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划界、岛礁归属与联合开发:探索未来南海争端解决方案①

2015-06-01 12:30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划界群岛

汪 铮

海域划界、岛礁归属与联合开发:探索未来南海争端解决方案①

汪 铮

现有关于南海争端的研究更多地集中在地缘政治、经济资源以及国际法这三个层面,对具体化的争端解决方案的研究相对较少。在许多国际冲突的管理和解决实践中,具体的争端解决方案发挥了具有重大的作用和价值,通过提出和讨论具体解决方案和倡议,可以引发创造性思考,将复杂问题细化、分化、阶段化,并起到延缓、规避和化解冲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在南海争端中具有代表性的三类具体解决方案,分别代表了海域划界、岛礁归属和联合开发三种思路,然后针对这三类方案所给出的具体建议的现实可行性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估。在结合这三种方案的基础上,本文对中国的南海政策提出了思考与建议。

海域划界 岛礁归属 共同开发 南海争端 解决方案

近年来,南海局势的发展引发了一个关于南海问题研究的高潮,不仅相关声索方都在加强研究,整个国际社会关于南海问题的关注与研究也出现了极大的增长。相应地,关于解决争端的具体方案以及冲突管理的具体设想和倡议的研究就相对比较缺乏。

回顾历史,解决争端的具体方案在许多国际冲突的和平进程中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尽管不是所有的具体方案都能够得以实施,许多倡议也是空中楼阁,难以在现实世界中落地生根,有一些方案的具体实施甚至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矛盾,但是,具体的争端解决方案在国际冲突的谈判和调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具体的解决方案可以激发创造性思考,有利于引发人们对问题,特别是冲突的根源进行创造性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其次,具体的和平方案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将复杂问题细化、分化、阶段化;第三,具体方案可以并被用来进行政策设计及作为争端方正式谈判的基础,为正式谈判的设计和开展提供预案,为谈判成果的执行提供方案;而且,围绕具体方案的谈判和磋商可以为和平进程赢得时间,客观上起到延缓冲突的作用。一些国家甚至把具体的方案作为一种外交手段,通过组织针对这个方案的多轮谈判为本方赢得时间,在具体冲突中以时间换空间,通过围绕具体方案的谈判来争取主动,避免被动,掌握进程方向。比如美国在中东和平进程中在过去提出的很多具体方案都是为这样的目的服务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提出解决问题具体方案和设想并组织围绕这个方案的谈判经常是一个国家外交领导力和研究能力的体现。

本文将回顾关于南海争端的三个具体解决方案,它们分别代表了三种关于南海冲突的解决方式,这些方案都曾经引发政策研究界的广泛的讨论。第一种方案寄希望于通过在南海进行永久性海域划界来解决争端,代表的学者有马克·瓦伦西亚 (Mark J.Valencia)等美国夏威夷东西方中心 (East⁃West Center)的学者。基于非常细致的研究,并以相关的国际法和案例为基础,这些学者提出了多种在南海进行海域划界的具体替代方案。第二种方案主要关注南海岛礁的归属和与岛礁相关的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问题,希望以岛礁归属为突破口来解决问题,代表的研究者包括挪威奥斯陆和平研究所 (PRIO)的斯坦·托纳森 (Stein D.Tønnesson)等。第三种方案则认为海域划界和岛屿归属在现实世界中都难以达成一致,因此设想以联合开发企业的方式共同开发南海油气资源,希望以此另辟蹊径,化解主权和利益的僵局。本文作者的一篇文章曾经为这个方案提供了一些具体的想法。

本文将对上述三种方案及其主要建议进行分析,并评估它们的可行性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此外,在这三种方案的基础上,文章也对中国的南海政策提出了思考与建议。

一、海域划界方案

在 《共享南海资源》(Sharing th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一书中,夏威夷东西方中心的马克·瓦伦西亚教授及其同事乔恩·范戴克 (Jon M.Van Dyke)和诺尔·路德维希 (Noel A.Ludwig)共同提出了解决南海争端的多种方案。瓦伦西亚教授近几年的文章也对这一问题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和阐释。①Valencia,Mark,Jon Van Dyke,Mark Ludwig,Sharing the Resourcesofthe South China Sea,Hawaii: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99.See also,Valencia,Mark J., “The South China Sea:Back to the Future?”Global Asia,Vol.5,No.4,2010;Valencia,Mark J., “Regional Maritime Regime Building:Prospects in Northeast and Southeast Asia,”Ocean Development&International Law,Volume 31,Issue 3.,2000.瓦伦西亚等的研究全面分析了争端方之间可能达成的海域划界方案。尽管他们的方案中还包括其它一些设想,包括建立一个地区多边资源管理机构和资源共享问题,但他们的海域划分方案显然获得了政策研究界的更多关注,并经常被用来作为南海争议海域划界的参考和主要研究成果。

他们认为所有争端当事国关于岛礁及海域的主张都在某种程度上存在问题,指出南海现状既危险也不稳定,因此达成解决方案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任何一方都可能采取破坏局势的单边行动,而且域外势力也在不断加大介入力度。他们采用了几种划分南海 (特别是南沙)岛礁和海域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等距线原则、海岸线长度、地理临近、有效占领以及 “大致公平”(rough equity)和 “现实政治”(Realpolitik)等原则和因素的综合考虑。①Valencia et al.,1999,p.133.他们认为这些标准建立在对可适用的相关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因而有可能被国际法庭或仲裁庭所采用。

他们的主要建议是:运用等距离原则并适当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在所有争端当事国之间进行海域划界;剩余的南海中间部分划为公海,不为任何国家所有,由一个共同管理机构进行管辖。等距离划界的问题在于,延伸等距离的海岸线如何确定?近海岛屿是否可以适用等距离延伸原则,还是只有大陆才可以适用?在他们的分析中,除了海南岛外,其他南海岛礁都不影响等距离划界。②同上,p.137。他们的方案也完全没有把 “九段线”作为海域划分的考虑因素,体现的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地理和历史观。

建立在非常细致的研究上,瓦伦西亚等提出了多种具体的海域划分方案,本文将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四个方案进行分析和评论。

(一)方案1

从各国主张的或预估的领海基线开始按照等距线划分整个南海海域,西沙和南沙群岛不作为划线依据。③同上,p.143。在这种情形下,中国/台湾 (视为同一方)、越南和菲律宾将获得大致相等的海域。西沙除两个岛屿外都归属中国,但中国将不能获得任何南沙海域。

(二)方案2

从各国主张的或预估的领海基线开始按照等距线划分整个南海海域,南沙群岛不作为划界依据,但西沙群岛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可以作为完全的划界依据 (如图1所示)。④同上,p.144。在这种情形下,中国将获得南海中部的一部分及中沙群岛,但中国所获部分无法延伸到南海石油蕴藏丰富的地区。这一划界的依据在于,西沙历史上就由中国占领,现在也归中国实际控制。⑤同上,p.144-146。

(三)方案3

基于 “大致公平””及 “现实政治”考虑来划分南沙岛礁及海域 (如图2所示)。⑥同上,p.144。这种方案主要基于声索国的申索范围,实际占领状况,它们的相对权力大小和实力对比等因素来作为划分考虑的主要依据。具体的分界线还主要考虑到以下三个因素:各国所占岛屿、岛群之间的自然界线及大陆架外部界限。但是,作者并没有详细解释所谓“大致公平”和 “现实政治”这两个原则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办法。①Valencia et al.,1999,p.144-145。

图1 从各国主张的或预估的领海基线开始按照等距线划分整个南海海域,南沙群岛不作为划界依据,但西沙群岛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可以作为划界依据。②同上,p.261.

如图2所示,中、菲以南沙群岛东部岛礁 (费信岛及马欢岛)与该地区其他岛礁之间的天然间隔为界。中越之间的具体分界线位于东礁 (目前为越南控制)及华阳礁 (目前为中国控制)之间。马来西亚根据它的大陆架获得相应海域;文莱获得从其海岸延伸到等距离节点的专属经济区范围。

图2 基于 “大致公平”原则及权力政治考虑来划分南沙海域①Valencia et al.,1999,p.262.

(四)方案4

沿岸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的岛礁和海域按照等距线来划分,南沙群岛不作为划界依据,西沙群岛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可以作为划界依据。②同上,p.145。按照这一方案,相关海域的分配将遵循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原则,而且小岛不作为划界依据,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外的海域为公海。200海里内重叠的海域将根据等距离原则进行划分。瓦伦西亚等还建议公海内的任何岛礁都只能拥有500米的安全区,岛礁由地区机构来管理,各国可共同开发。在这种情况下,越南和菲律宾将失去根据方案1而可能获得的面积可观的大陆架。①Valencia et al.,1999,p.145。

他们还提议成立一个地区多边资源管理机构,以 “地区共有财产”的名义对争议区域进行管理。事实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3条也鼓励半闭海沿岸国进行相互合作,协调管理。在这样的机制安排下,一个所谓的 “南沙管理局”可以促进对南沙争议区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对渔业资源的管理及对环境质量的维护。②同上,p.216。这将鼓励争端当事国之间进行相互合作并实施上述政策。

他们认为非军事化对这一方案非常关键。军事活动必须要受到一系列原则和规范的限制,直至完全消除。共管区域也可以被宣布为和平区,这将为建立一个范围更广的和平区奠定基础。在这个拟议的南沙管理局中,他们认为加权表决是实现共识的最佳方式。投票权的分配可以根据等距离主张的海域面积比例或海岸线长度来进行,也可以基于以上任何一种分配方案。③同上,p.214。

瓦伦西亚等的方案完全没有考虑 “九段线”的法律地位,尽管他们在书中也承认在基于历史发现和治理的主权声索方面虽然各方的主张从今天的国际法来看都有弱点,但是中国的主张比其它国家的主张有更多依据。④同上,pp.20-28。但是,如果“九段线”的地位在海域划界中得不到充分考虑,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就受到很大影响。而且,“九段线”的主张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间存在着差异与矛盾,中国南海研究院的刘锋就认为,《公约》框架下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规则极大约束了中国的海洋空间。在他看来,不利的地理位置使得中国受制于《公约》。他指出,中国过去的地理叙述往往强调其拥有广大的领土。中小学官方的地理教科书自豪地举出中国漫长的边境与海岸线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但直到最近人们才意识到,尽管有着18000公里长的海岸线,在世界上的沿海国中,中国是典型的 “海洋地理不利国”。概括来说,主要表现在几方面:有海无洋、有海无纵深以及外海地缘碎片化。尽管中国周围有渤海、黄海、东海、南海,但它们都被几个群岛国和岛国所围住,这意味着中国不得不和其他国家分享其海洋空间。尽管南海的空间更广阔,但它周围的国家都以 《公约》为依据提出了过分的主权声索。⑤刘锋:《南海开发与安全战略》,海口:海南出版社,2013年8月出版。许多中国人觉得,中国在1948就公布了标有九段线的地图,而中国的邻国在1970年代之前并未做出任何声索,现在却能够根据 《公约》声索巨大的海区,这并不公平,因此中国的历史性权利在南海应该具有优先权。而且,《公约》也并非是解决海洋问题的唯一依据。

二、岛礁归属方案

长期以来,人们对南海问题的讨论一直集中在南沙的岛礁之上,相关各国也以对岛礁的占领作为自己在南海特别是南沙存在的最有力证据。但是,南沙海域常年自然露出海面的岛、礁、沙洲加在一起不过30多个,即便包括只在海水低潮时露出礁石的低潮高地也不过50多个。人们对岛礁的重视和争夺实际上产生于他们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个错误解读,即以为每一个岛都可以拥有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是,该 《公约》实际上明文规定(第八部分第121条):“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及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而且,这一条还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8.shtml。《公约》第60条也明文规定:“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地位。它们没有自己的领海,其存在也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5.shtml。

挪威学者斯坦·托纳森 (Stein D.Tønnesson)是奥斯陆地和平研究所的前任主任,目前也在瑞典乌普萨拉大学任教。他建议争端方通过多种方式、分阶段对南海问题特别是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进行谈判。③Tønnesson,Stein, “China and the South China Sea:A Peace Proposal.”Security Dialogue 31(3),2000,pp.307-326.See also,Tønnesson,Stein,Winter, “China's Changing Role in the South China Sea:Reflections on a Scholar'sWorkshop.”Harvard Asia Quarterly,Vol.XII,No.3&4,2010,pp.18-30.See al⁃so,Tønnesson,Stein, “The South China Sea in the Age of European Decline,”Modern Asian Studies 40,1,2006,pp.1-57.根据托纳森的建议,岛礁归属和海域划界可以通过双边和多边谈判来实现,有些问题也可以提请仲裁或判决,或者请求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予以法律解释和澄清。托纳森还列出了争端解决路线图的几个阶段。④Tønnesson,Stein,“Can the disputes over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sovereignty to island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be resolved?”Paper presented to the workshop The South China Sea:Cooperation for Regional Security and Development,organized by the Vietnam Lawyers Association and the Diplomatic Academy of Vietnam,Hanoi,26-27 November,2009.

在第一阶段中,托纳森认为中国大陆和台湾需要相互磋商并达成共识。鉴于双方对南海有同样的主权主张,大陆需要台湾与之合作,彼此协调立场,共同应对与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和越南的谈判。双方可以确立一个共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后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再进行划分,既可以划分为两个次区域,也可以划分为两个独立的区域。⑤Tønnesson,2000,p.318.

在第二阶段,中、越关于北部湾湾口海域的谈判可以为南海其他地区的海域划界谈判提供借鉴。中国 (包括台湾)可以与菲律宾就黄岩岛及其他争议岛礁进行相关谈判。托纳森还就 《公约》如何适用南海小型的岩礁、珊瑚礁和岛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讨论。以黄岩岛为例,根据 《公约》第121条的规定,黄岩岛符合作为一个岛屿的要求,但它不能满足 《公约》121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无法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托纳森建议,中国 (包括台湾)和菲律宾应当遵守 《公约》的相关规定,承认黄岩岛只能拥有12海里的领海。双方也可以达成协议,禁止在黄岩岛领海内进行任何经济或军事活动。①Tønnesson,2000,pp.318-319.在 《公约》的基础上,托纳森提出了两项可以用于解决黄岩岛以及其他类似小型岛礁争议的原则性建议:一是一国大陆架范围内的岛屿不一定就属于该国;二是位于一国专属经济区内岛屿的主权也可能属于他国,其领海也就构成了一块飞地。②Tønnesson,2009.

按照托纳森的方案,在经过小型的双边谈判后,中国 (包括台湾)、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和越南可以就西沙和南沙群岛问题进行更大范围的谈判,既可以采用双边协商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多边会谈的形式。

托纳森强烈建议争端当事国就以下几点方案达成共识:第一,各方都同意南沙各岛礁只能拥有12海里领海;第二,越南承认中国对西沙群岛的主权;第三,各方都同意西沙群岛可以作为中国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基点。③Tønnesson,2000,pp.319-320.

如果各声索方之间难以在这些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上达成妥协,托纳森建议可以将这些争议岛屿及其领海发展成一个海洋生态公园系统,由地区机构来管理,自然保护区内禁止除旅游业外的一切经济开发活动。④Tønnesson,2000,p.321.

瓦伦西亚和托纳森的方案都暗示所有南沙岛礁都只能拥有12海里领海。他们认为这是最简易可行的方案。但是,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台湾实际控制的太平岛似乎满足成为一个岛屿的大多数要件,可以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因为太平岛拥有自己的淡水源,能够维持并一直有人类居住。这一情况也赋予了太平岛重要的战略地位意义。然而,台湾不是联合国的成员国,其他争端当事国也不承认台湾为主权国家,这就意味着它很难加入到南海争端解决的进程中去。大陆和台湾目前对南海拥有同样的主权主张,双方确实应该如托纳森建议的那样就南海问题进行讨论与合作,但问题在于,在目前的海峡局势下,要达成协议难度很大。

在最近的一篇合著文章中,托纳森和汪铮认为西沙的永兴岛实际上也符合成为一个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的岛屿的相关条件。他们认为,作为一种可能的选项,中国或许可以在南海做出一些基于国际法的声索,来获取实质性的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①Stein Tønnesson and Wang Zheng,"Rights Discourses and Legal Realities in China's Quest for Maritime Territory,"paper presented to China Information Special Edition Workshop:The Discourse on Boundaries and Boundaries of Discourse in China's Maritime Disputes.Macao:University of Macao,December 7,2014.October 30,2014.比如永兴岛已经足够大,满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条件,可以形成大陆架与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因此可以将中沙群岛包括在内。在南沙群岛中,只有台湾所占的太平岛满足拥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条件。如果把这两个岛和所属的专属经济区放在一起,它位于西沙、中沙、南沙之间,是整个南海的核心地带。相比之下,目前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占据的南沙岛礁只能拥有12海里的领海,并没有太大价值。中国或许可以进一步提出,根据广义的衡平法,在计算与越南、菲律宾海岸间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大小时,永兴岛与太平岛应该作为实质性的因素得到重视。

在这篇文章中,托纳森和汪铮还提出了中国用国际法为依据提出岛屿归属要求的另一种思路。他们假设中国可以提出西沙、东沙、中沙和南沙是中国的群岛,从而可以根据法律意义上的群岛的概念而要求更大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所属岛礁作为一个群岛的整体将可以拥有大片的 “毗邻水域”,而不只限于各岛周围。②Stein Tønnesson and Wang Zheng,2014.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7条的规定,群岛国可以采用群岛基线作为领海基线,从这些基线起量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为群岛水域,属于群岛国的主权。所谓群岛基线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海洋法公约》第46条到第54条所规定的群岛国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群岛基线的理论根据是,由于这些岛屿和其间的水域及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些岛屿和水域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政治和经济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 “群岛国”,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4.shtml。《公约》中有关群岛国的条款是在当年起草和谈判过程中印尼等群岛国家积极游说各国代表的结果,相应地也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印尼等国的海洋权益。可惜中国在谈判 《公约》的过程中更多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考虑问题,错过了制定符合自己利益规则的最好时机。④山旭:《中国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始末》,载 《瞭望东方周刊》,2012年第47期。

托纳森和汪铮猜想中国或许一直有这样的想法,因为中国在有关南海问题的声明和官方文件的英文版中都在复数形式的岛屿后面使用单数动词。这表面上是一个英文语法的使用错误,但是表示了中国或许是将这些岛屿视为一个群岛。当然这个假设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关于群岛基线制度是否适用于构成大陆国家的一部分领土的群岛,在第3次海洋法会议上对此有不同的意见,多数国家主张不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目前也只适用于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中国学者管建强认为,《公约》第46条以及所有其他条款均没有排斥像中国这样部分领土拥有群岛国特征的国家采纳群岛水域制度,因此,中国在南海九段线内的岛屿相对集中的水域采纳群岛国群岛水域制度并不抵触 《公约》。由于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是从群岛基线开始量起,换言之,群岛水域制度所辐射的海权利益是巨大的。如果中国在南海九段线内水域采纳群岛国群岛水域制度将使中国在九段线内的海权利益获得最大化的覆盖。此外,群岛水域还实行着适当的群岛海道的通过制度,这一制度也满足了其他国家的航行需要。①管建强:《南海九段线的法律地位研究》,载 《国际观察》2012年第4期,19-20页。

三、联合企业方案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中国领导人邓小平在20世纪70年代针对中日领土争议提出的政策主张,后来也运用于南海问题。根据中国外交部网站的文章,“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本含义是:第一,主权属我;第二,对领土争议,在不具备彻底解决的条件下,可以先不谈主权归属,而把争议搁置起来。搁置争议,并不是要放弃主权,而是将争议先放一放;第三,对有些有争议的领土,进行共同开发;第四,共同开发的目的是,通过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为最终合理解决主权的归属创造条件。②参见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http://www.mfa.gov.cn/chn//gxh/xsb/wjzs/t8958.htm。长期以来,共同开发南海资源是解决南海问题的一个有代表性的和平方案,但是,这个方案如何具体实施却一直缺乏系统的研究和有操作性的具体方案。

本文作者在2011年提出的一个具体设想是用类似合资股份企业的方式来规避岛礁归属和海域划分的僵局,以股份制的方式实现联合开发和争端方共同利益的最大化。③汪铮:《解決南中国海僵局需要新思维》,新加坡 《联合早报》,2011年7月17日。这一方案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如下:

(一)各方达成岛礁分配和海域划界方案可能性很低

许多人都认为南海僵局的出路在于各方能够通过谈判就海域划界方案达成一致,但从目前的现实来看,这种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因为一方面各方的划界要求差距过于悬殊,另一方面各国政府都面临着国内民意的巨大压力。任何对所谓 “固有领土”的妥协和让步都有可能引起国内政治动荡。此外,岛礁归属问题的解决比海域划界更为困难。各方首先需要和自己的民众谈判,恐怕还需要修改教科书并改变大众舆论。任何可行的争端解决方案都不能只建立在国际法的基础上,而必须同时也应充分考虑争端方的国内政治、民族主义及民众的观点和态度。

(二)油气资源的开采和成本是重点

南海成为各方争夺焦点的原因之一在于,人们相信它是所谓的 “第二个波斯湾”。但问题是,只要南海争端继续悬而不决,任何大规模的油气资源勘探活动恐怕都难以落实。另外,对地区国家来说,即使这些想象中的油气资源储量经过全面的勘探后得到证实,拥有这些油气资源储备也不意味着真正拥有财富,因为将油气资源转化成现实收益还存在着很多困难和挑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开采能力。南海平均水深是1419米,很多地方水深超过3000米。①Volumes of theWorld's Oceans,ETOPO1 1 Arc⁃Minute Global Relief Model:Procedures,Data Sources and Analysis,March 2009,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USA.http://ngdc.noaa.gov/mgg/global/etopo1_ocean_volumes.html.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开采需要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其成本也就随之水涨船高。特别对中国来说,南沙海域远离中国大陆,运输、加工和人力的成本会相应提高。这里就会存在一个假设性的情况,那就是开采的成本甚至有可能高于从国际市场直接购买的价格,特别是在国际油价大幅下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由于没有自主采油能力,目前东盟国家多是以招标形式同欧美石油公司进行合作开发,这实际上也增加了他们的收益成本。可以断言,只要争议持续下去,要在南沙海域进行大规模的油气资源勘探和高效的开发都是不可能的。没有和平与共识,南海区域国家真有可能陷入守着一个聚宝盆而空叹息的境地。

(三)成立两国和多国参与的共同开发股份公司

基于以上两点分析,一个和平有效地解决南海问题的方案就是各方虚化主权,即对海域划界和岛礁归属不做明确划分,各方可以继续各自表述。然后,各方共同成立一个南海共同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南沙海域的油气资源进行统一开发,风险共担,收益分成。各方需要谈判确定各自在这个股份公司中所占的比例。比例的确定可以根据以下几个原则:各国海岸线的长度、大陆架延伸、历史发现和治理、大的岛屿 (例如太平岛)等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以作为谈判的一个基础性原则。

此外,还有一些和共同开发相关的因素可以加入进来。例如中国可能因为有条件提供先期资源勘探和开发的资金以及开采的技术和设备,能获得一些额外的股份,而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则可能因为离油井距离较近,可以提供陆地作为炼油厂和加工厂从而获得相应股份。

这个股份公司既可以是两国参与,也可以多国参与。像中国和越南,以及中国和菲律宾之间存在的主权冲突都可以通过建立共同开发区来解决。两国参与的股份公司可以进行包括油气资源的开采、加工和运输在内的活动。对瓦伦西亚在其方案4中建议的 “公海区”,可以成立多国参与的共同开发公司。

毋庸置疑,关于各方所占股份的具体比例的谈判依然会相当艰苦,但是,这个谈判总比海域永久划界和岛屿归属的谈判要容易得多,因为是一个经济协议,各方也有条件更加灵活,例如为进一步降低谈判的难度,就可以先达成一个阶段性 (5-10年)协议。虚化主权和淡化岛屿归属将有利于减少国内政治和民族主义的影响;而且,由于有资金、技术、厂址等因素的加入,会淡化各方所占股份比例中的地理和主权因素,这也有利于各方政府向国内民众报告及获得相应的支持。如果各方能够达成这样的协议,南中国海就真正能够成为一个“友谊之海、合作之海。”

结 论

如同前文所述,具体方案并不一定是最终方案,提出和讨论具体解决方案和倡议有着多重意义和价值,不仅可以引发思考和讨论,客观上可以起到延缓、规避和化解冲突的作用。海域划界、岛礁归属与联合开发是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关于解决南海问题的三种方案。但是,这三种方案代表了不同的解决路径,也各有利弊,在现实环境中的操作性也有差别。

如果声索国能够就海域划界达成一致,这无疑是一个皆大欢喜的场面,因为它创造了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然而问题在于,各方显然在海域划分的范围上存在着极大的分歧,对如何实现合理、公平地划界也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尽管这种想法是好的,但在现实中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取得海域划界的协议的可能性近乎于零。

托纳森的方案也为未来的争端解决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分阶段,多手段(包括谈判、仲裁和司法解决),是应对和解决这类复杂争端的合理的方式。托纳森还就如何处理南海地区的岩礁、小岛及岛屿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和建议。在对 《公约》和其他国际法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托纳森提出了几项可以被用于南海岛礁谈判的重要原则。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瓦伦西亚和托纳森的方案都主要基于对国际法的理解,他们对声索方的国内舆论、民族主义和国内政治,特别是政治现状对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都缺乏充分考虑。而且,他们的方案都没有考虑 “九段线”的法律地位和现实存在。当然,这两种方案也具有特殊的理论价值。瓦伦西亚等对南海海域划界方案做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研究。作为世界顶尖的研究亚太地区海洋政策的团队,他们发表关于南海问题的文章已逾20年。尽管这些分配方案本身可能不太实际,但它们为未来的理论研究和政策讨论提供了重要的标准和规范。他们提出的建立多边资源管理机构的设想为创建地区冲突管理机制指明了重要的方向。

南海争端已经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然而这类研究目前更多地集中在地缘政治、经济资源以及国际法这三个层面上,对于国民观念、意识和认同对国家政策和对外行为的影响却经常被忽略。在试图解释各声索方的行为时,研究人员和政策制定者往往忽视了认知、文化和历史情感在塑造国家认同、国家利益和国家行为上的重要影响。在目前的南海争端中,矛盾的表面是各方在海域划分和岛礁归属上极大的分歧,但是,矛盾的根源在于各方思想和认知的差异,在于民族主义和世界观的差异,在于历史认识和国内教育与社会舆论的差异。意识到这种认知上的差异,是对南海争端进行严肃讨论的第一步。也只有把认知差异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才能真正地找到管理冲突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中国政府历来主张 “共同开发”作为解决南海争端的基本方案,但目前还没有就如何进行共同开发提出比较具体的措施和建议。联合企业的方案可以为联合开发提供一个具体的方案,这一方案也相对比较容易解决台湾的地位问题。当然,对共同开发方案的可行性也存在着不同意见。比如托纳森就认为,共同开发南海油气资源并不比海域划界方案更好,而且它本身也很难实现。①Tønnesson,2010,pp.26-27.托纳森列举了两个理由来解释为什么共同开发并不比单纯的海域划界更为容易达成:一是或许没有国家愿意与其他国家共同开发它认为根据国际法或者他们所理解的国际法应当属于本国的海域。比如菲律宾或越南就不太可能接受它们的近海海域存在法律争端的观点。因此,无论是双边,三边还是多边,各方都很难就哪些海域存在争端达成共识。二是各方也很难就共同开发的成本、义务和收益的分配达成一致,这同海域划界谈判一样困难,尤其是当谈判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时更是如此。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和明确的规则体系,共同开发方案会让争议更具争议,特别是当开采过程中发现大量石油,而这些石油又正好位于一方认为不存在争议的地区。

争端方淡化岛礁主权和所有权的行为也会遭到国内的反对,因为在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下,任何经济协议的达成,无论所获份额多少,都会被国内民众认为是出卖国家利益的行为。另外,经济合作的施行有赖于国家之间的政治互信。但在目前的形势下,各方能坐下来谈判都很困难,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合作开发非常困难。

我们应当认识到,对于像南海争端这样错综复杂的问题,任何争端解决方案的达成都不是易事。以上三种方案分别代表了三种不同的冲突解决方式。每一种方案都有其自身的价值,同样也存在着问题和挑战。然而,它们并不是彼此排斥,互不兼容;相反,它们或许可以组合成一个更为全面的冲突解决方案。也就是说,尽管这三个方案本身并不完善也各有缺陷,但是讨论这些具体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拓宽未来解决问题的思路。

汪铮,美国西东大学和平与冲突研究中心主任,国际谈判与冲突管理专业主任,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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