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孩”在校犯事
擅自离岗回家处理也属旷工
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我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如未经请假或虽已请假但未经批准而离岗,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除当天工资和当月全勤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半个月前,因我“留守”在老家的12岁的儿子,在学校和同学打架,致使对方头破血流,老师和对方家长要求我回家处理,派出所也打来电话让我配合对儿子进行教育。我一急之下,只让工友帮我向公司领导请假,没有当面请假更没有得到批准便匆匆离岗而去。当我5天后回到公司时,却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成立吗?
读者:谢舒莲
谢舒莲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你的行为构成旷工。判断你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无疑关键要看你的请假是否成立,如果成立,自然不属于旷工;反之,则在旷工之列。而请假成立与否,取决于两个基本要件:一是员工已经提出请假申请;二是用人单位已经批准。与之对应,你虽然没有当面请假,但已经通过同事向公司领导表达你的意愿和要求,表明具备了第一个要件。作为公司领导,有权根据你的请假申请,在经过审查、核实之后,切合你的理由是否正当、天数是否恰当等实际情况,做出不予批准、批准、减少天数三种决定。你未及领导批准即匆匆离岗,无疑意味着请假手续不全,且是缺少最为关键性的一环。更何况回家与老师、对方家长处理相关事宜,配合派出所对儿子进行教育,并非来不及等待公司领导答复的、不得不先行离开的紧急情况。正因为你未经批准又无充分理由或情有可原,尤其已经实际离开工作岗位,决定了你的请假并未成就,当属旷工。另一方面,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既然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你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未经请假或虽已请假但未经批准而离岗,按旷工论处,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这一规定或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你自然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你明知而不可为而为之,且实际旷工达5天,表明你已经严重违反对应的规定和约定,公司自然有权据此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在农家果园采摘水果受伤,
虽属免费体验也有权索赔
编辑同志:
农民李某在公路边开了一家酒家。为招揽顾客,其推出了只要一次用餐消费满1500元以上,便可以在其旁边的果园免费体验采摘水果活动,且能够在不浪费的前提下任意品尝。两个月前,由于我与好友因消费达2000余元,而被同意去采摘水果。岂料,我一不留神,由于踩到其他游客扔在路面上的果皮而滑倒受伤,并花去18000余元医疗费用。事后,我曾多次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却被一再拒绝,理由是我采摘水果系免费体验,与其之间不存在消费关系,加之其已在入口处张贴的入园须知中明确表明:顾客必须自行注意安全,出现任何损害,后果自负。请问:李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吕翠晗
吕翠晗读者:
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同样属于消费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中可以看出,就消费者的界定并不是以是否“有偿”作为唯一要件,哪怕顾客没有支付对价,但只要属于“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也同样在消费者之列。故姑且不论李某的目的在于吸引食客,其在水果方面的损失已经在用餐消费上得到弥补,所谓的“免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免费,即使确属免费,也因你是根据李某发布的广告而去采接受摘水果服务,决定了李某不能拿彼此之间不存在消费关系说事。另一方面,李某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李某、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作为经营者,也是采摘水果活动的组织者,明知一些游客难免将水果皮随意丢弃,其他游客万一不慎踩到又极易滑倒并导致伤害,却未加清理,对存在的隐患疏忽大意,对可能出现的损害轻信可以避免,无疑当属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再一方面,李某不能因为张贴告示而免责。李某张贴告示的目的,无疑在于免除自身的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为报复单位“不够意思”,
删除客户数据也能构成犯罪
编辑同志:
我丈夫原是一家公司的网络主管,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一个月前到期后,因公司面对我丈夫的多次要求,却一再拒绝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出于让公司为自身“不够意思”的行为付出代价,便利用掌握的网络路径和密码,对公司存储在服务器内的客户数据、交易记录、资料等商业秘密进行破坏性删除,导致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1万余元。只过去一周,我丈夫便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请问:公司违法在先,我丈夫只是由于难于忍受才为之,大不了也就是赔偿损失,怎么会构成犯罪呢?
读者:曾晓娥
曾晓娥读者:
的确,你丈夫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不管行为人是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目的,只要其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后果严重,便必须受到刑事追究。结合本案,你丈夫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对应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公司存储在服务器内的客户数据、交易记录、资料等,因属于商业秘密而受法律保护,你丈夫擅自进行破坏性删除,无疑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公司拒绝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你丈夫完全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正当途径加以解决,并不等于你丈夫便因而获得报复的权利,就可以否定其主观上的恶意和行为的非法性。再一方面,你丈夫的行为必须受到刑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为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二款第(一)项则指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正因为你丈夫的行为,已造成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1万余元,决定了因在“情节特别严重”之列而罪有应得。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
因争抢办公用品被同事殴打致残,是否构成工伤?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办公室文员。三个月前,公司给各部门配备了一批电脑。按照公司的时间安排,办公室主任让我前往仓库领取一台笔记本电脑。我来到仓库后,发现仅剩唯一一台笔记本电脑,遂要求保管员给我,而来自车间的朱某却坚持必须给他。相持不下之际,我利用靠近笔记本电脑的机会,将之抱在胸前。朱某一边谩骂,一边上前抢夺,见我死死抱住,便捡起一根铁管砸向我头部。我因而花去11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9级伤残。近日,由于朱某已被判刑且无力赔偿,我曾要求公司担责。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当时并非处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场所,受到的也是来自与我本职工作无关、完全源自朱某个人行为的伤害,即并不在工伤之列,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娄向莉
娄向莉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你同样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之对应,鉴于本案发生在上班期间,且你受到的是来自朱某的暴力伤害,也就意味着你能否构成工伤的关键,在于当时你所处的位置是否属于你的“工作场所”,你与朱某争夺电脑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如果属于,自然当属工伤;反正,则不构成工伤。结合本案,你的情形恰恰与之吻合:一方面,你当时同样处在“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员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即工作场所并不仅仅局限于员工本职工作所在地,而是包括与员工工作有关的区域。正因为你离开办公室文员的工作岗位,前往仓库领取笔记本电脑,是根据公司的时间安排、受办公室主任所指派,你也确实是为了完成该项任务才出现在仓库。故仓库因属于你为完成该项特定工作的区域,具备相关特征,而在“工作场所”之列。另一方面,你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在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也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只要能够认定伤害是由于工作原因所造成,就具备了基本要素。鉴于办公室主任交办的是要你领取笔记本电脑,而朱某坚持必须归其所在部门,双方才发生吵闹、争抢,即争执的起因乃至朱某最终一气之下将你打伤,都是为了争夺笔记本电脑或者说与争夺笔记本电脑有着内在关联,彼此完全具有为了公司内部的工作需要和部门利益的因素,并非单纯源于你与朱某之间的个人恩怨。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