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余平(1974-),女,汉,湖北荆门,经济师,本科,研究方向:内控制度建设、公司治理、三会规范运作。
摘要:股份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是作为内部行驶监督权利的一种监督机构,也是股份公司领导层进行治理的一个重要结构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原有的相关立法里面,即《公司法》当中,虽然也有提到了一些相关的立法规定,但是却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不可以经过这种立法,建立起能够保障股份公司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权利的相关法律保障体系。股份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对于股份公司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却没有受到股份公司的重视,所以有效的行使股份公司监事会的制度,是当前股份公司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所以,本文就将对股份公司中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措施进行相应的分析。
关键词: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完善措施
我国的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是沿袭了以前的监事会模式,其实质是指有效的实施相应的监督权利,达到权利相互制衡的重要机构,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发现还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对其进行加强管理,使用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虽然我国相关立法已经对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行使以及设置做出了规定,但是股份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在行使的过程中,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其作用,而是逐渐开始虚化。所以需要股份公司对监事会制度加强管理,实施较为完善的措施。
一、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缺陷
1、缺少完善的独立性。监事会制度中任免体系不健全。由我国对股份公司监事会的相关立法规定,监事会的组成成员应当是由股份公司的一部分员工,还有股东代表共同组成。其中,股份公司的股东代表是召开股东大会,所有股东共同商讨过后通过选举产生,在当前的制度下,基本上是执行一股一票的选举,所以最终进行选举之后的结果,一般都是由持股份最多的股东来操控。这样就完全给了其他董事以及经理人员等可乘之机,让他们能够有机会通过股东大会的选举进行操控,安排听命于自己的个别股东成员获选成为股东代表。此外,还有员工代表,同样的也是经由全体员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而产生。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股份公司的员工代表选举大会,应用的相关制度还存有一些缺陷,所以在根本上,股份公司的员工没有维护好自己的利益,进而导致选举员工代表出现了问题。
股份公司的隶属关系之间存有干扰。大多数股份公司的员工代表都是在员工内部,经过经理人员或者是其他董事提拔上来的,所以这些员工代表实际上在某些程度上还是会受制于人,尽管股份公司的相关立法中已经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不允许这些董事或者是经理人员,在股份公司里兼任监理会的工作,但是他们能够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控制员工代表,继而达到插手监理会工作的目的,也正是因为这样,股份公司的员工代表基本上不可能正常发挥自己的监督权利。
2、监督权利实际施行时有障碍。尽管股份公司相关立法规定监事会中的监事,有对财务进行检查的权利,但是却没有明确指出,监事进行检查时应当使用怎样的方式方法,这样就导致监事在行使监督权利的时候,缺乏操作性。此外,立法中也没有规定监事会是不是可以有其他方面的知情权利,例如,股份公司的日常业务以及其他重大交易内容等,但是监事会进行检查时,要想做好各方面的有效监督,其基础条件就是要有知情权。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监事会的监督效率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相关的立法,也没有赋予监事会足够的行使权利。
3、缺少必须的约束以及激励体系。相关的立法虽然赋予了监事会可以对经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利,但是对于监事会行使监督管理的义务却没有安排相关的检查监督,所以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约束体系不够明确,在监事会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监督,以及出现违法等情况时,立法没有对其做出相关的制裁规定,所以,监事会中的成员就有了可乘之机,不一定都能够做到恪尽职守。如果监事会成员在执行监督权利之后,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却不能正常的得到该有的报酬,所以导致监理会成员的工资一般都比较低,股份公司也没有对他们设立相应的激励体系,这样就大大打击了监理会成员工作的积极性,在执行监督管理的时候,没有了尽职尽责的责任感[3]。
二、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措施
1、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第一点,我国相关的立法,应当将监事会组成成员的候选提名方式进行较为明确的规定。例如,规定出监事会中可以提名的候选人,还可以对已经拥有了股份公司表决权利的股东,以及股东大会之后提名的候选人。在相关的立法里面,并没有将监事会候选人的提名权利规定明确的归属问题,所以为了避免给董事会以及经理人员,控制监事会的机会,需要做出明确的提名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一般主持者是由董事会找来主持的人,并且又加上董事会以及经理人员他们自身职位的优势,监事会候选人的提名权利,基本上就已经是在董事会的手中了,当然,如果没有董事会对于监事会提名候选人的支持,他们也很难成功获的选举。同时,大股东也可以控制监事会选举的事宜,所以为了避免受到大股东的干扰,应在监事会进行选举的过程中,使用累积投票的方法,来决定最终的候选人。在相关的立法中,也没有对监事会中的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为了避免董事会对其进行控制,应当在相关的立法当中,明确规定解任的程序以及理由,在监事会成员工作任期没有结束之前,不得无故解职,否则将要给出相应的赔偿[2]。
2、确保监事会能够正常行使监督的权利。确保监事会能够较为及时的获取有关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使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利的过程中,能够得到一个有效的保障,真正的发挥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立法中也应当明确规定监事会收集股份公司信息的方法,可以鼓励监事会对需要的信息进行直接的收集,这样就可以真正的落实好财务等方面的检查工作。还应当赋予监事会可以随时查询股份公司经营现状的权利,如果有阻碍监事会行使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对其进行教育,并对其做出相应的处分。将监事会中纠正的权利扩大。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于监事会中的纠正权利,设置了相应的范围限制。如果因为股份公司的高层做出了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监事会应当有权利要求其进行及时的纠正,如果造成的损害,已经严重到会对公司今后的发展带来影响,并且也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可以立刻通知所有股东成员,召开临时的股东大会。
3、建立与完善约束激励体系。虽然赋予了监事会更多可以行使的监督权利,但是监事会要承担的责任也随之增加,因为相关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监事会没有执行相应的义务时,应当承担怎样的后果,导致监事会成员的态度懈怠。因此,在赋予监事会更多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强调监事会要承担的责任意识。因为监事会制度存在太多缺陷,所以,应当要求监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先提交一份监督工作的相关报告。如果出现了问题,不管是否给公司带来了影响,都要对其进行处罚和警告。
股份公司的发展,离不开经营人员的辛劳,当然也离不开监事会的工作支持。让监事会成员也得到相应的报酬,就会大大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股份公司可以设置年终奖,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有重大贡献的监事成员,给予更多的报酬,确保监事会的工作能够有更好的独立性[1]。
结束语
本文主要就是讲述了在股份公司中,监事会制度里面存有很多缺陷,并对这些存有的缺陷进行了阐述,同时,对监事会制度中存有缺陷的完善措施,也进行了相应的阐述。我们从中可以看出,监事会在股份公司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主要就是在股份公司中行使监督权利,做好股份公司中各方面的监督,为促进股份公司的良好发展做出了贡献。所以,股份公司应当做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措施。(作者单位: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胡坚. 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2]董红信. 论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D].华东政法学院,2013.
[3]吴启忠. 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重构的法律思考[J]. 华东经济管理,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