提条件的。[4]因此,宪法通过设定基本权利来指导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时要在既定的框架内进行,要做到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三)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关系之规定

纵观我国《宪法》目录,它仅仅只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并没有规定公民的自由。而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之中,多处出现“自由”一词,如基本政治自由、信教自由、人身自由等。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表述可能是重叠的,或者说是一个事物的不同表达方式。例如,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条既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也是对法的自由价值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大胆假设,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或要求公民积极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其实质是对自由的限制,也就是权利之所至即自由之所止。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息息相关的,对公民基本权利做出详细规定乃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的范围;同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限制,也是为了防止部分人在行使自由的同时侵犯了其他人的自由,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获致最大的自由。

四、结语

马克思主义的最高命题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基本权利与自由对于每一个公民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法律上设置什么样的基本权利及其界限才能保障每个人最大限度的享受自由的发展空间,追求更加美好的生活,这对于我们现实生活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3]孙寒.法律的限度——解析<论自由>之自由主义法学观[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4]肖光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D921

A

2095-4379-(2016)28-0193-02

刁翔宇(1989-),女,山东烟台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2014级国际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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