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资金互助业务探讨

2015-06-02 01:30李明贤周蓉
当代经济管理 2015年6期
关键词:成功经验制约因素

李明贤 周蓉

摘 要 近年来,资金短缺和融资困难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瓶颈。为缓解农户资金短缺问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资金互助业务悄然兴起,但发展成效却很有限。通过总结部分发达国家合作金融成功发展的经验,对比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资金互助合作业务的现状,分析制约其发展的因素,并提出促进资金互助业务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互助业务;成功经验;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5)06-0094-04

一、引言及文献回顾

近年来,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数量和成效上都取得了一定进展,据统计,2010年底,全国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37.9万家,入社农户2 9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1.6%,较“十一五”初期翻了一番多[1]。截至2013年11月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增加到95.07 万家,出资总额达1.78 万亿元,入社农户达7221万户,占农户总数27.8%,三年内翻了两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农户积极开展生产合作,运销合作,产业覆盖扩大,产业化水平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不断提升。但是合作经济组织信用合作尚处于尝试阶段,在解决农户融资难问题方面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虽然近年来,农村内部催生了一种以社员为基础的资金互助形式的新型合作金融组织——资金互助组织,但成效还不显著。

合作金融是依据国际通行的合作原则,参加者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成员提供金融服务的互助互利的金融组织形式[2]。经济合作组织是一种从市场到企业 (个人) 两级中间的契约安排[3],农村资金互助社就是这样一种新型的合作金融组织。资金互助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形式,是发展合作金融及破解农村金融难题的有益探索,能有效改善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同时实现农村各种资源的有机整合与利用[4](夏英,宋彦峰 2011)。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等非正规组织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担保优势、交易成本优势[5],并能够充分利用亲缘、地缘等信息资源[6],无疑会增加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发展资金互助可以使互助资金得到明显放大,不需要银行所要的抵押物,且手续简单,农民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贷款[6](米雅娜,2010),且与同期银行信贷利率比较而言可以做到贷款利率低,存款利率高[7](戎承法,2011)。且由于农村固有观念和社区内分层现象,隐形地构筑了一种低收入者加入的壁垒,有的甚至会流于形式[8]。而我国目前大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利益关系松散,盈利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使其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经济效益并不明显,其社会经济功能仍然很有限[9](孙亚范,2009)。如戎承法对我国68家已经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发现只有54.4% 的合作社可以通过资金互助满足成员的融资需求,有13.2%的合作社还存在违约情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资金互助业务是由社员自发形成,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开展模式、发展路径不成熟,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活力不足,本文在借鉴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农村合作组织资金互助发展的制约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推动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为重构以农民为主体的社区合作金融做一份贡献。

二、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分析

下文通过对日本和德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分析,对比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现状,试图找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合作金融业务的制约因素。

(一)日本综合农协

日本综合农协是日本农协的一种,是唯一可以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农协。全国有农协组织5 316个,其中能够办理农村金融业务的综合农协就有3 564个,达到67%的覆盖率。而综合农协壮大的核心动力就是合作金融的发展,农协合作金融组织不以赢利为目的,主要是用农协会员手中的剩余资金开展以农协会员为对象的信贷业务,旨在为农协全体成员服务,性质如同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内资金互助组。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信用部)体系相当严密,分三个层次(见图1):基层农协合作金融组织、县信用联合会、农林中央金库和国家银行。三级机构由下而上参股,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它们之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只有经济上的往来,在业务上相互依存,在职能上互相关联,互相补充,互相配合[10]。

日本综合农协的信贷业务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缓解农户的融资问题的成功经验有:①政府扶持,为了给农户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政府出资通过农协购买一些重要农产品,经农协支付给农民,就直接划转到农民在农协的成员存款账户里。②合作性保险,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农民需要贷款,只要向信用基金保险协会缴纳贷款额的0.21%~0.70%的保险金,即可取得贷款资格。如贷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其债权将转到保险协会,保险协会可代为偿还,这就保证了农村所有从事农业生产的人都能取得贷款支持。投保金额标准低于商业保险,且除去成本的保险经营利润100%返还给保险参加者,确保合作保险业务的非盈利性。③高存款率,农协合作金融组织的存款利率可以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自由设定,比邮政储蓄、地方银行的略高。④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金融机构及其各业务都颁布了对应的法律法规(见表1),再加上政府强有力的扶持措施,20世纪以来,立法规定任何公司法人不得进入“三农”领域,“三农”领域的所有盈余包括金融盈余都属于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所有,有效地保证了农协事业各方面的持续发展。

(二)德国合作金融组织

德国是世界合作金融组织的发源地,拥有欧洲最大的合作金融系统,国内已经形成遍布各个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健全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11]。德国合作金融组织是典型的三层金字塔结构(见图2):最底层为遍布城乡各地的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第二层地区中心合作银行,最高层为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合作金融体系最显著的特点是各级合作银行保持独立法人资格的同时,又通过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提供服务实现了经济上的联合,形成一个资产联合的股份合作制。endprint

德国的农村生产总值只占全国GDP的1%,但农村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比重达2.5%。其中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农业贷款的数额占全国银行农业贷款的40%以上,坚持中长期贷款为主,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农业中长期贷款占农业贷款总额的70%以上德国农村合作金融的最底层的地方性信用合作社遍及城乡各地,全国共有2 500家,坚持以服务“三农”为主,直接为农民社员提供贷款和各种金融服务。目前随着业务的拓展,对入股的农户、小农场主等股东陆续开展了结算业务、信用卡业务、证券业务、代理业务以及代办保险等业务,日渐形成了能与城市商业银行相媲美的综合性农村金融组织。

日本和德国的合作金融体系比较发达,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农民的融资需求,为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通过分析这两个国家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结构和运行模式可以得出,国外合作金融有以下特点:第一,政府色彩浓厚,拥有专门的合作金融法做支撑,直接为农民社员提供金融服务,这也是推进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关键。第二,重视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的主导地位,都形成一种独立经营的自上而下的结构。第三,坚持合作制原则与商业化经营原则的结合,建立社员现代产权制度,采用先规范后发展、边发展边规范的措施。

三、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制约因素分析

近年来,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开始发展合作金融——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虽也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供给的不足,解决了部分农民生产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及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在开展资金互助业务时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制约了资金互助的效果,下文结合日本、德国合作金融发展的成功经验,试图从内外两个层面分析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资金互助效果的制约因素。

(一)内部金融发展缺陷分析

第一,农民社员缺乏合作金融理念。受我国传统文化、早期的人民公社、大跃进时期“大锅饭”的影响,以为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搞老一套的计划经济,对资金合作有抵触情绪。中国典型的“小农思想”求稳定、怕风险降低了抗市场风险能力,即使加入了合作组织也难以真正合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好的江苏省,也仍然有25%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不符实[12]。

第二,利益连接机制不健全。现阶段大部分合作经济组织无法保证利润,资金互助的利益分配、监管制度不健全,缺乏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难以遵守《合作社法》规定的按交易量(额)返还原则,农户的经济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难以从根本上调动农户参与资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产权归属问题模糊。合作社资金互助的产权关系是合作社成员在参与资金互助组织过程中通过互助资金这种稀缺资源所产生的人与人、人与组织或组织与组织之间的权责关系[13]。现阶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普通社员和资金互助组社员相互交叉,组织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产权边界不清,权责异化等问题严重,而我国对资金互助的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还处于盲区,“搭便车”、“偷懒”问题严重,使得资金互助业务效率不高。

(二)外部金融环境威胁分析

第一,农产品和农资市场机制作用扭曲。“合作”与“竞争”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共生性的产业组织行为,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命力在于它具有弥补“竞争”功能性缺陷的作用,即制衡作用[14]。但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还不成熟,农产品和农资市场异化,难以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资金互助组织作为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更加难以参与市场竞争,同时也限制了合作。

第二,政府扶持力度不足,发达国家合作金融的成功离不开政府的资金和强制政策的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在小范围内建立资金互助组,但受自有资金的限制,也只能解决部分社员农民临时性的小额资金需求,但互助组织多属于需求主导型,有贷款需求的社员占比很高,总体贷款需求额大于社员存款额,后续资金成为发展关键,一旦政府的资金扶持和优惠政策不到位,资金链就面临断裂危险,资金互助持续发展受影响。

第三,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运营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银监会2007年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虽填补了农村资金互助社在法律法规的空白,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如何发挥好合作金融组织的功能,如何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至今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信用合作的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失,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社员之间甚至与上级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很大盲目性和随意性,也制约其发展的步伐。

四、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建议与对策

促进合作社内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缓解农民融资问题,必须内外兼施,采取综合措施。根据上文的对比分析,下面提出几点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对内要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制度建设和管理水平建设

第一,遵守合作制原则,按照合作制原则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营运机制。合理优化组织结构,加强民主管理:建立理事会、成员代表会、监督会,规范三会的职权范围,确保成员大会的最高决策权,完善互相监督机制,杜绝少数“核心成员”对组织的极端控制以及“大农吃小农”的内在逻辑;引导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如引进股份制,鼓励农民通过土地、劳务、资金、技术等方式入股,增强资金来源渠道,加强资金互助的效果。

第二,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采取更加灵活的利益分配制度,如建立利益互相植入捆绑和激励机制,充分体现贡献者的收益,在保证合作组织正常运营的前提下提高盈余返还频度,如采用多次分红;建立完善的理财和金融服务网络体系,定期向社员公布资金互助的运作情况,明确社员在互助组织的财产归属以及盈余返还,提高信息透明度,摆出区别优势,降低管理与监督的博弈成本。内部严格规范借款、还款每个环节,同时建立成员信用档案和提取风险准备金等。

第三,建立以社员为主体的科学金融产权制度。维护合作经济组织劳动、资金合作产权性质,有效配置合作社内的稀缺资源;区分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资金互助组成员的产权归属,保证资金互助组的资本信贷互助性职能的发挥,确保“取之于社员,用之于社员”的资金互助模式,有利于提高互助资金的利用效率,调动社员参与资金互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更多的农户加入。

(二)对外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引导和支持,为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一,坚持市场导向,尊重市场机制那双“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放开农产品市场,建立完善的农产品价格市场机制,以市场化的方式推进农村合作金融互助组织的发展;积极引导有产业基础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竞争,保证农资市场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建立农产品市场金融信息平台,在农户和市场之间建立信贷信息桥梁,为农民提供金融市场信息,减少因信息不流通而产生的跟风效应,合理安排资金。

第二,发达国家和地区农村合作金融的成功,政府的支持起决定性作用。鼓励农村合作组织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创新,提供优惠政策,对社员涉农贷款进行利差补贴;对于已经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直接减免税费,加大无偿的财政补贴,产生示范效应;参考发达到国家自上而下、独立经营的信贷体系,建立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对接机制,加大互助组织的资金来源。

第三,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的确立,按照合作制原则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资金互助组的金融功能;控制合作社资金互助规模,建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存贷保险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信用合作违规行为的惩罚机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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