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忠诚案

2015-06-10 08:23
青春期健康·青少版 2015年2期
关键词:行政法院宪法法院违宪

事件概要

1975年“公务员忠诚案”缘由于基尔大学的一名法律系毕业生。该学生在大学期间曾经参加了一个叫做“红色细胞”的极端学生组织,并出席其会议。所以,州政府根据州“公务员忠誠法令”的规定禁止他参加州司法与行政机构的实习。他在州行政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法院维护其继续深造的权利。州行政法院怀疑该州的“公务员忠诚法令”可能违反了基本法第3条规定的平等原则、第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第12条规定的选择职业的自由、第21条规定的政党受到特殊保障以及第33条规定的公务员的权利与责任等规定,因此,将该案件提交到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在审查该州“公务员忠诚法令”的过程中,判定该法令并没有违反基本法的规定。

判决内容

联邦宪法法院第2法庭在判决中,就“公务员忠诚案”提出以下意见:

公务员的忠诚起源于现代行政国家的要求,也就是说,职业公共服务必须忠于国家及其宪政秩序。当然,公务员可以批评政府,并且支持改变现状的建议,但这些仅限于宪政秩序的范围之内。从联邦基本法的条文来看,这部宪法的价值并非完全中立的,宪法不允许破坏民主秩序的行为的存在,所以,也就禁止国家去接受那些排斥与反对自由民主秩序、法治和社会福利国家整体的公务申请人。因此,公务员相对国家来说具有特殊的责任。所以,本案涉及到州“公务员忠诚令”并没有超出合宪的范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尤其是执法程序存在着一些问题,此外,宪法法院中的少数派法官还主张,在宪法法院没有宣布某个组织为违宪组织时,任何组织也不得被视为违宪组织,而学生参加学习也不宜对其施加忠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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