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

2015-06-11 18:32山鹏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山鹏

摘 要 作为社会人群中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罪犯,制定了明确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相关规定,还专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些规定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统一。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从轻处罚

一、实施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此外,我国《刑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特别规定,以及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都加重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教育、挽救职能。我国对未成年人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蕴含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持以教育为主。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要把教育放在第一位,通过教育,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通过相应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破除犯罪心理,成为守法公民。同时,我国要求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要进行特殊保护,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二)坚持以惩罚为辅。坚持教育为主的同时,必须辅以必要的惩罚手段,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一定的处罚,感受到犯罪的法律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惩罚的目的是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吸取教训,改过自新,通过必要的惩罚促使其提高法制观念,进行再社会化。

(三)教育与惩罚相辅相成。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教育是目的,惩罚是手段,惩罚是为教育服务的。教育和惩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感化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以必要的惩罚为手段来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内容。

二、我国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的缘由

相比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认识相对单纯;未成年人易受外部环境影响,偶发性犯罪的比例较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程度有限,判断是非的能力也有限。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趋轻处罚,更多体现的是从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和特点出发,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同时也体现出对社会特殊群体的特别人文关怀。

法律价值主要体现为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解决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使社会趋于稳定与和谐。法律价值应当服务于社会价值。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更多考虑的是社会价值,减轻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当事人本人,更有利于社会的根本利益。

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是国家所致力追求的,更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教育改造好未成年犯罪人,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现实稳定,更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和谐发展。而且从维护社会稳定所付出的成本来看,将未成年人犯罪者改造成新人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小于未成年人继续危害社会所带来的损失。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固然本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家庭、学校、社会的监管缺位,致使未成年人偶发犯罪的情况,同样不能忽视,社会责任不能忽略。既然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责任,就不应简单地处罚了事,而应当承担起教育、挽救、改造的责任。

三、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规定同样体现着公平

我国刑法总则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未成年人犯罪轻罚的规定与此规定并不是自相矛盾的,也不是法律表述的逻辑错误,而是有内在一致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法治国家共同遵循的原则。而我国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其基本含义是指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应平等地适用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權。运用此项刑法原则,要求在定罪时、量刑时以及刑罚的执行时体现平等。

法律的平等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应将平等视为完全等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简单理解成不加区别地人人一样。平等应是社会总体的平等,而不是具体的每一个案例、每一个人的绝对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实现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不能忽视社会的总体利益与整体要求。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不仅要考虑未成年人本身,还要考虑社会的和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总体利益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正是注意到了这些具体的、特殊的因素,恰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不等于纵容犯罪。从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和社会总体利益考虑,对未成年人犯罪轻罚,其目的之一是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改造,使其重新做人,防止对社会可能造成的更大危害,并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不仅不是纵容犯罪,而是为预防、减少、杜绝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轻罚,同时需要注意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和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说明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且触犯了刑事法律,产生了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予处罚。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轻罚,不是一味地强调从轻,更不是不罚,放纵未成年人犯罪,而是要掌握刑事处罚的适当和适度。任何犯罪行为,都将对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危害,对犯罪者惩罚,与对受害方的权益保护是一致的。如果过于强调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过于对未成年人的从轻照顾,则将使受害方的权益保护被弱化,同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刘概.关于未成年犯罪从宽处罚浅析[J].华章,2012.

[2]徐一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规定之浅议[J].法治研究,2007.

[3]祁迎光.浅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与处罚[J].管理观察,2009.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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