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婧
摘 要: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一个讨论已久的话题,这两者就好像是民主、法治天秤两端的两个托盘,任何一方有所缺失,民主法治的天秤就不再完整,因为这两者是辨证统一的,相互促进也相互牵制。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对我们社会发展建设有着划时代的深远意义。作为有责任的媒体都有必要在法治建设这方面添砖加瓦。因为笔者的工作关系,想更多地从新闻媒体的角度来剖析新闻媒体与建立法治社会的关系,同时也从一些案例中,思考新闻媒体自身的问题。
关键词:媒体;法治意识;法治社会;媒体审判;舆论监督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5)02-0024-03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对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有偿删帖”和“水军”行为予以不支持,对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也有了明确的办法。在加上之前已经实施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了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笔者认为,利用这些规定和司法解释就可以较好地规范新媒体、自媒体的网络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另外,网络媒体实质上是没有采访权,而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其所在新媒体上发表的新闻内容多半还是源自传统媒体上的内容。所以,笔者想要探讨的还是传统媒体法治意识的缺失及防范,本文所指的媒体主要还是传统媒体。
一、什么是媒体的法治意识
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媒体的法治意识就是,媒体在采访报道中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司法,不得以媒体自己的价值取向撼动司法的权威。
二、媒体的法治意识对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新闻媒体和记者是法律传播的重要参与者,也是社会法治教育的重要力量。“真正的教育业离不开新闻(媒介),因为大众传播工具是一种扩大器,可以使教育者的作用超越一般传统的对象。[1]”在法律传播过程中,媒体起关键性作用。如果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都是遵循法律法规进行,这无疑是在“言传身教”,但如果媒体自身的报道、记者的采写行为都是按照自己功利的价值取向——博取受众的眼球、得到大量的转载等,将法律法规都抛掷脑后,这将是“误人子弟”,让民众在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上渐行渐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毫无法治意识的报道比比皆是,例如大家讨论甚多的“药家鑫案”、“梁丽案”、“邓玉娇案”、“李某某案”等等。新闻媒体为了博取受众的关注度,为了扩大报道的影响力,不尊重司法的权威,表现出来对司法的不信任,用“媒体审判”的方式,大大影响到司法公正,让民众也对司法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这是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雪上加霜”。
三、媒体缺乏法治意识的具体表现
随着媒体市场化运作,追求受众市场的占有率、收听率、点击率、转载率,导致媒体一味地迎合受众,在报道内容上不客观多主观;还有一些媒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违法地开展有偿新闻活动,甚至敲诈勒索。笔者认为,媒体缺乏法治意识的具体表现主要有:“媒体审判”,违法报道,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一)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2]”因为媒体具有广泛传播的功能,所以媒体审判会带来两个方面的危害:一是媒体报道不顾司法程序,在案件还没有作出判决前就开始作出大量的带有观点或者猜测性的报道,错误引导舆论,让社会舆论对案件审理判决造成巨大的压力,撼动司法权威。二是媒体不能代表司法认定,媒体在判决之前作出有倾向性的报道,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甚至侵害当事人的隐私。例如“邓玉娇案”、“梁丽案”、“李某某案”等,前两个案件都是记者没有全面掌握真实情况就大肆报道,并在报道内容上有意袒护被告人,显示出被告人属于弱势的一方,这难免不会博得受众的同情。而“李天一案”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在案件审理中就应该要保护隐私,可是媒体铺天盖地的、甚至带有观点性的报道贯穿了整个案件受理、审理的过程,也引发了网络媒体上大量评论性的言语,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也伤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二)违法报道
作为一名记者,应该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具备法治观念。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记者学习和掌握宪法内容,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基础和政治基础。其次,记者还应学习侵权责任法,确保自己的言论不侵害他人的权力,不给单位带来麻烦。最后,记者学习刑法也很重要,学习刑法知识也是守住职业底线。再比如,有些记者以为采访到了死刑犯就是非常了不起的事情,所采写的什么“一个死刑犯的告白”、“某某死刑犯的心灵忏悔”等通讯题材的报道也得到社会强烈的反响,但是这位记者有没有想过这种采访报道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即使是想尽办法得到“有关部门的采访批准”,那也是违法的。因为四川师范大学的庹继光教授曾经发表了一篇名为《法治视野中的死刑犯采访报道分析——兼谈媒体在法律传播中的守法意识》的论文,文章认为死刑犯、 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是“不得接受采访”。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当前在我国,那些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所有罪犯,无一例外被处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而在相关的行政规章——1995年2月21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中,就明确了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是“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现实中,记者往往认为,这种报道可以对世人起到警醒的作用,这样的报道民众的关注度也非常高,但是根据庹继光教授的研究分析,这样做属于违法,这一点应值得我们每一位记者注意。
采访报道合法合规的另一方面就是要拒绝有偿新闻,拒绝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新闻采访报道活动,像已经宣判了的《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就是典型。
(三)媒体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媒体对司法的不信任可能是很多媒体、记者自身都还没有意识到的事情。例如:一旦社会上出现了影响面大的事件,媒体往往去到案发现场,问几个旁人甲乙丙丁或者找到一些所谓的当事人亲友之类的人,就拼凑出一篇带有主观意识在内的报道,妄加猜测。这些猜测性的报道对公众就造成了先入为主的印象,如果案件最后侦察的结果跟这“先入为主”的印象相差甚远的话,公众就会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这对法治社会建设百害而无一益。又或者媒体总是着急,希望上午发生的事情下午就能破案,如果1~2天还没有破案就认为司法机关非常不负责任,写一些有舆论倾向性的报道。原本发生一些事件之后,抓到嫌疑人都还要审讯,把问题搞清楚才能公布,万一情急之下抓错人了呢?媒体总以为自己是站在公众这一边,是用舆论压力去逼迫司法机关重视案件、尽快破案,不想,媒体的这种自以为是的背后就是对司法的不信任,媒体的这种所作所为也会误导公众不信任司法。
四、对策及建议
媒体的非法报道(有偿新闻、新闻敲诈)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发现这样的问题采用法律的手段就可以解决,而像善意的违法报道,如前文所讲的对死刑犯的报道的问题如何解决?怎样才能让新闻媒体不扰乱司法公正?怎样才能阻止媒体审判?并不是像有些人所呼吁的“出台一些限制性的法律法规”就可以解决问题,因为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这一点也是对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制衡,出台一些限制性的法律法规,搞不好就限制了媒体的言论自由,这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是百害而无一益的。其实,在《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里对“维护司法尊严”有明确规定:“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4]”关键是大家如何去做,违反这些做法,有没有什么问责处罚机制?再者,媒体市场化运作以后,市场意识和法治意识这两者的位置是怎样摆放的?孰轻孰重,应当权衡。基于以上的思考,笔者提出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培养媒体的法治思维
现在有很多民众对司法部门不信任,有什么事情都愿意找媒体。笔者从观察和实践中发现,早些年有一些事情的曝光的确是监督了司法部门的不作为或者是乱作为,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孙志刚事件,这一事件也直接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最早报道此事的《南方都市报》当时发表了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报道文章,整篇报道应该可以算得上尊重事实、理性客观的调查报道的优秀之作,光从标题上来看《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就是客观报道的表现,如果放在现今,都不知道又会被多少媒体贴上“有色标签”。10年后,有媒体采访了这篇文章的作者之一——陈峰,他说:“采访很难深入公检法控制的场所调查,找不到相应的证据。在这个时候,只有家属的单方面说法非常危险。投诉人的回忆是否可靠也是个问题,很难找到旁证。真相往往是关在黑盒子里头,里面到底发生什么事情,你很难知道。我觉得至少要采访到两方以上的,才有可能做这样的报道。但现实是一般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回应。”陈峰还说:“当时和孙志刚家属接触完之后,就提了两条建议,第一是尽量找律师,走法律程序;第二,法医鉴定一定要尽快做。[5]”最终这篇报道就是从第三方法医鉴定结果找到了铁证,也促使了报道的形成。我想,《南方都市报》对孙志刚案件的报道就是用法治思维去报道和媒体监督司法公正的典范,可以作为范本来学习。
现在,因为民众对媒体的信任或者说民众知道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很多人遇到问题原本通过司法途径可以解决,但是首先就想到的是找媒体,而这个时候,有些媒体或者记者“好大喜功”,带有私心就答应报道,很多时候他们都没有开展深入调查,掌握证据,仅凭被害人亲属所说,就匆忙推上媒体,或者在报道中将不满14岁的行为实施者称为“犯罪嫌疑人”,将判处杀人犯死刑说成“杀人偿命”等,这些是媒体的不负责任,也是媒体的法律意识的缺失。培养媒体的法治意识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聘请法律专家作为顾问等形式实现。
(二)制定流程规范,统一法治思想认识
制定流程规范主要是为了使部门领导、编辑到记者都形成共识,不要一味地抢新闻,一味地“制造新闻”去吸引眼球,突破法律所限。同时,也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对记者要“维护司法尊严”的规定制定的具体措施。
现在媒体市场化运作、竞争压力也很大,大家都会思考“怎样我们新闻才算独家?怎样我的新闻转载率、点击率会高?”,这样下去只会恶性竞争,使得新闻越来越娱乐化,也极大地挑战了司法的权威。大家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去“抢”去“挖”,必须树立“法治意识第一,市场意识第二”的观念,媒体违法,自身难保,市场又有何意义?也只有树立“法治意识第一,市场意识第二”的观念,才能教育民众司法程序是怎样的,对民众的司法观念也是一次普及的过程。
(三)加强对媒体违法报道的约束
今年打击新闻敲诈、假新闻专项行动,净网2014行动,集中曝光了一批媒体违法违规案件。这些违法报道多是恶意违法,而对于媒体善意的违法行为,就像前文所说的对死刑犯的采访报道和媒体审判等,这些该如何问责?目前还没有很明确的做法。笔者认为,善意的违法行为从职业道德的层面去批评教育比较好,这就有待于新闻协会这一行业组织发挥大的作用,如内部通报批评,进行一定的处罚,开展系统教育等。对媒体违法报道加以约束,也是对媒体行业的警醒、增强法治意识的手段。
(四)媒体应该与司法部门形成良好互动
当前,新闻媒体在采访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司法部门的阻力,有些司法部门认为记者是在找茬,对司法工作进行干扰,又或者是有些“权力”跑到了新闻媒体的前面,对新闻的监督造成了阻挠。媒体应该与司法部门形成良好互动,首先就是要消除两者之间的隔阂,应该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上达成共识。凡事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的舆论监督或者是司法不公开调查办案等都应当互相理解支持。
“新闻自由权和其他权力一样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被滥用,超过限度,就会走向其反面。况且没有哪一种权力可以成为超越一切的特权,即使是监督权也不例外。[6]”作为新闻媒体一定要知道媒体本身不能认定司法不公和误判。即使是媒体记者认为有不公和误判,也应当谨慎地披露客观与完整的信息给公众,而不作出结论和倾向性的观点。作为媒体记者也要清楚地知道司法程序(也称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它包括侦查(刑事案件特有)、审查起诉(刑事案件特有)、起诉、审理、宣判。媒体未取得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批准时,任何环节都要谨慎介入报道。媒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防止司法腐败,也要遵守法律至上的原则,一切以实事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用证据说话。
媒体与司法部门形成良好互动,也可以通过跟司法部门合作开办专栏,建立交流合作的平台,加强沟通来实现。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在媒体节目或栏目中,对一些典型案例或者特殊的办案流程进行分析解释,同时当媒体记者在采访中遇到一些疑问也能及时与司法部門的人员沟通、交流,避免因为记者的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出现一些不正确的报道。另外,笔者在采访报道中发现,其实民众对现在的司法制度还不太了解,例如人民陪审员制度来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也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等,赋予了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当前,从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给了人民陪审员一定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很少主动要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是否参与审判,基本上是由法院决定的。这说明,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还缺乏足够的了解。还有现在检察院探索建立对“不批捕案”公开听证制度,可以方便群众表达合理诉求,切实保障了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这又有多少民众知道?所以媒体与司法部门形成良好的互动,对法治社会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
媒体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两者的关系是辨证统一,相互促进也相互牵制的。当前,社会正在朝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前行,作为有责任的媒体都有必要在这方面添砖加瓦。新闻媒体也只有践行法治,才能有力地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法)贝尔纳·瓦耶纳著.丁雪英译.当代新闻学[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6.
[2]吴献举.“媒体审判”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J].新闻记者,2003(7).
[3]庹继光.法治视野中的死刑犯采访报道分析——兼谈媒体在法律传播中的守法意识[J].新闻大学,2006(4).
[4]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EB/OL].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七届现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2009年11月9日修订.
[5]专访记者陈峰:孙志刚案是如何被报道出来的[EB/OL].人民网,2013-06-20.
[6]张泽涛.论新闻监督司法的制度设置[J].法律科学,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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