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鹏 陈雯艳
摘要:近年来,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成为社会各界逐渐关注的焦点,这表明了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影响之大,之所以会出现由网络媒介而引发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根源还是在于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完善,当前我国在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方面存在诸如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利益表达主体机会不均等以及支撑利益群体表达利益的组织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要解决诸如网络群体性事件这类问题,就需要通过畅通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等措施,从而在根源上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网络群体性事件;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构建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使得社会潜存着各种矛盾和利益诉求,互联网的出现拓展了公民非制度化参与的途径,提高了公民非制度化参与的能力,扩大了公民非制度化参与的影响,这使得各种矛盾与利益诉求在网络空间中反映出来,并相应引发了諸多社会群体的关注,从而形成群体性事件,究其根源还是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因此本文以网络群体性事件为引子,来说明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影响,从而探寻将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纳入制度化利益表达的有效理性的路径。
一、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内容综述
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关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概念界定,目前国内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集中在对其的概念界定,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如何防范和处理的范围内,要理解网络群体性事件需要先从群体性事件的理解入手,群体性事件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最初出现在官方的一些文件之中,常常与“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群体治安事件”等混用,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义学界也分歧颇多。目前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一定数量的、无组织的网民群体,基于不同的目的,利用特定的现实事件,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制造网络舆论以聚焦和强化刺激性公共信息,以形成对社会系统实现或潜在压力的网络聚集事件。[1]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个特定事件或议题引起,经过在网络上的传播和放大,形成具有倾向性和影响力的“网络舆情”,从而成为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并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危机事件。[2]从以上关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观点,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学者们从自己的理解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网络群体性事件,但是我们仍能找出一些共同点来:第一,主体都是网民,即拥有上网设备并在网络上发表自己观点的一定数量的人们,客体是公权力大、公益性强以及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第二,都具有相同的媒介,即运用网络空间与资源来表达观点;第三,网民们具有相似或相同的利益表达诉求,有共同的目标。笔者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界定都是见仁见智关键我们应该着重考虑网络群体性事件背后深层次的制度原因,社会大环境下来讨论其涵义,只有切合我国当前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以及诸多矛盾的存在的具体实际,我们才能更为深刻地理解这一概念。
二、从利完善制度化益表达机制的角度来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亨廷顿认为:“政治现代化与政治发展意味着政治体系制度化程度在提高。”[3]说明政充分的治参与是一国政治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如上所说,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一种非制度度化的利益表达参与模式,因此,在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原因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理解什么是利益表达,什么是制度化利益表达,什么又是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我们所说的利益表达是指利益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借助于一定手段和方式,通过一定的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向各级党政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发表意见和提出利益诉求,以期达到自身利益实现的政治参与过程。[4]
顺畅的利益表达渠道是人们有效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利益表达制度化的保障,最近频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折射出了我国现行利益表机渠道不畅通。在我国现行的制度利益表达机制框架内,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信访、大众传媒、社会协商对话、行政领导接待、群众自治组织等等,[5]从表面上看我国的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似乎并不少,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并不十分理想,主要是利益表达渠道存在梗阻现象,如人大代表所发挥的作用留于表面,多代表代表强势群体的,而忽视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又如信访制度,虽说是目前比较有效的利益表达制度,但是最近几年信访渠道也受到了梗阻,如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维稳实现“零指标”,这使得一些地方政府铤而走险,出现了“排查、稳控、截访、打击、花钱买平安”等各种高压手段来减少信访的数量,这使得利益诉求表达的信访渠道受到了阻碍;同时诸如大众传媒以及社会自治组织在利益表达方面自身能力较弱,独立性不强,国家管控过严,也使得其难以能够真实表达公民的利益诉求。正如以上说所,正常利益诉求表达渠道遭到了阻塞,那么非正式的利益表达方式和渠道就成为广大民众必然的选择。因此,网络能够在群体性事件中发挥如此大的影响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路径-将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纳入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
目前以网络等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方式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社会生活的一项严峻的挑战,其根源在于我国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的建设的滞后。为此,我们必须寻找构建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的理性路径,通过利益化制度表达机制的建设,引导公民有序、有节制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由之而影响政府的决策过程,我们说公民有序的利益表达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具体体现,要将非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纳入制度化利益表达框架内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治理是一个长期、综合的系统工程,这需要采取措施,从根源着手,完善我国的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从而使得公民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只有沟渠通畅了,水才能顺畅地流过,与此相似,只有公民表达自身利益的制度化渠道通畅了,他们才能去维护自身利益,发表自己的观点。目前我国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是不少的,关键是我们要畅通这些渠道,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扎根于基层的思想观念,同时要使人民代表大会真正发挥其实质作用,保证基层弱势群体有权利进行自身的利益表达。其次,要发挥信访制度的作用,加强信访制度的建设,关键要完善信访解决机制通过给基层政府减压、解决机制要抛弃传统的个案解决做法,转向从具体问题入手研究解决普遍性问题的做法以及集合更多的非官方智力资源等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我国信访制度,充分发挥信访在制度化利益表达中的作用。最后,要加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知情权是公民的最基本权利,这也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是因为政府机关,故意掩盖事实真相,一味地去限制公民的知情权,没有将信息进行公开,使得公民从其他渠道获取一些不真实的信息,酿成群体性事件,因此政府要切实履行其职责,做到第一时间将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公开,及时向公众做好相关信息的解释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面对一些事件有一个理性的头脑去分析判断,从而尽可能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张郁.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J).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11(06):38.
[2]沈佳文.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新动向及应对策略(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2(53):41-42.
[3][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260.
[4]吴家庆,陈媛媛.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利益表达研究评述(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02):36-39.
[5]乔晓毅.从群体性事件频发透视我国的利益表达机制(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12(07):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