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启示

2015-05-30 07:46杨嵩涛
现代管理科学 2015年1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小企业美国

摘要:美国的小企业法律制度内容丰富、体系完善,是美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回顾了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梳理和总结了其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对如何借鉴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从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具有建设性的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启示

自独立战争结束建国以来,美国小企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跌宕起伏的过程,在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是美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构建、完善之路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美国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折射出不同历史阶段美国人对小企业特点和作用的认识情况,体现了美国社会所崇尚的自由和创新精神。借鉴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和需要予以吸收,有利于推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 美国小企业概念的发展演变

与我国采用大企业、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分类方式不同,在美国通常是按照小企业(Small Business)与大企业(Large Business)进行分类,而小企业又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我们所熟知的、一般意义上的小型公司(Small Enterprise),另一类则是各种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例如雇员较少的合伙公司、个体户,甚至一些在街边叫卖的商贩也被认为是小企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美国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学者通常依据“性质”和“数量”两个条件对不同行业的众多小企业进行界定和分类。

1. 1776年~1880年。在建国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美国对何种企业可以称之为小企业并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概念。当时,千千万万个乡间小店散布于美国城市和乡村的各个角落,基本能够满足人们的各项日常需求。美国民众对这种由个体拥有和经营,数量众多的商业组织形式习以为常,所谓的大规模企业在当时还不常见,当时的美国人也大概因此认为没有对小企业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界定的必要。

2. 1881年~1971年。19世纪末,美国的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多,相关部门开始对小企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界定和予以明确,一些学者也对此展开了讨论。195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的基本法——《小企业法》(Small Business Act),该法规定:“小企业是独立所有和自主经营,并在其经营领域的行业中尚未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具体定义时,还可以依据雇员数量、营业额等其它标准来对不同行业做出相应的规定。例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The U. S.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曾规定:“在制造业中,雇员数量不超过250人的企业;在批发业中,年销售额不超过200万美元的企业;在零售业和服务业中,年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此外,美国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凡具有一定特性的企业也可称为小企业。例如卡普兰认为小企业是“管理权和所有权同属一人,不存在从事专门岗位的专业人员,未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所有人和雇佣人员直接与消费者联系,商业行会只与企业所在地联系,完全依赖企业所在地市场”;哈罗德·维特认为小企业是“原料由企业所在地提供、总单位生产成本较高、依赖较大企业的单一企业”。

3. 1972年至今。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于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两种,分别由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和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提出。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规定小企业的特征包括:独立经营管理,通常企业主与经理为同一人;个人或少数人提供企业资本并拥有所有权;以企业所在地为商品的销售地;在所涉行业中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如果某一企业符合2项以上上述特征的,即属于小企业。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则规定小企业包括雇员数不超过500人的制造业或采掘业企业以及年营业额不超过700万美元的非制造业企业。20世纪90年代末,为避免认定混乱和便于管理,小企业的界定标准趋于统一。2000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专门发表声明,表示依据《小企业法》授权,该局负责对小企业进行定义,除非某一部门被授予确定企业标准的特权,否则必须采用该局依法制定的小企业的定义或界定标准。随后,在美国联邦政府发布的《小企业规模标准》中采用了该局2000年4月发布的小企业认定标准,即在普通行业中,雇员不超过500人或企业资本金不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在特殊行业中,雇员不超过1 500人或企业资本金不超过2 750万美元的企业,如石油、加工、航空和海洋货运等企业;农、林、渔业的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2010年,美国国会将500名员工以下的企业统称为小企业,这一标准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普遍采用。

综上所述,美国小企业概念的界定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外部社会条件的发展变化而进行调整。同时,也可以看出,美国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总是与三个因素密切相关:一是在企业性质方面,企业必须为所有者独立拥有,并且能够自主经营;二是在经营规模方面,通常员工数量较少,资本金不多;三是在所处行业地位方面,企业并不占有支配地位。了解和关注这三个方面,有助于我们对美国小企业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作出科学判断和进行系统研究。

二、 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

美国小企业经历了从建国初期的繁荣兴旺到大萧条时期的衰退萎缩,再到20世纪末重振旗鼓,其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也经历了鲜有立法时期、专门立法时期以及多元立法时期三个阶段。

1. 鲜有立法时期(1776年~1880年)。独立战争取得胜利后,美国实现了由北美殖民地向主权国家的转变,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形态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新型政治制度的确立以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美国《宪法》的制定,极大地调动了美国人进行国内建设的积极性,经济快速发展,而且逐渐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变。这一时期,美国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宪法及其修正案、土地法令、国籍法以及移民法等与立国建邦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因此,虽然人们普遍认为小企业是当时大多数商业活动主体的组织形式,也是美国商业经济体系中的主力军和民众日常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商品和服务来源,但是美国联邦和各州却很少进行关于小企业或者涉及小企业的立法活动。

2. 专门化立法时期(1881年~1971年)。这一时期,美国奉行崛起和扩张主义,由最初的13各州扩大为52个州,同时大量引进和发展先进科学技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由一个年轻的资本主义国家逐渐发展成为国际军事和经济强国。依靠着巨额资本的优势和对先进科学技术的掌握,一些大企业对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不断增强,在一些行业中开始形成垄断。虽然美国小企业的数量还在继续增长,在美国经济中仍然有着重要作用,但主要集中在农业领域、销售和服务行业,而工业领域则基本为大企业所主导。出于对大企业垄断地位及其控制国家经济的防范,以及美国民众希望保护小企业免受大企业“不公平”竞争和损害的要求,美国先后制定了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1914年《克莱顿法》(Clayton Act)等反垄断法案,通过反垄断立法来间接保护小企业。之后,美国国会还分别制定了1936年《罗宾逊·帕特曼法》(Robinson Patman Act)、1937年《米勒·泰丁斯法》(Miller Tydings Act),以保护小零售业主免受来自于规模较大企业的不平等竞争。

大萧条时期,为了应对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尽管美国通过实行“新政”、扩大公共支出等措施提供了更多的工作岗位,挽救了一批企业。但是,在这种极不稳定的社会背景和经济环境下,小企业不仅仍要面对各个行业中大企业所带来的挑战,还必须想尽办法在动荡不安的经济环境中生存。为支持、鼓励小企业发展,美国进行了小企业相关立法,并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195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法》,并分别于1961年、1967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以基本法的形式首次明确了小企业的法律地位,指明了国家对小企业扶持的方向和领域,确定了基本政策和管理措施。同年,美国国会设立了联邦小企业管理局,旨在指导和帮扶小企业发展,之后,该局又被国会确定为“永久性联邦机构”,以持续有效地保护小企业的利益和维护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Act),授权联邦小企业管理局可以成立私人部门小企业投资公司,管理小企业的金融业务,依法制定、协调政策,提供资金支持。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机会均等法》(Equal Opportunity Act)),希望以“机会均等贷款”援助款项解决小企业创立、资金不足问题。

3. 多元化立法时期(1972年至今)。这一时期的立法表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不仅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前两个时期,而且涉及的领域也扩展到了鼓励创新、减免税收、简便贷款等方面,从而为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加宽松和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例如1980年制定的《小企业经济政策法》(Small Business Economic Policy)规定总统每年要向国会递交一份关于小企业状况的报告;《小企业从业人员所有制法》规定即使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持股过半,仍可向政府贷款;《监管灵活性法》(Regulatory Flexibility Act)则为小企业豁免了许多联邦政府管制。1982年美国制定了小企业复兴纲要,为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和就业岗位,其间出台的《小企业开发中心法》,以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商业应用为目的,使得小企业拥有了更多参与到联邦政府拨款研究项目中的机会;《准时付款法》敦促联邦各机构为小企业及时提供贷款,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此外,美国还陆续制定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Development Act)、《加强小企业研究发展法》(Small Busines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nhancement Act)等鼓励小企业创新的法律;《小企业投资法》(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Act)、《小企业贷款增加法》等加大联邦资金援助力度的法律;《小企业项目改进法》等旨在提高项目技术的法律。进入21世纪后,美国关于小企业的立法活动仍在进行。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就业法案》(Small Business Jobs Act),设立了小企业信贷基金并提出小企业减税优惠政策;2012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颁布了《创业企业扶助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希望藉此来提高小企业的融资成功率。

三、 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特点

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以《小企业法》为基本内容,包括投资、创新、贷款以及反垄断等方面法律在内的较为成熟的小企业法律体系,建立了小企业委员会、白宫小企业会议和小企业管理局等专门的服务机构,为美国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纵观其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其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美国公众对小企业的态度决定了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美国公众对本国的小企业始终持有的复杂态度和特别感情,深刻影响了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建国初期,受传统商业价值观念的影响,美国人非常欣赏小企业,认为一个成功的小企业主就意味着成功,不应对其过多约束,因此并未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小企业的发展。到了19世纪末,美国人却认为小企业落后低效,被大企业取代是商业经济自然发展进化的结果,关于小企业的立法只能在反托拉斯法中偶见一二。二战前后,美国民众又意识到,即使是在大企业占统治地位的现代经济中,小企业依然能够占领大企业所忽视的各种子市场,是国民经济中充满活力的组成部分,小企业立法转向了专门化阶段。20世纪70年代,小企业在解决经济“滞涨”问题中凸显的重要性,促使美国政府制定了以扶持高科技小企业为主的法律政策。随后,联邦和各州日益注重在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小企业以优厚的待遇,如设置援助机构、提供融资途径、政府政策倾斜和提供人员培训等。

2. 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体现了美国民众对独立、自由的追求。美国人尊重自力更生的小企业主,欣赏他们白手起家、百折不挠和独立自主的精神。作为美国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小企业文化在其法律制度当中也有所体现。例如在《小企业法》中对小企业进行定义时就特别强调“独立”(独立所有、自主经营)是界定小企业的关键因素之一;《小企业资助法》使用了大量的篇幅来阐述私营经济中自由竞争的重要性,例如自由竞争是美国私营经济制度的实质;唯有充分自由的竞争,才能为自由市场、自由经营提供保障,才能有机会实现、提升个人的进取精神和判断能力,维护和扩大自由竞争就是经济繁荣和国家安宁的基础;只有促进和发展小企业现有的和潜在的能力,才能实现这种安宁和繁荣等。

3. 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鼓励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应用。某种意义上讲,小企业是美国创新的主要力量,如微软、谷歌等无不是在小企业阶段即已研发和掌握了多项高新技术。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统计,20世纪对人类有重大影响的几十项发明当中,大部分都是由小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的。与大企业相比,小企业具有较高的创新积极性,一方面是因为管理结构简单、企业规模较小,进行高新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风险和代价较小;另一方面在于小企业迫于生存压力,希望借助创新手段获得本行业的一席之地。因此,美国围绕小企业的创新制定了大量法律,如《史蒂文森-怀特勒创新法》、《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法》等,还制定了小企业创新发展研究计划、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等。这些法律和计划为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的小企业提供了资金帮扶和成果转化的渠道,也加强了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组织间的交流合作。

四、 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小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健康成长,对于美国小企业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和可取之处,可以结合我国国情,予以借鉴和吸收。

1. 进一步完善立法,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多个文件,努力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法治、平等、公正的社会环境,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技术创新、国际化运营等方面,在法律当中规定的不够全面具体,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实践当中中小企业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因此,应当进一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2. 建立健全专门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发展至今,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庞大,从业人数众多,据统计,中小企业数量已经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活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但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情况仍然存在,制约了我国中小企业的正常发展。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办理与中小企业相关的各项业务,参与中小企业相关立法活动,监督各项法律规范和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提供咨询和服务,在其它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共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 加强宣传,转变就业观念,培养创新意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的择业人员尤其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群体,认为当前国内的中小企业待遇相对较低、工作环境不够理想、发展前景不够明朗,因此不愿意到中小企业就业。但是,其他诸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大型企业的工作岗位数量毕竟有限,竞争更加激烈,不可能满足大多数人的就业需求。这样既造成了人才浪费,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要加强宣传,帮助择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合理看待中小企业的职业价值,促进中小企业的人才引进和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苏)谢·阿·达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北京:三联书店,1975.

2. (美)曼塞尔·G·布莱克福德,著.锁箭,译.美国小企业成长与创新.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3. (美)曼塞尔·布莱克福德,著.刘鹰,何国卿,等译.美国小企业史.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

4. 傅汉清.美国小企业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5.刘绪贻,杨生茂.美国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6. 黄正.基于价值链理论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研究.南京理工大学学位论文,2007.

作者简介:杨嵩涛,男,汉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比较法律文化。

收稿日期: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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