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桂芹
摘 要:资金是交通发展的基础,投融资问题是贯穿交通发展始终的永恒课题。金融租赁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具有显著的融资功能。文章在简要介绍金融租赁的基本概念与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了金融租赁在交通行业的应用情况,深刻剖析了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了推动金融租赁业务在交通行业应用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金融租赁 交通行业 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1-066-03
一、金融租赁的概念与优势
1.金融租赁的概念。金融租赁又称融资租赁,是将传统的租赁、贸易与金融方式有机结合后形成的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根据我国《合同法》和《融资租赁法草案》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商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最短租赁期限为一年的交易活动。
金融租赁具有如下显著特点:一是金融租赁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且至少由两个合同组成。三方当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签订并履行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构成一笔完整的租赁交易。二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处于长期分离状态。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但使用权在经济上则属于承租人。三是承租人有选择租赁物及供货人的权利。四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金融租赁是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提供所需标的物,通过借物实现借钱目的,借物还钱,由此把融资与融物有机结合起来。
2.金融租赁的比较优势。金融租赁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出租人通过租赁这个载体,拓展出既能减少风险,又能增加收益的交易模式。与其他传统融资方式如银行信贷、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相比,融资租赁具有其特殊优势。对于融资方而言,这些优势主要表现在融资成本较低、办理手续简便、资金使用自主性较强、资金使用期限较长等方面。
二、金融租赁在交通行业应用情况
改革开放初期,金融租赁模式引入中国,交通行业便开始应用。经过30多年的发展,应用范围和应用领域不断扩大,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交通行业的发展。
1.航空金融租赁。1980年,我国首次利用外国投资减税杠杆租赁方式引进两架波音747SP飞机,这也是金融租赁方式在我国交通行业的首次应用。目前,金融租赁已经成为我国引进飞机的首选方式。截至2013年底,我国在册运输飞机超过2000架,其中600多架采用了金融租赁方式引进,占比达30%。
2.船舶金融租赁。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航运市场急转直下,欧洲各国银行逐渐收紧银根,船舶融资难问题开始凸显。此时,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应运而起,各类租赁公司纷纷成立。目前,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正迎来一波发展高潮。
3.汽车金融租赁。2008年银监会发布新的《汽车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汽车金融租赁公司可提供汽车金融租赁业务,但售后回租业务除外。目前来看,汽车金融租赁业务的应用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实际应用很少。
4.工程机械金融租赁。2004年5月科特彼勒在北京成立融资租赁机构,第一次将工程机械金融租赁业务引入中国市场。目前以融资租赁方式销售工程机械的比例还不足15%,与租赁业发达的美国相比,仍然偏低,整体来看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
5.轨道交通金融租赁。2007年,天津地铁与上海葛洲坝—日商岩井设备租赁公司及荷兰银行上海代表处达成金融租赁合作协议,以出售+回租模式为天津地铁1号线融资3.2亿元,这是我国轨道交通建设融资方式的一次创新。近年来,我国轨道交通进入大建设大发展时期,轨道交通金融租赁业务也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
6.公路资产金融租赁。2009年5月,金融租赁首次引入公路资产领域,探索采取金融租赁方式盘活云南昆石高速公路资产,融资金额达37.5亿元,首开全国高速公路融资租赁的先河,实现了金融租赁业的首次创新。此后,福建、河南、山东和甘肃等省也陆续采取售后回租模式盘活高速公路存量资产,不仅为公路交通建设发展提供了资金,而且优化了资本结构,降低了资金成本,同时也提高了资本运作能力,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三、金融租赁在交通行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应用领域还不够广泛。尽管目前我国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和工程机械设备的金融租赁活动正逐渐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但轨道交通领域应用金融租赁方式进行融资才刚刚起步,汽车金融租赁还处于探索阶段,而运用金融租赁方式盘活公路存量资产来融通资金在成功试水云南昆石、楚大两条高速公路等项目后,因与现有政策存在冲突,或者说是现有政策存在一定的盲点,结果导致金融租赁这种新的融资方式无法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使用。也就是说,交通行业应用金融租赁业务的领域还非常有限,目前尚局限于设备等动产的金融租赁活动,公路资产等不动产的金融租赁活动开展较少、应用程度还不够。
2.行业管理待加强完善。交通行业应用金融租赁方式开展融资活动,大多是承租人出于自身发展需要,是在探索破解交通发展资金瓶颈之法过程中,对金融租赁这种新的融资方式的自发选择,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一种本能反应,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实施规范化管理。
截至目前,尽管《民航总局关于购买和租赁运输飞机审批的若干规定》(民航计发[1995]232号)对飞机融资租赁活动进行规范管理,《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则从法律高度对飞机融资租赁进行了规范;2008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开始实施对船舶租赁活动的规范管理。但对于公路资产等方面的金融租赁活动,并没有相应的政策文件规范其发展。
3.支持重视程度尚不够。由于交通行业自身特点及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资金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交通行业发展的难题,政府部门和行业实体也在试图通过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予以破解,但随着公路建设债务风险的日益显现,更加暴露出行业发展资金来源结构不合理、行业发展融资模式创新不够等问题。
金融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尽管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其所具有的融资功能,恰恰是我国交通行业发展所需要的,但从实际应用情况看,这种新型融资方式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政府部门在金融租赁业务推广应用方面的引导推动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4.受行业有关政策制约。《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金融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高速公路公司会计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及构筑物属于固定资产,可以作为金融租赁活动的标的物,采取售后回租模式盘活高速公路存量资产,为公路建设发展筹集资金。
但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高速公路资产属国家所有,高速公路公司仅拥有经营权,也就是说,高速公路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目前,高速公路资产金融租赁业务普遍采取的是售后回租的金融租赁模式,在此过程中高速公路资产的经营权人发生了变化,并涉及到收费公路权益转让问题。
2007年交通部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规定,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应严格审批手续,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受让方。采取售后回租模式开展的高速公路资产金融租赁活动,实质上是受让方确定下的公路经营权转让,与办法规定不相符。但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于租赁标的物的特殊性,金融租赁活动将很难开展,利用金融租赁业务盘活存量资产的也无法发挥。
四、推动金融租赁在交通行业应用的措施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我国应本着鼓励创新、适度发展和政府引导的原则,积极推动金融租赁业务在交通行业的应用,充分发挥其在配置资金资源方面的作用。
1.充分发挥金融租赁在交通投融资中的积极作用。资金是交通发展的基础,投融资问题是贯穿交通发展始终的永恒课题。据预测,未来较长时间内,困扰交通行业发展的资金问题将继续存在。当前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一些地区公路建设债务风险问题已相当突出。此外,如何盘活庞大的高速公路存量资产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金融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恰恰契合了我国交通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应充分发挥金融租赁在破解交通行业发展资金难题、化解债务风险和盘活存量资产等方面的作用,更好地促进交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全面正确认识金融租赁业务的功能及比较优势。要推动金融租赁在交通行业应用,使其更好地为交通行业发展服务,当务之急就是要让交通行业主体全面正确认识金融租赁功能及比较优势,深入了解金融租赁业务运行机制,实现从熟悉金融租赁的概念及运行机制到主动应用金融租赁的转(下转第70页)(上接第67页)变。只有这样,才能够促使交通行业主体与金融租赁公司更好地合作,共同探索金融租赁服务于交通行业发展的新模式,将金融租赁契合交通行业发展的融资功能得到更好地发挥。
3.积极创造推动金融租赁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一是要积极与金融租赁监管部门,特别是与银监会、人民银行进行沟通,了解其监管政策及监管态度,争取得到理解和支持,为交通行业应用金融租赁提供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二是适时出台政策鼓励金融租赁在交通行业应用。政府部门可通过发布政策文件等形式,鼓励交通行业主体有选择地应用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同时也应加强与国家税务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
4.鼓励在某些领域开展示范工程促进推广应用。当前,交通发展仍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建设和发展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迫切需要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为交通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积极推动金融租赁在交通行业的应用便属于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之举,可以选择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的一些领域开展示范工程,通过实践全面了解金融租赁的功能及作用,客观总结示范工程所取得的经验,完善示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推动金融租赁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得到应用。
如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金融租赁方面,可以在某省选择一条预期收益较好的在建高速公路,通过开展金融租赁融通资金来完成服务区、机电工程等项目的建设,保证高速公路能够按时通车,更早地服务于当地百姓;或者选择一条收益较好的已经通车高速公路,通过开展金融租赁将高速公路相关附属设施进行盘活变现,及时为高速公路公司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5.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租赁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应用金融租赁业务进行融资是一种市场行为,是市场机制在资金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其经济职能。在金融租赁行业,尽管多头监管问题依然存在,但两大监管部门均已出台政策对三类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租赁行为实施规范管理。在交通行业,飞机、船舶金融租赁活动已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迫切需要建立制度规范汽车、高速公路资产等方面的金融租赁活动,确保其能更好地服务于交通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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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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