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版权交易法律制度建设刍议

2015-05-30 10:48李光霞
出版广角 2015年13期
关键词:数字出版

【摘要】数字出版是融合并超越了传统出版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出版产业。随着越来越多市场主体的参与,数字出版领域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对此,本文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如完善数字版权转让制度,促进数字出版发展;完善数字版权许可制度,实现数字出版各方利益平衡;完善数字出版基本法律制度,实现技术发展与版权保护等。

【关键词】数字出版;版权交易;法律制度建设

【作者简介】李光霞,武汉东湖学院。

2010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了《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为数字出版版权交易提供了计价依据。“十二五”期间,国家版权局创立了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新模式,印发了《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并以DCI体系为核心,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版权登记机制。我国数字出版版权交易的法律制度正处于起步阶段,版权交易机制尚未成熟,版权交易活动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

一、我国数字出版版权交易法律制度尚待完善

1.法律制度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释义及其监督机制不全面

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该项权利的增设,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6年7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数字出版交易中,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一对一的授权,对那些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后才完成创作的作品,进行内容的合法获取。综合来看,虽然上述制度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数字出版的交易活动,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疏漏:其一是目前法律法规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只限于数字版权中数字化传播权的范畴,并不完善;其二是对相关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尚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

2.数字授权模式比较单一,无法适应当前数字出版版权交易需要

我国数字版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多将版权定义为私权,权利人对作品创作完成时所享有的权利是完整且全面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未经作者授权的网络传播行为,即使有支付报酬的意愿,仍然属于侵权行为。依照相关规定,授权许可分为默许许可、直接授权以及间接授权等授权方式,也可按授权是否取决于授权人的意志分为自愿授权和强制授权。在我国的数字出版领域中,授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数字出版中的作品使用方往往希望通过默许许可(虽然未经权利人直接授权,但使用方通过发布出版稿酬公告,表达支付稿酬意愿的,权利人可依此领取稿酬)的方式来降低版权纠纷的出现。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仍然属于侵权行为。二是著作权人直接将网络信息传播权授权给出版商。三是著作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给出版商使用。虽然各种版权授权模式相对清晰,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授权模式单一的问题,一些授权模式因存在制度缺陷而需要进一步完善。

3.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与数字出版对接不足

我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设中一直进行着有效的尝试。与传统出版相比,数字出版领域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首先,就出版领域而言,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以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从事著作权服务、保护和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其著作权管理范畴涵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使用的文字作品”等内容。与传统出版不同,数字出版版权不仅交易量大,且授权更加简易迅速。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信息管理系统还不能在数字出版版权交易授权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与数字出版市场实现无缝对接。其次,在文化领域,除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我国还有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目前来看,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相关信息各自独立,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缺乏有效沟通。这种分割管理并不能适应当前数字出版版权交易中的内容复合出版的需求。

4.数字版权交易合同不规范

当前,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约定之外,我国一般奉行合同的版权交易方式。在这种形式下,如果没有签订法律明确规定的内容及形式,就可能造成风险。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视为许可人有权排除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目前来看,我国数字版权交易合同并不规范。首先,目前版权交易双方在签署数字出版交易的版权相关协议时,合同规定中的用语存在不规范现象,比如数字版权的说法属于行业用语,不属于法律术语,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相应的词汇。一旦产生纠纷,对这些概念的释义就难以找到法律依据。其次,对合同中的开放性条款拿捏不到位。其实,数字版权交易中,合同条款的开放性在出版价值实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传统出版相比,现有数字出版合同条款未能关注数字出版可能出现的多样化表现形式及功能附加值,比如多样化的数字出版功能(电子出版物广告、网络增值服务等)带来的附加值,其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亦很难在合同中体现。因此,数字版权交易合同中开放性条款的范围及规定亟须规范和完善。

二、改进我国数字出版版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有效措施

1.完善数字出版版权交易基本法律制度建设

相关机构要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契机,明确数字出版物属性,合理解读数字出版交易中的相关概念,力求释义具有可操作性;同时,科学界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范围,扩大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范围,建立适应数字环境的著作权保障机制;此外,还要对数字出版交易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如《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

完善数字出版版权交易法律制度,还应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建立有效的数字版权监督机制,维护数字出版活动的市场秩序。一是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合理运用版权管理平台功能,推进数字出版市场监管的流程化。二是突出数字出版市场分类监管,对数字出版版权交易活动进行分类,按不同类别推进市场监管的规范化。三是结合信用等级监管,对数字出版市场主体进行分级管理,进而加强数字出版市场监管的效能化。

2.借力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兼顾数字版权交易的多方利益

数字出版时代,多样化的出版形式赋予传统内容更大升值空间的同时,也让版权人难以知晓、控制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可能和所有内容使用者洽谈、授权使用内容。而对内容使用者而言,未经权利人授权使用作品,只要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就视为侵权。这与我国当前数字出版发展的实际需要是不相符的。

知识共享协议(CC协议)是美国斯坦福大学劳伦斯·赖斯格教授在自由软件运动的启发下创建的。这个协议制定了6种不同的许可协议版本供版权人选择,基本能够兼顾版权人与使用者的多种需求。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能够有效保障作者的版权,是一种“授权要约”模式。权利人在作品上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放弃著作权,而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将部分权利授予公共领域的使用者。比如,权利人允许他人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在这些过程中使用者必须保留权利人对原作品的署名权。

就目前来看,知识共享协议组织已经与世界上近7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合作关系。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与知识共享协议组织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意味着我国也开始了相关探索。综合来看,知识共享协议的授权方式简便易行,也更符合数字时代版权交易活动的实践需要。社会各界应该积极借力知识共享协议系统,研究探索适应我国数字出版市场的知识共享协议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运用。

3.细化数字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设及市场服务工作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设应该和产业发展需要以及产业发展阶段相适应。数字出版是实现传统出版升级的必然要求,推动数字出版版权交易活动良性发展,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重要工作任务。当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版权方面还未形成有效的工作模式。为了引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尽快适应当前数字出版的发展需要,国家相关机构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大对其在数字出版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的扶持力度;二是加强文化领域中各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间的沟通与合作;三是完善国家层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结构,适时组建数字出版领域的专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与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生、互融。

总而言之,数字出版是出版产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随着我国数字出版的飞速发展,出版产业与数字科技、网络技术等的融合不断加速,对传统内容的数字化再升级成为紧要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要适应市场需要,完善数字版权保护法律制度。这不仅对保护著作权具有积极的意义,也对我国文化安全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切实加强对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是当前出版产业的重要课题。

[1]刘明清. 数字版权可以单独存在吗?[J]. 出版广角,2012(2).

[2]孟祥娟. 试析俄罗斯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J]. 知识产权,2011(5).

[3]穆广菊. 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思考和建议[J]. 出版广角,2011(7).

[4]刘元华. 多媒体作品权益保护制度探析[J].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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