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天龙(哈尔滨市朝鲜民族艺术馆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简约派音乐作曲技术分析
朴天龙
(哈尔滨市朝鲜民族艺术馆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简约派的作曲以简单朴素的艺术表现形式在美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它的出现颠覆了传统音乐作曲的特点。它的产生为音乐艺术的创作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对现代音乐作曲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简约派;拉蒙特·扬;作曲
简约派音乐是20世纪作曲家们在音乐研究上的一次新的探索,追求的是节省音乐材料,尽可能使用较少的音乐材料进行音乐创作。它的主要特点就是多次重复地使用主题乐段,用缓慢和重复的旋律来表现出整体的和谐感。简约派音乐的产生对于西方音乐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为今后追求和爱好单纯性音乐的作曲家们提供了创作灵感。
简约派音乐作曲是在一定特殊的文化和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的音乐作品创作开始有天马行空的趋势,使普通的人们难以理解和接受。在这样的局面之下一部分音乐创作人开始反思和研究,尝试打破这种窘迫的局面,随后简约主义的音乐形态的出现向传统音乐提出了挑战。简约派音乐在产生最初虽然遭到了众多人的批判和反对,认为其音乐形式过于简单和死板,但它所体现出的简约艺术在先锋音乐的学术研究领域中获得了较大的认同。
简约派音乐作曲主要追求的是简单、纯粹的音乐艺术风格,它颠覆了传统音乐中以传统功能的和声体系作为多声部处理的途径,在创作过程中主要在节省音乐等相关材料的前题下,高音部分的素材以自然音体系作为基础,它整体的效果是一种简单朴素、朗朗上口的感觉,它的结构主要表现为音乐节奏不断地重复且冗长,给人一种直观舒服的感觉。它被称为“重复音乐”,重复的特点是与其他音乐类别较为明显的不同,在具体的创作过程中会刻意地延长和弦、作长期的停留或者在某一个音上进行细微的变化,这种音乐艺术明显的特性即使非专业的人也能很好地分辨出来,因此很容易被大家所认知和接受。
(一)以拉蒙特·扬为代表的静态和声技法
拉蒙特·扬是简约派音乐的创始人之一,他创作了静态和声的技法,开启了简约派音乐的发展之路。他所呈现的音乐表现形式主要是以长音和嗡鸣作为音乐的静态特征,在作品的高音组织上没有明显的规律,通过将单音、和弦或音簇作为超常规的延长方式,在和声上呈现静态。在他的代表作品《弦乐三重奏》中可以看出静态和声技法的明显特征,这部作品很难被当时的人们所接受,它演奏的时间长达一个小时左右,在传统音乐弦乐三重奏的体裁下用单一的乐章呈现出奏鸣曲式的完整的结构,宣告了简约派音乐作曲的到来。
(二)以特里赖利为代表的音型重复技法
简约派音乐作曲的艺术手法主要以简单重复为主,它打破了传统音乐在创作旋律片段的过程中重复不能超过三次的限制,它将音型重复的技法运用到了简约音乐作曲的创作中,并发展到了极致,音型的不断重复也成为了简约派音乐作曲艺术的一大标志性特征。而创作这种技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的作曲家特里赖利,他在作品《C调》中把这种音乐作曲的技术和手法发挥到了极致。这部作品由五十三个不断重复的音型模块组成,演奏过程中不断反复地加入其他不同音型的模块,直到全部结束为止,整个演奏过程大约持续四十五分钟左右。这部作品是音型重复技法最具有代表性的作品,对简约派音乐作曲后续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三)以史蒂夫里奇为代表的相变技术
相变主要是指用不同的速度来同时演奏两个或者多个相同的乐句,相变技术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史蒂夫里奇,他在一次磁带音乐的创作中偶然发现了相变的过程,通过对整个现象的研究和探索,把这个现象运用到了音乐创作中,随即他运用相变技术创作了他早期具有代表性的两部作品《涌出》和《大雨将至》。《涌出》是史蒂夫里奇完全用相变技术创作的第一部作品,他在《大雨将至》的创作过程中发现,把两盘相同的磁带同时一起播放,因播放速度的不同而使两种声音产生了时间差。
(四)以菲利普格拉斯为代表的附加过程技术
附加过程技术是菲利普格拉斯主要的音乐研究内容,他是简约派音乐的重要代表人物,为简约派音乐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附加过程技术的产生最初主要是受印度音乐中节奏组合逻辑的影响,它以简单的节奏和旋律作为音乐创作的原材料,在整个重复的过程中不断地增加或者减少乐句的长度,通过拍子的变化使节奏律动也发生了变化,他把这种附加过程的技术手法运用到作品创作中,产生了《两页》,这部作品充分运用了附加过程的技术。附加过程技术的产生对简约派音乐作曲的创作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简约派音乐的产生最初被许多评论家所排斥,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局限性,但它以简单纯粹的音乐艺术形式给音乐爱好者带来一种舒服的艺术享受,给那些追求音乐纯粹性的作曲家们提供了创作灵感。它在音乐艺术领域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对后续音乐人在音乐创作过程中所带来的影响是不可磨灭的。
[1]刘铮.简约派音乐作曲技术初探[D].长春:吉林艺术学院,2011.
[2]王则灵.简约音乐作曲技法特征的分析与研究[J].吉林艺术学院学报,201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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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0125(2015)05-007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