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制度视角下的企业环境管理研究

2015-05-30 10:48迟甜甜
经济师 2015年2期
关键词:环境管理制度

摘 要:企业进行环境管理需要制度的保障与支持,制度可以为企业环境管理指明方向,提供集体行动的逻辑。但由于制度中的正式制度只能约束行为选择总体中的小部分,企业行为选择总体中的大部分需由非正式制度进行约束,因此从非正式制度视角研究企业环境管理问题尤为重要。文章阐述非正式制度对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作用,分析企业环境管理中非正式制度建设的实现路径,对于提高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增强企业环境管理效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制度 非正式制度 环境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2-032-04

一、引言

传统经济发展采用的“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经济效益低”的粗放型增长模式所引致的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发展经济是第一要务”的中国来说,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且艰巨的任务。为此,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新格局。制度经济学原理阐明“只有不合理的制度,没有不合理的行为”,经济活动的负面效应只是导致生态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制度缺陷才是生态环境问题出现的根本。因而,打造生态文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完成“美丽中国”建设,必须谨遵十八大精神,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制度安排,通过制度的激励、约束、凝聚和规范功能来抑制经济活动主体可能引发生态环境问题的机会主义倾向。从存在形式来看,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种形式,正式制度只能对行为选择总体中的小部分起到约束作用,行为选择总体中的大部分需由非正式制度进行约束。非正式制度缺失是引发生态环境问题和经济发展困境的深层原因。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主体,是环境问题的主要制造者,从非正式制度视角研究企业环境管理,对于强化企业环境管理意识,提高企业环境管理能力,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非正式制度及特征分析

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将制度定义为“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应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凡勃伦在其著作《有闲资本论》中将制度表述为“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思维习惯。”柯武刚将制度视为一种“由人制定、能够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和任意行为的规则”,并指出制度的贯彻需要依靠惩罚的保障作用。不同学者对制度定义有不同的表述方式,但其所传达的基本思想是相同的,即制度是一种规则,对人的行为有规范和约束功能。制度由实施机制、制度环境及制度安排构成,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种形式。

正式制度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条例等形式呈现,依据形成路径的不同可分为“诱致性变迁型”和“强制性变迁型”两类。“诱致性变迁型”正式制度是指为适应非正式制度要求而出现,并经制定者确认的制度,对非正式制度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设计并创造出来的行为规则,对非正式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正式制度是一种典型的他律行为,相较于非正式制度而言,其约束范围小、变革速度快、制度刚性强。

非正式制度又称为“社会潜网”、“非正式约束”、“非制度化规则”,是一种自发形成并被行为主体无意识接受的行为规范,包括意识形态、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文化观念等。非正式制度是行为主体重复博弈的结果,其形成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演化过程。非正式制度的运转依靠行为主体的主观价值判断主导,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自发性是指非正式制度因行为主体需要而自发形成,是一种无意识的不成文规则,主体遵循非正式制度是出于习惯而非理性计算。非强制性是指非正式制度对行为主体的约束主要来自内部成员的从众心理、学习效仿及外部舆论压力等,是一种典型的软约束,没有强制性的监督力量作为依靠,主要依靠行为主体的良知或自觉来维持。广泛性是指非正式制度产生于正式制度之前,能够约束行为选择总体中的大部分,为正式制度提供环境保障,减少正式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摩擦,促进实现正式制度效能的最大化发挥。持续性是指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旦形成,则是根深蒂固、变迁缓慢的,具有一定的“遗传性”,能够长期延续。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共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加强企业环境管理非正式制度安排研究,夯实企业环境管理非正式制度基础,建立与企业环境管理正式制度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环境,有利于实现企业环境管理效能的最大化。

三、非正式制度对企业环境管理的驱动机理分析

近年来以“十面霾伏”为代表的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生态危机不断逼近,凸显了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已迫在眉睫、不容回避。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实现绿色发展的政策目标,体现了党和国家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必须建立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决策,彰显了党和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对制度的高度重视。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制造者,是实现政府环境政策的基础载体,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已势在必行。

企业实施环境管理,制度规范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目前更多研究集中于正式制度的建设,如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颁布的《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通知》、2005年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评价的意见》、2007年颁布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及2008年颁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等相关文件。但实际上,非正式制度对企业环境管理的引导更为重要,体现为:

(一)非正式制度调节着企业环境管理的价值取向

在企业内部,企业文化是非正式制度的主要体现形式。企业文化是约束企业成员行为的规范,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企业成员共有的价值观,是指导企业成员和企业行为的行为哲学。美国人类学莱斯利·怀特曾指出:“行为是文化的函数”,美国心理学家斯纳金也指出:“人类绝大部分行为都是文化的产物”,文化不仅能够影响个人心理因素还能影响个体所在的环境,而人类行为又是其内在的生理与心理需要和外在的自然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所产生的一系列指向外部活动,因此文化能够对主体行为选择产生重要影响,正如学者Hong-Key Yoon所说——“人是文化的囚徒”。霍夫斯泰德在其《跨越合作的障碍——多元文化与管理》一书中曾说过:“文化的核心是由价值观构成的。价值观是指人们喜欢某种事态而不喜欢其他的普遍的倾向性。”价值观能够决定企业的运营政策和战略目标,引导企业行为取向,影响企业的根本信念和发展方向。因而,在企业环境管理中,企业文化这一重要非正式制度能够调节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价值取向,影响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行为选择。

(二)非正式制度使企业环境管理由被动转向主动

对企业环境行为选择有规范和约束作用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其一是法律法规、政策条例、规章程序等正式制度;其二是意识形态、伦理道德、文化观念等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对主体行为选择的约束作用有所不同,正式制度侧重于强迫,非正式制度侧重于教化;正式制度治标,而非正式制度治本(李志斌,2006)。正式制度是“必须”的规范,调节的基础为奖惩机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而非正式制度是“应该”的规范,具有明显的主观选择性。正式制度约束只涉及主体的外部行为,无法脱离主体行动而深入其内心世界;而非正式制度是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长期交往形成的,对主体行为选择具有激励和评价功能,其约束虽然不具有强制性,却由于凝聚着主体共识而能够以无形的方式发挥规范作用,其约束范畴不仅囊括主体行为,还包括思想意识、价值取向等主体内心准则,能够促使主体由形式遵守到实质遵守、由被动遵守到主动遵守的转变,对正式制度实施效果有显著影响。

(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融才能使企业环境管理行为有效

正式制度约束的有效性依赖于一定的非正式制度环境。与正式制度相融的正面性非正式制度具有补充效应,能够与正式制度一起对主体行为产生规范作用,而与正式制度不相融的负面性非正式制度易导致主体对正式制度的反驳,使得正式制度形同虚设。忽视法律法规、政策条例、规章制度的实际运行层面,即忽视正式制度运行的非正式制度环境,可能产生“有法不依”的道德沦丧现象,使得正式制度成为实际运行中的“虚假制度”、“傀儡制度”,造成正式制度的失效(陈氚,2013)。新经济下人类私利欲望无限膨胀,功利主义及实用主义的经济伦理观使企业只注重短期经济效益,将发展建立在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的基础上,在贪婪面前,再强大的法律与监管也显得无能为力。非正式制度能够改变主体意识形态,进而对主体行为选择产生影响。企业进行环境管理,建立与正式制度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利用非正式制度的非强制性内生力量,诱导和规范企业行为选择,对于实现企业环境管理目标具有现实意义。

四、企业环境管理非正式制度建设的实现路径

(一)更新企业环境伦理观

中国自古即将伦理信念置于价值取向的首要位置,企业环境伦理观对企业行为及发展模式具有极为深刻的影响,更新企业环境伦理观,形成与可持续发展观相适应的环境意识形态,对于改变企业传统发展模式,实现企业绿色经营,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王妍(2009)在其研究《环境伦理内涵指向》中指出,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是“针对人类在自然界面前毫无限度的实践行为所引发的危机而形成的”,其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在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观念指引下,形成的是一种“人为自然立法”的环境理念,认为人是实践的绝对主体,是自然界的主宰,可以按照自身的目的及需要为自然立法。人类中心主义以人的利益作为道德评判标准和价值原点,将自然视为人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人与自然形成的是一种“中心”与“非中心”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使得人类对待自然的一切行为具备了必然合理性,体现了人类无限度开发利用自然的蕴意,造成了人类对物的遗忘,引发了制约人类发展的生态环境危机。企业进行环境管理,必须对“人为自然立法”的传统环境理念进行深刻反思,强调企业发展与生态稳定的协调性,建立“人为自身立法”的环境伦理观。人为自身立法的环境伦理是人性的自我展现,能够使尊重和保护自然内在于人,激发人们内心深处的人文情怀,促使关爱自然成为人的内在需求。更新企业环境伦理观,实现企业环境伦理观由“人为自然立法”到“人为自身立法”的转变,促使企业由现世意识到未来意识的转变,由绝对主体意识到有限主体意识的转变,对于企业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永续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二)建设企业环境道德机制

随着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对人类生存发展制约作用的日益明显,可持续发展观念应运而生。在该观念的指引下,各国纷纷制定环境管理制度,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然而企业“环境败德”行为依旧层出不穷,无法避免。究其根本,制度本身不完善造成的“无法可依”是一方面原因,道德缺失引致的“有法不依”才是问题产生的关键,正如马力(2005)所阐述的“最严密的制度也无法堵住道德的黑洞”。生态环境问题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道德问题,而道德实质上是人的一种规则、思维方式及实践方式,对主体行为具有指引和规范作用。张维迎教授曾在其研究中指出:“在法律不及的边缘,道德是唯一的屏障。”道德作为一种非结构式约束,具有一定的柔性、事先性和主动性,能够从更广泛的范围上调节主体的行动和意识,是非正式制度的核心。精神自律是道德自律的基础(脱文娟,2005),道德自理具有根深蒂固的特点,能够有效克服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机会主义倾向和有限理性行为,避免企业因对利润的贪得无厌而陷入“环境道德危机”。企业道德能够促进公司人格的形成,而公司人格是防范道德风险的关键(Harlan R.Teller,2002)。企业进行环境管理,建立环境道德机制,有利于从根本上规避企业环境道德风险,避免企业经营中“环境败德”行为的发生。进行企业环境道德机制建设,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强化企业环境道德自律意识。自律与他律相对。自律是人内心的一种道德法则,是人们经过思想斗争和反思而形成的一种自我约束力,表现为行为主体的内在约束,能够从根本上约束主体的行为选择,提高约束效能,节约约束成本。强化企业环境道德自律意识就是要内化企业环境道德规范,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成为企业经营中的自觉行为和本能反应。二是强化企业环境道德他律。道德他律对企业环境管理具有一定的约束和激励作用,能够避免企业经营中的“环境败德”行为,增强企业环境管理意识,提高企业环境管理积极性,使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成为企业经营中的自觉行为。

(三)塑造企业环保文化

脱文娟(2005)曾指出:“非正式制度的完善程度上实际上是对社会人文背景的回应”,非正式制度产生于一定的文化环境,同时又可以对这种文化环境形成折射。环境管理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基于企业文化的环境经营方面的制度变迁(冯巧根,2013),或者说是企业基于环境视角对原有企业文化的重新思考。企业文化以其无形的“软约束力”构成了企业有效运行的内在驱动因子,是增强企业持久力和内部凝聚力,保证企业行为合理规范的意识形态总和。企业文化由企业战略所决定,是企业成员共有的价值和信念体系,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重要影响。冯巧根(2013)曾在其研究中指出,企业处于不同的战略发展阶段,就需要不同的企业文化,就会诞生不同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服务于一定的企业战略及管理活动。企业实施环境经营战略,开展环境管理活动,必须有与之相应的企业文化作为保障。企业文化能够为企业环境管理提供内在动力,纠正企业环境伦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偏差,帮助企业意识到降低浪费能够改善“废物链”,进而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企业环境管理的有效推行,需要配套的企业文化作为支撑。在企业环境管理过程中,塑造企业环保文化,将环境文化意识融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从提高企业资源利用率着眼,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制定全面环境质量管理制度,通过提升技术水平、优化生产流程及完(下转第41页)(上接第34页)善监管手段以达到企业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组织效益并重的目的。

(四)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存。从制度的起源来看,风俗习惯、文化观念、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的出现早于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等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在非正式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这里所说的正式制度实际上是“诱致性变迁型”正式制度,它在非正式制度的指引下顺势而生。非正式制度的约束主要靠行为主体的价值判断和自觉遵守,是一种典型的“软约束”,不具有强制性,“诱致性变迁型”正式制度将非正式制度的内在要求进行明文规定,依靠奖惩机制保证制度约束作用的有效发挥,实现了制度约束机制由“软”到“硬”的转变。“诱致性变迁型”正式制度为非正式制度约束作用的有效发挥提供了保障和支撑。除“诱致性变迁型”正式制度外,另一类重要的正式制度是“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此类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设计并创造出来的。“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的演变轨迹有显著影响,它能够打破组织间存在功能性障碍的非正式制度,为非正式制度指明演变方向。在企业环境管理实践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正式制度体系,利用“诱致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支撑作用以及“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引导作用,为企业进行非正式制度环境管理提供保障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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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青岛大学 山东青岛 266071;作者简介:迟甜甜,青岛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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