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光辉 曹寒冰 韩晶晶 王廷兰 周晓颖
摘 要:法律援助中心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民间理性模式,但又不完全依靠传统的纠纷解决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也依赖于我国法律法规的实施,这也就决定了其在贯彻我国依法治国方针中的重要性。综合文化继承、经济发展、社会实践调查等各方面来说,法律援助中心进入社区是必要的。
关键词:法律援助;民间理性;国家理性
1 法律援助中心与民间理性
1.1 法律援助中心与民间理性
1.1.1 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名称,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也是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以及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
1.1.2 民间理性与国家理性
根据是否涉入国家干预,传统的社会纠纷解决模式可以分为民间理性模式和国家理性模式。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传统的民间理性模式仍然是我国乡土社会解决纠纷中较为有效的方式,并没有因为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失去其价值,反而成为我国过渡时期不可或缺的一种模式,帮助我们完善法治建设。而同时,国家理性模式,通常来说,就是运用国家公权力对纠纷干涉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的模式或者理解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力救济,也没有因为國家法制的逐步完善而成为大多数人们选择解决纠纷的方法。
1.2 我国法律援助中心发展现状
为了了解我国法律援助中心的发展现状,我们小组到朝阳小区进行了走访调查,从对话过程中居民们的反应,不难发现,居民对法律援助并不是很了解,只是知道一点点。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对法律援助中心有一些认识的仅占12.6%,更不用说深入了解的人了。总的来说就是宣传工作不到位,没有人认识到法律援助中心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虽说,我国以区域划分建立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站,但是其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效用,在我们到小区调查走访时,惊奇地发现那些所谓的矛盾调解办公室、法律援助站竟然没有人值班,没有提供服务的人在,又如何能帮助真正有困难的群众呢?
另外,通过走访律所,和律师们交流,我们发现了一些其他的问题,最突出的就是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来源问题还有援助中心工作的时间安排问题。与律所律师沟通的时候,我们从他们那里得到了很有用的建议,他们提出人员来源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在校本科大三、大四的学生;法学专业的教师;各个律所的律师;法院的法官等。在时间的安排上,最好根据各个人群的不同性质安排:教师和大学生就可以通过法律援助中心这个平台组织实习来锻炼学生,增加学生的实践经验;律所的律师还有法院的法官们,可以通过定期选派一定的人员参与法律援助。而且,专业的人员在法律援助中心服务对这项制度的宣传效果应当是比学生好得多。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援助中心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宣传力度不够、人力资源短缺、时间安排不合理。
2 法律援助中心入住社区的必要性
2.1 法制的支持
2014年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提出,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习近平首次提出的“四个全面”是其治国理政的精髓,同时也是中国复兴伟业的战略宏图。有强大的学理支持与经验支撑,“四个全面”已然构成了一个严密的体系。理解“四个全面”是读懂中国故事,读懂中国复兴的重要前提。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是中共党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①。因此,古往今来,法治和人治问题都是每一个国家要面对与解决的普遍问题。
当今中国问题的最大症结便是法治权威不足。比如群体性事件、信访不信法、“塔西佗陷阱”等一系列的现状,要想解决中国“成长中的烦恼”,依靠法治权威无疑是最现代、最文明、最有效的手段。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180多项重要法治改革举措,许多都是涉及利益关系调整的“硬骨头”,有了这些法律的支持,我相信我们国家的法治道路会越走越宽。另外,关于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出台,有了这些法律法规的支持,我们的社区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有更大的发挥空间,也可以切实有效地解决人民的一些问题。
2.2 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进入新世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充满活力,日益开放。全国各族人民从容应对挑战,奋力攻坚克难,圆满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取得新进步。这一切都表明了中国人民完全有能力实现建成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深化改革开放,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是必然要求。针对束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我们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以释放市场活力对冲经济下行压力。当然,也啃了不少硬骨头,经济、政治、法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体制改革正在全面推进。
在经济发展形势大好的情形下,社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发展就有机会得到国家、政府的大力支持;经费的来源有了着落,工作开展起来就比较方便顺利,比如可以投入资金建立社区法律援助试点,聘请一些律师、实习律师等拥有专业知识的人才来支持试点工作。资金得到了解决,社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就有机会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2.3 社会实践调查结果
由问卷调查统计可以得出,居民对于法律援助中心的认知尚处于接触阶段,知道它的存在和些许作用,但是了解社区法律援助中心较多的人是少之又少。
而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国民法制意识不够高导致的,一些老人或许关心国家时事,还会看看报纸、时事新闻等,从中得到一些信息,反而是作为年轻人的我们这代人却不那么了解自己的国家,这就说明了两点问题:
①国家对法制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够;
②群众法制意识不够。此外,通过调查我们还发现,向群众介绍社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相关信息后,他们对社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建立还是持支持态度的,绝大多数人认为如果援助中心发展起来,可以有效地解决社区内日常的矛盾,也能从群众阶层推动法治建设,可见在推行法治社会的背景下,社区法律援助中心有建设的必要性。
一般来说,社区中需要法律解决的纠纷一般都是涉及婚姻家庭方面和债权债务方面的。而建立社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于上述纠纷的解决来说是一种简单快捷有效的途径。另外,从国家司法机关角度来讲,社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人们解决日常纠纷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法院判决案件的效率和质量也会有所提升。既能解决纠纷,还能使司法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这也是社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的一大优点。
总的来说,不管是从群众的角度,还是从我国司法资源配置最优化的角度考虑,建立社区法律援助中心都是很有必要的。
注释:
①战国,《韩非子·有度》,句意:“国家不会永远富强,也不会长久贫弱。执行法令的人坚决,国家就会富强;执行法令的人软弱,国家就会贫弱。”国家的强弱富贫,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强国在一定条件下会削弱,弱国奋发图强则会变强。这几句典型地表现了韩非的法家思想,其重法思想有可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