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婷(连云港市演艺集团公司 江苏 连云港 222000)
谈如何用创作的态度去演奏古筝
李欣婷
(连云港市演艺集团公司江苏 连云港 222000)
古筝韵味悠长、圆润动听。作为演奏者,左右手的配合至关重要,右手弹得清澈饱满,左手按得圆滑悠长。演奏要想达到声、像俱佳,那就必须用创作的态度去演奏,才能把古筝本身的表现力充分发挥出来,取得好的成绩。
创作;心态;演奏;古筝
为什么筝乐能在中国、东南亚各国以及全世界华人中发展得如此迅速,流行如此之广?最重要的原因是它的韵味悠长、技巧绝妙,具有丰富的表现力,是一种能陶冶情操、修身养性的高雅艺术。在国内各大城市的公共休闲娱乐场所,几乎都可以听到筝乐。古筝韵味悠长,圆润动听。悲,悲得让人落泪;喜,喜得让人振奋。古筝之所以有这么强的感染力,其主要原因:一是古筝本身音韵甜美;二是演奏技艺高超,二者缺一不可。作为演奏者,左右手的配合至关重要,右手弹得清澈饱满,左手按得圆滑悠长。演奏要想达到声、像俱佳,那就必须用创作的态度去演奏,才能把古筝本身的表现力充分发挥出来,取得好的成绩。
五经之一《礼经》在《乐记》中讲到:“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又讲到:“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这说明一切音乐的产生都源于人的内心,人心所动才形于声。所以,用内心的感受演奏,才是音乐的原本要求。
由于音乐源于人心,出于自然,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当然也得到了历代统治者的重视。他们制乐的目的是“寓教于乐”,“以乐致和天下”,此乃所谓“乐教”也。从事音乐,首先是修身养性,用诚恳的心态要求自己,善待他人。对待音乐,若有较高的个人修养和诚恳的禀性,自然可以消除人性中的浮躁、骄狂及功利心;自然可以沟通乐器,练出炉火纯青的技法;自然可以悟出音乐的内涵,奏出精美的旋律,从而实现与曲作者、听众进行美妙和谐的心灵交流。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地完善自我,进入音乐世界的美妙天堂。故,乐起于心,实质上是让从事音乐者心正、人正、身正,利己、利人、利国。我们学习音乐首先需要明白这些道理。
古筝演奏实际上是我们日常生活的延伸,与任何器乐、声乐乃至与书法都是相通的。书法的中心不能离开田字,演员的任何动作都是从胸中线出发的;就连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动作也是这样,比如你喊:“老王!老王!你过来。”你的召唤动作是否先从垂直位置抬到胸前,然后又伸出去做召唤动作的?如果不是,那可能是憨子,否则,无论你的表情有多么丰富,别人也会觉得你神经有问题,可想而知胸中线的重要性。古筝的演奏有个重心问题——中心问题,例如扫指,它和日常拉的动作都是相同的。假如你在路边遇上了好朋友,你要求好友到自己家做客时,说声:“你过来吧!”而趁势拉他一把,这样你会发现这动作和扫指的动作是一样的。如果朋友推托,你强拉,这个动作和强扫指的演奏也是一样进行的,而且你的手是先到胸中线前方去拉的。
重心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由于过去没有得到大家的重视,所以有许多学生筝弹得不错,但是演奏效果不好,看了以后有说不出的别扭。演奏时总觉得他脸上是不是有个蚊虫在叮,她是不是脖子不舒服等。给人造成不必要的分神,影响演奏效果。
其实克服的方法就是大胆实现自我,对你要弹的曲子必须十分明了。古代齐梁学者刘勰在《声律》中讲到:“夫音律所始本于人声也。声含宫商,来自气血,先王因之,以制乐歌。”由此说明音律的产生本来是从人声开始的。之所以要唱曲,是因为人声比乐器更富有表现力,更能抒发乐曲的内涵,唱能帮你对乐曲深入理解,唱能帮你弹奏流畅,特别是对抒发人内心情感的乐曲,首先做到唱得好,最终实现弹得好。即使多声部,嘴不能把乐曲唱全,起码对主旋律,能用自己的审美观,把它的韵味、强弱、快慢唱得有滋有味,然后再用手去“唱”。“弹”是不能打折扣的,因为一首乐曲里有那么多的音符,编者不可能把每个音符都标出他当时的意图,所以说要用嘴唱、用心唱、用手唱,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自我,实现对乐曲的再创作,中心点也在其中了,这也就是“心在感受手在唱”的道理所在。为此我写了四句打油诗:心在感受手在唱,重心放在胸位上。好看好听美声像,弱声更比强声强。
我们在演奏时,要从乐曲内涵去享受音乐,要自我、自信。三岁小孩唱歌、发音、吐字无须调教,音圆字正,为什么长大后老师反复调教,反而不容易找到位置呢?这就是因为小孩天真单纯是一种本来的美和本来的“正点”,长大后思想的复杂化和方言吐字的影响,反而把这种“美”和“正”扭曲了。所以搞音乐要自信、自我。放松下来去想象、去品味乐曲表现什么,描述的是男是女,是气壮山河,还是在如泣如诉。实际上乐曲的每次演奏都应该是一次再创作。
北宋哲学家邵雍讲:“一日之计在于晨,一年之计在于春,一生之计在于勤。”古筝演奏者要抓住一切时机以勤奋练出精湛的技艺,用勤学修出纯正的心态,加上自己丰富的想象力,读懂曲作者的意图,进入音乐的意境,做乐曲内涵的主人,做壮丽山河的画师,去实现对乐曲的再创作。
J6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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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0125(2015)05-008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