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悦 陆桂芝
摘 要:封建社会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社会中的男性和女性承担的角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分析社会变迁与性别角色变化之间的关系,试图在其中寻找规律,以预期性别角色变化的趋势。性别角色变化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社会变迁;性别角色;女性解放;男性解放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3-0050-02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社会中的男性和女性承担的角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几千年封建文化社会中的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到19世纪末期开始的妇女解放运动,女性开始从家务中解放出来,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担任角色;到最后,帮助分担家庭中的经济负担,甚至承担全部经济负担,顶起半边天。性别角色变化跟社会的经济、文化变迁密不可分。因此本文便跟随社会歷史发展的脚步,详细介绍了从封建父权社会以来中国的性别角色发生的变化,同时分析着社会变迁与性别角色变化之间的关系。
一、封建父权社会
(一)社会是文化的载体
从公元前200多年的秦朝到20世纪初清朝覆灭,中国走过了两千多年封建的风风雨雨。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和文化都对我们国家今天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一直以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着社会的性质。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特征为封建地主完全占有生产资料但不完全占有劳动者。在以农业为基础的封建社会中,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为了产出更多产品,增加收入和提高生活质量,农民开始积极劳动,改进生产技术,以及增加劳动力。于是,男性作为劳动力在外创造经济价值,女性则负责在家生产更多的劳动力。
政治上,封建社会实行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君主制,有国但没有法律,皇帝的意志就是一切。按照这种管理模式,家庭族群中的宗族家长制成为封建专制统治的牢固基础,一直是整个封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上,封建社会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其中“礼”作为主要的生活规范和道德核心,对人们的思想、行为、性别规定和性别角色的形成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角色划分形成
性别角色是指,社会学中根据性别而规定的一种行为及思维模式。其实中国的并非一直以来都是以男性为主的父权社会。根据记载,早在周,人们会像母系氏族社会那样,用母亲的姓作为儿女的姓,女性享有一定的权力[1]。虽然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需要女性在家以增加劳动力,但女性在社会中还是享有相对的自由。直到儒家思想的拥护者把该思想融入政治和生活当中去,女性才真正跟男性区别开来,失去了相对的自由。儒家的“礼治”其实倡导的是“异”,即贵贱、尊卑、长幼有别,每个阶层的人都需要有自己的行为规范。
然而真正加大性别角色差异的是女性贞洁崇拜的畸形发展。在汉朝,如果丈夫去世后,妻子仍一直保守贞洁,女性则会受到特殊的褒奖——贞节牌坊。渐渐地,贞节牌坊变成了一中荣誉,不仅是对女性自己的赞赏,而且可以光宗耀祖,甚至可以让家族中的男性加官晋爵。它逐渐成为一种流行,最后成为一种道德规范。这样,原本的道德规范最终发展成了限制女性的枷锁。能够同时满足保住贞操和拥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确能够得到“主内”的地位与尊重。此外,中国特有的复杂的婆媳关系也说明了女性作为生育者和长者在家中的地位。如此一来,封建社会中,在儒家思想影响下,“男主外,女主内”的明确的性别分工形成了[2]。然而,毕竟所有的社会划分与道德标准都是男性制定的,女性只在其中拥有极其有限的权力与自由,而且男性给女性带来的伤害远远要比给她们的权力大得多[3]。
二、转型的社会主义平权社会
进入20世纪后,随着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被推翻,西方文化的流入,以及各种革命的兴起,女性身上的摧残和压迫渐渐消失了。妓院被取缔,妓女被组织起来,集体治疗性病、扫盲、教授劳动技能、树立积极人生观等等。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意味着男女之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无感情结合传统将渐渐消失,以爱情为前提的自由结合受到肯定与保障。废除妻妾制,实行一夫一妻,从法律角度保障了男性不再是社会网络理论中处在控制地位的性别人群,女性也完全有机会跟男性共同地、公平地控制整个社会。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毛泽东“妇女能顶半边天”的豪言壮语,让很多妇女响应号召走到革命和工作岗位的第一线。革命让女性充分展示了自己的能力和潜力。“妇女能顶半边天”这句话至今仍然被广泛运用在追求妇女解放、男女平权的运动中[4]。
(一)法律中的新型观念
20世纪70年代初,中央出台计划生育政策。1980年新《婚姻法》将计划生育政策定为国策,在全国上下推行开来。离婚的的条件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1950年《婚姻法》第17条)改为“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980年《婚姻法》第4章,第32条)。另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1980年《婚姻法》第4章,第34条)这为新时期的女性解放运动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客观结果。首先,计划生育政策否定了女性是“生育工具”的观念,肯定了“性的快乐主义”的“合法化”。其次,新《婚姻法》从侧面强调了“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以及注意到了女性在怀孕这个特殊时期的权力保障。它强调了婚姻的感情基础以及女性在特殊时期的弱势地位。女性婚内权益保障越来越完善。
(二)女性解放浪潮
西方女权运动起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纵观历史,中国本土的女权运动也早在戊戌维新就拉开序幕,女学热在那时被当作反帝反封建的标志。20世纪中期,一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西方女权主义社会运动,进行得轰轰烈烈。它包含着男女平权的信念,旨在反对一切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不平等[5]。
三、极端平权的社会主义社会
女性解放的浪潮带来了另一个意想不到的结果,那就是男性解放。要了解男性解放,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男性,社会赋予男性的那些期望或者压制以至于男性也需要解放。根据生理结构的不同,人类被分为雄性和雌性,即男性和女性。在社会中,男性和女性又分别担任了完全不同的社会性别角色。所谓男性解放,既要解放男性的生理定义,也要解放男性的社会定义。
社会性别给标准的男性和标准女性规定了很多条条框框,比如女孩子应该喜欢粉色、玩洋娃娃、能够相夫教子;而男孩子则应该喜欢黑色、玩汽车和打仗的游戏,成年男性应该是身材魁梧、有担当、有钱而且有权。当女性和男性不能符合那些标准时就会成为大家的笑柄[6]。
19世纪70年代,当第二次女性解放浪潮开始时,大众所能够接受的学术角度不再作为判断事物正确与否的标准唯一,女权主义者的标准也被作为参考。一些积极参与女权主义运动的男性开始从站在女权的立场上定义男性。此时他们意识到,男性也需要为自己争取权力;而且,社会需要讨论的不仅仅是“男性的权利”或者“女性的权力”,而是仅仅作为一个最基本的“人类的权力”,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整个人类的发展。然而男性解放运动远远没有这么简单。在生活中,男性作为有情感的高级动物,却必须做到“男儿有泪不轻弹”;要承担起整个家庭的经济负担,还要时刻保持手握一定权力,以展现出自己的“男子气概”。想主导整个社会并不是那么轻松的一件事[7]。
另一方面,随着女性解放运用,女性越来越多地加入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体系当中,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与男性共同分担家庭的经济负担,开始谈论性,争取自己的性权力时,不符合传统定义的男性也越来越多。男女社会性角色的刻板印象在一起被打破。例如作为我国的第一位变性公众人物,著名表演艺术家金星说,她从不认为自己是男性,即使在男性的身体里,她也把自己当女性看待。这样的观念对当今的男性解放更是下了一剂猛药[8]。男性解放正在彻底打破传统社会对于男性性别角色的塑造,争取每个人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权力,抛弃所有“角色”规范[9]。
在中国,虽然越来越多的人可以公开谈论性,男权主义和女权主义也天天挂在嘴边,但是真正试图改变传统男女性别角色规范的性革命只在一小部分人中间进行着。究其原因。首先,传统观念深入人心。所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家丑不可外扬”“家和万事兴”。中国人拥有异常的忍耐度。究竟男女性别角色的差异会给生活带来多大的不便,大多数人可能都认为这应该是夫妻二人的家务事;如果女性在工作中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跟朋友或家人抱怨一下,很少有人会因此加入女性解放的浪潮,拿着女权主义跟公司上纲上线。其次,在男权的社会里搞性别革命,效果自然不明显。在中国,虽然各种男女平权的浪潮此起彼伏,但是运动者忽略了领导层中男权主义的大背景。中国领导层中男多女少;女性领导人副职多正職少。难道女性真的没有男性出色?
总之,我认为不同性别在社会中担任不同角色,压迫或被压迫,取决于社会资源的数量。当社会资源数量有限时,必然有一部分人能够得到而有一部分人得不到;掌握社会资源的人要想保持这些资源持续被自己掌握,那么必须压制另一部分人。当社会资源充足时,社会中的每一个都拥有获取资源的机会,那么就不会存在限制或被限制的必要了。在中国,性别不平等与社会资源分配不均互为因果关系,二者相互作用。然而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机会越来越多,社会资源越来越充足,倾斜的性别天平正在渐渐恢复平衡。女权主义在这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我认为女权主义本身就强调了女性与男性的不同。既然是在追求平等和无差异,如此一来似乎有悖初衷。性革命的方向最终应该还将是一场关于人权的革命。我相信终有一天,人们不再仅仅讨论男性或女性应该做什么样的事情,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而是仅仅作为一个人,我们该在社会中扮演何种角色。
参考文献:
[1]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潘绥铭.当代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李银河.解读福柯《性史》[M].北京: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4]程维荣,袁奇钧.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5]R.W.康奈尔:男性气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6]吴宗晔.性别角色标准的改变[J].网路社会学通讯,2005(48).
[7]Lin,Y.(林语堂).My Country and My People[M].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0.
[8]Sawyer,J:On Male Liberation.In P.F.Murphy(Ed.),Fe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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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Pleck,J:Men's Power with Women,Other Men,and Society:A Men's Movement. In P.F.Murphy(Ed.),Feminism and Masculinity(pp.57-68)[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