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营改增”试点下企业税务问题的探讨

2015-05-30 15:45张翠真
经济师 2015年11期

张翠真

摘 要: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改革在2012年1月1日上海实施后,无论是在国民生产总值还是在人均消费水平上都有了可喜的增加,充分说明营改增能够对各试点行业带来经济利润的增加。然而某些行业推动初期由于受到各种原因的影响,出现了税赋不减反而增加的现象,特别是铁路运输也较为明显。作为企业会计人员,有必要探讨企业纳税中的一些注意事项。

关键词:铁路运输业 营改增 纳税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1-162-01

目前,随着试点行业范围和试点区的扩大,“营改增”作为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一环,对企业税务以及政府收入已经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本文将通过日常工作中出现的一些账务及税务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营改增”的简介

“营改增”是将以前缴纳的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能够较少重复征税的环节。例如:笔者所在的单位于2014年与合作单位联营购买矿石车120辆,总计7600万元,当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2015年6月,大同国电集团公司以7800万元购买,那么该企业7600万元相应产生的进项税就可以抵减,只需要对增值的200万元部分进行缴纳相应的税金。

二、“营改增”导致税负水平变化

比较“营改增”前后的税率变化。交通运输业由3%改为11%,上升了8%,而租赁业由5%改为17%,更是上升了12%之高,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现象之所以集中在交通运输业和有行动产租赁业两大行业,很重要的原因为税率提高过大。因此作为企业一名会计人员,能够准确为企业日常业务合理抵扣税以及正确的账务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餐饮发票是否都入“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主要内容是宴请,在工作中我们通常认为只要是因为公事在饭店吃饭就应该列入招待费。但是通过认真学习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在税务与会计的处理上有很大区别:

(1)节假日单位员工聚餐或是因为加班加点提供工作餐,会计上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在税务上属于“职工福利费”,在应付职工薪酬范围内核算,应交个人所得税。所以餐饮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具有抵扣性质。

(2)企业职工因业务需要出差,比如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都有一定的标准给予职工补贴,包括在局管内出差每天补助伙食费及车补40元,在局管外出差的员工则每日补助100元,开具餐饮发票也进行了划分:如果是因处理事故等请了企业以外的人员,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并且发票类型都是普通增值税发票。

(3)我单位在自备车运营管理中,每年都要组织自备车过轨会议。作为会议,必然发生租用开会场地,安排站段参会人员住宿、餐饮等事项,因此会议费中有餐饮发票是很正常的。但是,税务局对会议费的税前扣除有严格的规定,需提供相关的会议签报、参会人员签到册等,防止将业务招待费例入会议费。所以,为防范税务风险,不能存有任何侥幸心理,若要进行税前扣除,则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4)太原铁路局每年会对所属单位职工进行业务培训,对于因职工业务培训而发生的餐饮发票,与税务主管机关沟通后,餐饮费不应列入招待费或职工福利费,可以通过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为企业进行了合理的避税。

2.开具发票是否等于已收款。2013年12月我单位给联营合作运输单位开具了241.39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也承诺次月予以汇款,我们也认为只要开具了发票就等于款项已收到,并在当月确认了收入,增值税—销项税上交了税务局,年终又交了企业所得税。结果,因全球经济不景气,煤炭、钢铁、焦炭价格一路下滑,对方企业举步维艰,至今未归还。应收账款形成坏账,也没有事先计提坏账准备,给企业造成不小的损失。通过这件事,使我们认识到,发票虽然作为收付款凭证,但是不能作为纳税凭证。应该完善合同,在每次付发票时,请对方在发票签收单上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从而防范法律风险。

3.收到对方企业的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必须认证。2014年4月我单位从航天信息公司购买一台税控机及相关软件,总共花费18611元,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认为进项税不到1000元,不值得抵扣,故直接列入固定资产成本。10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纠正了我们的错误观念,指出增值税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的合法证明,如果购货方不进行认证,则销货方的业务行为存在开具假发票行为,国家的税收就会亏很多。所以,收到对方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必须认证,并进行进项税抵扣,会计人员要提高为企业节税的意识。

4.如何分清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设置下内容。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月正式执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分不清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的科目设置。经过认真学习,明白了期初留抵税额应在借方,本期发生在借方的应包括进项税、已交税金、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及转出未交增值税,贷方包括销项税额、进项税转出、出口退税及转出多交增值税,期末,贷方大于借方形成应纳税额;反之,则形成留抵税额。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要更复杂,其对企业有更高的要求,很多看似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的成本,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限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这就要求我们作为企业的会计人员,必须要更加认真地学习税收知识,只有合理地减少当期企业应纳的增值税,进而减少其附加税,企业的利润才能增加。

参考文献:

[1] 卫强.对“营改增”试点下企业财务工作的思考

新会计,2012(2)

[2] 黄翠玲.浅议“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的影响.现代商业,2012(21)

(作者单位: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自备车中心 山西太原 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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