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的思考

2015-05-30 15:19:47王腾云
2015年24期
关键词:良性互动司法考试法学教育

王腾云

摘要:自中国开始组织进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为我国筛选输送了大批的优秀法律工作者,但与此同时,在司法考试的考核方式还是考核内容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使得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着一定可待改进的问题。而如何从更为贴近实际的角度出发,对当前的法学教育方式与司法考试产生的各方面影响进行研究,从而帮助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成为了解决这部分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良性互动;改善

一、司法考试制度及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1986年,新中国举行了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2002年3月,全国首次统一司法考试如期举行。司法考试是与时代的变迁所紧密相连的,又或者说它与社会体制发展与经济发展是分不开的。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此笔者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理解为对想要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这些法律职业的人员之法律素质的考核,是对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最为基本、最为普遍的一项测评方式。

当前的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方式下,普遍存在着重司考轻考学、学位越高司考越难通过等一系列问题;在日常的课堂教学中过于关注司法考试,注重应试教学而对一些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有所忽略。一方面司法考试制度为法学教育提供了一个检验教学成果的标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法学教育更为注重理论的实践与应用,从这一方面来说司法考试制度对于推进法学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及其对当代社会的适应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但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本土教育环境的影响,人口基数大、竞争压力大使得在中国的教育中极易形成将考试当做宝,过分重视考试结果的情况。随着通过司法考试逐渐成为了从事大部分法律职业的敲门砖,司考的通过率也慢慢演变成各法学院校彰显自己实力的一大招牌,各院校对于司法考试的重视程度也水涨船高,使得司法考试成为了法学教育指挥棒的现象。自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以来,不仅仅改变了法学教育界的观念,还深刻的影响着当前法学教育的模式与教学方法。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的探讨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早在2006年就已经有超过300所普通高校设立了法学专业,这一数据表示法学教育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已经占到了一定的比重。从目的上来说,法学教育应当旨在培养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并具有法律思维的法学专业人才。从对法学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学教育是输送发展力量的一个必经途径,只有接受了正规法学教育的人才可以从更为专业的角度来深入研究法学方面的问题;从对法律工作者的影响来看,合适的法学教育成为了培养他们法律职业素养的一个重要途径,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能够更好的帮助他们建立起完整地知识架构,从而更好的运用理论手段解决实际问题;而从社会发展之角度来说,法治社会将是文明社会必然迈向的未来,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也逐步得以确立,想要增强社会法治程度,真正构建法治国家,高质量、高水平的法学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基础。由以上几点不难得知,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教育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无论是其任何一阶段,都对行业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笔者认为,应当使得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一来应当充分发挥法学教育本身所应起的作用,即通过教育教学,让学生得以获取更多的法学专业知识,并得以在日常的学习中培养自己的法学思维,从而从理论知识、实践能力、思考方式等多方面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另一方面,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准入资格测试,应当更为符合社会实际的需求,当它与社会的需求越贴近,对于相应学生的选拔便也更具备显示意义,从而可以对法学教育产生一定的积极引导。

当前,一些法学院校过于重视司法考试,致使其本身的教育教学秩序被打乱,甚至国内的个别院校将通过司法考试视为教学根本,造成了学生中存在“学法学就是为了过司考的”之类的想法。对就业率、通过率的狂热追求,都可能是导致法学院校过于重视司考的原因。但无论是这二者中的任何一个,并不应当成为法学教育的关键所在。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是多样化的,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且培养治国人才,是职业教育与通才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法学教育不仅向学生讲授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着眼于其综合素质和理论水平的提高,要培养复合型的优秀专业人才,这才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关键,而就业、通过司考应当只是学生综合素质和理论水平的一种表现而已。

三、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关系的优化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真题展示、深层介绍等方式来增进低年级学生对于考试的了解,从应试层面来说可以帮助学生尽早了解考试内容,从而在日常学习中可以有所侧重的学习。而对司法考试及研究生入学考试均进行详细的介绍可以帮助学生不带偏见的去看待各类考试,从而能够鼓励、促进学生同时准备二者而无需放弃其一,即使真的因精力、时间问题需要放弃一个,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计划来选择其一进行准备。

考虑到教学现状,学校应当重视起教师在课堂上的引导,加强法学理论教学。当然了,在课堂中适当穿插司考真题进行讲解,帮助学生熟悉考试内容也是必要的,但是也应有充分时间来对基础理论知识进行传授,而不能因为司考不考就不教、少讲。

目前我国众多法学院校已引进诊所式教学等多种实践教学方法,但据我们了解,在很多学校这已逐渐成为了“假把式”,仅仅有极少数同学可以真正参与其中,这样便让这些创新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我们应当进一步在法学教育中落实这些教学方法,来帮助学生更好的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起来。并且司法考试更加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这些教学方法的落实也将帮助学生更好的在司法考试中发挥自己的水平,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

进入高等教育后,有一个与初等教育截然不同的特征,那就是学习更依靠学生自己的约束力。因此学生能否尽心准备相关考试、顺利通过真正的关键因素还在于自己,教育者更重要的角色是引导者。因此在法学教育中,教师们应当注重帮助学生构建法律思维,传授法学专业知识,而无需在学生准备什么考试、进行何种准备上过多干扰,更多的是帮助学生答疑解惑,增长知识。

四、结语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可以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大重要转折点,无论从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对于法律工作者的影響来说,还是从司法考试制度对于法学教育的影响来看,其在法学领域有着无可取代的意义。而正如笔者前文所述,我们如何正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引导其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这是法学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甚至可以说是必须重视的问题。因此,希望通过笔者在本文中的一系列阐述,可以从信息宣传、课堂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多个方面对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制度进行进一步优化,从而使二者在真正意义上开展良性互动,让司法考试制度的作用更好、更有意义的发挥出来。(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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