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20多年后,存款保险制度终于在中国“破茧成蝶”。国务院近日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那么我们今后到底该怎样存钱呢?
酝酿22年织就安全网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一直有国家作为最后担保人,对银行的安全进行全部兜底。但随着银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民营银行不断发展,迫切需要更有力的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险就应运而生。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投保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其实,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以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如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专家指出,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存款有保障,银行才能更安全,也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老百姓存款加上了一道“安全防线”。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解释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们国家现有金融安全网改进和加强,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存款的安全,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和改革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旨在妥善保护普通存款者的利益,同时建立商业银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说。
钱到底该怎么存
按照《存款保险条例》,如果一旦发生风险,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那么,这50万元的最高限额是如何确定的?一方面,从国际上看,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是央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
另一方面,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那么该项制度能否充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对于存款人而言,存款保险的保费不用自己掏腰包,而是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表示,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存款保险费率水平将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
另外,“50万是最高的赔付限額,并不意味着50万以上就没有保障。”专家说,“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经济金融形势总体稳定,即便客户在单一存款机构的存款本息超过50万元,也不用急着搬家。”
虽然设定了赔付限额,但也并不是说50万以上的资金就完全不能赔付了。一旦银行破产,超过50万元的部分,存款人还是能从银行清算财产中得到补偿的。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机构也会通过早期干预或银行重组等措施,尽量不让银行走到破产的地步。
其实此前征求公开意见时,央行相关负责人就给了“定心丸”:即使个别小型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如果实在担心,那就把100万存款分散在两家以上的银行,所有的资金都将得到保障。当然,如果你的身家至少1000万,那么还是学会如何理财吧,“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
所以综合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利好储户,这里也一并提醒各位以后存款也是风险的,培养风险识别能力。
除非是赶上大的金融动荡,存款才可能打水漂了。比如,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海南发展银行因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关闭,不过当时由央行指定工商银行兜底。
对银行会有什么影响
按照该项制度,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也就是说,银行机构要缴纳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的保费,短期内肯定会增加一定成本。
由于国家不再兜底之后,存款保险制度实行差异化费率,所以对各个银行影响也是不一样。银行各自的运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差异将导致其竞争力进一步分化。
比如,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中小型银行将面临更大的盈利压力,必须依靠差异化竞争、提升盈利能力以及提高风险管控水平来提升竞争力。此外,中小银行平均风险要大于国有大型银行,成本估计会更高。
总的来说,这项制度是为银行业特别是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性的制度保障。对于打破刚性兑付、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以及促进商业银行形成一定的市场约束有积极意义。换句话说,就是“未来要让市场说话、让资本说话,如果商业银行最后资不抵债,就会退出。”
从更高的层面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落地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其建立将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当前利率市场化步伐正在加快,只剩“最后一公里”。届时,商业银行将进入真正的竞争时代。
尚待政策配套护航
除了上述问题,中国在推出存款保险的过程中,以下几方面还需要注意。首先,对储户的保护与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惩罚,是有效存款保险缺一不可的。要在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更顺利地推进经营不善的存款类机构及时退出市场。通过破产等机制及时将那些经营不良者清出市场。这是提高市场效率的重要机制。我国正积极推动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发展、各类民营银行跃跃欲试的金融变革之际,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会使未来金融机构的股东承担更大风险。
其次,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参与存款保险,可能让它们取得了成本优势。随着中国市场体系和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日益加深、发达经济体金融危机的缓和,发达经济体金融机构进一步融入中国金融体系的需要会进一步上升。这意味着,将来不仅有更多非居民将钱存入外资金融机构,也会有更多居民将储蓄剩余存入外资金融机构。但由于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不需要为储户购买存款保险,它们就可以相对更高的存款利率为储户提供风险补偿,很多老百姓会忽视当期收益中所包含的风险溢价。一旦出现这种状况,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竞争力会相应地上升,存款“外资金融机构化”会对境内机构带来新的压力。更何况,这种“内外有别”的制度安排,本身就会强化那些被要求强制性投保机构的监管套利动机。
第三,存款保险正式推出后,政府不会完全退出对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例如,作为全球第一个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美国,在2008年次贷危机期间,美联储就对花旗、美国银行等分别提供了数百亿美元的贷款。美国财政部也动用公共资金购买了两房在内的金融机构优先股。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包括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在内的政府隐性担保,反而从传统银行业机构扩大到了所有金融机构和提供流动性的金融市场。
可以想见,即便中国推出了存款保险,但由于中国金融结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政府出于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考虑,也仍会对公众资金的安全性提供隐性担保,在必要时施以援手。这告诉我们,中国在未来存款保险的具体实施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显性存款保险与政府隐性担保之间的界线。
(《人民日报海外版》2015.4.1柴秋实等/文、人民网 2015.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