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官员隐私权的正当性

2015-05-30 10:48冯会明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限制正当性隐私权

冯会明

摘 要 官员的自然人身份决定了其作为隐私权主体的必然性,但身份差异的客观性、官员公共身份内在的公开性要求,以及其掌握的公共权力所造成的其隐私权与公民的知政权、新闻自由等相关权利的冲突决定了对其进行限制的正当性。

关键词 隐私权 官员 限制 正当性

从隐私权的产生和发展看,隐私权首先应是一项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利的范畴。人格尊严内在地决定了官员享有隐私权的正当性,人格平等的现代私法理念决定了官员与其他自然人具有平等的人格。但当隐私权与具有公共身份的官员这一主体结合时,就使得限制其隐私权具备了必要性和正当性。

一、人格平等不否认基于身份差异的区别对待

人格是一种资格,是在法律上被作为人看待的资格。身份是个体在群体中的位置,身份因个体所处位置不同而具有差异性。近代以来,受自然法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人格变成了剔除身份内容的抽象概念,成为调整人身关系的基本理念。为了保证人格平等,主流的社会倾向是将身份当作异质物加以排除,防止其演变为特权破坏这一成果。但身份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并不因遭遇排斥而消失,人必然有身份,且无法超越身份,身份与人如影随形。因此,人格平等与身份差异都是人类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共性与个性的共存状态。

官员,基于人格平等的私法理念自然享有隐私权;但与社会这个组织体中仅不具有公共身份的其他成员相比,官员因其身份的公共性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就会多于其他成员,产生了实质上的不平等。为了矫正这种不平等,隐私权要做出让步,对隐私权的保护要设定限度。也即,主体地位上的平等,并不否认法律对不同主体保护范围的区别对待。以此推知,官员隐私权的限制对象不再是隐私权,而是在认可其享有隐私权的基础上,对其隐私权范围作出的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来调整,而民法又是与社会之间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私法制度规则设计的出发點便是调整实际存在的社会关系,回应社会运作秩序的需求。因此,以立法形式确认官员的隐私权与限制其隐私权范围都是私法制度回应社会实际的必然选择,二者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即实现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实质平等。

二、官员身份的公共性内在的公开性要求

与普通公众的个人身份相比,官员身份的特殊性就在于其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也使得其与公共利益的联系非常紧密。官员受全体公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官员的某些个人生活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其隐私信息可能影响到公共利益。同时,这种公共性必然对官员的相关品性和行为提出予以公开的要求,这也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权力所指向的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官员公共身份的不可否定性,证成了公开性权益要求的正当性。官员的经历、文化程度、道德品质、家庭财产情况等信息是衡量官员能否胜任职位、能否正当行使职权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权力的有效运行、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必然要求将这些关涉公共利益的信息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官员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及协调

权利是“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的结合,权利总表现为某种利益,权利冲突实质上是利益的冲突。冲突的解决不是简单地以一种利益的牺牲来换取另一种利益的实现,而是在利益衡量下的价值选择,这也体现了法治的本质。

官员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集中表现在与知政权、新闻自由的冲突上。知政权,是公民知情权的一种,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国家公权力主体的背景资料及其活动,了解公权力的运行状况以及了解公权力运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权利。新闻自由来源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是知情权的自然延伸。官员作为自然人,当然享有隐私权,但由于其掌握着公共职权,其年龄、文化程度、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等个人信息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已不是单纯的个人隐私。公民为了有效行使宪法赋予的选举权、批评建议权,就需要了解这些信息,同时,新闻媒体也有权向社会公众披露这些信息,以满足公众的期待,保障公众知政权的实现。此时,矛盾便应运而生。加之,新闻自由虽彰显公共利益,但作为独立社会主体的新闻媒体也具有私人性的一面。新闻媒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会滥用新闻自由,不正当地披露官员的个人隐私,从而加剧了官员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矛盾。

官员隐私权与知政权、新闻自由的冲突,实质上是宪法问题在民法中的反映,是官员所代表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所代表的民主权利的矛盾。隐私权与知政权、新闻自由分别代表了两种相对独立的法律价值,本质上处于同一位阶,无优劣之分,任何一方都不能当然成为限制另一方的理由。因此,发生冲突时,应权衡轻重,谋求相对平衡。这里常被引用的是恩格斯在同彼得·拉甫罗夫论战中的一段名言:“个人隐私一般应获得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私事就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作为政治人,官员的私人活动难免会打上官方烙印,这也决定了其个人信息和日常行为必然要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成为媒体采访和报道的对象和内容,对此,他必须表示极大的宽容。这也体现了公共利益优先是协调官员隐私权与知政权冲突时,进行利益衡量的首要原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6.

[2]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

[3]张建文.隐私权的现代性转向与对公权力介入的依赖[J].社会科学家,2013(6).

(作者系陕西西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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