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几点认识

2015-06-11 11:01:57张静
文化产业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中国特色

张静

摘 要:1978年底,党和国家在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时,初步提出法律体系的问题。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从“法律体系” 到“法治体系”,以五大子体系为支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法治道路上的一次历史性跨越,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中国法治建设认识的重大突破,也意味着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模式可以照搬。

关键词: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法治体系;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2-00-02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从“法律体系” 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们党立足中国基本国情,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法治建设创新之路。

一、从“法律体系” 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一直是法学学者争论的焦点。学者对法律体系概念的理解和解释不同,从而导致了不同的法律体系理论。我国多数学者把法律体系概念解释为: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辞典》对该词的定义是“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整体。”《牛津法律指南》解释为“从理论上说,这个词组是适用于主权者,或者是根据基本规范直接和间接授权,为该社会制定的所有的法律。也就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共同体的全部法律。”1978年底,党和国家在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时,初步提出法律体系的问题。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宣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逐步发展,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则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各族人民意志,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具有中国特点和时代特征的法律体系。它一方面反映了世界各国法律体系发展的共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党中央第一次正式提出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伴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日益发展,党和国家也在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识,在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后,又陆续提出“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阶段性目标和任务。2002年11月14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指出,中国已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此后,围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和国家继续要求加强立法工作。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至此,我国已经形成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我国从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二、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新概念。“法律体系”与 “法治体系”,一个律,一个治,一字之差,但意义完全不同。法律体系的重点在于建立法律规则,强调的是静态的规范层面、制度层面的体系;而法治体系的重点在于实现规则之治,强调的是动态的、立体的、完整的体系。除了要求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外,还要求法律获得有效实施、法律权威获得极大维护、公民的法律法治素养进一步提高等等。因而比法律体系更加丰满,更加全面,也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对于法治的理想与追求。笔者认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当突出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完整把握五个子系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科学完整的有机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系统。这五个子系统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法律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存在的前提和运行的基础,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的生命,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法治体系运行的关键,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屏障,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的核心。五个系统,五个抓手,共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

(二)高度强调实践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没有良法就没有法治,也没有善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截至2014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42部,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近9000件。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我们的法不可谓不多。有些地方、领域甚至还出现了立法“过度”的现象,然而法的实效却比较差。因此,我们现在应该从推动立法层面上升到推动法律实施层面,让宪法法律全方位介入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注重法律的运行环境,注重法律的有效执行,注重法在实际运行中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价值,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变,研究更为完善的解释、研究应用现有法律法规的方法,使得现有法律得到充分的利用,真正把“纸面上的法”变为“生活中的法”。

(三)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把党内法规这个子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是一个很大的创新,两者关系的界定解决了党的领导同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党的领导同法治建设不再是单向依存而是双向依存的关系,党的建设和国家治理也不再是无关的两张皮。全会第一次提出了党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即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四大职责。执政党不能游离于法治之外。党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党内法规、重大决策必须合乎法律。党要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就必须紧紧依靠法治,党必须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只有这样,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做到真正一致。

(四)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

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国思想家卢梭也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全民守法”的概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提出了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总要求。然而,全民守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业,它需要把法治的意识融入到人们的血液当中,成为人民的信仰。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在进行利益衡量、行为选择、社会评价时首先选择法治作为评判的价值尺度,也才能奠定法治在人们内心中至高无上的地位。而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首先需要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带头守法。其次是媒体、学校及社会要理性传播,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法治风尚。最后是制度不能缺失,要靠制度形成有效的约束。只有一一优化和强化上述条件,守法才能成为全体人民的习惯,全体人民也才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法治从来都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人们治理社会的实践和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对绵延五千多年的中华文明,我们应该多一份尊重,多一份思考。在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上,引进、移植并不是唯一的路径,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绝不只是西方治理模式的复制翻版。如何汲取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今天我们建设法治中国,有必要辩证分析和深刻理解中国法治的历史,有必要反思和批判西方的法治思想,做到既能够审视和把握中国现实和传统文化,又能够借鉴和吸收西方法学理论中有益的东西,真正走自己的路。

参考文献:

[1]丁国强.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法制日报,2014年10月29日。

[2]邸乘光.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青岛日报,2014年11月29日。

[3]张书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党政研究,2014年第4期。

[4]万其刚.中国特色社會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和形成.中国发展观察,2014年第1期。

[5]陈金钊、宋保振.法治体系及其意义阐释.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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