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敏
摘要:行政监督是我国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在目前国家强力打击腐败现象的背景下,加强行政监督,完善行政监督职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行政监督的基本含义及意义入手,分析我国当前行政监督的现状,归纳行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深入探讨了完善行政监督职能的有效策略,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
关键词:行政监督;职能完善;法制国家
一、行政监督的基本含义及法制意义
(一)行政监督的基本含义
行政监督在我国占有重要地位,也是我国在进行行政管理各项监督体系中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行政监督”一词最早出现可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美国的学者古德诺在《政治与行政》一书中提出,而且当时他还提出了一句著名论断“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这句著名论断的提出体现了在人们的理解中,行政与政治真正走向分离,是不同的认识概念,这也就导致对于行政以及行政监督具有了狭义和广义两种不同的理解。就本文的研究对象及目的来说,我们认识行政监督主要是从狭义方面,即国家监察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对政府也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督促。
(二)行政监督的法制意义
上文中我们已经详细阐述了行政监督的主体及对象,即国家监察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察督促。仅仅从主体及对象的身份来说,我们就可以了解到行政监督的重要性,主要原因在于他们的手中都把握着巨大的权利。如果行政部门不能得到的很好地监督,那么国家的腐败现象将更加严重。总体来说,行政监督的意义一般包括以下三方面:
首先,通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能够有效地预防行政部门在工作中的偏离,避免大的失误的出现。从而保障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其次,国家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监督和反馈原本就是为了使政府在行政领导、决策以及执行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实施的,因此,在行政部门工作过程中如果出现不足和偏差,也能得到及时的改正和弥补。
最后,在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过程中,一旦出现违法乱纪现象,这些监察主体也能及时举报批评,使贪污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从而使行政机关的工作更加规范化,效率化。
二、我国行政监督的现状分析
(一)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力度缺失或较小
在行政监督中,监督的主体一般是国家监督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他们监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制约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权利的行使。然而自古以来由于人们对“官大压死人”的畏惧,直接导致监督的效果大都取决于监督主体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及其所属的地位。因为没有足够大的权力和足够高的地位,有些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就逐渐沦为行政机关的附庸,独立性和监察性逐渐消失。尽管国家在监督主题的权利上也给予了一定的保障,例如《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审计法》等法律规定的颁布实施,目的都是要保障行政监督活动的有效性。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监察主体的权利和地位还是有待进一步的提高,从而强化监察力度。
(二)行政监督的法律保障体系滞后
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若要保障国家一切事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最基本的就要做到有法可依,就必须加大立法力度。行政监督也是如此,只有完善了法律监督体系,才能使一切的活动按照法律程序实施,保障监督的公正公平性。然而从实际看来,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在行政监督方面的立法进展较慢,导致在进行行政监督时法律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我国虽然要求加强行政监督,但是却没有形成一整套行政监督的法律体系致使许多监督权力在实施过程中无法可依,难以处理;其次,是有些法律法规虽然在监督中可以参考,但是在具体实施范围和程序上却缺乏详细说明,导致监察主体在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问题无法得到完全解决。
(三)行政监督的实施更偏向于事后监督
从行政监督的主体的监督时间来看,我国的行政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从理论上来说,若要保障监督的有效性,最佳的方式就是将三种监督相结合,进行全面全方位的监督。但是在我国实际监督过程中,监督主体的监督却更偏向于事后监督,更注重对违法乱纪工作人员的追惩,追惩虽然能够使那些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得到教训,但等到事情发生后才去处理仍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种现象主要就是因为我国的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忽视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造成的。实际上,只有加强事前监督,才能有效进行预防和控制,从而有效减少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失。
三、完善我国行政监督部门职能的有效策略
(一)加强立法,完善行政监督法律体系
法律是保障行政监督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和依据,当前我国行政监督过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是由于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的。因此,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快法治国家的建立;才能在行政监督中强化行政监督主体的权力,明确监督范围和监督实施程序,使监督行为更具操作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社会群体的监督,提高舆论监督的力度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是我国所有监督中范围最广且最直接的监督方式。然而由于过去的各种原因,我国的群众监督机制尚未得到完善,监督力度的发挥的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今为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立,我们必须强化社会群体的监督权力,提高群众舆论监督的力度。首先,群众的特征及其所处地位,国家必须制定相关法律保障其监督权利的有效实施,确定群众监督的法律地位,使之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国家必须设计有效地群众监督途径,例如近些年实施的政务公开制度,就是政府为了方便接受群众舆论监督而实施的公开透明制度,保障其权利的有效行使。
(三)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促进行政监督职能的完善
在我国,由于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多样性的和复杂性,行政监督人员的设置也是普遍和多样的,不仅包括国家监督监察机关,还包括社会团体以及最普遍的人民群众。对于这样一个庞大的行政监督主体,他们的素质直接影响了监督效果的好坏。目前在我国,出现很多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同流合污,导致监督失去效力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监督主体素质不高又容易受诱惑而导致的。因此,在进行行政监督之前,监督主体必须得到进一步的训练和强化,不但要在知识和能力上提高监督水平,更要学习抵制诱惑,坚守原则。从而为有效监督奠定基础,建立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监督队伍,完善监督职能。
四、结语
综上所述,提高我国行政监督力度,完善行政监督职能是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国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抵制贪污腐败的需要。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我们更应该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从各方面着手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提高行政监督队伍素质,从而构建起适合我国实际的行政监督制度,促进我国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申海蓉.关于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思考[M]. 山西师大学报. 2009.5(36)
[2]楊建淮.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M].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 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