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
摘要:供电企业自用电的处理方式一直是供电企业和税务部门争论的焦点,也是困扰供电企业财务人员的问题之一。各供电企业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存在两种计量方式:一是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二是计入线损。文章认为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应该将自用电成本从生产成本-购入电力费科目,选择恰当的计算方式结转到生产成本-其他费用-水电费科目。
关键词:供电企业;自用电;线损
供电企业自用电,是指供电企业为完成电力输送和供应,在输电、变电、配电、售电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发生的电能消耗,包括供电企业所属机关办公楼、调度大楼、供电(营业)所、检修公司、信息机房、变电站、集控站等用于生产及办公用电,不包括供电企业租赁场所用电(非供电单位申请用电的)、供电企业出租场所用电、多经企业用电和集体企业用电、基建技改工程施工用电。
长期以来,对于供电企业自用电的处理方式,一直是供电企业和税务部门争论的焦点。各供电企业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主要存在两种计量方式,一是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二是计入线损。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供电企业自用电用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况,所以不能视同销售并确认为销售收入。鉴于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冲突,国家电网公司于2013年7月规定将自用电计入线损,但笔者认为计入线损模式相对于确认收入模式有其优点,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一、计入线损模式的优点
(一)易于财务人员理解和操作,避免了与税收法规的直接冲突
计入线损模式下不需要做任何会计处理,操作简单。确认收入模式下,供电企业自己给自己开具发票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供电企业倾向于对自用电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有的地方的税务部门明确禁止供电企业自己给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检查中经常会提出发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二)避免企业重复确认成本
采用确认收入的模式下,供电企业将自用电作为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将其作为成本入账,计入生产成本-其他费用-水电费科目。但是企业从电厂购入电量时,已经将全部购电费计入了生产成本-购入电力费科目。从电厂购入的电量包括三部分:一是向用户销售的电量,二是供电企业自用电量,三是线损电量。可见供电企业自身用电量在购入时已经计入成本,确认收入时再次计入成本,存在一次销售,两次计入成本的情况,而计入线损模式,则避免了重复确认成本的问题。
(三)统一会计处理方式
确认收入模式下,按照不同标准的单价计算收入,并且有的地市供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有的地市供电公司开普通发票,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会计处理方式不统一。从公司内部管理的角度看,会计处理方式的多样性不利于国网公司的统一管理,而计入线损模式则不存在这种问题。
(四)避免人为调节线损
计入线损模式下,扣除对外销售的电量全部作为线损,而在确认收入的模式下自用电在计入收入的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计入企业的成本,对利润没有影响,不影响经营性指标。企业为了完成线损指标,可以通过多计或者少计自用电电量,人为调节线损。
(五)降低了相关税负
对于原开具普票的单位,这部分电量不再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增值税。以全部收入为纳税基础的河道维护费,以及以电费收入为基数计算附加在电费收入上的农网还贷基金、重大水利建设基金等7项代征费,也不需要将自用电纳入计算基础,可以降低相关税负。
二、计入线损模式的缺点
(一)将自用电计入线损,混淆了自用电与线损的概念,导致线损偏高
线损是电能从发电厂传输到用户过程中,在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各个环节中所产生的电能损耗。线损率是在一定时期内电能损耗占供电量的比率,是衡量电网技术经济性的重要指标。自用电是供电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的、正常的成本支出。线损电量是不能直接计量的,自用电电量是可以通过装表准确计量的。
(二)不能反映供电企业自用电和线损的真实情况
生产成本中没有电费成本,不符合实际情况,自用电不单独核算,没有考核标准,员工淡化了节约用电的意识,不利于企业加强成本管控、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利润水平。
(三)不利于企业员工积极研究降低线损技术
由于各供电企业自身设备情况等原因,供电企业自身用电水平参差不齐,正常线损加上自用电的因素降低了不同企业线损率指标的可比性,不便于国网公司统一管理。
三、建议处理模式
自用电计入收入不符合相关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线损不符合经济业务的实质。在目前外部监管环境不断变化,内部管理不断提升的情况下,供电企业自用电管理的正确选择应是从加强企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在符合国家的财政和税收政策前提下,有效考核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
自用电处理的特殊性是由供电企业买入电力再卖出电力从中赚取差价的性质决定的。自用电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消耗的电量,是企业正常的电费成本。供电企业购入电量时,全部电量对应的购电费全额计入生产成本-购入电力费中,购入电力费包括了三部分内容,一是对外销售电量的购电成本,二是视同线损的自用电成本,三是输配电过程中的电能损耗成本,即线损。
自用电成本实质是一种内部成本结转关系,应该将其从线损中分离出来,选择恰当的计算方式结转到生产成本-其他费用-水电费科目。建议对办公区域、调度大楼、变电站、集控站以及各营业网点等全覆盖装表计量所用电量,准确核算自用电电量。用装表准确计量的自用电电量乘以合适的单价计算自用电成本。单价不能采用售电单价,因其不是对外销售也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也不适宜简单采用购电单价,因企业购入的是高压电,而自用电是低压电,从高压电转化为低压电的过程中,会发生人工、设备维护等加工成本,应该将这部分成本分摊到自用电中,自用电单价应该在购电单价的基础上加上分担的费用,但是这部分成本很难准确计算,而且发生时已经计入成本,建议深入探讨单价的计算方式,制定合理可操作的供电企业自用电内部结转办法,正确反映供电企业自用电成本。在没有更合理的结算办法前可以从简采用购电单价计算。采用购电单价计算,便于理解、操作性强,而且自用电分摊的加工成本所占比率不大,影响比较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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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国网阜阳供电公司财务资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