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睿 杨祖一 王希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管理的格局是管办评三位一体的模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提出了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国家2010-2020年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提出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管办评分离是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前提和基础,是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本保障。
关键词:管办评分;离改革法制;
中图分类号:G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2-00-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中央将“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作为教育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充分体现了管办评分离在国家教育治理体制改革中的关键地位。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也是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要求。管办评分离是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基础,也是依法治教的必由之路。
在管办评分离的背景下,高校如何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提升学校办学活力,回归大学本位,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以法治校、按章办学,完善治理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是我们需要研究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管办评现状对高校发展的制约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管理的格局是管办评三位一体的模式,管办评不分,严重制约了学校的办学发展,制约了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教舍,从而制约了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进行,也制约了大学内涵建设的发展步伐,制约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一)“管”,趋于模式化,灵活性差,缺少法制依据,严重制约了学校的办学发展。在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发展的步伐并不快,行政化的管理束缚了教育治理体系建设,教育监管职能并没有回到依法治校的法制化治理轨道上来,教育监管和具体办学的关系和评价的关系还停留在行政化管理的低水平上,我国教育管理的政府职能还没有实现从传统的行政化管理向依法治理的监管这一时代要求和深化改革的必然转换。不少政府部门习惯于通过设置门槛、审批或变相审批、前置备案或审查等方式行使监管权,而不善于或不愿意建立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并通过这种监管提高治理水平和效率。
(二)“办”的形式不活,办学过程中缺少创新和活力。由于管得太死,管得缺少法律依据,学校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很难得到真正的落实。在办学过程中,很多有特色、有新意的想法在实施起来困难重重,这就导致了教育公平、教育资源配置、现代职业体系、创新人才培养、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自主招生、学校自主办学等诸多方面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治,尤其是难以理顺监管和办学的关系,最终导致我国的办学千校一面,同质化现象严重,制约了现代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形成,制约了办学活力和办学质量。
(三)“评”的不力,评的效果得不到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评价中介机构处于起步阶段。与国外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相比,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最大特点就是政府作用突出,是政府主办的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政府自管自评自督导,第三方教育评估和质量检测等社会组织培育不足,缺乏有质量、有影响力的评价。而面对政府组织的评估,高校通常都十分重视,几乎是举全校之力抓评估,注重的是评估的结果,忽视了评估对高校发展的真正作用,基本上评完了工作也就结束了,很难起到真正的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目的。
二、积极推进管办评分离,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管办评分离的改革核心就是依法治理教育,就是要促使教育走向全面的依法治校时代,建立起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包括决策程序体系、信息公开体系、监督体系、自主办学体系和社会评价等诸多方面的子体系。
依法治校就是要推进教育治理工作中的管办评分离,就是政府层面的教育管理要从靠行政化管理转向依法治理,学校层面的教育管理要从行政化管理旧体制中脱胎向依法办学转换,社会层面的教育评价的主要内容就是教育评价要独立为专业化评价机构,只有这样,管办评才会有法可依,才会依法治理。
(一)给高校松绑,教育主管部门权利义务回归法制轨道。所谓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不是剥夺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力和弱化其应尽义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是政府派出的专司教育管理的部门,而是旨在让他们的行政管理权力和义务都回归法治轨道,进而依法保障其行政管理行为合法有效,从而有效杜绝其滥用行政权力现象的发生,提升治理教育的能力。
要落实管办评分离,应该由办教育向管教育转变、由管理向服务转变。大众化的高等教育要求政府的管理由微观走向宏观、由直接走向间接。政府的职能体现在综合运用法规、标准、规划、政策、公共财政、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和支持学校发展,尤其要在教育政策、教育规划、监督管理方面多做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质不会改变,不同的是其行政管理职能是依法监管而非行政指令。这样,教育管理就会回归依法治校的长效机制中,进而依法规范自身,依法管理学校,最终实现管办评分离,依法保障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办学自主权,释放教育活力。
(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法自主办学,突出特色和活力。学校是办学的主体,教育质量高不高,能否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关键在学校。因此,政府管理教育、社会评价教育,都应该围绕学校进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国家2010-2020年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内容,推进管办评分离对于加快这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要实施的管办评分离改革,不是让办学自主权走向绝对化,而是要让学校在法定监管范围内根据法律赋予的办学权力和义务合法地从事教育组织实施活动和教育改革活动。学校如果做出了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事情,教育管理部门则要依法进行问责,追究其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该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施民主管理。不能“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获得办学自主权后,如何用好这些权力是关键。学校要學会用权,提高自我约束、自主发展的能力,要积极根据不同学校的特色和优势,制定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具有约束力的大学章程,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于办学条件、招生就业、财务经费等重点领域的信息要及时公开,接受主管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三)多样化评价,多元主体参与,把部分评价权交给社会教育教学专业机构。从管办评分离的需要来看,要理顺教育监管、自主办学和社会评价三大主体,把部分教育评价职能从政府和学校手中分离出来时十分重要的。评价方式应该是多样化的,有多元主体参与。应该包括政府评价、社会评价和学校的自我评价。其中,合格评估是教育质量的底线,包括基本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硬件,国家必须管理。除此之外,政府要把改变传统的一边监管一边自己评价的方式,把评价的权利交给社会教育教学专业机构。加强中立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专业性教育评估机构建设,保证社会评估的相对独立性,是质量保障的手段。
管理、办学、评价分离是改革的目标。简政放权,更好地激发学校的活力,更好地发挥社会的作用,是管办评分离的目标。管办评分离,教育的各个层面都依法行事,按章办事,教育治理体系建设才会取得实质性成果,教育治理能力才会获得更大的提升,才能更好地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