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并且新增了证人保护方面的内容,在证人保护制度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司法实践中证人害怕打击报复,出庭率不高的现象仍然盛行。出庭率低已经成为现在刑事诉讼案中最重要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针对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还存在保护机关责任分工不明确、刑事证人保护措施内容不完整和刑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制度不完善的缺陷,需要从明确保护机关责任分工、补充刑事证人保护措施内容和建立有效的刑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制度等几个方面对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予以逐步完善。
关键词 刑事证人 保护 现状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5.05.064
Analysis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tatus of Criminal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YUAN Qun
(Department of Law,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138)
Abstract The new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o further clarify and improve the appearance of witnesses system, and added content witness protection, has made some progress in terms of the protection syst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witnesses, but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witnesses fear retaliation, the phenomenon is not high court still prevalent. Appear in Court in criminal litigation has become now the most important issue. To solve this problem, there is no clear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protection authorities, criminal witness protection measures are incomplete and criminal witnesses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is imperfect, flawed and needs to protect organs from clear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supplement for our criminal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several aspects of the criminal witness protection measure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effective criminal content witness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so on China's criminal witness protection system to be gradually improved.
Key words criminal witness; protection; status; improvement
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国家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本人及其相关人员采取一定保护措施保护其人身、财产等安全的制度。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并且新增了证人保护方面的内容,但是要落实对证人保护、救济的保障,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对其进行完善。
1 完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意义
2014年8月21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帆等五名被告人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两名主犯被判死刑,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招远血案开庭日,目击证人没有一个出庭。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不愿意出庭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的弊病,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质证质量。证人之所以不愿意出庭作证,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善,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不力,导致证人作证担负的风险大,证人害怕打击报复。因此,刑诉法修正案实施后,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从刑事证人保护的主体、证人保护的对象以及证人保护的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保护证人是保护司法公正的客观需求。法律之所以能够准确适用,正当程序是基础,是确保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①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出庭率低,易导致片面,质证乏力,影响到实体认定。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证人出庭率,进而提高刑事指控的成功率,推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次,证人保护制度反映了个体权利保障的现实需求。证人保护是维护证人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是防止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伤害的必要手段。保护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一种制度需求,更是法治社会尊重个体权利的应有之义。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证人,保护证人,也是保护自身。构建一套切实有效地保护证人及其亲属安全的法律规制是社会一般正义的必然要求。
2 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现状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主要从五个方面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包括明确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存在人身危险的,应当采取证人保护措施;将保护对象从证人扩大到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明确了证人保护的措施,如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增加了证人保护的请求权;增加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在证人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规定过于笼统、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还需进一步完善。
2.1 保护机关责任分工不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公、检、法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证人进行分诉讼阶段保护,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三个机关在刑事实践中应该怎样分工协作,部门和部门之间职责规定过于宽泛,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如果没有很好的衔接或者衔接不畅,及其容易导致证人保护出现空白,甚至落空,不能够起到保护证人的作用。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证人有权利向三个机关的任何一机关申请法律的保护,但并没有具体规定申请应该符合一个什么样的条件、具体由哪个机关承担相应的职责。这些笼统的规定可能导致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另外,三大机关都有义务对证人加以保护,法律却未明确规定由哪一个机构对刑事证人保护的程序实施进行监督,对侵犯证人及其相关人员权利的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考虑在立法中增设保护证人失职罪,并将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条文中予以明确规定。②
2.2 刑事证人保护措施内容不完整
保护措施直接关系到证人保护的效果,在保护措施方面,目前立法只是对可采纳的保护措施进行列举,并没有划分各种措施的性质和适用的阶段。使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保护措施没有针对性。另外,刑事证人保护措施内容还不够完整,一些必要的保护措施没有纳入保护体系。例如贴身保护制度、短期安置制度、为证人提供心理辅导和证人回访制度等特殊的保护措施都没有体现。
2.3 刑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制度不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补偿制度:“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这体现了立法的进步,但是也存在不完善之处。首先,未明确规定对于因作证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如何补偿,例如证人因提供证言受到打击、报复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其次,笼统地规定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并不能保证经济补偿能落实到位,尤其是一些财政紧张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最后,对于证人经济补偿不到位或者经济补偿权遭到侵犯时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
3 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之完善
3.1 明确保护机关责任分工
目前一些学者主张应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设立一个证人保护中心,专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笔者认为在当前经费和人员都不足的情况下,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难以实现,在现有机构、人员不变动的前提下,因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的能动性、灵活性、高效性等特点,具有证人保护实施机构的优势,可以由公安机关作为证人保护实施机构,③具体由公安机关内部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实施,由熟悉情况的被保护人员居住地派出所协助执行。检察机关应当担负对刑事证人保护的实施工作的监督职能,证人及其有关人员如果认为保护实施机构有错误或保护不力,可以向实施机构所在地检察院申诉,保护证人失职时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也应当在立法中明确。
3.2 刑事证人保护措施内容的完善
保护措施按性质可以分为一般性保护措施和特殊性保护措施。根据证人面临威胁程度的不同,在适用的保护措施的性质上和保护力度上应当进行区分。还可以将保护措施进行分级,根据案件证人面临的风险情况,适用不同等级的保护措施和配备保护人员。同时应当将一些必要特殊保护措施纳入保护体系。例如贴身保护制度、短期安置制度、为证人提供心理辅导和证人回访制度等特殊的保护措施,以更有效地实现对证人的保护。对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还应当制定详细的保护方案和计划,并经过监督机构审查,方可实施。
3.3 建立有效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建立形之有效的经济补偿保障制度,完善我国证人经济补偿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对于因作证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当刑事证人的个人合法权益因为作证而受到损害时,应当得到国家的补偿。④证人因作证行为而遭受打击报复,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行为人无力赔偿损失时,国家应对证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其次,在经济补偿资金保障方面,应当由中央财政统一专门拨款,建立专项的证人保护基金,做到专款专用。⑤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募集的方式补充证人保护基金。由检察院对保护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最后,建立证人经济补偿救济程序,在证人经济补偿不到位或者经济补偿权遭到侵犯时,其有权利向原作出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并向上一级证人保障机构申请复议。还可以向作为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监督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刑诉法修正案实施后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构建研究》;湖南警察学院科研项目《刑事诉讼证人制度之完善》
注释
① 袁群,黎亚薇.程序文化的意义[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12):91.
② 李艳.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J].宿州学院学报,2013(3):40.
③ 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85.
④ 王琪.中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再完善研究[D].兰州大学,2014.
⑤ 王鲁诗.刑事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