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超
当前,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逐步加大对住房保障、劳动就业、教育卫生等民生领域的资金投入,于是“微权力”腐败也逐渐向一些过去被认为是“清水衙门”的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基层街道等部门蔓延渗透,并呈现日益严重的发展态势。
民生重点领域“微权力”腐败是指基层工程建设、住房保障、征地拆迁、教育、卫生、金融等民生重点领域的关键部门、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公权私用、权钱交易而发生的腐败犯罪现象。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4年,该院在上述民生重点领域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4件45人,并通过分析发现这种“微权力”腐败主要呈现出五大特点,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涓涓细流式贪腐隐蔽性强查处难
崇安检察院分析发现,民生重点领域“微权力”腐败的首要特点是腐败主体地位不高却拥有实权。据该院预防科科长李宁介绍,民生重点领域“微权力”腐败人员可能只是部门负责人、项目管理人或具体环节执行人,其权虽“微”但其岗位权限或权力作用并不“微”,甚至“举足轻重”。于是,一些“微权力”腐败者得以利用职务之便与行贿人暗中勾结、中饱私囊,甚至产生“小官大贪”现象。
“被查办的45人中,这类人员占69%。”李宁说,如辖区某街道财政所原工作人员钱某某利用负责街道协税护税、私房租赁税收缴纳、管理税收代征站专用账户等职务之便,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共非法侵占单位公款44万余元。
其次,民生重点领域“微权力”腐败在权力运行集中环节易发多发。在查办的44件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物资采购、资金管理等权力运行集中环节的案件分别为12件、9件和9件,共占立案总件数的68%,成为职务犯罪高发阵地。
“第三个特点是系统性的窝案串案在民生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比例逐步增大,且呈现出一种群体性‘微权力腐败,很容易在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甚至不同部门中形成‘集体无意识下的腐败气候,其潜在腐蚀性、危害性难以估量。”李宁说,三年间该院分别在住房保障、金融领域集中查办了系统性的窝案串案5件5人和8件8人。
据李宁介绍,民生重点领域“微权力”腐败现象向民生重点领域各个方面渗透也是一大特点。当前,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逐步加大对住房保障、劳动就业、教育卫生等民生领域的资金投入,于是“微权力”腐败也逐渐向一些过去被认为是“清水衙门”的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基层街道等部门蔓延渗透,并呈现日益严重的发展态势。如崇安区教育局原副局长陈某某利用负责教育局下属学校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承接拆房工程人员贿赂19万元。
“另外一个特点是腐败手法隐蔽性较强,查处难度增大。”李宁说,“微权力”腐败人员往往是“涓涓细流式”的贪腐,作案时间长、次数多,一般轻易难以发觉。在受贿形式上更加复杂化,以特定关系人实施的新型受贿形式开始出现。同时,一些“微权力”腐败人员也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作案手段和过程相当隐蔽,
加大了查办案件的难度。如该区建设局原局长、拆迁办原主任李某某在长达8年时间内,先后受贿32次,涉案金额达42.5万元。
法律意识淡薄监管形同虚设
对于民生重点领域“微权力”腐败的原因,崇安检察院分析后认为,从“微权力”腐败人员主观层面看,主要是法治意识淡薄,侥幸心理突出,权力商品化倾向明显。
据李宁介绍,通过办案调查发现,“微权力”腐败人员往往放松了对自身工作职责和责任缺乏清醒认识,在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上严重扭曲,“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思想占据头脑,以致在关键时刻为一己私欲违法违规办事,最终坠入腐败犯罪的深渊。他们自认为腐败行为隐秘,不易被人察觉,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不惜以身试法,甚至多次乃至持续实施犯罪行为。
“从发案单位内部监管机制层面看,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制度执行流于形式,给公权滥用留有空间。”
李宁说,办案中发现,在项目招标、物资采购、质量监督、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具体环节上,一些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的权力相对集中,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往往违背行政行为透明、公开原则,个人说了算,权力运行得不到有效监督制约,且同级不愿监督、下级无从监督、上级无力监督、外部很难监督情况比较突出。
李宁认为,由于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或被架空,一些“微权力”腐败人员往往利用行政管理、审批监督、财务监管等制度上存在的漏洞,使民主集中、政务公开等决策、执行、监管等制度流于形式,客观上为“微权力”腐败滋生提供了条件。
而从外部社会环境层面看,则是因为公平竞争观念弱化,行业“潜规则”盛行,助长了“微权力”腐败。李宁介绍说,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待完善的情况下,行政权力在市场资源配置中所处地位举足轻重,而很多企业的发展要受制于权力资本。由于市場竞争激烈,而公共资源具有天然的垄断性和盈利空间,一些不法经营者为谋求竞争优势和便利条件,进而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将一些掌握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项目的部门作为主要公关对象,伺机向掌握实权的工作人员行贿。
“此外,由于缺乏完善的法规制度约束,民生重点领域的一些行业‘潜规则应运而生,如一些行贿人把送好处、送回扣当作承接项目、保持长期业务往来的‘灵丹妙药;一些受贿人也把收受好处、收受回扣视为正常的人情往来,坦然接受,从而形成行受贿双方相互勾结局面。”李宁说。
对于如何预防“微权力”腐败,李宁认为,应以“介入式”预防筑牢“微权力”腐败的思想“防火墙”。通过直接切入具体预防项目的职务犯罪风险源点进行“介入式”预防,尤其是针对各单位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开展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和以案释法、廉政座谈、预防告诫等活动,进一步增强预防工作的震撼力和教育性,促进相关单位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时刻绷紧“廉政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