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遭侵害该不该私了?

2015-05-30 10:48王香阑
蓝盾 2015年2期
关键词:陈辉小苏工伤

王香阑

典型案例1:

50岁的李才富是河北人,2008年6月,他被刚成立的一家物业公司聘为维修工,去年6月初,单位通知李才富等13位职工,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到6月30日就期满了,公司不再续签。他们在离职通知书上签字后,每人可获得2000元补偿。

大家凑在一起商量,电工苗俊生说:“在公司干了5年才给这么点补偿,太少了,咱都不签。”水暖工小孙随声附和:“不但补偿得增加,还得给咱补发加班费。”

从7月1日起,13名职工的岗位被他人顶替了,他们只好离开了公司。没有拿到任何经济补偿,他们开始还隔三差五到单位去要,可每天吃住都得花钱,没撑几天就各自去找工作了。不久,已经上班的几个人不再去物业公司了,剩下的7个人申请了劳动仲裁。李才富告诉记者:“听说有的人跟单位私了了。后来公司打电话让我去一趟,刘经理跟我谈的,他很诚恳,说公司效益不好,如果我愿意私了的话单位可以把补偿增加到8000元。我没什么文化,在北京没关系又请不起律师,所以我就撤销了仲裁申请,与单位私了了。”

“最后坚持申请仲裁的只有4个人,他们经过仲裁和法院,前几天终于拿到赔偿了,除了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还有加班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等,每个人都得了两三万元赔偿呢。”李才富话语间充满了羡慕和悔意:“我要是不私了,也能拿到3万元。”

律师分析:

褚军花介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期满与职工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支付补偿的标准,不是单位想给多少就给多少,必须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给予。

根据《劳动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在双休日(不安排补休的)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的,要分别支付150%、200%、300%的加班费。同时,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由此来看,李才富等13位农民工所提要求都是依法有据的,除4人坚持维权外,其他9人因与单位私了,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典型案例2:

2007年1月,四十多岁的刘臣入职到北京一家机械加工厂做车工。2009年8月的一天下午,他在厂里往库房送加工件时,被外单位的一辆拉货车撞伤。货车司机与同事将他送到医院,司机垫付了住院费。经医生诊断,其右侧肋骨骨折、创伤性右侧血气胸。

事发后,货车司机支付了全部医疗费。考虑到自己受的伤比较严重,又是在工作时发生的,刘臣希望老板给自己报工伤。但事与愿违,加工厂不仅没给他申请工伤认定,还否认与他存在劳动关系。出院后,老板也不让他回去上班了。

刘臣家在河北省的张家口,工作期间一直住在单位的宿舍里,回不了加工厂只好回老家养病。老板在出事后给了1万多元钱就不管了,这让刘臣很寒心,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他打算给自己讨个公道: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审理,仲裁委于2011年4月裁决,确认刘臣与机械加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11月,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3月底,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他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10级。

单位没给刘臣缴纳工伤保险,正当家人打算起诉索赔时,老板主动找到他,表示再给他1万元这事就两清了。儿子不同意,可刘臣觉得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和伤残等级就花了两年多时间,要打起官司来指不定何时才能有结果,反正看病的钱肇事司机全给了,私了算了。在老板给了1?郾2万元后,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2014年10月4日,刘臣早晨起床时突然咳痰带血,胸部疼痛,医生认为是工伤复发,需住院治疗。他给老板打电话,希望能支付一些医疗费,对方表示事情已经彻底解决了,协议约定他不能再就受伤赔偿一事向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律师分析:

针对此案,擅长工伤理赔的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告诉记者,《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待遇。因机械加工厂未给刘臣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后续治疗费应由该单位支付。不过,刘臣旧伤复发,可首先由肇事司机承担,司机无力承担时再由机械加工厂承担。

尽管刘臣与单位私了并签订协议,但根据北京市劳动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劳动者仍可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但在本案中,由于刘臣发生工伤已经5年多、与单位签订私了协议也已两年多,超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所以无法再申请维权。

典型案例3:

陈辉是一家文化公司的业务部主管,2011年10月,与同事小苏一起到山东出差。途中,他们乘坐的轿车与一辆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当场死亡。经交警支队认定,此事故为大货车司机负全责。

事发后,公司两位经理到山东看望家属,给陈辉的妻子朱霞1万元、小苏父母6000元慰问金,并为他们介绍律师处理交通赔偿事宜,此后就不再联系了。

朱霞要求公司为丈夫申请工伤认定,对方拒绝。这时她才知道,单位是一家民营单位,没给丈夫缴纳过社保费。公司经理跟她谈了三四次,言词十分真挚诚恳,表示陈辉这种情况无法认定为工伤,但单位会积极协助家属解决交通赔偿问题,而且律师费由公司支付。话说到这份上了,朱霞不好意思再要求什么,公司又给了她3万元作为补偿,双方便签订协议私了了。

小苏是陈辉4个多月前招聘的助理,文化公司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补偿。小苏父母气不过,花钱请律师打起了官司,要求确认女儿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和一审都支持了小苏父母的诉求。去年10月,上诉后的文化公司自知赢的希望不大,便与对方和解,小苏父母最后获得了8万元补偿款。

听说小苏父母最后也与单位私了了,女儿工作4个月家人共得到8?郾6万元赔偿,而老公陈辉上班两年多,自己却总共拿到4万元补偿。朱霞心里很不平衡,却只能暗自懊悔。

律师分析:

对于朱霞的遭遇,陈剑峰律师表示私了给她及家庭造成的损失很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文化公司之所以不愿为陈辉申请工伤认定,是因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工伤认定下来,家属接着就可以要求工伤死亡待遇,而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各种赔偿费用,都要由公司全部承担。

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其家属主要可以得到三项赔偿: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等。陈辉是2011年10月发生事故的,按当年的社平工资标准计算,其被认定工伤后,可得到大概50万元左右的工伤赔偿。由此可知,文化公司为何愿意与家属私了此事了。

陈剑峰律师介绍,虽然朱霞签了私了协议,但因其实际获得的赔偿与法定标准差距太大,显失公平,可申请撤销协议。

(摘自《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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