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颖
【摘要】在英汉互译的翻译实践中,译者往往会面临各种不对等现象,这些不对等现象体现了翻译的不可译性。如何正确解决不可译性,使译文与原文达到最大限度地趋同,是摆在译者面前的难题。本文通过对翻译不可译性原因的分析,结合对等翻译理论,提出了音译法、直译法、创造法和意译法四种翻译策略,旨在克服不可译性对译文内容造成的影响,提升译文质量。
【关键词】不可译性 翻译策略研究 对等理论
一、引言
翻译即翻译意义,是将一种语言表达的意义用另外一种语言再现出来的创造性活动。美国翻译理论家尤金·奈达如此定义翻译:“翻译是在接受语中寻找和原语信息尽可能接近、自然的对等话语,首先是意义上的对等,其次是风格上的对等。”而中国近代翻译家严复提出的沿用至今的翻译标准“信、达、雅”,同样要求翻译在内容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行文流畅,文采卓越。无论古今中外,对于翻译的基本要求均在于目标语内容与原语内容的对等。然而在进行翻译实践的过程中,译者往往会发现各种不对等现象,这些不对等现象便体现了翻译的不可译性。由于不同语言的构成和文化内涵存在差异,所以完全对等的翻译很少。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普遍存在于翻译实践中的不可译性,译文的质量会大打折扣。本文通过对不可译性原因的分析,结合对等翻译理论,旨在提出一些实用的翻译策略,克服不可译性对译文内容造成的影响,使译文和原文最大限度对等。
二、对等翻译理论及不可译性研究
1.对等翻译理论。翻译研究领域对语义的对等及不可译性的研究由来已久。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翻译学家罗曼·雅各布森在《论翻译的语言学问题》(On Linguistic aspects of translation)中首次提出了翻译中的对等概念。他认为,在不同的语言中寻求对等,是翻译乃至语言学中的主要问题;准确的翻译来自于信息对等,即信息的对应,而非逐词翻译。随后美国翻译理论家尤金·奈达提出了功能对等理论,该理论的提出对翻译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它说明了评价一个翻译是否忠于原文、达到对等的标准是译文读者对译文的理解与原文读者对原文的理解是否能达到最大限度地对等。这个标准将译者从单纯的语言对等中解放出来,给了译者更多发挥的空间。英国翻译理论家纽马克在《翻译问题探讨》(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一书中针对由他划分的三种文本类型——表达功能文本、信息功能文本和号召功能文本——采用了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两种不同的翻译方法,这为译者们在面对不可译的问题时提供了具体的翻译指导。
2.不可译性研究。在翻译过程中,无法将原语翻译成目标语,导致原语意义损失,从而无法实现原语和目标语使用者互相理解和交流,即为不可译性。根据卡特福德的翻译语言学理论,不可译性按原因可分为语言不可译和文化不可译。
(1)语言不可译。根据卡特福德的观点,语言不可译是由原语中文本的歧义造成的。这种歧义包含两方面:第一是原语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语法或词汇单位共用一个语言形式,即所谓的“一词多义”;第二是原语单位一词多义而译语没有相应的一词多义(Catford J.C.,1965,94)。例如:“Why is a river always rich? Because it always has two banks.”在此句中,“bank”一词有两个词义,其一为“河岸”,与问句中的“river”照应;其二为“银行”,与问句中的“rich”对应。此句利用“bank”的一词多义形成了语义双关,使对话生动诙谐。然而,在汉语中,并没有与“bank”一词形式和意义相同的词汇。在翻译过程中,若仅采取直译法,逐字翻译,则无法使汉语读者理解这一对话的内容和趣味所在,这就体现了语言的不可译。
此外,由于英语和汉语属于不同的语系,两种语言的语音、文字、语法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也导致了语言的不可译。例如,汉语中以精妙的语音双关为特色的歇后语,如“外甥打灯笼——照舅(旧)”、“和尚打灯笼——无发(法)无天”等,在对歇后语进行英译的时候,译者往往不能在英语中找到既可以明确传达原意又不损伤原语巧妙双关的表达方式。
(2)文化不可译。卡特福德将文化不可译的原因归结为“与原语文本功能相关的语境特征在译语文化中不存在,可以将其理解为由于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语言作为文化的重要载体便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文化差异是导致不可译性的重要原因”下面对由文化差异引起的几种不可译现象进行介绍。
1)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特定文化词汇。一些存在于原语中的特定文化词汇可能无法在目標语中找到对等词,这种不可译是由两种语言所承载的不同文化引起的,包括历史地理、传统习俗、宗教信仰、人们的思维方式等等。不可译性在法律翻译中出现的频率比较高,究其根源在于中国和英美等国所处的法律体系不同。中国的法律体系以民法法系为主,兼有中国特色;而英美等国则属于普通法系。两种法系各有特点,这势必导致不同法系下的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同,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一些概念、用语及司法解释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有些概念、术语并不存在于彼此的法律体系中。例如:“陪审团制度”(Jury)是普通法系的一大特色,这项制度经由国家立法规定,体现了民主代表性和司法公正。而民法法系中并没有该项制度,虽然我国的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设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无论是在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还是在现实中的运作都与陪审团制度无法等同。“陪审团”一词的中译是经由清末传教士描述后得出的,即译入语根据原语创造出来的词。
2)原语和目标语在语义范围上的不同。在英语和汉语中,一些词汇的语义范围不同。通常英语具体,而汉语概括。例如对律师的称呼上,英语和汉语存在着一些分歧。英国的律师有两类,barrister和solicitor;而中国只有一类律师。对于英语中的两种律师的称呼翻译,目前有两种比较主流的译法:第一种是按律师所司职责,将前者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将后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第二种则是直接采用音译法,将前者译为“巴律师”,后者译为“沙律师”。
3)對一些词汇感情色彩上的认知。在英语和汉语中,均有一些词具有特定的象征意义,但在中西两种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同样的词所象征的意义可能会截然不同。例如:“龙(Dragon)”,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象征着中华民族、是吉祥的象征;而在西方文化里则是邪恶的化身,是“魔鬼”和“撒旦”。再如,“canary(金丝雀)”,在英语和汉语中,“金丝雀”这个意象代表的喻义截然不同。在英语中,“金丝雀”是示警的工具,这一喻义来源于短语“canary in a coal mine”(煤矿中的金丝雀)。由于金丝雀对瓦斯十分敏感,当煤矿中的瓦斯浓度达到一定数值时,金丝雀便会死去,所以早期矿工在下矿时都会带上金丝雀,一旦金丝雀死去,矿工就需要尽快撤离。金丝雀被视为煤矿安全报警器。而在汉语中,“金丝雀”则常指失去自由的美人。因金丝雀常被关在笼中供人赏玩,故有此喻义。
三、应对不可译性的翻译策略
对等理论的翻译原则是建立在承认可译性存在的前提下的。无论是奈达还是纽马克都认同语言的共性大于特性,故翻译的不可译性是可以在不同翻译策略的指导下转化成可译性的。在翻译的过程中,译者应注意文本内容和形式上最大限度的对等。针对上文提到的语言不可译和文化不可译问题,结合对等翻译理论下的方法指导,译者可以有的放矢地选择相应的翻译策略。
1.音译法。音译法,顾名思义,就是在进行英汉互译时,保留原语中词汇的发音并以此作为译入语中与之对等的词汇的方法。通常当原语文化中的特有事物在译入语文化中没有对应时,可以采取音译法将具有特殊文化内涵的词汇转移到译入语中。例如:英译汉中romantic(罗曼蒂克)、mosaic (马赛克)、sofa(沙发)等;以及汉译英中“功夫”(Kong Fu)、“馄饨”(wonton)、“豆腐”(tofu)等。
2.直译法。纽马克认为在翻译表达功能文本时,应采取语义翻译的翻译方法。对于表达作者真情实感的文本,译者要更加注意作者的语言形式。语义翻译要求译者在准确传达原文意义的同时尽量保留原文的形式。为了使原文的内容和形式均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留,译者在翻译时应采取直译法,因为直译法既可以使译文简洁准确,又能保留原文所承载的文化内涵和作者的情感。例如:“春节”(the Spring Festival)、“一国两制”(One Country,two systems)等。
3.创造法。创造法是指当原语文化中的词语在译入语中完全空缺时,译者根据原语词汇的认知,在译入语中创造一个全新的词,这与音译法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如上文提到的Jury,其中译“陪审员制度”便是根据清末传教士的描述所创造出来的。
4.意译法。意译法是要求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以读者为中心、以译入语的表达形式为标准、以译入语文化为导向,忠实表达原文的翻译方法。意译法是翻译具有文化特色内涵的词语时常用的翻译策略。使用意译法可以很好地传递词语的文化内涵,但会破坏该词语的原汁原味,损害该词语原有的表达效果。例如上文中提到的“Why is a river always rich? Because it always has two banks.”的翻译。翻译此句只能使用意译法。由于无法用汉语将bank的两重词义表达清楚,所以需要引入具有汉语特色的双关语,故该句可译为“为什么一条河总是很富有?因为它年年有鱼(余)。”
四、总结
翻译的不可译性普遍存在于翻译实践中,是影响译者翻译实践的重要难题。翻译的不可译性包括语言不可译和文化不可译。尽管英汉两种语言在语音、文字、语法、修辞、文化传统、历史背景等多方面均有不同,但语言之间存在着共性,是可译的。所以在面临不可译现象时,译者应该首先明确文本类型和不可译现象的原因,在保证忠实表达原文的前提下选择相应的翻译策略,将不可译转化为可译,争取达到“信、达、雅”的翻译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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