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 郁风
中澳实质性结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后,此举将给中国企业赴澳投资带来怎样的利好?中澳法律界应当如何把握FTA给两国带来的机遇?就此,《中国经贸聚焦》记者日前专访了金杜律师事务所(King&Wood Mallesons)合伙人肖马克(Mark Schaub)及保罗·施罗德(Paul Schroder)。
金杜律师事务所(中国)于2012年3月与澳大利亚万盛国际律师事务所(Mallesons Stephen Jaques)结成紧密联盟,成为中国领先的全球性律师事务所。
CBF:除了传统的矿产资源投资之外,目前中国企业已越来越多投资于澳大利亚农业项目,房地产以及基础设施等。能否介绍下目前中企对澳投资的大体状况,以及如何理解上述趋向?
肖马克:我们确实注意到,我们的中国客户对澳投资发生了显而易见的行业转移。资源不再是唯一的焦点。澳大利亚的房地产、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也成为中国投资者的重点关注对象。比如之前中国国家电网收购澳电企股份、招商局集团获得新南威尔士州纽卡斯尔港99年租期等;对房地产行业的兴趣覆盖了住宅、商业和工业地产,最近还扩展到收购建筑承包商,如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收购澳大利亚最大建筑商之一John Holland公司。
另一值得关注的进展是,走出国门的中国收购者中,私营企业越来越多。这些企业多为上市公司,比如复星集团收购澳大利亚洛克石油(Roc Oil),洛阳钼业收购力拓(Rio Tinto)旗下铜矿资产等。最近还有一些私募股权基金也加入到收购行列,像厚朴投资收购澳铀矿商帕拉丁能源(Paladin Energy)。
我们认为这些趋势还将持续下去,尤其是考虑到2015年和2016年澳大利亚将迎来大规模基础设施私有化(包括几个港口、电力输配设施在内)。中国的国有企业竞购者有望在其中扮演醒目角色。此外,在农业领域也可以看见中国投资者活跃的身影——随着中澳自贸协定的落实,未来其将获得更多机会,投资更为活跃。
我们还认为,得益于自贸协定,随着产品价格降低、销售进一步畅通,中国的分销商也会对澳大利亚产品越来越感兴趣。考虑到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和中国消费者对澳大利亚食品的喜爱,预计这个领域双方交易量会很大,电子商务公司也将积极建立网上食品输送渠道。
CBF:中澳实质性结束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后,澳洲将放宽中国企业对澳投资审查,如何看待中企赴澳投资发展前景,澳大利亚律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把握自贸协议给两国带来的商机?
肖马克:虽然中澳自贸协定的关键条款已经确定,但真正生效可能最快也要等到2015年下半年。在机会真正到来之前,中国投资者有很多准备工作可做。
对于中国的私人投资者来说,今后将与来自美国、日本、韩国的投资者一起,接受同等程度的投资审查。在对澳大利亚资产的竞购中,中国投资者终于可以与其他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就算有些投资案仍然要受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的审查,但现在大家都已经明白,FIRB关心的是保护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只要不触犯这一点就没有问题。事实上,去年美国ADM公司的收购申请遭到拒绝,也是因为涉及到敏感的农业部门。
所以我们认为,中国在澳投资前景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不管投资是否涉及地产和农业等敏感领域,不管投资者是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抑或主权财富基金,也无论它们是否能够享受到放松审查带来的便利。
如果律所能够回应客户在这方面的需求,并帮助客户善加利用自贸协定带来的契机,当然也会从中受益。事实上我们经常与客户讨论如何从自贸协定中获益。在新的自贸协定框架下,两国贸易和投资可能将迎来显著的双向增长。
CBF:对中国企业到海外包括澳大利亚投资并购,如何进行前期调查,应当防范哪些主要风险,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能否做些剖析和提出相关建议?
肖马克:我们认为中国投资者在澳大利亚的竞购能力已经有了显著提高。在此之前,很多中国竞购者都跟不上紧张的收购时间表(或者说是不愿意跟上),也不能很好地处理卖方对交易不确定性的担忧情绪(这种不确定性主要来源于中国政府对外投资的审查流程和中国银行的收购融资流程)。在那些竞争非常激烈的竞购案中,我们很少看到中国投资者真正用心参与——直到洛阳钼业收购力拓的Northparkes铜矿、招商局集团联合澳大利亚黑斯廷斯基金(Hastings Fund)收购纽卡斯尔港。
而现在,随着监管程序明朗化,中国投资者在澳可能面对的主要风险和障碍,是它们中的一些会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图省事、走捷径,这导致企业有时候甚至根本不了解自己正在购买的资产。有些中国企业,先前并不具备海外并购的经验,无法迅速作出决断,所以对于并购非常紧张,却又不愿意做好前期尽职调查,有时很仓促地就加入了竞购。这一不良习惯已经形成一种趋势。结果就是,我们代理的外国企业对中国公司收购案,完成率能达到90%,但我们代理10起中国公司收购外国资产的交易,最后能成事的大概只有1起。
而且,中国投资者在竞购过程中还出现一种倾向,那就是过分强调价格的重要性、过分低估卖方及其顾问所看重的其他因素(比如交易确定性、雇员组成、社区、环境等)。而资产出售方对于交易确定性等往往非常看重,收购方必须出价高到一定程度,才能让出售方愿意等待、愿意承受不確定性带来的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我们认为中国企业如果有意海外并购,就需要组建一支专门的并购团队,做好先期准备工作。临时找律师事务所咨询并不能帮它们解决所有问题。
CBF:中澳两国目前在金融领域深化开放和合作,包括将在悉尼建设人民币离岸中心等,这些举措对于中国企业到澳大利亚投资能够带来怎样的便利?为了更好服务中澳经贸,您对该领域的进一步开放与合作有哪些建议?
肖马克:人民币的国际化过程包含很多重要步骤,宣布在悉尼设立人民币清算行是最新的一步。中澳自贸协定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关于如何削减双方商业往来成本,而清算行带来的灵活性将进一步降低这一成本。未来,中国设在澳大利亚的银行可以为中国投资者提供更全套的服务。
为了让澳大利亚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中国获得更公平的经营和竞争环境,中澳自贸协定整合并简化了相关的授权和审查流程。协定还对透明度、监管政策制定等问题作出了鼓舞人心的承诺。届时双方会成立一个金融服务委员会,专门服务于促进中澳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和中国证监会已经达成协议,同意加强合作,就两国各自的金融监管框架加深互相理解。两国都已经明确了即将加深合作的领域范围。
我们相信,这种合作必将促进中国在银行和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开放。
CBF:中澳FTA将放宽澳大利亚律所在华从事的业务范围,另外正在试验的上海自贸区也出台了新规,中外律所可互派律师跨境业务合作,这些动向对于澳大利亚律所在华发展将有怎样的影响?金杜在为更多中澳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以及在华业务发展方面有什么思路和计划?
肖马克:关于法律服务自由化,中澳自贸协定到目前为止还未透露过多细节。不过,未来肯定会诞生很多法律服务合作项目。无论如何,我们认为,澳大利亚或其他跨国律所一旦真正拥有在中国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会变得更有竞争力。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澳大利亚律所首先必须找到一个规模足够大的中国合作方。与具有足够规模的中国律所合作,双方合作才能产生足够影响。
我们在中国已经拥有2000名员工、11个办公室。我们的服务组合非常独特,可以为中国和澳大利亚企业提供双向帮助。我们也是唯一一家在澳大利亚、中国大陆和香港都具备服务能力、并能够为中澳双向投资提供无缝法律服务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