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5”“211”高校分类的法学思考

2015-06-07 07:15吴玉姣
怀化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湖南省公平毕业生

吴玉姣

“985”“211”高校分类的法学思考

吴玉姣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法律视域下的“985”“211”高校分类,致使教育资源分配等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而且通过实证分析发现选调生招考中“985”“211”高校门槛的设置造成了就业歧视后果的产生。这些不仅有违法理上的公平原则,且与《宪法》之平等原则、《劳动法》之禁止就业歧视条款、《就业促进法》有关就业公平的规定以及《公务员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等法律规范相冲突。质言之,“985”“211”高校分类背离了当时设立的初衷,理应被废除。

高校分类;“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院校门槛;就业歧视

1998年5月,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大会上向全世界宣告:“为了实现现代化,中国要有若干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1]随后教育部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积极响应建立一流大学的号召,并以江泽民同志的讲话时间命名为“985”工程。我国第一批“985”工程定格为2+7所高校①。截至2011年年末,“985”工程共包含39所高校。而“211”工程自1995年启动,主要是集中中央和地方各方面力量,面向21世纪分期分批地重点建设100所左右高等学校及一批重点学科、专业。据教育部官方网站显示,现有“211”高校112所[2]。另,所有“985”高校都包括在“211”高校内。然而,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因“985”“211”高校分类造成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现象日益凸显。另外,就业单位中盲目设置“985”“211”高校门槛的情形也越来越多,这无疑会造成就业歧视后果的产生。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教育领域是否公平合法备受关注。2014年11月,一度流传“985”工程、“211”工程将被废除,虽然在11月13日晚教育部通过官方微博“微言教育”予以否认,但这一信息无疑透露出网民们废除“985”“211”高校分类的心声。另外,根据网易新闻关于“985”“211”高校分类的一项调查显示,43%的网友认为“应该废除”,18%的网友选择“中立”,而表示“不应该废除的网友仅有18%。笔者通过法律视角分析后发现,“985”“211”高校分类造成了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以及就业歧视等后果,这已然违背了法理上的公平原则,且与《宪法》之平等原则、《劳动法》之禁止就业歧视条款、《就业促进法》有关就业公平的规定以及《公务员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等法律规范相冲突。从现在的情况看来,“985”“211”高校分类已背离当时设立的初衷,理应被废除。

一、“985”、“211”高校分类导致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

英国著名法学家斯坦、香德曾在《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指出“秩序、公平、自由,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由此可见公平的重要性。另外,党的十八大也将公正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众所周知,教育公平是最为基础的公平,是使得社会公平的重要保证。然而,数十年发展过后,回顾“985”“211”高校分类,其确实导致了教育资源分配严重不公平:

以教育输入方面的财政支持为例,“985”“211”高校获得的财政支持远远超过非“985”“211”高校:《新京报》研究了“985”“211”高校中科研经费最多的清华大学与非“985”“211”高校中科研经费最多的西南石油大学,发现其中清华大学科研总经费财政拨款为27.75亿元,西南石油大学财政拨款约1.2亿元。可见在2013年的财政拨款方面两者科研经费所获的财政支持相差23倍多[3]。但这些教育投入却未能取得应有的成果,从学校和学科角度看,都有不少非“985”“211”高校优于“985”“211”高校。于是便出现了,在资源分配极不平衡的条件下,一些“985”“211”高校未能领先,而一些非“985”“211”高校却表现优秀的情形。进而引发了非“985”“211”高校极大的怨恨,不公平现象也特别突出。

如学校排名方面,笔者对照2014年中国大学排行榜100强[4]与“211”工程高校名单发现:排名31的北京协和医学院、75的山西大学、79的首都医科大学、84的华南农业大学、89的河南大学、93的浙江工业大学、94的福建师范大学以及98的深圳大学等8所大学都未能进入“211”工程,而排名102的湘潭大学、103的哈尔滨医科大学、104的黑龙江大学、104的南方医科大学、107河北大学、107南京医科大学、109的昆明理工大学、110南京工业大学、111扬州大学、112燕山大学等10所大学也未能进入“211”工程。相应地,如排名144的石河子大学等18所“211”工程高校却未能挤入排行榜的前112②强。具体分析湘潭大学这所非“985”、“211”高校,其被SCI、EI收录论文数和论文国际被引用数均稳定在全国70名左右,其中SCIE收录论文数连续5年位居湖南省省属高校第一[5]。而近5年签订横向科技开发项目有324项,申请专利有259项,科研成果转化率居湖南省高校前列[5]。其本科生培养质量排名全国45位,研究生教育竞争力排名第77位,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1%以上[5]。这些优异的成绩都表明了一些非“985”、“211”高校虽受到了国家财政不公平的对待,但其发展喜人,这便又不由得增加了不公平的色彩。

而学科方面,笔者发现在2012年教育部学位中心学科评估中,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的大气科学一级学科超越了北京大学和南京大学等名校,综合实力排名第一[6]。在第一轮学科评估(2002年—2004年)中,一样有些非“985”“211”高校的学科排名远远超过“985”“211”高校。如:成都理工学院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学科名列前茅,山东农业大学园艺学、成都中医药大学中药学排名都在“教育部一级学科排名”中位居前三[7]。此外,湖南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丁岚在其导师湖南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湖南大学“985”工程首席专家李海峥教授的指导下做了有关《“985”工程实施效率及影响因素研究》的博士论文,文章指出在著作生产力、本科生及研究生产出效率、博士研究生培养效率、本科生教学生产效率等方面,非“985”高校比“985”高校做得要好一些。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一方面国家对“985”“211”高校投入的成本与最终的收益并不构成最优,这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合理。另一方面,有些非“985”“211”高校表现优秀却未能获得国家财政的有力支持,而一些获得国家财政大力支持的“985”“211”高校却落后于非“985”“211”高校,这又再一次引起了不公平。此外,还因为专项资金采取的是专家根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批的方式而不是公开竞争方式,因而不免会有缺乏监督进而导致权力寻租空间的出现,这也相继产生了一系列的违法现象。

二、“985”、“211”高校分类引发就业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认为就业歧视包括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因劳动者与职业能力和职业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而作出的区别对待。正因为有“985”“211”高校的分类,导致了社会普遍认为“985”“211”高校毕业生优于非“985”“211”高校毕业生,因而一些单位在招考中随意设置了“985”“211”高校门槛。然而,在很多职位上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并不能凭是否为“985”“211”高校毕业生进行区分,且绝大部分的职业内在客观需要与“985”“211”高校也是不相关的。因此,就业领域中“985”“211”高校门槛的设置并不是合理的区别对待,且我国未有要求对“985”“211”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扶持的相关规定,这无疑造成了就业歧视,侵犯了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以下笔者将以湖南省在2014年选调生招考中存在的此类问题为例具体分析:

(一)“985”“211”高校分类是就业领域中“985”“211”高校门槛设置的前提

由于存在“985”“211”高校分类,就业单位不顾职位要求以及毕业生质量等盲目地将招考门槛设置为“985”“211”高校毕业生,这一现象引起了不少专家学者的质疑。北京大学社会学夏学銮教授,全国人大代表、湘潭大学前校长罗和安教授等都在呼吁这一现象的不合理性。另,教育部也开始重视这一现象,其于2013年4月16日下发了《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五大点规定的就是为了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严禁就业歧视。而关于就业歧视的禁止,文中共列出了三个严禁,居于首位的就是“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可惜的是这类现象屡禁不止,还进一步渗入到选调生招考领域:

2014年3月6日湖南省颁布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其附件1即《湖南省2014年选调生选拔计划及相关工作要求》[8]中详细规定了选调对象、条件以及计划等。其规定:计划选拔高校毕业生85人,而计划选拔“985”“211”高校毕业生35人,占全部高校毕业生人数的41.18%。此外,全部要求选拔“985”“211”高校毕业生的地方有长沙、衡阳、株洲、湘潭四处;计划选拔“985”“211”高校毕业生在50%以上的地区还包括岳阳、常德、益阳、郴州等4处。可见计划选拔“985”“211”高校毕业生人数与计划选拔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的比例超过50%的地区在全省14个州市中占8个。而选拔非“985”“211”高校毕业生人数较多的地区全集中在相对偏远,经济也比较落后的湘西州、怀化市等地。

(二)“985”“211”高校分类是致使就业歧视滋生的温床

就业领域中设置“985”“211”高校门槛会不会构成就业歧视?下面笔者将以湖南省2014年选调生招考中“985”“211”高校门槛的设置为例进行说明:

1.拟录用计划中,人数极多的非“985”“211”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极少

依据《2014年选调生拟录用人员公示名单》可计算出2014年湖南省选调生选拔的非“985”“211”高校毕业生人数与其计划招录的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百分比。制成表1如下:

表1 2014年湖南省选调生选拔的非“985”“211”高校毕业生人数与其计划招录的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百分比表

截至2014年7月9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共2 246所[9]。而2011年12月30日,时任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宣告“211”工程和“985”工程的规模已经稳定[10]。所以我国现有“985”高校39所,“211”高校112所[11]。而据相关资料显示,所有“985”高校都属于“211”高校,因而“985”“211”高校共112所。假设每个高校毕业生人数一样,那么“985”“211”高校毕业生人数与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的比值为112:2246=4.99%。笔者将以此为前提计算各地区每一位非“985”“211”高校毕业生与每一位“985”“211”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机会。

结合表1:2014年湖南省经济发达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等地区没有选调生职位提供给非“985”“211”高校毕业生,那么每一位非“985”“211”高校毕业生在此四处的工作机会为0;而岳阳、常德、郴州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提供给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的选调生职位也仅为25%。这就相当于人数仅占4.99%的“985”“211”高校毕业生在岳阳、常德、郴州三地的工作机会是75%,而人数占95.01%的非“985”“211”高校毕业生在这三地的工作机会却只有25%,计算可得每一位“985”“211”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机会是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的57.12倍。同样可算得每一位“985”“211”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机会与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机会在益阳的比值是38.09倍,在张家界是9.51倍,在娄底是6.35倍,在邵阳是5.44倍,在永州是4.76倍,在怀化是4.76倍,在湘西州是1.47倍。而从湖南省的整个范围来看,每一位“985”、“211”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机会与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机会比值也高达13.32。分析可知:在“985”“211”高校毕业生与非“985”“211”高校毕业生都能胜任选调生的岗位,且“985”“211”高校以及毕业生都不一定优于非“985”、“211”高校与毕业生时,在发达地区非“985”“211”高校毕业生没有工作机会,而在较为发达的地区“985”“211”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机会是其的57倍,而就算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985”“211”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机会也要高于其他。这是极为不合理的。

2.报名阶段,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竞争相对激烈

湖南省2014年选调生选拔的报名工作是3月14日下午16时截止,笔者研究了中公教育网[12]3月14日上午8:00时的统计数据,其中“985”“211”高校毕业生和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的计划选拔人数与报名人数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从计划选拔人数与其报名人数的比例可以看出2014年湖南省各州市竞选选调生的激烈情况(计划选拔人数与其报名人数的比值越低说明竞争越激烈)。如益阳市计划选拔“985”“211”高校毕业生2人,然而报名人数16人,也就是说共有16个人竞争这2个职位,计划选拔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为12.5%,相当于100个人竞争12.5个职位;而益阳市计划选拔非“985”“211”高校毕业生1人,然而报名人数49人,也就是说共有49个人竞争这1个职位,计划选拔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为2.04%,相当于100个人竞争2.04个职位。纵观全表,“985”“211”高校毕业生计划选拔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最低的数长沙1.47%,而长沙由于是省会城市,所以这竞争激烈度也情有可原;此外仅娄底、张家界两个地方的比值在4%左右,永州、岳阳等8个地区在5%到7%之间,而郴州、衡阳两地高达9%以上,益阳更是达到12.5%,全省超过5%的达11处占78.57%。但反观非“985”“211”高校毕业生计划选拔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没有一个地区超过了5%,达4%的都仅有湘西、永州、怀化三个地方,且这三个地方恰恰在我省经济欠发达的地方。

3.录用阶段,不少非“985”“211”高校毕业生成绩优于“985”“211”高校毕业生,但其总体录用名额较低

从最终选拔结果来看,2014年湖南省录用选调生[13]中有不少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的分数远远超过“985”“211”高校毕业生。以邵阳为例,其选拔的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的分数为76.38、75.63、75.58、75.38、74.98、74.47、74.39,平均达75.26,远远高于其选拔“985”“211”高校毕业生的71.82分;永州市选拔的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的最高分数为75.13,最低分数为72.028,而其选拔“985”“211”高校毕业生的最高分数为74.412,最低分数为72.43。可见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的最高分要比“985”“211”高校毕业生的高而最低分也相差不多;怀化市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的最高分数为76.61,平均分为73.23,这也远远高于其“985”“211”高校毕业生的71.96分;湘西州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的最高分数为74.21,平均分为72.37,这也远远高于其“985”“211”高校毕业生的70.26分。然而,湖南省选调生招考公告留给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机会却是极少的。可见有不少可以考出高分的非“985”“211”高校毕业生被湖南省2014年的选调对象要求无情地挡在门槛外。仅仅因为院校不同非“985”“211”高校毕业生就遭受这般不平等待遇,这是不公平的。

(三)我国未出台针对“985”“211”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政策,不存在就业歧视产生的例外情况

当然,有些职业因确实存在客观需要如讯问女犯罪嫌疑人时就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有些是法律规定给予特殊人群优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就规定了残疾人在就业方面的种种特权,以及国家基于某种政策性考虑而采取的鼓励措施如国家公务员招聘考试中就给“三支一扶”人员以特殊照顾等等,这些都是合理差别对待,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但是我国并没有针对“985”“211”高校出台就业相关扶持政策,所以不在合理差别对待范围内,不构成就业歧视的例外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都没有规定在就业方面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给予不同层次的区别对待。而《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意见的通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重点建设一批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点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对“211工程”建设领导工作的通知》、《“211工程”总体建设规划》,以及《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十五”期间加强“211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中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考核录用制度都是要求推行学历文凭、技术等级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并重,并没有给予“985”“211”高校扶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要求改进建立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认为应该强化人才选拔使用中对实践能力的考查,克服社会用人单纯追求学历的倾向。因而因“985”“211”高校分类导致的就业歧视不构成扶持政策,不满足就业歧视的例外情况。

三、“985”“211”高校分类间接导致违法结果的产生

我国《宪法》规定了平等原则,《劳动法》有规定禁止就业歧视条款,《就业促进法》设立了有关就业公平的规定,《公务员法》也规定了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而上文已分析,“985”“211”高校分类致使就业领域中出现了院校歧视,最终导致就业歧视后果的产生,因而可以说“985”“211”高校分类是间接违反了平等原则及相关法律。下面笔者还是以湖南省2014年选调生招考中设置的“985”“211”高校门槛为例进行分析:

(一)违背《宪法》的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根据《湖南省2005年选调生选拔工作公告》[14],并没有特别要求“985”“211”高校的毕业生。因而,经笔试、面试等一系列筛选后,《湖南省2005年选调生选拔对象公示公告》[15]的拟选拔名单中非“985”“211”高校的毕业生仅人数已选拔占总人数的百分比低于50%的仅长沙;低于70%的仅娄底市;超过80%的城市有7个,占全省市州的一半;而怀化市高达100%;另外,2005年全省选调生总选拔高校毕业生239人,而其中非“985”“211”高校毕业生高达182人,占高校毕业生总选拔人数的百分比为76.15%。因此,在选拔工作公告没有特别要求“985”“211”高校毕业生的情况下,非“985”“211”高校毕业生在选调生的选拔中占绝对优势。而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湖南省2014年的选调生选拔严重倾向于“985”“211”高校毕业生,且这种倾向也不是合理差别,因而这就违背了宪法的平等原则,侵犯了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理应依据宪法享有的平等权。

(二)违反《劳动法》的禁止就业歧视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而湖南省2014年的选调生招考条件在“985”“211”高校以及毕业生都不一定优于非“985”“211”高校与毕业生的情况下,区分“985”“211”高校毕业生与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的做法就造成了一种就业身份上的不平等。另外,经数据分析,有些地方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机会为0,有些地方“985”“211”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机会是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的57.12倍,这就是就业机会上的不平等。而“985”“211”高校毕业生与非“985”“211”高校毕业生在选调生这一岗位的职业能力以及内在客观需要没有多大差异。以湘潭大学这一非“985”“211”高校为例,其有不少毕业生被选拔为选调生,且在相应的选调生职位上做出了杰出贡献。如:湘潭大学硕士毕业生唐萱萱[16]在2009年怀化市洪江区高坡街桐油湾社区的第七届换届选举中全票当选为居委会主任。湘潭大学旅游管理专业的硕士毕业生莫超[17],在高新区谢林港镇清溪景区筹备办公室任选调生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开创了一个具科普性、参与性、互动性的体验式旅游项目——“清溪农场”,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取得了成绩。基于他的优秀表现,2011年11月新华网微博为其提供了一个多小时的微访谈活动。另外,《北海日报》的《选调生赴北海基层岗位锻炼为基层增添新活力》一文中提到了湘潭大学的毕业生谭某[18]在广西北海市选调生的工作状况,文章赞扬了她勇于战斗在各项目第一线以及总是积极投身北海市重点工作的奋斗精神等等。因而笔者不认为“985”“211”高校毕业生与非“985”“211”高校毕业生在选调生这一职位上存在实质方面的适当、合理、正当和必要等区别对待的必要。所以,笔者认为湖南省2014年的选调生招考条件侵犯了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违反了《劳动法》的禁止就业歧视条款。

(三)违反《就业促进法》有关就业公平的规定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其第二款进一步细化,说明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这一条款,当然也包括院校歧视的因素在内)另外,《就业促进法》第三章规定的就是“公平就业”,第二十六条则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然而据上述分析可知,长沙、衡阳、株洲、湘潭等四处全部要求选拔“985”“211”高校毕业生;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四处也把“985”“211”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选拔对象。计划选拔“985”“211”高校毕业生人数与计划选拔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的比例超过50%的地区共8个,在14个州市中比例高达57.14%。可见湖南省2014年的选调生招考条件将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大大压缩,这侵犯了非“985”“211”高校毕业生据《就业促进法》享有的平等就业权利,使其受到了院校歧视这等不公平对待。

(四)违背《公务员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选调生是省委组织部的后备干部,录用后直接进入公务员编制,相当于公务员的一种。因而,选调生的选拔也应该遵守《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然而,上述分析的结论是湖南省2014年的选调生招考条件,在未进行公开考试前就以毕业学校不合要求把给非“985”“211”高校毕业生给挡在了大门外,这确实阻碍了很多优秀的非“985”“211”高校毕业生进入党政领导干部队伍。这既没有给非“985”“211”高校毕业生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也违背了择优录取的办法。

四、结语

“985”工程指向的是高水平大学整体。另外,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211”工程重点建设的不只是学校,还包括学科、专业等③。然而,不管是从学校角度看还是从学科角度看,都有一些优秀学校和排名靠前的学科未能凭此进入“985”工程、“211”工程队伍。如从学校角度看,据燕山大学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赵晓冬教授提供的资料:我国现共有重点大学88所,而其中东北石油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江苏大学、江西农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陕西科技大学、山西农业大学、沈阳农业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燕山大学等12所重点大学未能进入“985”工程、“211”工程[6]。这说明,并不是所有优秀高校都能成功入选“985”工程、“211”工程。另外,从学科角度看,一些学校虽拥有世界水平的学科专业,但也未能凭借这些学科专业进入“985”工程、“211”工程高校行列。具体以湘潭大学为例,其本科专业中有6个排全国十强、有3个是国家重点学科;其中“化学、材料科学、工程学”三大学科的ESI排名进入全球大学和科研机构前1%,且有10个二级学科排在全国前10%,25个学科排在全国前20%,66个学科排在全国前50%;而流变力学、消费经济学还是其首创[5]。但是湘潭大学也未能凭借这些优秀学科进入“985”工程、“211”工程高校的行列。此外,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还披露了在申报过程中一些学校任意增学科、随意抢师资以及评审受学校经济实力、地区“平衡思想”等影响的不公正现象[19]。可见,在“985”工程、“211”工程的入选环节就已存在不公平现象。

而按照是否进入“985”工程、“211”工程为标准进行高校分类后,由此而来的不公平、不合法事件也时有发生。如2015年1月15日,湖南大学招生领导小组会议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形成了“湖南大学今后不再接受非‘985’高校硕士研究生的转学转入申请”的会议纪要(湖大招生会纪20142号)。毫无疑问,这违背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转学条件——“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情况”。由此可见,湖南大学并没有把为学生提供学习便利放在首位,并且这一会议纪要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非“985”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原本入选“985”工程、“211”工程环节就已存在不公平现象的基础上,笔者经实证分析后又发现“985”“211”高校分类确实造成了不平等、不公平的现象,且不少单位还因误解“985”“211”高校毕业生优于非“985”“211”高校毕业生而致使就业歧视的产生,以致违背我国《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公务员法》等的规定。在此违背平等、公平以及间接违法的情形下,笔者期冀国家有关机关能顺应公众呼声,废除“985”“211”高校分类。

注释:

①2即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7则是南京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七所高校。

②此处区前112是因为我国现共有“211”工程高校112所,如果是最优秀的学校入选该工程,则排名前112位的都应该是“211”高校。

③可在建设的实践过程中,”211重点学科”公布甚少。

[1]人民网.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1998-05-04)[2014-09-16].http://www.people.com.cn/ item/ldhd/Jiangzm/1998/jianghua/jh0023.html.

[2]教育部.“211工程”学校名单[EB/OL].[2014-09-03].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94/ 201002/82762.html.

[3]新华网.“211”“985”被指成高校“贫富分水岭”[EB/OL].(2014-11-19)[2014-11-20].http://news.xinhuanet.com/ edu/2014-11/19/c-127226543-2.htm.

[4]中国校友会网.2014年中国大学排行榜名单[EB/OL].(2013-12-30)[2014-09-18].http://www.gaokao.com/e/20131230/ 52c1371a3ae91.shtml.

[5]曹辉.“一定要把湘潭大学办好”——写在湘潭大学复校40周年之际[N].湖南日报,2014-9-10(10-11).

[6]赵晓冬,李兴国.“非211工程”全国重点大学生存现状与发展战略[J].长白学刊,2014(2):120,115.

[7]孟风玲.“211工程”十六年建设的实践与反思[D].浙江:浙江师范大学,2012.

[8]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局.湖南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EB/OL].(2014 -03-06)[2014-09-02].http://www.hnrst.gov.cn/web/ rltzww/zwgk/gwyzk/zkggjzwxx/201403/t20140306-1037516.html.

[9]教育部.2014年全国高等学校名单(截至2014年7月9日)[EB/OL].[2014-09-03].http://www.moe.gov.cn/ 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229/201408/173611.html.

[10]百度百科.985工程[EB/OL].[2014-09-03].http://baike.baidu.com/view/59436.htm?fromtitle=985&fr=aladdin.

[11]教育部.“211工程”学校名单[EB/OL].[2014-09-03].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94/201002/82762.html.

[12]湖南公务员考试网.2014年湖南公务员、选调生及法检考试报名人数统计汇总[EB/OL].(2014-03-6)[2014-09-03].http://hn.offcn.com/html/2014/03/29511.html.

[13]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局.2014年选调生拟录用人员公示名单[EB/OL].(2014-07-14)[2014-09-09].http://www.hnleader.gov.cn/Index/ViewNews/?NewsID=14714161519.

[14]湖南领导人才网.湖南省2005年选调生选拔工作公告[EB/ OL].(2005-01-25)[2014-09-05].http://www.hnleader.gov.cn/Index/ViewNews/?NewsID=20051251265.

[15]湖南领导人才网.湖南省2005年选调生选拔对象公示公告[EB/OL].(2005-05-20)[2014-09-05].http://www.hnleader.gov.cn/Index/ViewNews/?NewsID=20055201718.

[16]张太武,陶晶雯.省委选调生硕士研究生当选为洪江区社区主任[EB/OL].(2009-09-30)[2014-09-06].http://bbs.rednet.cn/thread-20239649-1-1.html.

[17]张英杰.选调生莫超在清溪村[EB/OL].(2011-09-07)[2014-09-06].http://roll.sohu.com/20110907/n318617100.shtml.

[18]北海日报.选调生赴北海基层岗位锻炼为基层增添新活力[EB/OL].(2010-12-08)[2014-09-06].http://www.gx.xinhuanet.com/dtzx/2010-12/08/content-21581690.htm.

[19]新华网.“211”“985”被指成高校“贫富分水岭”[EB/OL].(2014-11-19)[2014-11-20].http://news.xinhuanet.com/ edu/2014-11/19/c-127226543-2.htm.

The Legal Thinking on College Classification of“985”and“211”

WU Yu-jiao
(School of Law,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Hunan 411105)

From the legal perspective,the university classification of“985”and“211”not only leads unfair educational resource allocation,but also causes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because it can be seen that there is a threshold setting of“985”and“211”universities in the recruitmentof the selected graduates through empiricalanalysis.These phenomena violate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on illegal reason.In addition,they also conflict with the legal norms,such as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in the Constitution,the prohibiting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terms of the Labor Law,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employment equity of the Employment Promotion Law,and the equal competition and the contestmobility of the Civil Servant Law.In a word,the university classification of“985”and“211”deviates from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and it should be abolished.

classification ofuniversities;“985”project in universities;“211”project in universities;threshold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G64

A

1671-9743(2015)02-0114-07

2014-12-10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法律视野中的高等院校分类方法研究”(10YJA880183);湘潭大学法学院2014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湘潭市选调生报考要求‘985’‘211’高校毕业的合法性分析——以湘潭大学法学院优秀毕业生为研究样本”。

吴玉姣,1991年生,女,湖南娄底人,硕士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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