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应红军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同志要求,现将近年来中央和省里出台的有关红军及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相关政策待遇整理归纳如下:
一、提高医疗待遇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
2.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按省(部)长级标准报销医疗费《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55号)。
3.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09]58号)。
4.1937年7月7日至1938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
5.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54号)。
6.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中共江西省委組织部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09]58号)。
二、提高生活补贴标准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二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南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二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4.执行时间:从2011年1月起执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66号)。
三、提高护理费标准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部护理费南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3.执行时间:2014年1月起执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赣老发[2014]1号)。
附:1.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从2011年起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赣组字[20l 1]66号)。
2.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从2014年1月起护理费标准提高为每人每月600元(赣老发[2014]1号)。
责编/水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