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保险看农村基础设施管理新思路

2015-05-30 10:48王典文徐鑫陈渝
中国集体经济 2015年2期
关键词:保险风险管理

王典文 徐鑫 陈渝

摘要:农业基础设施一直存在着建成之后忽视管理的问题,文章在湖北省宜都市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保险的实践基础上分析了用保险的方式对农村基础设施进行风险管理的可行性,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基础设施;风险管理;保险

一、农村基础设施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今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统筹经济的发展,兴建了大量的水利工程、饮水工程、村级道路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的建立节约了农村的生产成本,提高了农村的生产效率,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基础设施兴建之后,对于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经常被忽视,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

对于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大部分都采用明确责任,建立数量与质量并重的绩效评价标准或者提高农民积极性,加强监管等方法。然而这些只能在理论上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在真正的实践中仍然缺少有效的管理方法。2013年12月31日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中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成管理中提到要通过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办法》只解决了维修养护资金的问题,在具体的方面仍然没有涉及。

二、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保险的实践

2009年湖北省宜都市农村首推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管护方式。该市自2005年启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来,投资规模达到了1.08亿元,且供水方式主要是以新建独立供水及自来水公司管网延伸两种,尽管有村、联村、乡镇三种供水区域管理模式,但终因资产分散、毁坏频繁、恢复资金跟不上而受到困扰。

为此,该市财政部门着力推行以财政补助为主、业主(各水利服务中心)负担为辅的保险缴费方式。凡自愿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险的参保人,先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工程验收合格证明、资产清单、管网分布图等相关资料,报保险公司受理,签订保险合同。市财政部门凭保险合同支付市级财政80%的补助奖金。保险标的为供水源头到连接农户闸阀间的主(支)管网及其附着物。主要保险责任是因冰冻、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或机动车、非机动车碾压造成的损失,免赔额为200元,以乡镇为单位每年最高可获取保费5倍的理赔限额。

2011年陕西省宝鸡市在宜都市的实践经验上推出了试点的饮水工程保险,与宜都市主要的区别是投保人为水利局,保费由水利局支付然后通过水费的方式向用户收取。

三、关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保险的险种分析

在实践的案例中,从保险类型来看,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保险属于一般的财产综合保险,与农业保险以及工程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保险标的的性质上与工程保险类似,都具有范围广的特点;在保费的确定上是按照工程项目合同价或者中标价来计算保费。从投保人来看是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在缴费上分为以财政补贴和用户为主;从保险责任来看主要是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与普通财产保险类似。同时,保单中规定了免赔额,一方面能够减少保险公司的工作,另一方面能够减轻道德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总的来看保单的设计适合饮水工程的特点,在具体的实践中具有很大的可行性。

四、农村基础设施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一) 能够对农村基础设施损失风险进行分散

农村基础设施在建成之后存在着很多由于人为损坏、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施工质量而产生的风险。通过保险的方式能够对其中非人为的风险进行分散,从而将本该由农村居民及政府所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使得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有了更加切实的保障,同时也分担了政府在基础设施建成之后的管理责任,对于风险的防范也更加专业。

(二)能够提高灾害发生之后恢复生活生产的效率

当下的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存在着损失发生之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生产的情况,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采用保险的手段在农村基础设施建成之后进行风险管理,可以分散由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所带来的风险,如滑坡、泥石流、冰冻等,不仅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能够有所保障,而且使基础设施重建资金能够得到尽快落实,既有利于农村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又能便利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

(三)能够更有效地进行损失发生前的防灾防损

保险公司不仅能够在损失发生之后进行及时的理赔,还能够在损失发生前实现防灾防损。在进行承保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进行现场的勘察,对存在较高风险的农业基础设施或者其中的一部分进行整改之后再承保。因此,通过保险的方式可以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免赔额、免责条款可以较为有效地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监督公共基础设施建成之后的管理行为。

(四)能够减轻政府负担,发挥市场的作用

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发生损失之后,政府往往需要承担很大一部分,并且需要经过很多的审批程序;同时,资金的运用受监管的程度较弱,政府的任务较重。而通过保险的方式,政府只需要定期缴纳保费,不仅能够实现保险责任内的理赔,还能够保证专款专用,对发生的损失进行及时的补偿,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也让广大的农村居民受益,一举两得。

五、对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保险险种的开发

农村基础设施保险目前仍然处在实验的阶段,和农业保险类似,不同区域农业基础设施的状况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在当下,相关统计数据的收集及必要的风险管理技术尚不成熟,保险公司在设计保单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在农村基础设施保险的适用性方面,基础设施范围的界定、免赔额、自付比例的确定、免赔条款的设定,都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进行调整。农村基础设施保险未来的发展空间很大,保险公司需要做好相关的精算工作,保证责任准备金的充足及保险的费率合理,使农村基础设施保险能够真正让农村居民受益。

(二)应当加强农村农民风险意识及保险知识的宣传

在农村,农民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对于保险的理解也比较片面,因此有必要对农村居民进行保险及风险管理知识的普及。在农村基础设施保险中保险责任是包括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等在内的风险事件。因此,需要让农村居民明白保险只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对于故意为之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这样,既能避免道德风险又能起到维护基础设施安全的目的。

(三)政府应当承担农业基础设施保险缴费的大部分

农业基础设施本身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它使农村居民普遍受益,是农村居民生产及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维护基础设施是每一位农村居民的责任。同时,政府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提供者对于农村基础设施的维护负有主要责任。农村基础设施保险保费较高,对于农村居民无疑是一个负担。因此,政府在缴费上应当在财政上给予支持,认缴的保费应当占大部分。通过这种方法农村基础设施保险才能在更大范围内被接受,才能让政府、居民、保险公司三方都能够受益。

参考文献:

[1]俞桂海.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存在问题及路径选择[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1).

[2]房桂芝,董礼刚.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存在问题的制度分析[J].农村经济,2010(01).

[3]孙开,田雷.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财政投入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5(18).

[4]辛丙元.宜都首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保险[N].三峡日报,2009-09-16.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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