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发展中前进

2015-06-10 15:19袁明川
卷宗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如何形成与发现的,又取得了哪些成就与进步,这是我们深入研究社会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本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及其在此进程中取得的一些发展成绩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法治建设;“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法律

1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如期确立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就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新中国的第一部根本大法—宪法,在全国人民的殷殷期待中于1954年新中国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上顺利通过,这就是我们通常称之的“五四宪法”。然而,像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会一帆风顺一样,我国的法治建设历程中也经历了重大挫折,这主要表现于1957年之后,尤其表现于“文革”十年初荡,在这一时期,我国刚建立起来不久的、根基还不够稳定、司法体制还不够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遭到极大损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社会局面又发生了历史性的好转,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重新得到重视并得以快速发展。

在党的十五大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以确立,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首次被写进宪法,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中的一个大事件,它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大进展,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得到强有力的保障,这同时也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七大与十八大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新时期、新阶段的发现要求,进一步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建设的诸多方面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随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也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得以强调指出。在即将实现中华民族历史复兴的关键时期,更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前提下,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公平上的发展,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

2 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确定

社会主义法治不仅突出地表现在社会管理一经济发展的需要方面,也突出地表现在党和政府在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方面的重大认识和重要进步,它的提出表明了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提出依法执政的新理念,并将之作为党治国与理政的基本方式,并非为了赶时髦、追潮流,更不是为了效仿他国与“拿来主义”,它的提出与确定有着深层次社会发展的必然性要求。

首先,要进行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不能形而上学地把党的执政地位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分裂开来,两者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离开任何一方,另一方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和发展的保障,这也是要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中国和坚定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应有之义和内在特征。其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的领导核心,依法执政理念的提出和确立,有利于党更好、更快地发展其在国际交往和国内社会发展多方面中的指挥与协调作用。再者,依法治国的提出与实施,也是在新形势下提升各级党组织与广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必然要求,在追求和实现“中国梦”的新阶段、新时期,复杂巨变的国内外发展形势对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的基本素质和执政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法执政是历史发展使然。

3 全民的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基本法律在全体公民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普及,全社会的法治理念意识与社会法治诉求也前所未有的提高,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发展中前进的另一重要表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飞速发展为中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要求,而反过来,社会主义法治的形成与发展不仅深刻地影响和作用于中国的社会发展,也同时日益地改变着中国广大人民群众政治理论和思想观念,这在社会发展的宏观领域与微观领域都至为关键的是,整个社会和全体人民的法治理念大大增强。

据相关统计,从1994年至今,仅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的领导们前后就进行了100多次的学习,其中有近30次是有关法律建设或是涉及法治内容的。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等也根据国家相关需要和要求进行了一系列有关法治建设的学习,党的各级组织与国家的各级机关单位,对法治建设和法律知识的高度关注和认真学习也为全社会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和全民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增强起到了很好的榜样作用和巨大的推动作用。

4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信心

我们所要建设和发展的法治体系之所以称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是因为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要求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是科学的法治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与文化相结合的产物。例如:我们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的依法治国,我们社会主义中国进行法治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下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机统一,只有认清和坚持这一特色,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为何在依法治国领域,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领导,党的领导要借助和依赖于社会主义法治才能长治久安,而社会主义法治则不能脱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则它的性质就变了,也就是不能再称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就是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受中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条件的影响和制约,也受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中国传统法纪思维的影响和制约。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更注重法治的人民主体性,坚持每一人、每一社会团体及每一社会阶层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公正。换句话说,社会主义法治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而不是为特权阶层所服务的。在中国传统法治思维的影响下,社会主义法治更重视调解,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消减西方对抗性法律在被我国所参考和借鉴时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规范和保障着占人类五分之一人口的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也正是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驾护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才取得如此令世人惊叹的伟大成就,我们一定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法治的特色并以高度的自信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社,2014-10-28

[2]苏晨和·要以高度自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N]·人民日报,2014-11-21

[3]乔晓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N]·人民日报,2014-11-21

[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2013-11-12.

[5]《张维为》·中国梦与中国情怀,人民日报,2013-03-03

作者简介

袁明川(1987—),男,汉族,研究生学历,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当代中国问题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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