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经义述闻?尔雅》札记三则

2015-06-05 05:56留金腾郭鹏飞
关键词:训诂学尔雅经学

留金腾 郭鹏飞

关键词:训诂学;经学;王念孙;王引之;《经义述闻》;《尔雅》

摘要:高邮王念孙、王引之父子乃清代朴学巨擘,《经义述闻》是父子二人的学术结晶,一向被奉为读经者的金科玉律,影响深远。此书对《尔雅》加以稽考析疑,其见解之精,自汉以来,无出其右。然书中仍有未备之处:首先,王氏举《齐语》、《晋语》以证“业”有“叙”义,其说非是。“业”于此可训作“纂”或“修”;其二,王氏引《诗经》证明“惟”为“谋”,并引《尚书·康诰》诸例证明“基”为“谋”,皆有不妥,前者不足为训,后者则于文意不合;其三,王氏以《淮南子·本经训》及〈释天〉二例证明“宜”为“事”,然前者当为“适宜”,后者则为祭名,王氏之说不确。

中图分类号:H13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5)03-0062-06

Key words: Chinese Philology; Confucian Canon Studies; Wang Niansun; Wang Yinzhi;Jingyi shuwen; Erya

Abstract: Wang Niansun (王念孙, 1744~1832) and his son Wang Yinzhi (王引之, 1766~1834) were both distinguished Qing (1644~1912) scholars, whose tremendous achievements in the study of the Chinese classics and philology are greatly respected to this day. Their works, Jingyi shuwen (《经义述闻》), continue to be essential references for Chinese philologists. However, the authors of this paper argue that their commentaries on Erya (《尔雅》) would benefit from further investigation and refinements. This paper is an attempt to reexamine three examples (“Ye, Xu ye”, “Wei, Ji, Mo ye” and “Ji, Yi, Shi ye”) of their commentaries on Erya (《尔雅》) and offer rectification to possible errors.

《尔雅》是中国现存最早以及系统较为完备的汉语辞书〔1〕,其于中国语文学,包括词汇学、训诂学、词典学,以至中国文化学、自然科学等都有重大影响〔1〕。历来研究《尔雅》者甚多,清代乾嘉学者王念孙(1744~1832)、王引之(1766~1834)父子识见尤高,二人于《经义述闻》一书中对《尔雅》详加分析,得二百一十八条。王氏或纠历代旧说,或横空而出,发前人之未发。其运思之细,判断之准,往往一言九鼎,实有划时代的意义,贡献极大。然智者千虑,容或有失,今就《经义述闻·尔雅述闻》三则详加探讨,并作辨正。

一、“业,叙也”条

引之谨案:《齐语》曰:“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言择旧法之善者而次叙用之也。《韦注》:“业,犹创也。”失之。《晋语》曰:“信于事,则民从事有业。”《韦注》:“业,犹次也,亦叙也。”邵引〈学记〉:“时教必有正业。”失之。正业之业不得训为叙。〔2〕

王氏举《齐语》、《晋语》以证“业”有“叙”义,并批评《韦注》“业,犹创也”之说为误。王氏又反驳邵晋涵(1743~1796)引〈学记〉“时教必有正业”之例释《尔雅》本文。

案原文曰:“舒、业、顺,叙也”〔3〕。郭璞(276~324)云:“皆谓次叙”〔4〕。《尔雅·释诂》紧接之“舒、业、顺、叙,绪也”,《郭注》曰:“四者又为端绪”〔4〕。邢昺(932~1010)《疏》曰:“释曰:叙谓次叙。舒者,展舒,徐缓有次也。业者,事有次叙也。顺者,不逆有叙也。舒、业、顺、叙四者,又为端绪,互相训也”〔4〕。

从以上资料可见,王氏释“业”为“次叙”义。反观邵晋涵《尔雅正义》之说,曰:“业者,《学记》云:‘时教必有正业”〔4〕。又曰:

叙者,〈周颂·烈文〉云:“继序其皇之。”〈天官·宫伯〉云:“行其秩叙。”《史记正义》引孙炎云:“谓端绪也。”〔4〕

邵氏似认为〈学记〉“时教必有正业”之“业”作“叙”解,王引之因而反对。

今考孔颖达(574~648)《礼记正义》曰:“正业,谓先王正典,非诸子百家,是教必用正典教之也。”〔5〕可见,王氏批邵正确。不过仍有补充之处,现试分析如下。

在句读方面,关于“时教必有正业”一语,断句颇有不同。《礼记》原文为:

大学之教也时教必有正业退息必有居学不学操缦不能安弦不学博衣不能安诗不学杂服不能安礼不兴其艺不能乐学。〔5〕

《孔疏》读为:“大学之教也时,教必有正业,退息必有居。”〔5〕然而这样断句并不稳妥,朱熹(1130~1200)曰:

《注》、《疏》读“时”字“居”字句绝,恐非文意,当以“也”字“学”字为句绝。时教,如春夏礼乐、秋冬诗书之类。居学,如《易》之言“居业”,如下文操缦、博依、兴艺、藏、修、游、息之类。〔6〕

朱子的解释非常清楚,前文“正业”释为“正典”,与后文的“居学”两两相对。朱子解释“居学”为“居业”,甚为妥当。

此外,《礼记·曲礼上》:“所游必有常,所习必有业”〔5〕。《孔疏》曰:“此一节亦明人子事亲之法、游方习业及泛交之礼,亦各随文解之”〔5〕。

陈栎(1252~1334)说:“有常,游必有方也。有业,所学必有正业。”〔6〕王梦鸥(1907~2002)《礼记今注今译》说:“业,大版,古人用以写字,这里可作‘作业簿讲。”〔7〕译文为:“出游须有一定的地方,所练习的要有作业簿,使得关心你的父母有所考查。”〔7〕姜义华《新译礼记读本》则作:“出游时路线须事先确定。学习时要有一定的专业”〔8〕。

以上各家译文虽不尽相同,但没有译为“叙”者,学者皆认为“业”在这句话中应该是“学业”的意思。

“业”用作“叙”之例甚少,而王引之引《齐语》曰:“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亦可商榷。如王说,“择旧法之善者而次叙用之”颇为累赘,“业”字可有可无。“业”于此可训作“纂”或“修”,《左传》昭公元年:“昔金天氏有裔子曰昧,为玄冥师,生允格、台骀。台骀能业其官,宣汾、洮,障大泽,以处大原。”〔9〕杜预(222~284)注:“纂昧之业。”〔9〕《史记·郑世家》有相同记载,“台骀能业其官”,裴骃《史记集解》引服虔曰:“修昧之职”〔10〕。此可以为证。

二、“惟、基,谋也”条

今案:《大雅·生民篇》“载谋载惟”,《郑笺》曰:“惟,思也。”思与谋义相成,则惟亦谋也。盖《三家诗》有训惟为谋者。故郭云“见诗。”褚少孙续《史记·三王世家》曰:“维者,度也。”“惟”、“维”古字通。度亦谋也。“载谋载惟”,犹言“是究是图”、“弗虑弗图”、“爰究爰度”、“来咨来茹”、“周爰咨诹”、“周爰咨谋”、“周爰咨度”、“周爰咨询”,皆古人复语也。《尔雅》“惟、图、询、度、咨、诹、究、如、虑”皆训为谋,则其义皆通矣。《康诰》曰:“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雒。”十二字连读。郑《注》以基为谋。见《康诰正义》,某氏《传》以“初基”为初造基,于“基”上加“造”字以释之,非是。《孔子闲居》引《诗》“夙夜其命宥密”,《郑注》曰:“《诗》读其为基。基,谋也。密,静也。言君夙夜谋为政教以安民。”郑训基为谋,与《毛传》异。《毛传》:“基,始也。”盖亦本三家也,故郭亦云见《诗》。基或通作惎。定四年《左传》:“管蔡启商,惎闲王室。”谓谋闲王室也。说见《左传》。邵引《盘庚》“人惟求旧”,《周语》“后稷始基靖民”,皆失之。“人惟求旧”与“器非求旧”对文,则“惟”为语词。犹《吕刑》言“非讫于威,惟讫于富”也。《周语》曰:“后稷始基靖民。”又曰:“基福十五”、“基祸十五”。三“基字文义相承,则“基”非“谋”也。〔2〕

此处有五点需要分辨。第一,王氏引《诗经》中与“载谋载惟”相同者凡八例,大部分皆能训为“谋”,唯《大雅·皇矣》“爰究爰度”一例值得商榷。第二,文中另指《康诰》“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雒”之“基”释为“谋”,并不恰当。第三,《孔子闲居》引《诗》“夙夜其命宥密”之“基”亦不应释为“谋”。第四,王氏释《左传》定公四年“管蔡启商,惎闲王室”之“惎”为“谋”,亦不确切,此“惎”有负面意义,应释为“毒”。第五,王氏批评邵晋涵释《周语》“后稷始基靖民”之“基”为“谋”,理据不足。

第一,王氏说:“‘载谋载惟,犹言‘是究是图、‘弗虑弗图、‘爰究爰度、‘来咨来茹、‘周爰咨诹、‘周爰咨谋、‘周爰咨度、‘周爰咨询,皆古人复语也。”与“载谋载惟”结构相同的八例中,《诗经·大雅·皇矣》“爰究爰度”一例需要分辨。《诗经·皇矣》:

维此二国,其政不获。维彼四国,爰究爰度。〔11〕

《郑笺》曰:

究,谋;度,居也。〔11〕

《孔疏》曰:

桀纣二君虽不得民心,身实居天子之位,维四方有道之众国,以天命未改之故,于是从之谋,于是从之居。〔11〕

陈启源(康熙时人,1689年卒)《毛诗稽古编》云:

“爰究爰度”,《传》云:“究,谋。度,居也。”“此维与宅”,《传》云:“宅,居也。”盖古宅、度二字通用,皆待洛反,而训居,《传》义允矣。郑训度为谋,非古义。又《礼记》引《诗》“宅是鄗京”,王充《论衡》引《诗》“此维与宅”,石经《尧典》“宅嵎夷宅”,宅皆作度。〈公刘〉“度其隰原”、“度其夕阳”二度字,《疏》述毛意亦引〈皇矣〉《传》训为居。又《小尔雅》云:“里、度,居也。”义亦相合。〔12〕

陈氏之说详备可信,证明“爰究爰度”之“度”并不作“谋”解。王氏说“载谋载惟”犹言“爰究爰度”,并不准确。

第二,“周公初基”之“基”,王氏大致依循《郑注》“基,谋也”之说,然此说不确。于省吾(1896~1984)曰:

伪《传》训初基为初造基,郑康成训基为谋,并非。按:基其古通,〈立政〉“丕丕基”,汉《石经》基作其①。《礼记·孔子闲居》“夙夜其命宥密”,《诗》其作基。初其犹金文之言启其、肇其,乃周人语例。《匽侯旨鼎》“匽侯旨初见事于宗周。”《逐鼎》“逐諆作庙叔宝尊彝”,諆即其。《白》“白肇其作西宫宝。”“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者,周公始其新大邑于东国洛也。

〔13〕

瑞典高本汉(Klas Bernhard Johannes Karlgren,1889~1978)《书经注释》亦录于说〔14〕。今考《盠方彝》:“天子丕遐丕其”,“其”即“基”,于说“基其相通”,是也。又《諆父甲尊》:“惠启諆为御作父甲尊彝”、《屖父己尊》:“屖肇其作父己宝尊彝”,皆可证于氏言之不谬也〔15〕。“初基”即是“初其”,是周代成词,意思是起初。所以,这里“周公初基”的“基”,并不能解释为“谋”,王氏之说有误。

第三,《礼记·孔子闲居》原作“‘夙夜其命宥密,无声之乐也。”《郑注》:“诗读其为基,声之误也。基,谋也。密,静也。言夙夜谋为政教以安民,则民乐之。此非有钟鼓之声也”〔5〕。

案:“夙夜其命宥密”出自《诗经·周颂·昊天有成命》:“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成王不敢康,夙夜基命宥密。于辑熙,单厥心,肆其靖之”。〔11〕《毛传》:“二后,文、武也。基,始。命,信。宥,宽。密,宁也。”〔11〕《郑笺》:“昊天,天大号也。有成命者,言周自后稷之生而已有王命也。文王、武王受其业,施行道德,成此王功,不敢自安逸,早夜始顺天命,不敢懈倦,行宽仁安静之政,以定天下”〔11〕。

郑玄(127~200)注《礼记》“夙夜基命宥密”的“基”为“谋”,训释《诗经》时则作“始”,与《毛传》同。然而王引之却未述及,稍嫌大意。且郑氏之解释过于含糊,未能确切解说“基命”之义。

朱熹(1130~1220)《诗经集传》云:

基,积累于下以承藉乎上者也……言天祚周以天下,既有定命,而文、武受之矣。成王继之,又能不敢康宁,而其夙夜积德以承藉天命者,又宏深而静密,是能继续光明文、武之业尽其心,故今能安静天下而保其所受之命也。〔16〕

孙希旦(1736~1784)《礼记集解》云:

无声之乐,谓心之和而无待于声也。无体之礼,谓心之敬而无待于事也。无服之丧,谓心之至诚恻怛而无待于服者也。三者存乎心,由是而之焉则为志,发焉则为诗,行之则为礼、为乐、为哀,而无所不至。盖五至者,礼乐之实;而三无者,礼乐之原也。宥,宏深也。密,静谧也。其,《诗》作基。基者,积累于下,以承藉乎上者也。此诗《周颂·昊天有成命》之篇,言成王夙夜积德以承藉乎天命者,其宏深而静谧,无声之乐之意也。〔17〕

“夙夜其命宥密”的“基”有“承藉”之意,当无异议。综合以上两点论述,王氏所引“周公初基”及“夙夜其命宥密”二例之“基”,皆不作“谋”解。

第四,王引之指《左传》定公四年“惎闲王室”之“惎”通作“基”,并解释为“谋”,并不妥当。《左传》原文为:“管蔡启商,惎闲王室。”〔9〕《杜注》:“惎,毒也。”〔9〕《说文解字》:“惎,毒也。从心其声。《周书》曰:‘来就惎惎。”〔18〕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及桂馥(1736~1805)《说文解字义证》皆引此《传》文为例〔18〕。“惎”虽有“谋”意,但用作负面语境时,应释为“毒”,故《左传》此例,释“毒”更为合宜。

第五,邵晋涵《尔雅正义》引《国语》证“基”为“谋”,曰:“基者,《周语》云:‘后稷始基靖民。”〔4〕《尚书·洛诰》云:“王如弗敢及天基命定命,予乃胤保,大相东土,其基作民明辟。”〔19〕

江声(1721~1799)曰:

东土,洛邑也。基,谋也。大相度洛邑,其为谋作民明君之治也。〔20〕

陈远止赞成此说〔21〕,屈万里(1907~1979)亦曰:“基,《尔雅·释诂》:‘谋也。作,谓作成之。言谋成王成为民之明君也。”〔22〕

此亦“基”解作“谋”之证。王引之认为《周语》“后稷始基靖民”、“基福五十”、“基祸五十”,三“基”字文义相承,则“基”非“谋”,因此非议邵说。王氏没有解释“基”字意义,稍欠理据。实则始基之“基”为“谋”,后二“基”为“基础”、“累积”之意〔15〕。王氏驳邵,可堪商榷。

三、“绩、宜,事也”条

〈月令〉曰:“季冬之月,天子乃与公卿大夫共饬国典,论时令,以待来岁之宜。”宜者,事也。来岁之事,必依国典,顺时令而行之,故岁终则饬国典,论时令,以待来岁之事也。《淮南·本经篇》曰:“包裹风俗,斟酌万殊,旁薄众宜。”众宜,谓众事也。《高注》:“众物宜适也。”失之。邢引〈大雅·凫鹥篇〉:“公尸来燕来宜。”邵引〈士冠礼〉:“宜之不假。”皆失之。“公尸来燕来宜”,《毛传》:“宜,宜其事也。”则“宜”非“事”也。“宜之于假”,

承上“髦士攸宜”而言,则“宜”亦非“事”也。引之谨案:〈释天〉曰:“起大事,动大众,必先有事乎社而后出,谓之宜。”郭曰:“《周官》所谓宜乎社。”〈大祝〉。然则宜乎社,即有事乎社,故曰“宜,事也”〔2〕。

这里有两处疑义:第一,王氏以〈月令〉“以待来岁之宜”及《淮南子·本经训》“旁薄众宜”之“宜”来训释“事”,颇可斟酌;第二,以〈释天〉中的祭名“宜”解释“事”,亦不妥当。

首先讨论《礼记·月令》的“以待来岁之宜”。孙希旦(1736~1784)《礼记集解》曰:

马氏晞孟曰:“先王之时,岁终,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于是饬国典之未宜者改之,以经邦治;论时令之未协者正之,以授民事;至正月始和布焉,所谓:待来岁之宜也。”吴氏澄曰:“国典,经国之常典;时令,随时之政令。国典有定,故饬正其旧而已;时令无常,故须商度所宜而行。来岁所宜,谓时令也。论时令必先饬国典者,时之所宜虽不同,要无不出于国典也。”〔23〕

案:“来岁所宜”虽非必谓时令,亦不能专释为“事”。按文意,饬国典、论时令,为的是使来年施政运用得宜,故“宜”应为“合宜”之意②。可见王氏此处用例并不恰当。

此外,王氏举《淮南子·本经训》“旁薄众宜”为例,以证明“宜”为“事”义,亦值得商榷。考“众宜”一词,于《庄子》两见,一见于〈天地〉②,曰:

方且四顾而物应,方且应众宜,方且与物化而未始有恒。〔24〕

郭庆藩(1844~1896)疏:“用一己之知,应众物之宜。”〔24〕王先谦(1842~1918)注:“事事求合。”〔25〕

钱穆(1895~1990)《庄子纂笺》也有相同的见解〔26〕,王叔岷(1914~2008)亦说:“宣颖云:‘事事求宜。”〔27〕

另一见于〈外物〉,云:

官事果乎众宜。〔28〕

郭象(约252~312)《注》:“众之所宜者不一,故官事立也。”〔28〕

两处“众宜”皆解释为“众之所宜”,《淮南》高诱(东汉时人)注“众宜”为“众物宜适”,并非无据。考证〈本经训〉原文,其曰:

距日冬至四十六日,天含和而未降,地怀气而未扬,阴阳储与,呼吸浸潭,包裹风俗,斟酌万殊,旁薄众宜,以相呕咐酝酿,而成育群生。〔29〕

高诱注:“旁,并。薄,近也,众物宜适也。”〔29〕

由此可见,万殊既有所斟酌,众事亦应选取合宜者,这正合乎阴阳二气絪缊化醇之旨。《高注》较王引之说为佳②。

第二,是关于《尔雅·释天》“起大事,动大众,必先有事乎社而后出,谓之宜”〔3〕及《周礼·春官宗伯·大祝》“宜于社”③两例的解释。〈释天〉的“宜”是祭名,用以解释“事”并不合适。《郭注》只引《周礼·春官宗伯·大祝》为证,并未释其义,王引之引郭说而解“宜于社”为有事于社,是踵事增华,而以“宜”、“事”互训,亦不妥当。

《尔雅·释天》之“宜”,是古代祭名之一。邵晋涵《尔雅正义》曰:“其祭之名,谓之为宜。”〔30〕《礼记·王制》:“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5〕郑玄注:“类、宜、造,皆祭名,其礼亡。”〔5〕另外,《尚书·泰誓》上云:“类于上帝,宜于冢土”〔19〕。

由此可见,“宜”在先秦时期是社祭的名称。〈释天〉的“有事乎社”说的就是“宜”这种祭礼。这里的“有事”其实是一种通称,可以包括所有祭祀仪式,并不单指“宜”。

“有事”在先秦时多为战争或祭祀的称谓,如:《周礼·春官宗伯·小宗伯》:“若军将有事,则与祭,有司将事于四望。”〔31〕《周礼·春官宗伯·大祝》:“国将有事于四望,及军归献于社,则前祝。”〔31〕以上二例表示战争。

此外,《礼记·礼器》云:

故鲁人将有事于上帝,必先有事于頖宫。晋人将有事于河,必先有事于恶池。齐人将有事于泰山,必先有事于配林。〔5〕

《礼记·杂记》下:

孟献之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于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于祖。”〔5〕

《左传》僖公九年:

王使宰孔赐齐侯胙。曰:“天子有事于文武。”〔9〕

《春秋》宣公八年经文:

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9〕

《春秋》昭公十五年经文:

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钥入,叔弓卒,去乐卒事。〔9〕

以上的“有事”是指祭祀。因此,笔者认为以“有事”这一个通称训释“宜”这一个专名,并不适切。

此外,“宜,事也”的“事”是否等于事情的“事”?按《说文解字》释“事”为“职”〔32〕,则“宜”有“职分”之意,《吕氏春秋·有始览第一·有始》曰:

天地有始。天微以成,地塞以形。天地合和,生之大经也。以寒暑日月昼夜知之,以殊形殊能异宜说之。〔33〕

除了《吕氏春秋》外,《礼记·王制》也有类似的例子:

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④

此处的“宜”亦为“职分”之意。可见,“事”并非“有事”,而是“职事”。因此,王引之以“有事”释“宜”,并不适切。

综上所述,王氏父子于上述三则训释颇有可议之处,然其精研古籍,学问超卓,《经义述闻》更为巨著,间或有瑕,亦无损其于中国语文学史上之地位。

参考文献:①

此说亦见李富孙(1764~1843)《诗经异文释》,收入《续经解毛诗类汇编》第1册576页上。

②见郭鹏飞《郝懿行〈尔雅义疏〉斠正四则》,分别刊于《东方文化》(香港大学中文系、美国史坦福大学中国语文及文化研究中心合刊)第40卷第1、2期页21,页21-22,页21-22,页21-22。

③案:《周礼·春官·大祝》两作“宜于社。”见阮元等校《周礼注疏》389页。

④阮元等校《礼记注疏》247页下。《孔疏》曰:“‘齐其政者,谓齐其政令之事,当逐物之所当,故云‘不易其宜。”见阮元等校《礼记注疏》页248上。笔者案:《孔疏》的说法值得商榷。“修其教,不易其俗”与“齐其政,不易其宜”为一对句,“俗”是名词,意思是“风俗”。下文“宜”也应该是名词,而非形容词“适当”,应该解释为“适宜的事”。依据政事之修整,做“适宜的事”,这就是“本分”,亦即是各自的职份。

参考文献:〔1〕

管锡华.尔雅研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1996:147,149-170.

〔2〕王引之.经义述闻〔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影印清道光7年〔1827〕重刻本),2000:613下,614上,618上.

〔3〕周祖谟.尔雅校笺〔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5,85.

〔4〕朱祖延,主编.尔雅诂林(卷上一)〔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6:110下,110下,110下,111上,111下,140.

〔5〕阮元,等,校.礼记注疏〔C〕∥十三经注疏(第5册).台北:艺文印书馆(影印清嘉庆20年〔1815〕重刊十三经注疏.附阮元等校勘记),2001:651上,651上,651上,19下,20上,861上,235上,235上,467下,751下。

〔6〕朱彬.礼记训纂(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96:549,11.

〔7〕王梦鸥.礼记今注今译(上册)〔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12,12.

〔8〕姜义华.新译礼记读本〔M〕.台北:三民书局,1997:11.

〔9〕阮元,等,校.左传注疏〔C〕∥十三经注疏(第6册).台北:艺文印书馆(影印清嘉庆20年〔1815〕重刊十三经注疏.附阮元等校勘记),2001:706下,706,949上,949上,218下,378下,821下.

〔10〕司马迁.史记(第5册)〔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修订本),2013:2127.

〔11〕阮元,等,校.诗经注疏〔C〕∥十三经注疏(第2册).台北:艺文印书馆(影印清嘉庆20年〔1815〕重刋十三经注疏.附阮元等校勘记),2001:567下,567下,567下,716,716上,716上.

〔12〕陈启源.毛诗稽古编〔C〕∥皇清经解毛诗类汇编.台北:艺文印书馆,1986:175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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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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