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财产保险公司与邹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年底到期。双方在2010年签订了服务协议,单位派邹某到高校学习半年,邹某回来后须在单位工作5年。但邹某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告知单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要求邹某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到双方签订的服务期结束之日。几经工作,邹某还是决意要走。无奈,单位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申诉人
公司不是随便外派职工学习的,需要满足多个条件才可以。我们派你出去学习,就是希望你能回来为公司更好的工作。
被诉人
你这本身就是霸王条款啊。不答应回来继续工作5年,就不送出去学习。这种协议明显带有强迫性,我想我有权利终止这个协议。
单位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