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高职院校推行公司化改革的构想

2015-06-02 13:30张洁
关键词:公司化公办法人

张洁

摘要:随着大学本科扩招以及入学门槛的降低,高职院校普遍面临着生源减少、教育资金投入不足、竞争加剧等问题。由于公办高职院校在管理体制和办学机制方面存在先天缺陷,不适应市场经济下高等职业教育行业发展的需要,发展受到限制,生存面临考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日趋完善,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强,因此,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切实加快高职院校改革步伐,实行以股份制改造为主要内容的体制转轨,真正让学校走进市场,融入市场。

关键词:公办高职院校 公司化改革

1 公办高职院校推行公司化治理模式是教育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1.1 高职院校的主要问题:机制不健全、经费不足、竞争激烈

高职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部分公办高职院校由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升格而来,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又受到资金、师资、办学机制和办学模式等因素的制约,发展举步维艰。当前公办高职院校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历史的原因造成公共财政投入不足以致经费不足,制约学校发展;二是自动办学决策机制不健全导致专业性不强,教学质量不高;三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效应导致生源不足,院校竞争激烈。究其原因,除了外部环境的影响,学院发展动力的不足从根本上讲是由于治理模式落后和办学机制的创新能力不足。

1.2 体制、机制问题是高职院校困境的深层原因

公办高职院校生存困境更为深层的原因是高职院校的治理模式、学校产权制度承袭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模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下教育产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2.1 治理结构缺失,制约发展

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缺失。目前高职院校的决策都是由以上一级的行政任命为基础的人事班子决定的,没有形成以学校董事会为决策基础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学校的重大事项往往由没有学术背景的行政“领导班子”或“院校党委”决定,缺乏学术骨干和广大教职员工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机制,导致“领导班子”权力过大。行政权力对学校的教学和学术事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行政领导掌握着学校的人权、财权等各项资源,主导着学校的发展决策和教学事务,而学校的教学、学术骨干在学校发展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充分的发言权,外行领导内行的情况在院校中非常普遍。由于治理结构的缺失,造成办学自主权的缺失,决策难以从院校的办学实际出发,制约了院校的发展。

同时,由于没有形成对学校各项决策的监督机制,教职工对事关学校发展的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又缺乏监督的权力。面对多变的市场,僵化的治理体制和决策机制的扯皮推诿成为院校发展的阻力。

1.2.2 产权不清,责权不明

公办高职院校体制的主要问题是学校产权不明晰、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不能分离。我国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产权边界非常模糊,从表面上看似乎国有资产得到了某种程度的保护,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校产的保值增殖不仅是国有资产的正常增殖,更是教职员、学校管理者的劳动付出和劳动创造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只是明确学校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而对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相关权能的主体、非国有资产的性质以及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关系都未能明确,国家和高职院校的财产权边界不明晰。这种制度的不完善,不仅会导致学校受到上级机构过多的行政干预,影响办事效率,阻碍发展,也不利于院校吸收多元投资主体的投资资金。

高职院校的现实困境为公司化运作高职校企合作提供了现实需求。无论是从外部条件看还是从内部实际看,公办高职院校推行公司化的股份制改革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2 推行公司化运作模式的构想

公办高职院校推行公司化的股份制改革的关键,一是确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二是分步实施股份化改革,实现校产的法人资产制和产权关系明晰化。

2.1 法人治理结构的确立

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在一定的财产权基础之上,为实现高效的教育目标就高校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力配置、制衡、制约关系的机制安排。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应该遵循教育规律、保障学术自由、教育法人人格独立、教育非行政化的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我国高等教育也将进一步趋向市场化,多元化的办学模式将成为高职院校的主流模式。在高职院校的法人治理及内部运行管理方面,实行股份制公司化的治理模式,将成为投资办学者更适合的选择。而建立董事会及监事会,实行学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将成为新型院校的必然选择。

公司化治理结构的关键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并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因此,公司化的学校治理机制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学校章程;二是董事会、监事会;三是校长负责制。

学校章程具有学校“宪法”的地位,合法的学校章程对全体学校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学校法人治理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学校章程首先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对学校各利益相关者都有法律约束力;其次章程是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规定了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席位比例;再次章程是明确董事会和校长的职责,强化责任追究机制的基础;最后学校章程是解决学校股权纠纷问题的依据。

学校董事会与现行学校领导班子集决策权和执行权于一身不同,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应该以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主要构架,以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离。普通高等学校董事会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优化组织和转换机制。普通高等学校董事会除了发挥产学研之间的联系与协调作用之外,更重要的是对学校的办学活动施加有效的影响。优化董事会组织,可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组建高校董事会的经验,吸收各界人士加入董事会,包括政府官员、高教专家、企业界人士、社会名流等,并赋予相应的职责和职权,制定科学的议事程序,使他们成为社会参与办学的代言人,真正成为高校发展的推动力和办学活动的约束力。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使学校拥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根据责权对等的原则,校长负责处理学校的日常教学科研活动,完善学校的管理,校长全权代表学校并负责,赋予校长决策权、指挥权、人事权、考核权和财务权,同时健全学校领导机构核心机制。

2.2 院校股份化改革分步实施

2014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确定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五大任务措施,其中一项就是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高职院校产权的多元化是学校发展的必要条件。学校在广泛吸收多种来源的社会投资,建立多元化筹资渠道的同时,学校的产权结构也将实现多元化。学校的资金不仅来源于政府的教育经费,而且将更多来源于外部企业法人投资和教职员工个人。多元化产权结构不仅增强了学校的筹资、融资能力,而且是优化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学校教职员工通过股份化改革,成为学校的股东,成为学校的主人,股份持股的激励作用将显现,人的创造性、积极性将得到充分发挥。这种所有权与办学权分离的方式,也可以有效地避免投资者干预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情况出现。

产权关系明晰化是高职院校公司化改革成功的关键。高职院校产权改革要分步实施,首先要以明确的“学校章程”来确定学校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然后组建学校股份公司,以企业化的形式进行高校管理。

①首先对学校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对存量资产进行定价。

②根据清产核资确定的校产价值,规划未来股份结构比例(国有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股份比例、自然人股份比例)。

③募集股份。企业入股应该以投入资金或实物资产入股的形式,个人入股可以用专业人员的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对价的形式购买。

④以募集的入股资金置换目前学校中的国有资产份额。

⑤以置换出来的产权为基础,成立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化模式实现学校的良性运作。

为了实现学校公司化改革的目标,客观上要求通过对学校与实体产权的界定建立一个在法律上强有力的产权制度,以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配置效率。

参考文献:

[1]管仲军.高校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若干思考[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第4期.

[2]健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从管理走向“治理”.人民政协网.

[3]彭宇文.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J].教育研究,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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