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开拉·莫迪亚罗
欧洲专利局最近的判例存在较多的分歧意见。判例认为欧洲专利申请可就先前的申请要求部分优先权,如发生后申请的专利主题与先前已公开的申请不同或者说有所扩展的情形。实际上,欧洲专利局的有些裁定支持部分重叠的主题享有部分优先权的要求,但有些裁定排除了在欧洲专利中要求享有优先权却并未在优先权专利中公开的主题享有任何优先权的可能性。
当然,较为普遍的是,欧洲专利的权利要求也涉及未在优先权专利中公开的主题。事实上,在优先权年,发明者通常会继续研究并也取得成果,如以实施方案的形式,在提交优先权申请时并不确定,因此欧洲申请的权利要求也将涉及这样的额外实施方案。
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现已承认存在此种有分歧意见的判例,并将相关问题提交欧洲专利局最高审理机构——扩大申诉委员会。提交的日期为2015年7月17日,受理案号为G1/15。
提交给扩大申诉委员会的问题如下:
1.如果欧洲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包含通过一种、多种通用或者其他表达方式且可替代的主题(通用“OR”权利要求),是否可拒绝首次直接或暗示且明确地在优先权文件中(通过授予权利的方式)公开的主题在欧洲专利同盟项下享有部分优先权?
2.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G 2/98第6.7条款“在导致有限数量的明确界定的可替代主题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况下”是否可视为评估授予通用“OR”权利要求部分优先权的法律测试?
3.如果对问题2的回答是肯定的,如何解释适用“数量有限”和“明确界定的可替代主题”的标准?
4.如果对问题2的回答是否定的,如何评估通用“OR”权利要求被授予的部分优先权?
5.如果对问题1的回答是肯定的,欧洲专利申请的专利或分割申请是否可引证为现有技术发展水平,来对抗在优先权文件中公开且包含于欧洲专利申请或已授予专利权的通用“OR”权利要求替代物的主题?”
因此,提交审核围绕的主要问题是:通过一种、多种通用或其他表达方式并包含可替代的主题的欧洲权利要求,是否可拒绝给已在优先权文件中公开的主题授予部分优先权。
密切关注该提交判例的进展至关重要,因为扩大申诉委员会对此的答复将肯定会对欧洲专利局正在审理的案件(包括欧洲专利申请及被异议的欧洲专利)产生重大影响。
翻译:王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