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设计批评的主体界定需要考量的主要因素是批评的主体具有的核心价值,批评的主体能否为设计行业与设计活动提供有效的且具有建设性理论的贡献,是确定设计批评主体的重要衡量标准。本文提出对传统意义上划分的个人见解,试图通过讨论将设计批评的主体限定为设计价值衡量的主体,即批评家、设计师和设计师兼研究者。通过对三者的分析归纳出设计主体应具备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设计批评;批评主体;设计价值
国内学者黄厚石在其著作《设计批评》中借鉴整理出了设计批评主体划分,另见李丛芹先生著作《设计批评论纲》中也论述了设计批评的主体划分,略有不同,前者论述了设计批评的主体特征为设计师、批评家、艺术家、公众、官方与客户六大类。后者则在其分类上没有囊括艺术家,进一步分类为公众、设计研究者、设计师、设计师兼研究者、官方与市场。这种划分的方式是有文学批评领域的借鉴依据的。综合前人的论述,笔者认为,我们依据当代国际设计的规律,设计价值的时代标准和设计批评的基本发展状态来看,设计批评的主体应该更多的关注设计真正价值的评价与认知。也就是说,在分析设计批评主体的过程中,应该删选对设计活动能够真正起到积极价值评价的主体,并对这一主体存在的价值加以分析。
1 设计批评主体的价值分析
从广义上来看,无疑能够对设计活动和设计作品提供客观评价的主体都应该归类为设计批评的范畴,但是批评本身的意义应该更多的是促进设计行业的发展,为设计本身提供不同的有价值的思考角度。如果批评本身作为一个行业或者专项的研究领域,那么未来的设计批评,似乎更应该向理性的专业方向上发展,如此一来,设计批评的主体更应该在其狭义的范畴内进行划分,并且设计批评主体的价值体现也会日益明显和重要。
“价值的表征主体相互作用及其关系的哲学范畴。在这一哲学范畴下的设计价值研究,就不能仅着眼于客体人造物及其属性,应广泛联系主体人和其他有关范畴进行深入研究,其中包括生活、和谐、道德、人性、伦理等多个方面。”[1]从对设计价值考量的角度来看,公众、艺术家、官方与市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设计的发展,但是作为评价设计的主体而言,存在着几个重要的问题:其一,“市场”本身涵盖了多种因素和行业人群的评价机制,仅仅产生评价并不是批评。笔者认为,如果市场不能够通过理性的判断与价值分析评价设计产品,那么作为批评而言,市场所产生的客观评价结果并不能称之为批评,可参考的有价值的信息十分有限。其二,作为艺术家,官方和市场的角度分析,三者因为并非设计活动的全程参与者,其评价往往存在对设计理解的基础性的错误观念,并且不具备设计批评家对于设计作品理论上的准确切入点。如上文提到的,仅仅是产生“评价”并不能算作“批评”,在批评过程中如果不能基于对设计活动中的生活、道德、人性、伦理、实用性以及技术层面的逻辑出发,评价的合理性和评价的价值就很值得商榷,也就是说,这样的评价最终对设计产生的是正向引导还是负面引导需要进一步考量。第三,能够作为设计批评主体的部分必须符合批评本身的含义,并且对设计活动具有较为完整的了解与知识体系,这样才可能保证批评的有效价值和合理性,如果仅仅作为设计“评价”的主体则不需要这些知识,评价的主体则可以更为广泛,任何消费者和任何客户都有权利进行对设计的评价,而不见得有能力对设计提出合理的有效的“批评”。“批评”与“评论”的区别在于前者更加专业,更加全面,更加客观。一般来说,设计评论是对一件具体设计作品的描述、分析、鉴赏和评价,而设计批评则更加注重对一系列设计作品或设计的某种整体的价值和意义做出评价和判断,这种判断通常以公认的批评标准为基础,并对如何得出评价结果做出解释。[2]从这一论点来看,上述四者,并不具备设计批评的基础性经验。
2 设计批评主体的构成及价值
(1)批评家。批评家一直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角色,古今中外的批评家不论基于任何一种形态的批评之上,都会受到种种的非议,很多人认为批评家只会纸上谈兵,即使发展比较成熟的文学批评、电影批评和美术批评也难逃这一质疑。但是,他们的分析为读者构筑一个理解艺术家作品的契机,这一契机建立在批评原则的谨慎态度之上的分析,从美学、艺术或者哲学的角度进行作品的解读。笔者认为,虽然设计与绘画有着明显的不同点,更关注实用价值,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设计作品同样具有其美学、艺术和哲学上的重要价值。设计师往往不擅于通过语言阐述这些内容,或者更愿意从作品本身出发产生批评,批评家的存在就显得更有价值。笔者认为,虽然批评家容易被市场影响并且不能够完全的按照设计师的角度进行分析,但是其具有的专业理论能力正好补充了设计师理论上的不足。
(2)设计师,设计师作为批评的主体,显然有着其身份的充分合理性,设计师的主体类似于蒂博代在其著作《六说文学批评》中的“作家”和“大师”。设计师是设计作品的创造者和亲历者,有着价值认同上的先天批评优势。但是设计作品批评的主体,也有着其先天的缺陷,这一缺陷在于设计师更多地着眼于设计创造的过程,如技术、机构、构成的形式语言和审美倾向。与批评家的逻辑不同,设计师更多的关心设计作品本身的价值体现,如功能性和审美特点。在批评的过程中,设计师不擅于建构完整的分析理论,设计师扮演的批评家逻辑,往往又是对职业批评(批评家),公众批评的批评。[3]其存在的积极价值则是对立于设计批评的某种观点之上,从而产生讨论,这样的讨论丰富了批评家缺乏实践意义的理论探索,补充了批评家的批评,构筑了批评的对话。
(3)设计师兼研究者。在批评的对话中,是关系平等的作家与批评家两种声音的交汇,这种“交汇”不是各自独立的作家和批评家走到一起来“对话”,而是由“学者和艺术家的化合”即一个即从事创造又从事研究的新主体来进行的。这个新主体的批评既能规避作家批评的主观随意,又能纠正专家批评的僵化教条,是一种簇新的类型。学者刘晓南称其为“第四种批评”。[3]我们从上述的文学批评的观点上不难对应在设计批评上,即无论是批评家的批评还是设计师的批评,都存在者片面的客观性问题。第四种批评的主体则变为了批评家与设计师二者的化合物。这一逻辑是十分成熟的,要求批评者既要有批评家的理论高度与思考深度,也要兼具设计师自身的实践经验与客观价值的认同。
3 结论
在关注设计批评的主体价值的实现之中,设计批评的主体应该有所选择,这一选择的标准则建立在能否对设计行业和设计活动起到客观且积极权威的理论前提之下。笔者认为,符合设计批评主体的基本构成应分为批评家、设计师和最终的设计师兼研究者。这三者综合构成了设计批评的主体,也是对设计批评未来发展的积极衡量,三者之外的对于设计产生影响的构成因素,并不能在批评体系中起到合理且具有实践高度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立新.设计价值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23.
[2] 黄厚石.设计批评[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4:38.
[3] 李丛芹.设计批评论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222-223.
作者简介:李冠林(1985—),男,西安美术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